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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主要体现在以“瑶老制”为治理村寨的关键制度安排,突出“瑶老”精英治寨主体,强化习惯法的自治规约功能,将生态敬畏根植于信仰体系等,对现代乡村治理与振兴战略实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应辩证汲取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这有利于助推新时代我国山地民族区域的乡村振兴和乡村善治。
南岭民族走廊中湘南、粤北、桂东是瑶族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山地典型迁徙民族,瑶族在历史的激流中历经千年而绵延至今并不断壮大,与其历史上有效的治理紧密相关,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当代乡村治理可借鉴的传统社会治理智慧。在梳理历史文献和利用田野调查法获取资料的基础上,探讨并辩证汲取南岭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优秀传统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尤其对新时代南岭乃至全国山地民族区域的乡村振兴与乡村“善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研究文献梳理
国外学术界对于瑶族社会治理智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其研究重点是瑶族的宗教信仰、社会组织、婚姻家庭制度、民族精神等方面。竹村卓二(日)在《瑶族的历史和文化》一书中从文化生态学和民族史的角度探讨在泰国瑶族保存族群性的问题。琼生(HjorleifurJonsson)(美)MienRela-tions主要探讨的是泰国北部的瑶族在族群认同与居住国国家认同之间关系处理的策略问题。白鸟芳郎(日)《东南亚山地民族志———瑶族及其相邻各族》在泰国北部帕莱瑶族村寨调查时以民族志方法描述了瑶族的头人、设鬼等头目产生的条件及职责。泰国本土学者差博•卡差•阿南达博士在《泰国瑶人———过去、现在和未来》一书中,在分析泰国瑶族的政治组织时重点介绍了头人产生的方法及其与当地政府的关系。20世纪20到30年代,我国民族学、人类学创建之初,便有学者深入南岭走廊瑶族区域调查其生态环境、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婚姻制度、宗教信仰和语言等内容,在他们的调研报告中,涉及了瑶族历史上的社会治理智慧。任国荣(1928)在《瑶山两月视察记》中记录了广西大瑶山瑶族处理纠纷的“评论员制度”。庞新民(1934)所著《两广瑶山调查》中把纠纷处理制度称为“合议公决制”,他把瑶山秩序井然的原因归结于“瑶山各村处罚窃贼之私刑严酷”。王同惠、费孝通(1936)在《花篮瑶的社会组织》中对大瑶山花篮瑶家庭组织的经济功能的形成做了深入分析。20世纪80到90年代是瑶族研究的一个繁荣期,包括《湖南瑶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瑶族<过山榜>选编》在内的一批瑶族历史文献得以问世,这些文献记载了瑶族社会治理智慧,主要集中在瑶族“瑶老”“石牌制”“油锅”等社会组织的形成和社会价值功能等方面。近三十年来,对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的研究主要在:一是人类学视野下瑶族治理的社会组织研究。谢剑(1993)认为连南排瑶社会组织之领袖制度,“似乎已经超越‘最小政府’的形式,虽然未达到‘国家政府’却已是某种‘混合政府’”。瑶族“石牌制”价值功能的研究是热门话题,郝国强等(2014)从社会文化变迁的视野阐述了“石牌制”的价值功能向生态保护、禁止狩猎等与国家法相契合等方面转变。吴正彪等(2016)从宗族与文化生境的视角,倡导发挥瑶族宗族组织等瑶族传统社会组织在推行村民自治中的积极功能。叶建芳(2017)认为,瑶族家与社会协调一致中遵循的原则是“互助互爱”的家庭伦理,实践“不轻易冒犯他人”的社会原则。二是对瑶族传统社会治理的法人类学的研究。高其才(2011)从习惯法视角对瑶族村寨治理进行深入研究。覃主元、刘晓聪(2014)从瑶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与法典化过程,讨论瑶族习惯法在瑶族社会秩序构建及社会控制中所扮演的角色。谢尚果(2015)探讨瑶族“本土资源”的内在逻辑及其当代意义。李雪菁(2017)建议因势利导,合理扬弃,通过改造与合理利用瑶族刑事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弥补国家刑事制定法的不足。
