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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环保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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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环保问题

一、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环保问题

1水产养殖业的环境问题

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大国,养殖产量和养殖面积均居世界首位,但同时水产养殖的自身污染问题也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养殖过程中由于饲料、渔药等物质不合理的使用,污染了养殖生态环境,其次是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如养殖废水)的排放或扩散,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例如,天津于桥水库进行密集的网箱养殖,投入过量的生鲜饲料且忽略对水体的净化,导致水体中的藻类植物大面积滋生,COD、TN、TP等物质的含量迅速增加,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严重,水质严重恶化,目前,水库已经明令禁止在该水域进行网箱养鱼。近年来,山东沿海的莱州湾地区赤潮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附近大面积对虾养殖区域的废水不加以净化处理就排放到莱州湾海域,而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营养盐以及抗生素,导致水体严重污染,莱州湾海域就曾出现过数10km的大规模赤潮。此外,养殖区域水环境的恶化也会引发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药物残留仍然是水产品质量中的突出问题,养殖者长期投放抗生素、激素等药物,造成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从近年出现的“氯霉素事件”、“恩诺沙星事件”、“孔雀石绿事件”中可见一斑。我国出口的水产品多次因药物残留超标遭拒收,对中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环境破坏的原因分析

2.1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环保意识薄弱

我国部分水产养殖者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选择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基于这种养殖模式,养殖者势必要在养殖过程中提高饵料的投入量及换水量,而大量的残饵、粪便会增大水环境的负荷量,一旦超过水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引发严重的自身污染问题。同时,日换水量的增加,不仅会导致大量水资源的浪费,废水的排放也会影响周边的水域环境。养殖者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不采用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体净化技术对废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而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河道中,若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其他污染物质,就会使接纳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和厌氧状态,不仅会污染水源,甚至会使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发生改变,引发严重的生态问题。

2.2渔药使用不当水产养殖者为了保证养殖产量,防治各类病害,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渔药,包括杀菌剂、除草剂、抗生素、防腐剂、甚至还会投放促进鱼虾产卵和生长的激素类药物。这些药物会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散失到水中,造成了水环境的污染。由于渔药使用不规范,在杀灭病菌、虫害的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有益菌和浮游生物造成一定的伤害,甚至会使水环境的微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一些低浓度、性质稳定的药物残留于水中,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积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

2.3饲料污染

养殖过程中饲料的使用,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大多数水产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采用的是生鲜饲料,生鲜饲料营养丰富、价格低廉。但是,这类饲料的吸收利用率低,饲料中仅有20%~30%的营养物质被鱼虾吸收,促进鱼虾生长,大部分营养物质则直接散失到水中或者通过鱼虾的排泄物再次进入水体,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残饵、粪便中含N、P的营养物质和其他有机物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质,给养殖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配合饲料具备高效、优质、低污染的特点,但因为配合饲料成本较高、价格昂贵,往往被养殖者拒之门外。

2.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有关水产养殖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虽然法律法规众多,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养殖过程中水环境的管理仅做出了一般的规定,缺乏详尽的水环境管理细则以及水产养殖业的专项法律。同时,部分法律条款强制力不够,对违法行为也没有详细的处罚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规定养殖者进行养殖活动必须办理养殖许可证,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和规模,但是,对于无证养殖的处罚,却只规定“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虽领取许可证但不按规定区域和种类养殖的行为,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这就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养殖者必定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规避守法成本,追求产量提高,不重视污染减排,不愿采用高成本的环保技术进行生产。

