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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听证制建立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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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听证制建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要求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努力促使发展党员工作严谨、规范、民主、科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大力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始终保持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抓好源头,强化保障。

二、主要内容

各支部(包括党总支、党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实行听证制,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工作环节:

1、发展前听证。支部对拟列入发展的对象,必须在镇党委组织科考察前,在对象所在村、单位或部门的醒目位置,书面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发展对象个人简况、申请入党时间、培训时间、公示期限、反映时间期限、所在支部和镇党委组织科联系方式等内容。

2、考察中听证。支部确定考察对象后,在进入考察程序时,必须召开一次听证会。参加对象应包括镇党委组织科人员、支部党员、部分群众或职工代表等。听证会内容应包括:支部介绍其个人情况和综合表现、直接听取或书面征集对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举行民主测评、镇党委组织部门组织个别谈话等。听证过程中,被考察对象应予回避。听证结束后,支部必须形成书面发展预备党员听证意见书。

3、转正前听证。预备党员转正前,各支部除必须张榜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告外,必须组织一次听证会,内容应包括:预备党员作自我汇报、直接或书面征求支部党员、群众或职工代表对其是否可以转正或按期转正的意见和建议、举行民主测评等内容,汇总后形成书面预备党员转正听证意见书,及时反馈到镇党委组织科。征求意见时,预备党员应予回避。

三、有关要求

1、各支部(总支、党委)对发展党员实行听证制工作必须切实予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认真抓好各个环节工作落实。

2、考察中和转正前听证形成的听证意见,由支部结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被考察对象提出相关希望和要求。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听证意见书装入党员个人档案。

3、各支部举行听证会前,必须及时与镇党委组织科取得联系,并认真做好参会对象组织、听证笔录等具体工作。公示期限为七天。参与支部测评的党员数必须占支部党员总数的60%以上,群众或职工代表参与数应占参与党员数60%以上。

4、凡听证过程中,采纳到的意见中有明确表明反对的,镇党委组织科将结合反映事实,会同所在支部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确实对发展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有重要影响的,将采取取消发展、延期转正等相关措施,切实严格把关。

5、具体政策解释和操作方式,由镇党委组织科负责解释和指导。

6、自发文之日起,本实施意见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