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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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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析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

竣工验收是人们非常熟悉但又非常难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具有独立的学理价值,非常有学术深析的必要。它既是建筑技术行为,又是法律和经济行为,也是区分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的重要标志。不仅仅是竣工之后经验收达到合格状态,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房地产发挥经济功能具有经济有效性,原因在于技术、经济和法律上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状态。据此,竣工验收渗透于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运行全过程彰显特有效用,需要构成分析、法学分析、经济分析、权益分析和行政控制分析以及衔接关系共同剖析其学理真谛。

关键词:

竣工验收;房地产;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房地产交付

近年来房地产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在中国更是超速发展。房地产依赖于前期的建筑工程,从自然进程来看,建筑工程原则上可以发展为房地产,其中,最关键的“竣工验收”是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志和界定标准[1],因而,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形成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当然具有相当独立的地位,为此非常有必要作为重要论题深析之。目前,将“竣工验收”作为独立论题研究具有挑战性,既从宏观上分析其地位,又从微观上作具体的理论剖析,并将若干相关理论串联研究,这些都是具有学术意义的理论尝试。

一、竣工验收的构成分析

竣工验收既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关节,又是区分两者的重要界线,其本身具备整体性,同时还包括若干构成细节和具体过程。据此,从微观上分析竣工验收的构成要素,有利于全面分析其科学内涵,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其法律、经济和权益等方面的属性及特征,为形成科学合理的竣工验收制度补充理论素养。竣工验收首先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以下具体过程。

1.竣工事实。竣工是建筑工程的结束状态,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企业建造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满足使用条件,即可以独立发挥效用,此时建筑企业可以结束施工,从而达到“竣工”状态,表明竣工是竣工验收中的第一道工序,完全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从法律角度来说是竣工的法律事实,从过程角度来说是完工的完满状态,从主客观角度来说是客观存在的竣工事实。

2.验收行为。建筑工程满足竣工的事实条件之后,还要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单位的集体验收。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从行为角度来看,验收是多方的集体共同行为,由各建设参与方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并完成共同验收,从而在事实和法律上结束建筑施工行为,为验收结果提供行为基础。

3.合格结果。经过多方的共同验收行为,其结果有两个:一个是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另一个是整体和分项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无法投入交付使用。前者是绝大部分建筑工程验收后的结果,后者是个别情形下建筑工程不能顺利转化为房地产的情形。据此,只有验收行为达到合格标准,即验收结论为合格,才能结束建筑工程状态,为形成完整的房地产准备条件,也进一步为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准备法律条件。

4.备案程序。备案就是存档备查,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建设单位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3]。可知,备案是相对于审批的独立概念,只告知竣工的事实,法律上并不需要有关机构的行政审批,有关机构接受备案不提出反对意见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从基本构成方面来看,竣工验收既是整体行为,又包括竣工事实、验收行为、合格结果和备案程序四个方面,它们之间有严格的先后顺序,绝对不能颠倒,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

二、竣工验收的法律分析

竣工验收既是法律概念,又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更需要作自我的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竣工验收是在事实行为和事实状态的基础上体现出法律思维,尤其是在从建筑工程向房地产转变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效用,完全可以说,没有竣工验收不可能有房地产,房地产完全取决于竣工验收的结果,其结果合格与否是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的关键性要素。本文中没有特别说明时,竣工验收都指验收结论为合格状态,或者做这方面的理解。

1.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建筑工程要成为法律层面的房地产,在事实上必须要完成竣工验收,在法律上也要完成竣工验收,由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共同检查建筑工程是否达到使用的合格要求,在几方面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各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此后,建筑工程在法律身份上转化为房地产,两者之间只有“一墙之隔”(竣工验收),完全可以说这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

2.竣工验收是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开发房地产项目是一个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其中隐藏着不可预测的意外风险,特别是建筑工程阶段,项目本身带有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稍有不慎会酿成悲剧,甚至造成破坏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轻则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风险,重则给相关人员带来刑事责任。区分不同阶段的安全法律责任,最简单易行的是竣工验收这一法律界线,即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从施工单位转移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之后,转移给最终的使用者(所有者)。据此,竣工验收是划分不同主体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从而督促相关单位主动履行安全职责,减少安全事故,提高安全质量,最终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社会效益。

3.竣工验收是权属取得、变更的法律前奏。权利人要取得房地产权利,所涉及的对象是可以交易的房地产单元,而构成房地产法律权利的前提是,不论是自建还是开发商建造都需要拥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前,房地产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房地产相关权属取得、变更都依赖于竣工验收,只有经过此过程,权属才能发生相应变化。反过来说,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利取得、变更的法律前奏,没有完整的竣工验收过程,不可能有后来的房地产权属关系。

4.竣工验收是合法性使用房地产的判断标准。房地产项目要投入使用,特别是权利人以合法手段使用的,最简单的外观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并且达到合格状态。任何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被交付使用,如果在事实上使用不具备合法性,这就是违法使用建筑工程,而不是合法使用房地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合法性使用房地产的外观判断标准,既在事实上可以使用,又在定性上保持合法性,还在技术上提供判断标准。