2.5监管不力

虽然我国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对于水产养殖活动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多家执法的监管模式还不成熟,职能分工不明确,责权交叉严重,遇事互相推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对养殖者的生产活动(养殖规模及布局;饲料、渔药的使用;养殖废水排放等)监管不力,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同时,我国缺乏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虽然已经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但总体来看运用十分不足,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等手段也很薄弱。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追求政绩,只要求养殖产量的提高,政府财政收的增加,而对于水环境的污染事件,往往采取的是“监而不管,管而不罚,罚而不封”的模糊政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者应该自觉履行环境守法义务,但是,企业天然的逐利性,决定了在缺乏有力的环境监管条件下,企业必定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这不利于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控制污染,减少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寻求一条可以兼顾产业经济增长和养殖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1健全水产养殖法律体系和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较为冗杂,部分法律条款强制力不够,且缺乏规范养殖活动的专项法律,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形势和环境保护状况,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设立了水产养殖专项法律,内容详尽、执法严格,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经实现了水产养殖业的生态化转型。此外,应该尽快确立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业准入许可,在发放养殖许可证时,要严格限制许可证的发放数量,对养殖水域进行环境评估,确定养殖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容量,并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第二,排污许可,水产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残饵、渔药等污染物质,如果未经处理就肆意排放,会对养殖周边水域造成污染,我国尚未确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应该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质种类、含量等指标作出详细的规定,定期监测废水排放,一旦发现污染物质排放超标,应该立即禁止养殖企业排放污水,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确立严格监管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应该明确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能责权,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履行到位,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成立环境保护监察中心,定期对当地水产养殖厂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并对养殖自身污染严重、废水排放量高的养殖厂由当地政府统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按与当地的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问责指标体系,层层落实环保责任,将环保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各级官员的任期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标准考察,督促领导干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2)要充分发挥民间渔业协同组织的监管作用,民间渔业协同组织是由从事渔业的企业、渔民所组成的非政府组织,部分组织成员直接参与水产养殖活动,了解水产养殖的生产过程和环境污染状况。政府可以适当放权,使渔业组织充当政府和养殖者的双重代言人,形成水产养殖业的自我管理模式,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

3完善税收补助政策,建立高效奖惩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规范生产活动,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韩国拥有完善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水产养殖的饲料使用方面,为大力推广高效、低污染的配合饲料,韩国政府根据养殖户提供的配合饲料购买收据给予饲料差价(与生鲜饲料的差价)的100%补贴。目前,我国在水产养殖方面的财政补贴较少,应该借鉴其经验,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对于采用配合饲料、“绿色”渔药、环保技术进行健康养殖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奖励。同时,必须确立税收惩罚制度,针对在养殖过程中对养殖水体及周边水域造成污染的企业,根据其污染程度,在缴纳排污费的基础上加收污染税,以作惩戒,并将收取的污染税纳入财政补贴资金,奖励环保工作突出的养殖企业,以此激励养殖者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环保技术,保护生态环境。

4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将“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应当依靠科技防控水环境污染事件。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自身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应倡导绿色健康养殖,加强环保养殖技术的创新研究,开发高效生态环保饲料、低污染“绿色”渔药,研发环保养殖设备和尾水处理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养殖活动对养殖水体及周边水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5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综合素质

我国水产养殖的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而且,长期以来,我国水产养殖者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目前又有大量原来从事捕捞行业的渔民转而从事水产养殖,未接受过水产养殖的专业技术培训,就从事养殖生产,在养殖过程中往往出现滥用饲料、渔药的现象,对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可以与水产院校或者科研单位合作,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环保教育,传播先进养殖技术和国家最新环保政策,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综合素质。鼓励从业人员按照HACCP安全生产体系标准进行生产,HACCP体系要求企业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预防、消除或降低环境化学污染物和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残留,不仅可以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可以从源头减少养殖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

6加强环境信息披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先决性权利,只有把环境信息公开了,使公众切实享有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才有动力,公众参与才更有针对性。政府应该建立水产养殖信息交流门户网站,及时环保信息,使公众了解当地养殖水域的环境质量,也可通过交流平台宣传绿色养殖技术和国家环保法规。同时,政府还应积极鼓励公众对养殖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三、结语

水产养殖业的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养殖者为追求经济利益,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会忽视对水环境的保护,造成环境污染。同时,水产养殖业是“以水为田”的农业,水环境的污染会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也会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从而抑制了水产养殖业的自身发展。因此,应该尽快建立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综合管理体系,完善法律制度,提升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刘欢、王国聘单位: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