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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视角下养老模式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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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视角下养老模式探讨

一、儒家文化下的农村养老模式选择

研究农村养老模式,首先应界定“什么是农村养老模式”?在现有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没有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郝金磊(2011)“养老保障模式”的定义:在特定历史阶段,某一区域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所需的经济支持资源、生活照料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而构建的相对稳定的养老标准式样或框架体系。

(一)农村养老模式的分类查阅现有的文献,发现目前农村养老模式的分类有很多,但是由于缺少分类标准,使得按不同分类标准划分的农村养老模式被放在一起。根据农村养老模式的定义,任何一种养老模式都应涵盖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方面养老内容,因此,本文采用穆光宗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将农村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实际上,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有对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与穆光宗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是相互呼应的。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包括子女、配偶和亲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模式,具有“家庭成员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特点(穆光宗,2000)。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养老模式,也是世界各国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是最经济、最温馨、最有人情味的养老模式(张汉玲,2011)。虽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弱化,但是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年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养老模式,特别是对于健康状况较差和高龄的老年人来说尤其重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中,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所占比重最大,即47.74%,远高于全国的40.72%和城镇的31.36%。2.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指仅仅或主要靠社会保障维持生活的老年人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999)。例如,在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的比例仅占9.08%,而在城镇,这一比例高达53.23%,全国的比例为28.01%。这说明农村的社会养老发展缓慢,老年人主要依靠的还是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但是随着农村人口向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病残化发展,社会养老终将成为农村老年人主要且重要的养老模式。3.自我养老自我养老指既不靠子女和亲属赡养(或无从依靠),又没有离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收入而主要靠储蓄或其它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999)。它是健康状况较好的农村老年人采用的主要养老模式。例如,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劳动收入或财产性收入进行养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依靠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进行养老的比重占41.37%,仅次于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实际上,在农村,老年人仅仅只采取单一养老模式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老年人选择或正在选择的其实是这三种养老模式中两种或三种并存的混合养老模式。

(二)儒家文化中的“孝”和“共同体”儒家文化起源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是传统文化的主体,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具有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以民为本、以和为贵、道德教化、互助互济、大同社会、体恤弱者、注重教育、重视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等诸多特点。综合这些特点,本文所涉及的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孝”思想和共同体意识(朴炳炫,2012)。1“.孝”思想“孝”是以家庭为中心、孝敬父母的一种理念、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朴炳炫,2012)。我国古代典籍中不乏孝道的训示。例如,《尔雅•释训》中的“善父母为孝”,《论语•为政》中的“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韩非子•忠孝》中的“家贫则福之,父苦则乐之”,等等。除了具有道德约束作用以外,我国还通过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明确家庭的赡养与扶养义务。在我国,“孝”主要表现为尊敬老人、赡养老人和繁衍后代。尊敬老人是指尊崇敬重老人,具体表现为尊重老人、常回家看看老人、主动关心老人、打电话经常问候老人等;赡养老人是指要从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慰藉老人,照顾他们的需求,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2.共同体意识“共同体”(Gemeinschaft)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Tonnies)提出,指一种成员之间唇齿相依、感情深厚、关系协调,靠习惯和共同的价值来维系的社会组织形式(王思斌,2010)。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齐格蒙特•鲍曼,2007)。”儒家经典著作之一《礼记•礼运》中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正是以共同体思想为基础而建立的理想社会。在儒家文化里,认同利他主义,认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与人之间要相互交往、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个体存在于共同体中,共同体意识要优于个体观念,例如,中国人习惯用“我们”,而不是“我”。

(三)契合儒家文化的农村养老模式以上分析了农村养老模式包括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儒家文化核心是“孝”思想和共同体意识,那么如何将儒家文化的核心融合到农村养老模式中呢?以下是儒家文化与农村养老模式的契合框架(图2所示):倡导孝的思想和理念,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发扬共同体精神,社会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共同抵御养老风险,发挥其主体作用;另外也不能缺少自我养老的补充作用;最后,无论哪一种养老模式,都需要发挥社会养老服务的支持作用。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病残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主要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发展农村养老事业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难题。党的十八大以后,习提到:“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并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我国是儒家文化的起源地,儒家文化中“孝”和“共同体”的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到我们国民的生活。因此,将儒家文化与农村养老模式契合,符合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要使儒家文化中的优秀理念在新时代背景下仍发挥积极作用,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随着农村主要劳动力转移,以及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老年人“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老人村”,例如,山东青州杨集安村。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也是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主要养老模式。虽然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但也不应该动摇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反而应巩固其地位。第一,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应通过制作宣传画、小手册、公益广告等方式在全社会倡导“孝”思想,形成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社会对侮辱老人、诽谤老人、虐待老人等行为应强烈谴责,而不是无视和纵容。第二,对青少年进行家庭孝道教育和学校孝道教育。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作为父母,应首先言传身教,做好孝敬老人的榜样,其次通过家庭对话、家庭孝道小册子等方式让儿女明白为什么要孝敬老人和如何孝敬老人。作为学校老师,应在思想品德课程中加强对学生孝道的教育,并通过理论讲授和实践操作来达到教学目的。例如,举行“以孝为主题,致我们终将到来的老年”的演讲比赛,开展“孝敬老人”的实践教学活动等。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里面提到了家庭赡养和扶养义务以及国家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但缺乏一些配套实施细则。例如,第二十七条中提到“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这说明国家对家庭养老模式的重视,但实际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形同虚设。建议借鉴日本、瑞典和韩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住房补贴、贷款优惠、家庭养老补贴、声誉等方式激励家庭养老来增加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等其他亲属)的养老收益(余飞跃,2011)。例如,赡养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的直系亲属可获得贷款优惠或部分税收减免;与有农村户籍的父母同住的子女在购房或建房时可获得一定的住房补贴;与70岁及以上农村老人同住的亲属可获得一定的家庭养老补贴;每年村委会组织评选出年度“孝敬父母之星”等。