5.竣工验收将建筑工程实物转化为房地产法律权利。从整体过程来看,开发房地产项目要经历建筑工程阶段(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客观实物),一般不能完成法律上的自由交易(建筑工程交易不属于此),而法律上成熟的房地产原则上可以自由交易。据此推理,造成如此重大差异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是法律权利,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后将建筑实物转化为房地产法律权利。由此可见,对竣工验收的法律属性分析,主要体现为它是房地产形成的法律标志、安全责任的法律界线、权属取得的法律前奏、合法使用房地产的判断标准和确立房地产法律权利的前提。从总体上说,竣工验收为房地产整体权利提供法理动力,构成房地产的法律标志,可以说竣工验收与房地产孪生共存,没有竣工验收就不可能有房地产。

三、竣工验收的经济分析

竣工验收在房地产形成过程中,在具有法学意义的基础之上,还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对此非常有必要作经济分析。建筑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展为房地产,导致不同参与主体在竣工验收前后承担不同的经济风险责任,并享有不同的经济利益,还可以从经济层面判断房地产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1.竣工验收是经济风险责任的切换器。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都会经历无法准确预测的建造过程,由于存在各种无法预料的风险要素和随时可能出现的人为和非人为因素,导致很少有房地产项目按期竣工,一般会产生一定期限的迟延,这必然会增加建造过程中的经济风险。据此可知,在建造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控制工地现场,原则上承担此期间发生的意外风险产生的责任;当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之后,建设单位原则上承担意外经济风险,区分的标志只能为“竣工验收”,形象地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切换了不同参建主体的经济风险责任。

2.竣工验收是管理控制责任的分界线。房地产被投入使用之后,需要由专业公司维护管理,委托方是房地产的产权人,导致管理房地产的最终责任人为产权人;房地产被交付使用之前是建筑工程,一般由施工单位控制管理建筑工程现场并行使实物控制权。从经济上分析,对房地产(建筑工程)的管理控制权具有不同阶段性,起分界线作用的只能是“竣工验收”,以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为判断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标准。

3.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发挥经济有效性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开发房地产项目,最终目的是需要房地产发挥居住、办公、经营等原始功能,集中起来说要发挥经济效用,而此方面的前置要件是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成为房地产之后,才能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用,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可能在法律轨道上发挥经济效用。

4.竣工验收是房地产的起点和建筑工程的终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具有不同阶段性,建筑工程是相对长期的物理变化过程,从空旷的毛地开始直到竣工成形,一般有三至五年的期限;房地产在竣工投入使用之后一般有几十年的静态运行使用过程。区分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关键因素是“竣工验收”,这在经济上成为建筑工程的终点和房地产的起点,为进一步作法律上的区分提供理论准备。

5.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经济判断标准。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必须取决于竣工验收合格。从经济上判断属于房地产还是建筑工程,只能从是否完成竣工验收方面着手,只有参建单位共同验收并且都出具合格结论后,建筑工程在法律上转化为房地产,同时在经济上完成质变,即经济判断标准取决和依赖于竣工验收合格与否。由此可见,竣工验收本身具有经济意义,既是厘清经济责任、管理界线的重要经济判断标准,也是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的分界点,更是房地产区分于建筑工程的经济砝码。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重要目的是要顺利取得预期经济利益,而要确保经济利益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落袋为安”,必须尽早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才能持续发挥经济效用(“活”的房地产),而不是长期停留在“死”建筑工程上。

四、竣工验收的权益分析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重要“关卡”,建造建筑工程的目标和目的是获得完整的房地产,将来通过房地产发挥社会经济效用,当房地产投入使用之后必然产生相应权益,而权益运行过程要取决于竣工验收,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决定着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之后的权益分配。从权益方面来看,竣工验收本身具有权益性,并对房地产将来的权益分配、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1.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分配的转换点。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从立项开始,经过建筑工程,最终完成房地产项目,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益分配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全部由建设单位投入,非业主的参建单位从中获得权益,即权益由建设单位流出,非业主参建单位流入,而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房地产项目完全可以独立发挥经济效用,业主单位独自享有房地产权益。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分配的转换点,从此权益分配发生方向性变化,真正展现房地产的经济权益。

2.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过程的按钮。房地产有特殊的权益过程,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正常竣工成为烂尾楼时完全是“负权益”,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成为房地产项目时,才可以发挥经济效用,使之向正权益方向发展,达到当初开发房地产的既定目的并符合预定目标,之前的所有投资才有经济回报。竣工验收被形象地称为房地产权益的“按钮”,被按下来之后才有经济权益成为现实的房地产项目。

3.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结果的标志。房地产权益分配之后,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决定由谁享有权益结果,根据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确定不同阶段的权益结果。经过竣工验收之后,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全额享有权益分配结果,否则业主单位无法享有房地产权益结果,建筑工程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意外风险,甚至可以说,竣工验收使房地产权益结果“落袋为安”。

