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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牧监基层劳动者身份刍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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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牧监基层劳动者身份刍议

《中国农史杂志》2015年第四期

在唐前期的诸牧监和马坊里,有大量的畜群,包括马、牛、驼、骡、驴、羊等,唐朝政府详细设置了一系列的职务,从事它们的饲养工作。其中,最基层的职务就是牧长和牧子。对于这两个职务,前辈学者的论著多有涉及。专著如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1,马俊民、王世平《唐代马政》2,乜小红《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3等,单篇论文如陆离《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官府牧人》4等。这些论著有的对牧长与牧子一笔带过,有的论述较详,但是均没有从法令制度的角度对这些职务的内涵进行严格的辨析。同时还遗留了不少问题,如牧长与群头的关系、牧子的身份特征等。有的研究结论尚待商榷,如牧子的服役形式、牧子的待遇等。因而笔者不揣浅陋,依据《天圣令》中的新资料,对以上问题进行重新的梳理,以期廓清学界论著中一些习而不察的说法,供方家批评指正。

一、牧长与群头的关系

对于牧长的设置,《唐六典》卷十七《太仆寺》“诸牧监”条云:凡马、牛之群以百二十,驼、骡、驴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群有牧长、牧尉。1《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三》“太仆寺诸牧监”条云:凡马之群,有牧长、尉。2《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太仆寺诸牧监”条云:《新唐书》卷五十《兵志》云:根据前三条史料可知,牧监中一群的长官为牧长,十五长置一尉。但《新唐书•兵志》中除了“牧长”以外,还有“群头”一职。顾名思义“,群头”应是“一群之头”,但这样一来它就与牧长的管辖范围重复,《新唐书》将其与牧长并举,实在令人费解。故唐长孺在《唐书兵志笺正》中说“:《兵志》之群头疑即牧长,又所云‘群置长一人’即牧长也‘,十五长置尉一人’即牧尉也。《新书》以省字自诩,而重复如此,可怪。”5唐先生的观点很有启发性,但《新唐书》明言“牧尉、排马、牧长、群头”云云,可见牧长、群头应非同一职务,怀疑群头即牧长似乎理由不足。又,乜小红在《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中,一则认为唐代的“牧长即是群头,群头直接管理畜群,其下还有牧子”6;二则说,敦煌文书中有“驼官”、“知驼官”、“知马官”、“牧牛人”、“牧羊人”等称谓,这些人“均可称为‘牧子’……他们都属于群头,是监牧系统下属最基层管理牲畜的‘官’员”7。也就是说,牧子是一个总称“,属于群头”。所以她总结道,在唐末五代归义军时期“,牧子即是群头,也就是牧长……似乎牧子与牧长这两种称号便合二为一了”8。

对于这样的分歧,笔者认为,唐代的群头既不是牧长,也不是牧子。首先,群头不可能是牧子,即便在宋代人的其他表述中,二者也是分开的。《天圣令•厩牧令》宋1条云可见直到北宋时期,牧子与群头仍是两个不同的身份,且群头是牧子的上级。其次,充当群头之人的身份与牧长有很大区别。笔者在此作一点考察。《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一》“都官郎中员外郎”条云:据此,唐代的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和栽接之人皆是从官户奴中选拔的。其中与畜牧业相关的,有兽医、骗马、调马和群头,他们是同一类型的人。那么,如果要想知道群头的身份地位,只要先了解与其处于同一等级的兽医、调马等人的相关情况就行了。《天圣令•厩牧令》唐3条云:根据令文,系饲中的兽医,是从普通百姓和军人中选拔的,他们要“分番上下”。但是对于监牧而言,并没有专业兽医前去服役,而是指派系饲中的兽医轮番到牧所,把相关知识教授给监牧中的户、奴中男,然后由这些人负责监牧中的牲畜就医事务。换言之,监牧中做兽医的人出身非常低,是从官户奴中选拔的。那么群头的身份地位亦可想其仿佛。又,《唐律疏议》引《太仆式》云:按,唐代诸牧中的马以一百二十匹为一群,设牧长一人,十五群设一牧尉。以每尉配调习马人十名计算,每人负责调习的马数是一百八十匹。但他们分为五番上下,每次共同调习的人数就是两人。由此可知,从官户、奴中选拔出来的群头也应是分番上下的。而牧长则不会分番上任。另外,《天圣令•厩牧令》唐1条云:群头既然也是从户奴中选出的,那么他很有可能就是两个充当牧子的户奴中的一个,选拔出来后作为牧长的副手4。而牧长是由什么样的人充任的呢,《天圣令•厩牧令》唐2条云:可见,充当牧长之人的身份地位远高于群头。所以除了《新唐书》外,其他唐代文献中均未提及群头,可能正是因为群头的地位不高而将其忽略。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职位发生了变化,宋代则以群头代替牧长。