二、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的主要表现维度
通过对瑶族研究文献之梳理,并结合南岭瑶族传统村寨治理实践的田野调查,我们认为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维度。
(一)以“瑶老制”为关键制度安排“瑶老制”是过去瑶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社会组织,也是瑶族人民一直尊崇的一套比较系统的社会治理制度。瑶族支系繁杂,“瑶老制”在不同的瑶族支系有不同的样态,如在广西金秀瑶族的“石牌制”,南丹白裤瑶的“油锅制”等。其中八排瑶地区的“瑶老制”因其系统性备受人关注,具体而言它由“天长公”“头目公”“管事公”“掌庙公”“烧香公”“放水公”和各姓瑶老组成,其中“天长公”是最高首领,“头目公”是“天长公”的助手,“管事公”是军事首领。作为瑶族传统社会治理的一套内生秩序系统和关键制度安排,“瑶老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瑶族内部社会秩序、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应对族群内外社会风险、维护族群内部的有机和谐、平衡人与自然关系、有效发展生产生活等,在瑶族历史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王朝政府通过‘千户长’(瑶老)的设置实现了政治势力向平地瑶社会的渗透,从而在政治上实现了对平地瑶的有效治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改革不断推进“瑶老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已不复存在,但其影响力还在。
(二)以“瑶老”为村寨治理首领“瑶老制”从制度层面确立“瑶老”为瑶族传统村寨的首领,也即村寨治理主体。“瑶老”是一个统称,是瑶族人民对管理瑶族村寨对内、对外各项事务长者的尊称。“瑶老”由瑶族人民在懂本民族历史、有丰富生产经验、办事公正、为群众所信赖的老人中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对内、对外的各项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村寨生产活动,主持宗教活动,按习惯法调解群众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并组织群众对抗外来侵扰。他们没有任何特权,和群众一样参加生产,如处理问题不公正可以随时被罢免,带有朴素的原始民主的性质。作为村寨治理首领的“瑶老”,是瑶族社会生活、生产劳动的联系纽带,在瑶族传统村寨社会治理中起着极其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如,在防范应对各种社会风险方面,作为一个山地民族,瑶族的社会风险属于传统型的,一是自然灾害,主要体现在虫灾、兽灾、风灾、旱灾、水灾等;二是外族群挤压带来的压力。这些社会风险的应对,需要集体力量,其协调集体的行为离不开瑶老的组织,“瑶老”在瑶族历史发展进程中始终肩负着化解来源于社会与自然风险的任务。“瑶老”的职责也天然地与协调内部冲突,维护族群内部的和谐联系在一起,在维护族群内部和谐稳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十二姓瑶族亲如兄弟,但也不是铁板一块。我们在湘桂交界处的平地瑶区域调研时,也发现在外族群看来是一个整体的平地瑶,内部也有区别,有的族源是过山瑶,有的是客家人,有的是民家人。族源的多元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文化的差异,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冲突,威胁整个族群的生存,而“瑶老”能有效解决族群矛盾冲突,维护其稳定。又如在防止瑶族人口结构失衡和促进族群发展方面,“瑶老”们从婚姻制度制定,婚姻程序规范,通婚对象和通婚范围限定等方面进行控制,以促进有效繁衍后代,预防人口结构失衡,使得族群绵延不绝。明清时期的平地瑶就曾经执行严格的地域内婚,“后来由于奉唐李三姓人口过多,通婚对象受限,逐步取消了同姓不婚的规定”[2]。再如,在纠偏社会越轨行为方面,“瑶老”作为瑶族地方社会的治理精英,凭借其内生权威对偏离社会轨道的个体行为进行禁止和纠偏,有效地维护了瑶族社会秩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连南县的排瑶聚居地,由瑶族人民选出的“瑶老”们负责维护排瑶内部的社会秩序,调解纠纷、“开堂判案”,管理公共事务、生产活动及宗教活动等,无论是几百还是上千人的瑶寨,他们都治理得井井有条。
