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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现场签证法律管理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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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现场签证法律管理分析

《水力发电杂志》2015年第三期

摘要:

水电建设工程当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因而工程签证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由于对法律的时间概念、签证的成立要件以及结算的法定依据缺乏认识,造成许多工程签证争议与纠纷,影响合同的执行。工程签证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需要遵循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实践中应预防表见行为引起签证效力纠纷,合理判定工程签证当中的情势变更规定,注意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

关键词:

法律管理;现场签证;水电建设

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水电装机容量突破了3.08亿kW,水电在电源结构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由于水电建设工程具有项目投资大、施工周期长、设备消耗多、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即使在合同签订阶段通计熟筹,施工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大量的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技术规范变化等问题;再加上有些施工单位采取“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策略不惜亏损报价争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催生出大量工程签证,直接影响到水电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实务当中,工程签证一般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此可见,工程签证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在漫长的水电建设过程中如影随形。因此,考虑工程签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工程技术和造价等层面,还要运用法律思维从合同的缔结、签订、履行、后合同义务等各个阶段考量,为建设单位形成坚实的权益证据保障基础。

1签证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除了项目设计深度不够、现场踏勘不实、施工图会审不细、移民阻工严重等技术和客观原因外,形成工程签证争议与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建设单位缺乏对工程签证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一根本属性的认识,缺乏兼有工程和法律背景的人员对工程签证进行管理把关。具体分析如下:(1)对法律的时间概念缺乏认识。实践当中,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前缺乏必要的法律培训,工程签证的履约时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法律概念很少被管理者了解或掌握,合同索赔管理的时间节点也未认真进行梳理,从而产生了归咎于建设单位自身的默示义务。比如,反复拆除的在建工程,往往因描述不清或时间记录不准确而产生分歧;再如,签证工程款是随进度款给付还是随工程尾款给付,直接影响到索赔的诉讼时效。(2)对签证的成立要件缺乏认识。在形式上,建设单位对拥有工程签证权的监理单位管理不够严格,或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不能协调一致,从而导致“无权签证”、“越权签证”等问题频繁出现。在内容上,签证不规范使得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不明确,难以判断“谁主管谁负责”;在签证事实、工程量计量等方面用语千差万别,意见模棱两可,形成了“过失签证”甚至“恶意签证”等问题。(3)对结算的法定依据缺乏认识。工程签证本身就是结算的依据,其在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施工合同本身。但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证计量上却不能做到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隐蔽工程更是如此。工程签证过程中的计价方式常常被忽视,欠缺明晰、准确的参考依据,往往会产生歧义。给付方面存在工程签证款随进度款支付的约定,但实际操作时却为随结算尾款支付的事实垫资行为;因而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可能性等问题。

2完善工程签证管理的法律要件

水电建设单位应当牢记,工程签证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需要遵循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在形式要件上满足四个方面:一,必须是双方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是由民事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公平表达是首要的判断标准;二,应当有双方有确认权的当事人签字认可,这是民事协议有效形成的惯例要求,避免产生效力纠纷;三,应当标明工程内容变动的事实或金额,这是属于合同关键性条款的订立;四,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签证要考虑到报批等环节,科学规范相应的时间节点,及时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第19条从“量价合一”方面,首次将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在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做出规定。实践当中,工程签证往往只认定发生的事实,签署的也是诸如“确有此事”、“属实”之类的意见,而并未核定具体工作量。如果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进行协商,往往因为以哪些工程签证之外的证据如施工图纸、监理记录等作为确定合同变更金额的主要证据而产生争议。因此,建设单位必须要严格规范工程签证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在工程量方面尽量约定得全面、细致。对于无约定又协商不一致的,则可以提交有鉴定权的单位进行鉴定。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显失公平缺乏量化的衡量标准;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对建筑材料以及人工价格调整的信息,可能会成为签证索赔计价方面的重要依据。对此,建设单位需要看到,市场、资金等形势的变化并非完全无预兆而猝不及防的,有时发展趋势已显端倪,或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演变;但是施工单位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降低风险,如及时储备原材料等。建议: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通过经济分析信息提示等手段,引导施工单位关注经济、货币等政策的变化,也为日后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依据。