二、牧子的服役形式与待遇

马俊民、王世平认为“:《六典》中把饲丁和牧人并列,除了表明二者有相同点,即身份地位一样外,也表明二者有不同点,即劳役形式不同。《六典》对上番者称丁,不上番者不称丁,表明‘丁’这一称谓同番上制、也就是征发制的联系。牧人们‘长上专当’,并且是通过雇佣而不是征发进入牧场,所以就不称丁了。”1他们从力役征发形式的角度比较了系饲中的饲丁与牧监中牧子的区别,同时认为,牧子(包括丁和官户、奴)与监牧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种观点被乜小红承袭,说“:牧子受雇于官府,给以佣值……关于雇价,由于文书中无明确记载,不敢臆测。至于佣食,即口粮一项,一般按月供给。”2但是笔者认为,唐代牧监中的“牧子”也就是马、王二先生所说的“牧人”,并不是通过雇佣形式进入牧场的。其实,牧子对于监牧来说,属于力役征发的范畴。在《天圣令》发现以前,研究监牧中劳动者身份的依据主要是《唐六典》卷十七《太仆寺》“诸牧监”条:但其中并无《天圣令•厩牧令》唐1条中“别配牧子四人(二以丁充,二以户奴充)”的规定,故此,前贤并未辨析牧子的来源问题。根据前文的论述可知,充当牧子的人一共有丁、官户、官奴三种身份,这就需要区别对待。《天圣令•厩牧令》唐8条说:对于牧子而言,既有“长上专当者”,那么就会有非“长上专当”者。对照牧子的身份来源,可知“长上专当”者只有官奴。前揭书所说“牧人们长上专当”是不确切的,因为并非所有的牧人都长役无番,有的人比如丁、官户就是分番服役的。这样一来“,牧子受雇于官府,给以佣值”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对于牧子在牧监中的生活情况,只能从一些残存的文书中窥探只鳞片爪。陆离认为,归义军时期的“牧子身份自由,为官府从事辛苦的劳作,可以从主管部门领取相应的报酬”。