(三)以习惯法为治理规约瑶族习惯法有成文法和民间习俗两种。本文以金秀瑶族的成文法“石牌律”为例进行说明。“石牌律”作为瑶民的自治规约和治理法则,指的是以一个或若干个村寨为单位,就防盗防贼、保护生产、婚姻聘礼、保护外来正当商人、处理纠纷等问题订立规约,并将其刻在石碑上或抄写在木板上,竖立在村头或交通要道大路旁,以便全体瑶民知晓,做到有法可依。“石牌律”在不同的区域有“料令”“料话”“律法”“条规”等表达方式,尽管称呼不尽相同,但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律法条文之含义。根据参加的户数、村寨数不同,石牌分为总石牌、大石牌、小石牌。在金秀瑶山,石牌是瑶老在瑶族内部实现治理的法则,凡参加订约者都要严格遵守,如有违犯,要按石牌的规定处置,以之实现瑶区社会自治的“善治”目的。“石牌律”由石牌的头人(瑶老)执行。石牌的头人分为小石牌头人和大石牌头人,他们没有固定报酬,仅在处理纠纷时,得到当事人供给饭食及一定的报酬。拟订的“料令”(石牌律),需召开石牌大会,经过大家默认后方可成为新订的“石牌律”。“石牌律”作为瑶民的自治规约和治理法则,其主要作用在于:一是惩罚窃贼,保护生产发展和私有财产安全。如,对于瑶民来说,香草产量有限,而其用途广,价格较贵,历史上一直是瑶民重要的经济收人来源,同时也是不法之徒偷窃的重要目标。保护香草、禁止偷窃也就成了石牌制度的重要内容。《六拉村三姓石牌》规定:“山中各人香草,各种各收,物各有主,不得乱扯偷。如有乱行偷扯,确有赃藏址,当场拴拿,送回业主。众村赏花银三十六元。如一人力不能拿,用炮打死亦可。”[3]250二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石牌制度规定“不准掘墓断脉”“不准赌博”“不许抽食鸦片”“不准打油火”“不得打屋烧屋”“请老不许食银”“入理不入亲”“不准复仇”“路中放置衣服百物不得乱取”“不准挖屋偷盗”[3]250等。如,房屋是家产的主要物质形态,石牌对之严加保护。《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就规定:“有事不得打屋,打屋犯五十两正。”三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奸淫。如对奸淫惩处,盘瑶比其他支系都要严厉。《桂田等十八村石牌》规定:“先奸后娶,重罚六十元。”“公奸妇,重罚一百二十元。”“伯奸媳,重罚一百二十元。”[3]250四是保护山主特权。如规定“各人各山,各有界限”等。五是保护行商旅客安全和维护商业贸易秩序。石牌规定“公平交易,取物有道”“伪商实匪,决不容情”。《上下卜泉两村石牌》规定:“公平教意(交易)。”《莫村石牌》规定:“往来生意,取物有道。”《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规定:“如有客(汉)、状(壮)、瑶人,生意货物买卖,价钱两边自行为准,不得争打;算数不明,位(回)计(去)村团算清。”六是化解内部冲突和纠纷。如《罗香七村石牌》规定:“若械斗,即请村上父老调处。”《六十村石牌》规定:“众石牌人,有小事大事,不得打,杀人挖屋,千祈要请老讲理。”此外,对防御外侮及匪盗,打击匪患,维护瑶山安宁等石牌都有明确条文规定。
(四)根植信仰体系的生态敬畏信仰体系是一个族群共同体最稳定的知识体系,也是山地民族区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内核。瑶族自晋朝以来就在南岭走廊的山地间穿梭,山地、森林是瑶族的生命屏障与生命之源,尤其是自然资源的贫乏,迫使瑶族人民格外珍惜自然界中的一草一木,因而敬畏生态是瑶族信仰体系的核心要素。由于瑶族的日常生活信仰习俗与自然生态关系密切,他们的宗教信仰也与生态紧密相连,在瑶族的信仰中有天神、地神、山神、水神、谷神、雷神等,瑶族人民对天地神有着天然的崇拜和敬畏。“世居林区或山林边缘的瑶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添丁增口植树、拜祭树木为父母、建村立寨种树、祭神树、树葬等‘崇林祭树’习俗。”[4]如瑶族小孩出生后,家人会为他(她)种上几棵生命树,伴随着孩子的一生。“部分村寨的瑶民有种‘保命树’的习俗:在村子附近划定或种植一片常绿树林作为‘保命树’,谁家生了孩子,接生婆便把‘衣胞’(胎盘)埋在树下,以示孩子与树同呼吸、同命运、共成长,与树相依为命。对这片树林,人人珍爱,家家管护”[5],通过象征的手段把树的生命力赋予给孩子,期翼孩子向树一样茁壮成长。在深山老林里游耕,决定了瑶族与森林的不可分性。砍山烧山种山是瑶族日常劳作的常态,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常遭遇不测,为减少风险,增加获取物质的机会,他们对山充满了敬畏,每次烧山之前都要祭拜山神,祈祷山神的护佑。狩猎是瑶族获取食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每次狩猎之前,要祭祀山神,既祈祷遇上野兽,亦祈祷野兽不伤及自身。瑶族还有个狩猎习俗,不允许射杀怀孕和幼稚的动物,如有猎获必须返回,否则会遭受舆论的严厉谴责。“瑶族《过山榜》等民间文献提到的自然神有雷霆、五谷大王、镇源大王、河神、禾花姐妹等”[6]445,这些神与瑶族的农耕、畜牧、狩猎有关。在瑶族师公用书中,《开山书》《土地唱》等均与刀耕火种和狩猎有关。
