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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复制、仿制行业的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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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复制、仿制行业的法律思考

【摘要】

近年来,民间文物复、仿制行业迅速发展,大量的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涌入市场。这在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同时,也给文物收藏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给正常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难度。文物复制、仿制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多是由于人们混淆了复制品、仿制品、高仿品和赝品的概念导致的。因此对文物复制、仿制品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针对不同的文物复、仿制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细则,健全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才能维护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复制品;仿制品;高仿品;赝品

随着文物收藏热的持续升温,民间复、仿制文物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在河南、陕西等文物大省,出现了大批复制文物的民间企业和工厂,于是大量的文物复制品和仿制品涌入市场。一方面由于复、仿制技术高超,高仿文物真假难辨,给文物收藏市场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技术低劣、粗制滥造的复、仿制文物也给正常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严重干扰。根据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的内容来看,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中对文物复制、仿制的制度存在一些空白和盲区,不但对文物仿制、高仿的具体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界定依据,而且对于具体仿制、高仿的违法行为也缺乏具体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细则。总体来说,国内文物复制、仿制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由于法律依据缺乏,行政机关在文物保护执法时常常遇到缺乏依据、难以处理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已对文物复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文物仿制的界定尚不明确。而我国的文物复制、仿制品之所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部分原因是人们普遍混淆了复制品、仿制品、高仿品和赝品的概念。《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由此可见,文物的复制就是根据历史文物的外形信息如体量、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依照原比例、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艺制造出来的替代品,复制品最大的特色就是保持文物的本质形态与工艺,也就是完全拷贝的文物。因为复制品与原作相近,也是具有重要收藏价值艺术品。因为复制与原作难以区分,所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复制文物后的复制品应该有明确的标识,表明复制年代和“复制”字样,以说明此品属于复制品。一般认为:复制品数量一般是五件以内,大量流通的就不能再算是复制品了[1]。与复制品不同,文物仿制品一般是指模仿制作,也就是对历史文物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的模仿,不要求仿制与原作完全一致,仿制文物的大小、尺寸、材料和制作工艺等方面可以与原文物有所不同,否则就成了文物的复制。文物仿制与复制不同,所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并未要求文物仿制品进行标识说明。

其实,我国法律已对文物复制有着严格的要求,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文物的复制的主体资格。但对文物仿制资格却没有明确要求,这必然导致文物复制与仿制的模糊度。依照前述《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对“文物复制”的规定,明确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外在形态方面,复制品准确地复制了原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等历史信息。其二,内在工艺方面,复制品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问题由此而生,如果我们采用现代技艺与流程,制作了在外形、体量、形制、质地、纹饰与原文物一致的文物,由于两者工艺不同,严格来说,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文物的复制品,而只能算是文物仿制品。因为外在形态容易识别,而内在工艺不好判断,这就给民间非法复制文物留下了规避风险的机会。同样,如果我们采用古代技艺与流程,制作了在外形、体量、形制、质地、纹饰与原文物稍有区别的文物,由于不是准确复制了原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等历史信息,这种情况也不能认为是文物的复制品。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实际执法过程带来一定难度。

当然,界定“复制”和“仿制”的可行方法是根据复制主体的资质,更重要的是复制的目的和用途。博物馆为了科研或展览需要复仿制,而有些则是民间企业出于商业经营的目的需要复仿制,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中要区别对待,根据法律作出判断。《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文物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文物复制单位除了取得文物复制等级的资质证书外,还应当履行工商手续,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比如成立文物复制生产企业的资金、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民间的某个文物复、仿制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复制”的话,其复制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复杂的审批资料,获得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如此说来,如果不具备条件,不履行相关程序的文物复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文物复制品泛滥成灾,是因为很多人都在用“仿制”来规避“复制”的风险。文物仿制违不违法、该不该处罚,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让文物仿制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以文物仿制者涉及造假、卖假风波时,总会借口仿制文物,而非复制文物,更不是制造假文物来逃脱法律的制裁[2]。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工厂或作坊复制文物往往随意性较大,一般不会主动履行审批手续,在复制过程中因为技术水平的高低就会出现以假乱真的高仿品和粗制滥造的复制品。严格来说,文物高仿品与一般的仿制品不同,它是指根据历史文物的的原有外形、材质、纹饰等所仿制出来的高级替代品。高仿品外形和做工高度模仿文物原作,尤其是外形极其相似。由于技术高超,仿制逼真,一般人难以分辨真假,故名高仿。文物高仿不仅是复制了文物原作的外形,其他方面也会尽量保留原作的历史信息,所以说文物高仿品实际上就是高度仿真的仿制品。因为民间作坊多会以“仿制”“高仿”来规避执法。用仿制代替复制,这样文物管理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也较难判断属于“复制”还是“仿制”“高仿”,这在无形之中给执法造成巨大的困难,这就是现在旅游市场唐三彩、兵马俑及其他文物的仿制品、纪念品盛行、难以监管的真正原因[3]。

与文物仿制、高仿较接近的是文物赝品。其实,文物赝品是相对于文物真品而言的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赝品通常指制造工艺粗劣、质量低下、粗制滥造的伪品或仿冒品。赝品意味着造假,它与真品在概念上对立,但在外在形态上相似。当然,赝品的制作手段有仿制、复制、高仿等,但只要有真品的存在,赝品便有了其成立的初始条件。换言之,只有和真品相对立,赝品才具备其本质的意义。所以,虽然赝品的制作手段有仿制或复制,但并不能说文物的复制或仿制品就是赝品,只有人为地把文物仿制或复制品称为文物原作时,才能称之为赝品。因此,博物馆的文物复制品在展示的时候都明确标明是复制品,我们就不能称之为赝品。

笔者认为,因为文物复制、仿制、高仿及赝品行业的专业性较强,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时候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属性,同时现行法律缺乏对上述行为明确的依据支持,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违法复制、仿制、高仿及赝品制造行为的立法完善。这已引起相关业内人士的关注,比如针对目前国家关于文物仿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的状态,国家文物局李晓东先生就曾说:“不光要对文物复制品进一步规范,对仿制品同样要规范。”所以,国家应该增加“文物仿制品”“文物高仿品”“文物赝品”“文物旅游纪念品”等仿制行为的明确约束,制定明确法律,完善对各类复仿制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以便于在执法时能准确判断违约行为及适用法律。另外,我国的文物复制品管理办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首先,国家需要严格把控复制单位的资质和审批程序,杜绝技术低劣、粗制滥造的文物赝品流入市场。其次,政府文物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对文物复制品进行登记,防止未经审批、粗制滥造的文物仿制品流入社会,扰乱市场。只有这样,文物市场的信誉体系才能逐步建立。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物艺术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式各样的文物复仿制品涌入市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复仿制品对文物收藏市场和拍卖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各种挑战与压力。因此,我们要增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强加文物复制、仿制的的立法管理,积极完善文物保护配套法规建设,才能促进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李峰 单位:山东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