由上文可知,这个结论并不适合唐代的情况,同时,即便是归义军时期,牧子的生活待遇情况仍值得继续考察。与陆先生相似,乜小红在《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中,也引用P.4525(8)号文书《壬申年(972或912)官布籍》第7至15行,认为牧子拥有土地,且不用缴纳官布,从而得出结论云:“牧子的身份不仅是自由的,而且在享有少量土地耕作的同时,还享受着政府的免税优待。”5为此,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她所引的这份文书。按,这份“官布籍”是记录敦煌乡课户向政府缴纳布匹的籍帐,其中的“布”与P.3236号《敦煌乡官布籍》2及ДХ1405、1406号《官布籍》3中的“布”一样,都是政府向丁男征收的税。但是,在缴纳布匹时,由于各户所有的土地大小不一,有的所需缴纳量不足一匹布,所以就由多户人家凑在一起,共同缴纳整数的布匹。这就是文书中所说的“计地贰顷五十亩,共布壹疋”及“计地贰顷五十二亩半,共布壹疋”的用意。在合在一起时,有的户主的名字要被写在布匹的两头上,称为“布头”。李锦绣复原唐《赋役令》第2条云:这就是上引文书中书写“布头某某”的由来。但是,有的户主并不需要与他人一起凑成一匹布,其自身应缴的数量就可能远远超过了一匹之数。如ДХ1405、1406号文书第三行中说:“承宗郎君地叁顷,造布壹匹。”承宗郎君一人有地三顷,他独自就须造布一匹,无须与他人合成。由此可知,记录官布的格式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一是拥有土地的数量与缴纳布匹的比例有所变动,出现2.5∶1和3∶1两种情况,这可能与不同时期的政令变化有关;二是根据土地所有者土地数量的不同,该与他人合成的则合成,不须合成的则均独自承担。苟明于此,我们再来审视P.4525(8)号文书的第11-15行:表面上看,这几行文书只是罗列了土地的数量,并未表露出这些“都头及音声、牧子、打窟、吹角”等人所需缴纳布匹的数量。但既然这些记录出现于《官布籍》中,他们必定都是要缴纳布匹的,此处绝对不会只记录他们的土地数目,好像是专门为了给他们分配土地一样。另一方面,15行后所缺的文字估计是“共布若干匹”,这批人的土地总数虽然超过了通常的“贰顷伍拾亩”或者“叁顷”,但必定会缴纳更多的布匹,就像承宗郎君一人就须缴纳一匹布一样。所以,从这件文书得不出牧子不用缴纳地税的结论。虽然这份文书是五代归义军时期的籍帐,不能直接拿来解释《天圣令》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唐代牧子是有土地的,那么他们依然要向政府缴纳租调。另外,根据《厩牧令》的规定,唐代的牧子分为两类,一是由丁男充当的牧子,一是由户、奴充当的牧子。对于前者而言,就要按照丁男的标准授受土地,缴纳租课。另外,乜小红论述牧子口粮的史料依据亦值得商榷。她认为,在敦煌文书中,有关于支给牧人粮食的记载。如S.6185号文书《公元十世纪归义军衙内破用粗面历》云:其中第2行出现了“牧牛人”,第6行出现了“牧羊厮儿”,大概因此乜先生就将其作为牧子口粮的史料依据。但这份文书中,还出现了“拽锯人”、“拔草渠头”“、薅园人夫”“、托壁匠”等各色杂役,他们均应是所谓“归义军衙内”的服役人员。那么,“牧牛人”、“牧羊厮儿”就不是专职在监牧上服役的牧子。所以,不能用这份文书来讨论监牧中牧子的待遇问题,此其一。其二,文书中所说给各色人等支取粗面,实际上是给他们的口粮。在归义军时期,这些人可能是受雇佣而来从事劳动的,但即便如此,口粮以外估计还会有其他补偿,这些粗面也不会是整个雇价。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整个唐代监牧中的牧子都是被雇佣而进入牧场的。其实,在监牧中服役的官户、官奴是要享受一定的待遇的,具体情况可以从《天圣令》中窥见一斑。《天圣令•田令》唐29条云:由本条可知,官户、官奴虽无永业田,但普通的官户基本上能受四十亩口分田,在牧的官户、官奴可受十亩口分田。这就是他们在牧场上劳动时口粮的来源。《仓库令》唐8条云: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役者亦如之。并季别一给,有剩随季折。除了口分田,官户在上番之日,是要给公粮的,而官奴婢由于长役无番,则要长期给公粮。又《厩牧令》唐16条云:诸官户、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频得赏者,放免为良,仍充牧户。这条令文规定了官户、官奴摆脱贱民身份、转换为良人的途径,即在监牧十年,多次得到赏赐的,就可以跨越杂户这一等级,直接变为良人。但良人就是“丁”,他们依然要留在监牧中,即所谓“仍充牧户”。而要“得赏”,是与监牧中牲畜繁殖数量增长的情况紧密相连的。《天圣令•厩牧令》唐8条即是关于这种赏罚的详细规定:另外,在牧的牧子可能还会得到一些胡饼、酒的赏赐1。但唐10条云:可见,如果在牧场上走失牲畜,还要惩罚牧子,而无财的官户、奴则要受到杖罚,这说明他们的地位依然是很低的。

三、牧子的身份及贱民问题

唐代监牧中牲畜的饲养,是由牧子来具体执行的。由前引《天圣令•厩牧令》唐1条可知,每群共有牧子四人,由两个丁、两个户奴充当,这是《天圣令》给我们的新的启示。其中,丁即丁男,易于理解。户奴,则指官户、官奴2,属于唐代的贱民阶层。《厩牧令》中有五条令文涉及到户奴,但在其中的唐1、3、10、19条中,均是直接称“户、奴”,唯独唐16条作“官户、奴”。笔者认为,令文中的户奴乃是官户奴的简称。《新唐书》称:这里的“官户奴婢”实际上就是“官户”与“官奴婢”,其中“官奴婢”又包括“官奴”和“官婢”两个群体。换言之,在说“官奴婢”的同时,其实已经包括了“官奴”在内。那么,上面引文中的“官户奴婢”在后文中即被直接称为“户奴婢”,可证户奴是官户奴的简称。同样的例子还见《天圣令•杂令》,该令唐22条云:令文先说“官户、奴婢”,后说“户奴婢”,点校者黄正建认为后者缺了一个“官”字5,其实这里应是一种省称。唐代的官户奴婢受刑部的都官曹管辖,而主要放遣于司农寺1。《唐六典》云“: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2司农寺所辖的官户奴婢,出路之一就是被分配到监牧之中,亦可与《天圣令•厩牧令》相互印证3。牧子的出身,与唐代的贱民制度有关,对此问题,学术界虽已基本达成共识,但仍有遗留问题。比如日本学者榎本淳一提出了一则说法,涉及到唐代贱民的转化问题,笔者认为此说值得商榷。如果搞清了唐代贱民的阶层状况,这样就更利于了解牧子这类人的真实一面了。唐代的贱民,基本上都是由犯重罪之人的后代或家属没官之后形成的。关于这一阶层,前贤已做过很多研究4。这里不再赘述。所可论者,是诸史料之间尚存矛盾之处,影响了对相关制度以及法令的认识,需要将其进一步廓清。

