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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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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细则

市直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市工贸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局幼儿园党支部、机关各党支部:

为明确全局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一条局党委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掌握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本部门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抓好落实。

(三)坚持制度。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行政管理,促使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不廉洁的行为要及时掌握,及时教育,及时处理。

(四)严格按有关规定培养、选拔、推荐任用干部。

(五)对党员、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教育,及时纠正,及时报告处理。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减少违纪违规行为,搞好机关作风建设。

(七)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二条党委书记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党委书记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定期听取专项汇报,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具体安排。

(二)领导和组织所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相关制度、任务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按规定用人。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班子成员及下级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找其谈话,批评、教育、纠正。对违纪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五)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管理自己的配偶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不违纪违法。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减少违纪违法行为,搞好机关作风建设。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第三条党委成员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党委和党委书记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分管范围的实际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督促、检查和掌握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

(三)加强分管科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对有苗头性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现象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处理。

(四)要带头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违法乱纪。

(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减少违纪违规行为,搞好机关作风建设。

(六)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四条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党委和分管领导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分管范围的实际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督促、检查和掌握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

(三)加强分管范围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对有苗头性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现象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处理。

(四)要带头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减少违纪违规行为,搞好机关作风建设。

(六)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二章责任考核

第四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进行随时抽查。

考核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时,要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明确内容,突出重点,制定标准,真实准确的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考核通过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听取意见。被考核科室和考核人员要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科室和个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七条各科室要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八条党员干部工在工作总结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应追究责任。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反省、免职等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出现下列情况,予以追究。

(一)对执行责任制重视不够,工作被动,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多,社会反映大,考核成就较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违风廉政建设制度,出现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停职反省、免职。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教育管理不严,失察渎职,致使发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免谈话。

(四)失职渎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的问题不批评教育,不挽救的,给予诫免谈话,对违纪问题知情不报,影响较大的,予以停职反省。

(五)凭借职业特权谋私利,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停职反省或免职。

(六)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态度不好,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影响本局形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停职反省。

(七)指使、怂恿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等规定,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停职反省或免职;

(八)违反纪律受追究仍我行我素的,予以停职反省或免职;

(九)受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反省或免职的,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违纪、违规、违法严重,超出局党委干部管理与处理权限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关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认定。

第十二条连带责任。管辖范围发生问题,受到追究的,按上追一级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一)考核成绩较差的,党委书记对主管责任人谈话批评;

(二)分管范围人员受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的,由党委书记对主管责任人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主管责任人在党员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四)受刑法、法律制裁的,其主管责任人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检讨,并予以经济处罚;

(五)历史性案件,按连带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当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局各科室。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