(二)发挥社会养老的主体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刚起步,目前主要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的农村老人很少。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深入发展,以及受农村家庭和个人抵御养老风险能力的限制,政府、家庭、个人、村集体、社会应摒弃“养老只是个人或家庭内部事情”的观念,树立共同体思想,意识到农村养老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未来社会养老将成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农村老人将依靠养老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进行养老。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从制度上实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权益的平等。各地根据《意见》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保。例如,广西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对100—2000元缴费档次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这一条文的目的是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多缴多补贴”的缴费激励政策。但是其中“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的规定不合理,900元缴费档次和2000元缴费档次之间相差1100元,但是给予的补贴却都是一样的,这并没有起到缴费激励的作用。而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农民看不到“长缴多得”的实惠。建议各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具体配套细则;加强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和服务的培训,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农村居民,更应做到微笑服务,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有效性;例如,每年1月份以后,农民工会陆续返乡过年,可以选择这个时候通过城乡居保手册、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农村居民宣传城乡居保,耐心向他们解读政策,让其了解透彻,知道参保的好处多多,从而自愿参保。另外,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70岁及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可适当提高待遇。

(三)发挥自我养老的补充作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我养老是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模式,仅次于家庭养老。农村老人选择自我养老,既有主动选择,也有被迫无奈。老年人主动选择自我养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进行养老;二是父母对子女基本上是无私奉献,不求回报,即使父母已经年老了,他们还是不希望成为子女的负担,甚至还有不少农村老人帮助子女减轻负担,例如,子女外出务工,农村老人帮忙照看他们的小孩。而无奈选择自我养老的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于身体不健康,子女没有能力赡养(有心没力),或者是有能力而不赡养(有力没心),同时又没有养老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只能无奈地进行自我养老,可想其晚年生活的艰辛。农村老人无论是主动选择自我养老,还是被迫无奈之举,都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在下降,并且有些老人由于常年辛苦劳动积累下了病根,已经无法单纯依靠劳动收入进行养老。2014年8月,笔者对广西全州S村部分60岁及以上老人进行了访谈。李XX,男性,今年65岁,患有类风湿关节炎二十几年,由于担心医药费而没有去医院进行过全面治疗,痛了就吃些止痛药,去年还外出打工,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进行养老,今年病情加重,手脚关节都严重变形,走路不方便,现在已经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只能依靠子女供养进行养老。另外,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人70岁以后,自我养老的功能在不断减弱,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进行养老。因此,自我养老并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长远之计。伴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完善,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将成为农村老年人主要的养老模式,自我养老将逐渐退出主要地位,发挥补充作用,并且农村自我养老模式的选择应遵循老年人的意愿和身体状况,因为老年人的意愿直接关系到他今后的生活质量。

(四)发挥社会养老服务支持作用在农村,老年人无论选择哪一种养老模式,都有不足之处。例如,王XX,广西全州S村村民,70岁,空巢老人,患有高血压和脑梗,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现由儿子供养,但儿子全家都在广东中山打工,只有春节才回来。两个女儿嫁到外地,平时要帮忙照看孙子和孙女,也很少有时间回来。目前老人最担心的是,如果有一天在家晕倒,却没有人知道。由此可见家庭养老的局限。随着农村人口趋向于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病残化,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越来越满足不了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迫切需要全社会树立孝的观念和共同体意识,参与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社会养老服务对农村养老的支持作用,以共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2010年,我国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紧接着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政策,大大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镇基本建成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各地农村也陆续开始社会养老服务的实践,例如浙江单村设立“孝心基金”,河北前屯村的“互助幸福院”等,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慢,至今还有很多村庄在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方面一片空白,例如,广西全州S村,几乎谈不上对农村老人养老的支持。建议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建立从事社会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特别邀请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培养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鼓励和倡导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从事农村养老服务工作。

作者:田钰燕单位:梧州学院文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