三、南岭瑶族传统社会治理智慧的当代意义
纵观瑶族历史文化,瑶族传统治理智慧是瑶族历史上最具特色的部分,体现在以“瑶老制”为关键制度和社会组织,突出精英治理村寨,以瑶族习惯法为规约,注重公众参与,强化生态敬畏的信仰体系建设等诸多方面,在族群认同、国家认同、矛盾化解、风险防范、维系族群完整、维持祖国边疆的和谐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瑶老制”“石牌律”“神灵崇拜”等在历史长河中已成过眼云烟,但其中蕴含的治理智慧至今仍有其合理的、可借鉴的元素。
(一)合理利用“瑶老制”治理智慧“瑶老制”是瑶族诸多优秀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瑶老制”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其对瑶族社会治理的影响力并未立即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其还在瑶族社区有着深刻的影响。瑶族人民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事情,仍然会去向那些历史上的“瑶老”或者“瑶老”的后裔,甚至他们心目中的“瑶老”咨询,并自觉服从他们的安排。这种对“瑶老”的依赖性依稀可见。作为瑶族社会普遍存在的关键制度和社会组织,“瑶老制”也是最具瑶族特色的历史文化,作为一套内生秩序系统,曾在维护瑶族内部秩序和稳定、化解族群内矛盾纠纷、应对族群内外社会风险、有效发展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新时代民族区域社会治理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辩证汲取“瑶老制”等瑶族传统社会组织功能,使其成为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治理的有效补充,成为新时代乡村法治、自治、德治的有效平台。如,地处粤北的排瑶聚居地连南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瑶族人民选出来的“瑶老”们管理。近年来,连南县在总结民族地区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找准瑶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新时期社会治理的结合点,充分吸收少数民族传统的、乡土的和多元文化治理资源的积极因素,传承历史精髓,构建了“党组织+瑶老制+先生公”新型基层治理模式,形成了具有连南特色的“瑶老”调解矛盾纠纷机制,将“瑶老”“先生公”群体与时代融合,让“瑶老”“先生公”成为良好风尚的传播者、公共事业的引导者、矛盾纠纷的调处者、基层自治的推动者,是完善民族地区基层自治体系及其治理机制的有益尝试,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
(二)辩证借鉴“瑶老”塑造新乡贤作为治理主体的“瑶老”主要是瑶族的文化人和族群精英,他们在文化传承,族群延续,宗教祭祀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主要依靠个人累积起来的权威进行基层治理。作为乡村新的治理主体,新乡贤在我国广大乡村的乡村振兴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调查,在瑶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南岭走廊瑶族村寨,新乡贤参与社会治理已蔚然成风。在新时代,新乡贤在瑶族村寨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因此,我们应合理转化和引导“瑶老”等传统社会治理主体,将其纳入国家基层政府干部队伍建设和“新乡贤”队伍建设,使其成为新时代乡村振兴与治理的体现时代特质的社会治理先进主体。在我们看来,瑶族村寨新乡贤可以也理应对历史上的“瑶老”所蕴含的社会治理智慧进行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时代内涵,这既是对历史的尊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精髓,也是对历史上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新时代的新乡贤,首先应充分吸收“瑶老”无私奉献的品质,塑造良好公共形象。其次,应充分吸收传统“瑶老”生态治理智慧。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目标指向之一。