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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确权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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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确权的思考

【摘要】党的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其意义在于通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快推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最终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更为科学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思考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其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重大现实意义

第一,农村土地确权明晰了农村土地的空间、范围、权属,有效防止和解决了土地纠纷。从流程来看,农村土地确权要经过测量、审核公示和承包合同完善等环节,经过一轮细致的工作之后,对农民的承包地块要明确面积是多大、四边界限都在哪、由谁来经营耕种等问题都将非常明确,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纠纷。第二,农村土地确权让土地的经营流转更为顺畅。在农村,大量存在着土地的“抛荒”现象,其原因就是土地的流转遇到了阻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曾指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土地依法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农民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行经营还是自行转包租赁,用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获取利益,这样农民会更有积极性,更大限度地杜绝抛荒现象的发生。第三,农村土地确权让农民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收益。土地确权之前,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权,而对经营权并没有明确,这块土地在农民手中究竟算不算“财产”,取决于农民对土地如何处置,而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租种,又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土地确权之后,农村土地将依据国家政策、法律,使农民土地承包获得长久的确认,而且有证书作为保证。这个证书,将具备物权抵押功能,也就是说,农民可以以此作为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将资产变现。第四,农村土地确权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连片使用,,使农业经济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由于土地流转的顺畅,农村土地分割零散的使用格局将逐渐打破,而长久的承包权的确定也给了农业经营者长期投资的信心,基于这些变化,农村土地将越来越集中连片,形成大面积规模化种植经营,农业经济也将走向集约化发展模式。

二、把握核心,正确认识农村土地确权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三次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确认登记。从历史的演变来看,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正在趋向于以保障权利为第一要务,最终目标是实现农民与土地之间的产权关系完整化、清晰化。因此,本轮农村土地确权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农民以土地物权,实现同地同价和同地同权。只有如此,才能为最终确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奠定基础,为产权清晰、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土地市场秩序的形成奠定基础。然而,十八大之后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一项新政策,出台之后,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都产生了一些错误模糊认识。应当说,这些认识的产生有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但我们在操作过程中还是应正确认识土地确权。首先,土地确权并不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确权之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由农民享有,同时,土地的经营权要么由具有承包权的农民兼有,要么由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流转享有,实现了“三权分置”。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将实行“长久不变”,这一点让很多人误读成了“土地私有化”。所谓的土地私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要点就是该土地的全部权益都归农民所有,这除了包括前文提到的三权之外,还包括收益权、继承权、处置权等等,但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中,农民并不具有所有权,也没有对承包权的处置权利。所以,仅从农民经营土地,对土地收益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土地就实现了“私有化”。第二,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并不是加速“在农民手中把地买出来,让集体土地尽快开发”。有些人认为,有了这个承包经营权证,就意味着农民手中的地会很快出手“卖出去”了,农村的土地就要不属于农民了,很快就要开发,又要进入新一轮“卖地”热潮了。其实恰恰相反。当前,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使得农村大片土地闲置荒芜,即所谓的“抛荒”现象频发,这种现象一方面造成了农村经济无法扩大,另一方面也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所以,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是正确的方向。土地确权,就是通过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来承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让更有效率的生产力进入农业领域,同时保障了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同时还有一部分收入,这样做,实际上是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而不是加速“卖地”。第三,正确认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问题。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法律的规定是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户口由农村转为非农,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伴随举家搬迁至城市,买房定居,这时土地承包权必须交还给村集体组织;二是村内妇女因出嫁,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这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权必须退出;第三类是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占,这时农民的承包权自动退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失地农民“挟地要价”,发生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土地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非常巨大,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还很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无上限地提高补偿,而恰恰在于大力发展和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让农民的收益更多元化,同时加快失地农民的就业转移,当农民变市民时,其配套社会保障要到位,让农民顺利实现过渡。

三、小结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回应了社会关切,满足了土地流转需要。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操作中,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是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能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二是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和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息公开、结果公平、处理公正;四是本着共同协商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切实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到实处,做进农民心里。

【参考文献】

[1]高婷,张高旗.土地确权引发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5(17)

[2]杨立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06)

[3]赵阳,李隆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探讨[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二零一七年第一期

作者:穆昕;孙德丽 单位: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