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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与文化发生了巨大变化,“单位制”的解体为城市社区发展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社区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过程中,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社区治理,“多中心”治理都将是最终的理想状态。为此,在多中心治理视角下探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作为城市治理的最小单位,是整个治理体系能否实现的关键,社区治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成效。随着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我国的传播与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逐步活跃在人们的视野,并用其非营利性、民间性与志愿性等特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社区治理的实质就是要破除国家强制权作为管理的唯一中心,从而建构起主体多元的合作治理机制,破除过去的“统治”“管理”理念,逐步构建“多元共治”的合理格局。
一、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
(1)历史必要性。随着我国社区治理模式的不断转变,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新型治理主体已经基本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纵观我国社区建设,我们已经从政府主导转向了社区合作。在政府主导下,社区事务由政府全权包揽,极大地削弱了社区本该有的自治性。而在社区合作模式下,政府不再是唯一主体,改变了自上而下的社区管理模式,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较为符合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要求。(2)现实必要性。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后工业时代,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城乡差距逐渐拉大等社会问题,使社区社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其优势特点,真实探测与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诉求,切实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去,整合社区资源,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公共服务需求,顺应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3)理论必要性。多中心治理理论以承认政府能力有限为基础,以支持“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在政府与市场这两大中心之外引入第三个中心。多中心治理理论逐渐成为满足居民需求,提高服务质量的理想模式。“多中心”具体表现在空间上的多中心、治理主体的多中心与权利向上度的多中心。该理论的产生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发展契机,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功能
(1)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公共服务需求也在逐渐增加,社区公共服务整体上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与多变化的特点。因此,单靠政府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容易使居民产生负面情绪,造成不良影响。而社区社会组织来源于社区、立足社区、服务社区,它能够有效避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准确、及时地发现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从而为居民提供各种充实有效的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居民满意度。(2)培育社会公益精神。社区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开辟了社区服务社会化的新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单单依靠自己的力量与政府较有限度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而这种社会力量正是社会公益精神的产物。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能够激发广大民众的参与意识与公益精神,逐步实现公益精神与公益活动的统一。(3)维护社区稳定与和谐。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各项事务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社会治理亦是如此,正是各个社区的稳定共同营造了整个社会的安定,由此看来,社区矛盾的有效化解应是治理主体进行活动时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居民沟通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将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如实反映给政府部门,并从实际需要出发,帮助政府制定各项惠及民生的有效政策,不断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的稳定与和谐。
三、多中心治理视角下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对策
(1)深化社区社会组织与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机制。在社区治理中,各治理主体应时刻将治理理论作为依据,以服务居民为宗旨,转变传统观念,实现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切实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形成各多元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良好合作机制。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迈向“善治”的重要基础。为此,要优化社区治理机制,正确处理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加强各主体在公共事务上的交流与合作,明确主体职责,完善社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社区治理能力。(2)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第一,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在建立完整组织结构的基础上,通过章程、规范、行为准则对组织成员进行约束,广泛发扬民主精神,提升决策与执行能力。第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有素质、有能力、有技能的专业化人才,定期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第三,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与保护,保证组织的资金能够充分用于社区服务与社区治理。(3)大力扶持与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尽可能弥补其“小、弱”的缺陷。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支持,深化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充分放权给能够更好满足基层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次,要积极培育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以此服务、引导与孵化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满足多中心治理主体的内容与要求。(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视社区法制化建设,加快社区社会组织立法建设,使其拥有合理的法律地位。其次,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推行备案登记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完善的法律法规必定能使社区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促进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5)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保障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社区居民责任意识。在培养政治民主、政治意识的基础上,培育居民的集体观念和参与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地投入并参与到社区治理的工作中。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居民利益表达渠道,使居民与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互信互通关系。
四、结语
社区社会组织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正是由于其民间性、草根性、志愿性的特点,使其能够触及到政府与其他组织难以深入了解的层面。社区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社区公共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减轻了政府工作的压力,促进了社会公益精神的形成。其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潮流趋势,是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对于塑造社区多中心治理模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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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欣甜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