4.竣工验收是房地产权益的引擎(必备前置)。房地产通过权益功能为相关主体带来经济权益,通过经济权益发挥社会效用,需要准备相应的前置条件。竣工验收合格是启动房地产权益的引擎,其作用在于将来持续发挥房地产权益,最终为业主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权益,进而为房地产发挥社会效用准备物质资源。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离不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反过来具有权益性,决定和影响不同阶段的权益分配、权益过程和权益结果,不同参建主体按照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配权益结果,在建筑工程成为房地产之后,各方主体按照事先约定和投资比例从中获取房地产权益,以体现“谁投资谁回报”的权益理念。

五、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分析

从理论上说,竣工验收是各方参建主体在建筑工程完工之后,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是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作承诺保证的自律行为。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各参建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后,法律上还要将竣工验收合格结果报有关主管机构备案,体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行政控制,目的在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事实上却为政府机关行政管制提供程序方便。

1.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这主要体现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备案,只有参建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完全符合所要求的全部要件才有可能通过,换言之,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使否决权,不同意备案时,建设单位不得继续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

2.竣工验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2015年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据此分析,竣工验收备案表面上是“备案”无须行政审批,事实上政府主管机关又完全按照行政审批方式操作,但这又没有《行政许可法》依据,是名副其实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国务院取消了所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这就使竣工验收变相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失去了法律依据。

3.竣工验收的行政监管。对竣工验收进行行政控制失去了法理依据,这要求转变管理方式,将传统的行政控制(非行政许可审批式备案)转化为事后性行政监管,既从宏观上引导竣工验收,又从微观上处置恶意违反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事实监管体系,将竣工验收尽量交给市场,政府只是有限的“守夜人”,减少对竣工验收的寻租空间。竣工验收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私法行为,是各方参建主体的共同行为,而竣工验收备案是政府主管机关对竣工验收的行政控制,废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之后避免走行政管理的老路,创新地走行政监管的新道,追求现代法治和管理理念。

六、竣工验收的衔接关系

房地产由建筑工程完善之后发展而来,最根本性作用是“竣工验收”。从物理过程、经济功能和法学角度看,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发展转化为房地产的“必经要害之地”。其实,竣工验收不是独立的概念、过程或行为,而是与其他要素之间还存在诸多衔接关系并发挥着连接作用。

1.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与交付使用的关系。这三者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在实质上必须经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状态,然后才能申请竣工备案,一种观点是只要所有参建单位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开发商可以交付;另外一种观点是竣工验收合格还要经政府主管机关通过备案之后才能交付使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交付的条件是“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是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是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交付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并取得相应文书,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备案的前置要件,竣工备案是竣工交付的前置要件。可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只要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可以被交付使用,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通过备案。

2.竣工验收与权属登记的关系。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成为房地产,在法律上确认法律权利需要完成权属登记,反过来说,权属登记之前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阶段并达到合格状态,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提供登记服务,造成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可能完成权属登记。建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以“房地产”身份运行,然后才能登记为法律权利,即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行为阶段)并达到合格标准(结果阶段)。无前述阶段过程的行为和结果,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提供登记服务,原因在于登记的对象是“房地产”,而不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4]。竣工验收是权属登记的必备前置条件,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不一定能完成权属登记,而权属登记是竣工验收的发展方向,完成权属登记说明一定通过了竣工验收并达到了合格状态。

3.竣工验收与产权证书的关系。权属登记完成之后,登记机关向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权属登记将产权证书和竣工验收衔接起来,从而形成竣工验收到权属登记再到颁发产权证书的过程,权利人取得权属凭证让房地产财产权在法律上“落袋为安”。由此可见,竣工验收初步阶段衔接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并使房地产在经济上发挥效用与功能,在后续阶段衔接权属登记和产权证书,从而在外观实物和法律权利上衔接房地产与相关要素,甚至可以将其形象地称为“生物链条”和“法律链条”。竣工验收对房地产相关要素起衔接作用,并有利于发挥房地产的特有经济效用,进一步从房地产中发掘建筑工程的基础性“贡献”,让隐藏于台下的“默默无闻”(建筑工程)转变为台上的“功不可没”(房地产)。

七、结语

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仅仅是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的区分界定标准,而且对结束建筑工程施工和启动房地产发挥经济效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另外还是合法使用房地产的法律判断标准。竣工验收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通过具体分析微观属性和具体过程之后,在完善法律分析、经济分析、权益分析和做好行政控制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引申出竣工验收与相关要素之间的衔接关系。我们在使用房地产过程中,必须追溯建筑工程的特殊效用,从中领悟“竣工验收”的学术魅力以及它的经济和法律“功劳”。综上可知,竣工验收作为房地产相关理论的重要学术创新点,既保持了研究房地产的传统理论,又成为“老事新提”的学术“制高点”,在前人没有独立研究的空档期,从多方面立体提炼出“学理精髓”,引领学术研究继续向纵深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胡利明.论房地产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49.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

[3]高盛立,顾春龙,吴苏龙.议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竣工交付[J].质量管理,2014(3):1-4.

[4]胡利明.论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的关系———兼论房地产交付的经济意义[J].世纪桥.2015(5):44-48.

作者:胡利明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