瑶族村寨植被良好,山清水秀,南岭瑶山是长江、湘江、赣江、珠江等水系的源头。“瑶老”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生态治理智慧,这些智慧对我们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有着积极意义。再次,应吸收“瑶老”的社会网络治理智慧。“瑶老”治理的手段之一是亲属网络治理,诚然这与瑶族村寨的共同体性质有关,在一起居住的瑶族群体聚合性强,只要是十二姓瑶族,都被视为一家人。他们通过包括婚姻在内的社会交换使自己变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当的熟人社会。这种建立于社会共同体基础上的社会网络治理对我们的乡村治理具有启迪性,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社会组织的培育让每一个社会成员找到归宿,成为社会网络中的一个点。第四,应吸收“瑶老”的“德治”与“自治”思想。“瑶老”在治理瑶族社会时,一方面注重“德治”,即传统文化治理,“杉村排瑶社会治理转型的过程表明,无论其治理模式如何转变,传统民族文化均不应是被笼统排斥的‘非理性主义’文化”[7]。另一方面也强调“自治”。“瑶老”统治集魅力型与传统型统治于一体,实质上就是瑶族的道德楷模,在“知”与“行”上都是瑶族民众的典范,依靠个人的道德为瑶族社会的治理树立起旗杆。在瑶族内部,“瑶老”依靠人格魅力,道德吸引力在瑶族社会中实施治理并在律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自治”。“瑶老”这种兼顾“德治”与“自治”的思想,有助于拓宽我们的治理思维。第五,应吸收“瑶老”的综合治理智慧。“瑶老”作为瑶族地方社会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和地方领袖,既是瑶族社会司法的仲裁者与执行者,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协调者、地方族群社会利益的忠实代言者。集民族文化传承、生产生活组织、宗教信仰、社会秩序维护、风险防范于一身,内容涵盖了经济、司法、社会、文化、道德等诸多方面,是综合治理的典范。因而,在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中,我们亦可借鉴之。
(三)科学转化瑶族传统习惯法瑶族“石牌制”也是一种社区管理制度,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作为瑶民的自治规约和治理法则,“石牌律”等习惯法在惩罚窃贼,保护生产生活发展和私有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伦理;保护山主特权;保护行商旅客安全和维护商业贸易秩序;防御外侮及匪盗,打击匪患,维护瑶山安宁,实现瑶区社会自治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效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石牌制”及习惯法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创造性转化还可以为现代乡村治理服务。我们应立足新时代对“石牌律”、习惯法等瑶族治理“法典”进行修改,赋予现代法治元素与精神,经民主法定程序转化新时代乡规民约和民族习惯法。总之,瑶族作为南方古老的山地民族之一,历史以来其在南岭走廊的山区不断迁徙,游移于行政的边缘,以求自保。瑶族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多元的社会治理智慧,可为当代乡村治理提供有益借鉴,以服务于新时代瑶族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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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莫金山.瑶族石牌制研究[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4]何新凤,刘代汉.瑶族崇林祭树传统习俗中的生态智慧[J].广西民族研究,2014,(1):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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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谭同学.粤北杉村排瑶社会治理转型研究[J].民族研究,2013,(4):50-60.
作者:刘卫平单位:湘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