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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执行及效果南海是世界海洋大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主要的渔业生产场所之一。按照现行的国际海洋法框架中关于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有关公约和规定,南海是这些公约和规定所管制主要部分。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国家行为准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渔民公约》,《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议定书》、《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下文简称《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流网问题的决议》等,其中《公约》是最主要的准则,它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从涉南海国家履行或者遵守上述国际行为准备的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主要和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也是能够促进南海渔业资源有效与合理利用的行为准则体系,但是因为《公约》的实施所带来的南海周边国家的主权声索日益高涨,造成了《公约》中对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条款无法在南海获得有效和根本的落实。而有的准则虽然被某些国家认同,但从未获得实施,例如《协定》,菲律宾、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已签字,但还没有一个国家正式批准这一协定。其他有关行为准则基本也是形同虚设,没有获得实质实施或者实施效果不明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缺乏具有国际约束力和国家间协调性的国际公约管制下的南海渔业资源,其开发和利用的结果就是在涉南海各国的“共同努力”下,逐渐打破渔业资源供需的平衡状态,走向需求超过供给的长期逆发展状态。
1.2各国采取的渔业管制措施及效果面对日益严峻的渔业资源利用形势、不断提高的渔业需求以及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南海周边国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积极开展了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如越南于1987年颁布了《保护水产资源法令》,强调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养护;菲律宾于1998年颁布了《渔业法》,并设置了渔业资源保护机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马来西亚于1984年颁布实施《渔业法》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此外,印尼、泰国、文莱、新加坡都不同程度上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政策,以加强渔业资源的养护。这些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养护了各国近海渔业资源,缓解了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然而,到目前为止,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养护和管理技术还主要以投入控制法为主,属于国际渔业管理技术较低的水平和层次,相应渔具渔法较为陈旧和落后,管理水平也较低,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到各国养护和管理南海渔业资源的能力和水平。此外,当前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一味盲目开发利用南海渔业资源,对科学养护所需的渔业资源的数据收集工作却缺乏兴趣,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渔业资源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中国是南海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最主要国家。面对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多年来中国一直积极倡导保护性开发,并采取了多种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制度和措施,例如1999年颁布实施了南海区年度伏季休渔令,以及与越南划定共同渔区、增殖放流、设置渔业自然保护区、减少捕捞渔船、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限制网目尺寸、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限制捕捞力量、限制渔获量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渔业捕捞活动、保养了渔业资源、减少了渔业矛盾和纠纷、缓解了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但是面对广阔的南海渔区,加之鱼类资源的高度洄游性和渔业生产的季节性差异、各国对渔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岛屿主权争议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污染等的影响,中国单方面实行的渔业修复技术与管理政策并未从根本上扭转整个南海的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
1.3涉南海国家采取的合作养护措施及其效果在南海海域,合作开发渔业资源的实践十分有限,南海周边国家在渔业资源合作开发领域仍以双边形式为主。北部湾海域是目前整个南海区域中渔业资源合作养护较为理想的区域。在该区域以中国和越南签订北部湾划界协定为标志,双方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合作。2000年12月25日中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简称《渔业协定》),并于2004年正式生效,同时成立由双方的渔业、外交、公安边防、总参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负责落实。2004年4月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渔业协定》和《补充议定书》规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小型渔船缓冲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共同渔区是双方在互相尊重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划定了面积较大的两国渔船都可进入的跨界渔区,几乎涵盖了北部湾大部分中高产渔区,时限15年。为贯彻落实共同渔区,2004年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制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以养护与管理北部湾共同渔区的渔业资源,维护共同渔区的捕捞作业秩序和安全。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北部湾渔场的渔业资源逐步得到回复。据统计,北部湾全湾底层渔业密度从1997~1999年的0.9t/km2上升到2006~2007年的1.42t/km2,其中中南部则达到1.71t/km,基本恢复到渔业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状态。而在其他海域,虽然中菲、中马以及东盟国家间也签订旨在促进双边渔业发展和渔业贸易的协定,但相互之间在共同保护南海渔业资源所做出的努力则相对有限。此外,南海周边国家在共同治理油气勘探开发所产生的污染给渔业资源养护带来的影响方面的努力明显不足。南海存在丰富的油气资源和巨大的油气利益,已成为各涉南海国家和国际石油巨头竞相角度的对象。截至2009年末,南沙海域的钻井超过1800多口,生产井1000多口,遍布于南海周边国家近海甚至非法入侵中国海域。数量众多的油气井勘探和开发给南海渔业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海上油气在勘探生产时向海洋排放了大量的生产污水、钻井泥浆、钻屑,勘探生产中发生的船泄漏、油罐破裂、海上油井井喷或泄漏,炼油厂排放油污,拆船排放油污等,都对渔业生态系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油气开采过程中的溢油污染也是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滞留于海洋中的溢油,除少量分子量较低的油分通过蒸发进入大气,然后通过光化学氧化作用被分解外,绝大多数将继续存留于海洋及其周边海岸带,从而对受污海域的浮游生物,贝类、鱼类,无脊椎动物,海鸟,红树林和大型哺乳动物等产生毒害,影响渔业资源的健康发展。然而,南海周边国家在应对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方面缺乏共同的认识和有效的合作,特别是在油气污染的共同应对机制上,至今未能建立起比较协调、有力的合作机制。