3做好签证管理的具体法律问题

3.1预防表见行为引起签证效力纠纷由于水电建设工程面广、量大,中标单位常常采取分包的形式组织施工;因而可能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施工资质承包等行为。其中,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做出的工程签证行为,常因主体不适格而产生争议。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配合协调等“三管一协调”过程中,以误工、抢工、提高工艺标准等方式追加工程量,也经常会造成效力认定上的纠纷。避免表见纠纷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工程项目的具体承包人应当以中标人的名义组成现场项目部,即使出现项目经理违法的行为,中标人也应当与违法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权限划定。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以一定数额价款为签证权限划分标准,设立分层次审签环节。项目总监或现场代表是建设单位的委托人,其在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工程签证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建设单位对项目总监和现场代表的授权范围,要以书面等形式让施工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并在施工单位留存备案。三,去除主观原因。表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因为主张表见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表见存在的事实和行为,而且还要证明自己主观善意和充足的认定理由。所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备案的各种授权书要认真研究,其中对项目部公章有特别限制的可以要求在公章上予以注明,杜绝因疏忽大意而未对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的过失行为。

3.2合理判定工程签证当中的情势变更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因施工质量高、用量大等原因,水泥、钢筋、油料、砂石等主材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供;但对于复建道路、桥梁隧洞、临时建筑等辅助工程,或者炸药等管制物品,因工期短或用量小,有些建设单位不实行统供而是发包给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设单位还会对人工、物料等进行调差。一些实行战略投标的施工单位,期望压低报价获得中标,进而通过承揽该工程的其他项目得到补偿。一旦在其后的项目建设中未能达成这种战略,施工单位在可变价格合同当中就会谋求调差,在固定价格合同当中谋求通过情势变更索赔材料或人工差价。还有,施工项目本身是预期盈利的,结果随着市场本身的大幅度波动以及资金流转不足等诸多因素,施工单位产生了巨额亏损,也会在调差或情势变更方面做文章要求建设单位补偿。因此建议:水电建设单位考虑到周期长、设计深度难以达到要求等因素,宜慎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如果必须要签署该类型的合同,一定要明确施工单位承担价格波动等风险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支付施工单位适当的预付款和风险费。预付款方面,建设单位要注意按照行业惯例的比例进行支付;风险费方面,要明确风险比例范围,并以专门的风险费名目列入固定价格之中。这两项内容将可能是情势变更的事实转化成了施工单位的商业风险,能够有效避免施工单位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督促其在投标时报出合理的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身适当履约,按照《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不能够按期支付合同进度款,或者不能够提供履约所需要的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则归咎于建设单位自身的原因与材料或人工成本上升就可能形成因果关系,施工单位借故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费用。

3.3注意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水电建设工程存在着大量的隐蔽工程,如洞室的封堵、灌浆、防渗墙施工、锚索施工等。出于对地下障碍物、地质条件等因素无法完全预见等原因,隐蔽工程当中又存在着大量的变更。因为隐蔽工程被后续施工环节所覆盖,通常存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隐患。部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以隐蔽工程处理、误工抢工、复杂工艺、特殊材料等方式随意追加工程量,从而增加建设单位的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加大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管控的力度,采用测量、拍照、取样、记录等方法掌握好第一手资料,预防过失或恶意签证行为的发生,保证签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建设单位要对隐蔽工程验收流程不断改进;实践中应当避免建设单位不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现象。建议:建设单位成立以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监理单位为辅、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验收组织,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强化对隐蔽工程量与价的确认,为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4结语

水电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工作中要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充分认识到签证就是补充协议这个前提,认识到符合法律要件这个关键,认识到各个环节的控制重点,加强工程签证的法律管理,提高工程签证的质量,保证建设单位有限资金得到高效运用,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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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春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签证管理[J].中国招标,2012(7):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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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鸿杰 单位: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