《唐六典》云:按,武英殿本《唐会要》卷八六《奴婢》6及《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二》“刑部都官郎中员外郎”条7与《唐六典》之说法完全一致。这三则资料表明了官奴婢、番户、杂户与良人之间的关系,从低到高是官奴婢→番户→杂户→良人。一般认为,番户又称官户。《新唐书》则是另一种说法:“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奴婢。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杂户,亦曰官户,二岁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为良人。”8其将杂户称为官户,与前三种史料不同9,但与南宋费衮《梁溪漫志》卷九“官户杂户”条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此,官户就是番户与杂户的合称,而不再仅仅是番户的代称。榎本淳一对《梁溪漫志》这条史料进行研究,认为它与静嘉堂文库所藏抄本《唐会要》卷八六《奴婢》的说法一致,所以在官户、番户与杂户的关系上,应以它们的说法为准,官户是番户和杂户的总称。但同时,他并没有因此认为其他史书的记载就是错误的,而是认为上引《唐六典》中的说法自成体例,即便《梁溪漫志》等书中的记载如彼,亦不影响《唐六典》和《旧唐书》文字的正确性。这样一来,《唐六典》、《旧唐书》所记载的制度与其他诸书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就体现为唐代不同时期的国家制度存在差异。他从而认为《新唐书》和《唐会要》中的记录很可能是基于贞观令,《唐六典》则是“基于开元七年令之物”。

笔者认为榎本淳一的论证和结论值得商榷。首先看一下《梁溪漫志》的这段材料。这是费衮为了解释“官户、杂户、良人”三个名词的含义而写的。其中“按唐制”之后至“盖本于此”之前,显系其抄撮唐代文献而进行的引证。这就不能排除书写错误的可能性。另外,既然他明言“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那么也就是说,至南宋时仍存在这三种叫法,只是人们“罕知其故”,但官户、杂户、良人这三个人群的排列次序还是尽人皆知的。所以,即便真如费衮所写的那样,官户包括番户和杂户,当时也不可能再有官户与杂户、良人并列之说了。故《梁溪漫志》的这段材料是自相矛盾的。苟明于此,这段材料就不足以推翻通行本《唐六典》、《唐会要》及《旧唐书》的说法了。其次,榎本淳一认为“官户=番户”(《唐六典》说)是开元年间的制度,而永徽年间的规定亦是如此,故只有把“官户=番户+杂户”的规定提前到贞观年间。这实际上是一种臆测,是一种排除法,没有正面的证据。因为并无明确的资料证明贞观年间有此制度。所以,如果笔者上面的反驳意见成立的话,那么他的这一推论的前提就是子虚乌有,遑论其考证其存在的时间。总之,把“官户包含番户和杂户”的规定追溯到永徽以前,将其定为是贞观年间的制度,十分欠妥。关于唐代贱民等级的转化问题,还有一桩公案。《旧唐书》卷一八八《裴子余传》云:从裴子余口中可知,在景龙年间,官户的级别很低,需要“承恩”才能变为番户。但不论官户到底是专指番户还是包括番户和杂户,都与此条记载相矛盾。对于这一矛盾,张泽咸解释说:“此事发生在《唐六典》编撰前20多年,大概是玄宗开元以前,官户地位比番户低,由番户转为官户乃是抑之为贱。”

另外,可能还有两种原因,一是文献中所谓“隋代蕃户”其实质即是唐代的“杂户”,所以比官户的等级要高;二是赵履温奏没隋代蕃户为官户奴婢这一事件,在《新唐书》或《唐会要》中均被记载成没为“奴婢”或“官奴婢”,那么“子余以为官户承恩”很可能应为“子余以为官奴承恩”之误。这样一来,裴子余的说法就顺理成章了。或少加铜、锌等重金属元素的饲料,探讨各种妨碍牲畜粪便肥料利用的添加剂替代物等。另外,劳动强度大是制约牲畜粪便肥料利用的又一障碍因素,要研究各种有机粪肥施用的配套农业机械和技术,包括相应的政府政策扶持措施等。只要重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新型互动关系,就有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观念性的启发作用之外,我国传统的一些知识和经验还是可以直接借鉴利用的。如垄作的知识和经验,包括“上田弃亩,下田弃畎”等具体经验等。垄作技术在如今内蒙古敖汉旗旱作农业系统中的普遍应用,就表现了这一技术的生命力和现代价值。又如,桑田中桑间不能种谷(粟),也不能种蜀黍,但能种绿豆、黑豆、芝麻、黍等的经验,在当今的农业生产中也具有直接的利用价值。这方面的具体例子很多,不赘述。

作者:侯振兵 单位: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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