1.4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的制止非法捕鱼措施及效果非法捕捞是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的存在给渔业资源的利用带来极大的困扰。南中国海作为世界渔业资源较为丰富和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的海域之一,同样面临非法捕捞的严重困扰。特别是近些年来,非法捕捞持续增多。近年来,南海渔业的“非法”捕捞愈加突出,统计表明,仅2003年10月份一个月,“非法”入侵中国南海海域捕鱼与炸鱼的越籍渔船即多达11艘,取出的炸药更是多达101公斤;2003年2月到10月,中国台湾“海巡”人员在当地水域驱逐22艘越籍渔船。在南海发现的外国侵渔渔船艘次由2004年的245艘上升到了2008年的341艘。2004年,中国渔政执法部门查获了隶属于越南水产经营服务公司的4艘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2010年6月30日~7月1日,中国渔政、边防海警共查获越南侵权侵渔渔船5艘,驱赶2艘。近年来,这些活动逐渐表现为政府幕后主导,方式日益集团化、规模化,侵鱼活动气焰嚣张,同时还与破坏盗窃行为并存等,给南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活动日益猖獗的非法捕捞给南海的正常渔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渔业生产活动,而且加剧了南海周边国家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引起众多矛盾和冲突,影响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虽然南海周边国家,特别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渔业合作协定,但其内容更多的是调整共同开发渔业资源关系,而少有条款直接协调共同管制非法捕捞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捕鱼行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导致非法捕鱼的猖獗和渔业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
2提高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
2.1组建渔业资源养护管理组织,加强共同渔业管理多年以来,诸多学者都在探讨如何将有海洋权益争端的南中国海变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包括王(Wang)、波默罗伊(Pomeroy)等、傅鲲成、褚晓琳等,都提出了如何实现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合作的一些构想。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南海还基本不存在覆盖全南海区域的渔业养护与管理组织,而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建立的渔业资源区域性合作养护机制已有40个。区域性合作组织的缺失已经成为南海渔业资源不断衰退以及养护与管理不能有效实现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渔业共同管理逐渐成为各国在处理公共渔业资源方面的有效做法。渔业共同管理强调的是政府、渔业资源使用者、非政府组织(NGOs)、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渔业参与者以不同的身份,按照占有份额的多少参与区域渔业管理,共同实现该区域渔业的合作开发与共同保护。渔业共同管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更加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参与者参与渔业管理的积极性,实现渔业资源的最大限度保护。另外,1992年5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部长级国际责任制渔业会议上,与会国家提出“负责任渔业”的概念,并建议联合国把未来的10年定为“责任制渔业的十年”。此后,又连续召开了多次国际性渔业会议,均以“责任制渔业”及渔业的共同管理为出发点,探讨高度洄游鱼类及跨界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对策。由此可以看出,渔业共同管理不仅在理论上切实可行,而且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实践的应用,已经成为当前渔业管理中最为有效和最为主要的管理方式。据此,可以在渔业共同管理的理念之下,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由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参与进行管理和运行。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协调各个国家在南海的渔业行为,计算和分配捕捞配额,推进和实施共同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政策,约束和控制各方的“过度”激励行为,共同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建立和完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需要相应的完备的运行机制,为此,应该协调各方在南海渔业资源中的利益,以已有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机制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基于共同渔业管理的渔业资源利用的运行机制,包括:(1)建立一整套组织体系,包括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决策机制(国家领导人会议),日常决策机制(农业/渔业部长级会议),完整的议事机制(渔业高官会议),日常工作机制(渔业委员会和工作组),功能性常设机构,对话机制(与合作区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话会、论坛和峰会等)等在内的机制,形成完善的管理机构;(2)建立一整套组织运行规范,包括渔业资源调查与统计、捕捞限制、渔船与渔具、渔业贸易、渔业增养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建立渔获量、作业海域、作业渔船等资料的互报制度;加强渔业科技合作和渔业数据统计数据的交流。(3)建立一整套的包括渔业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渔业资源联合调查、渔业增养殖的协作,重点在渔业资源的种群状况和洄游分布规律的调查、资源评估、渔业生物学、海洋生态学、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对鱼类的影响等的研究,以及捕捞努力量的标准化方面开展合作。同时,提高渔业捕捞的后勤协作能力。
2.3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日益增多的油气污染,探讨建设涉南海国家间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框架,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共同应对油气勘探开发对渔业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在应对非法捕捞行为方面,应以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的框架为基础,探讨协调设立渔业联合执法机制,组建渔业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捕捞及养护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积极贯彻执行《POA-IUU》中的有关规定,对越界渔业和非法渔业等行为,采取磋商、调解和仲裁等程序化解,以应对南海复杂的自然环境和各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作者:陈明宝单位:暨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