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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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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的问题及建议

一、建议加强多级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跨海区违法违规行为

休渔期间,建议加大市场检查执法力度。发现市场上有禁止捕捞的水产品出现,应查根寻源,严厉处罚生产捕捞船舶和收购、销售等相关联单位。通过高奖金奖励举报,严厉打击违规,使得捕捞上来的渔获物无人收购、无法销售,违法捕捞风险高且无意义,形成“人人监督违规、人人不敢违规”的局面。建议国家层面重视加大对跨海区违规作业单位的打击力度;组织实施国家、地方两级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打击跨海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东海区的渔业资源,给认真执行休渔规定的渔民一个信心和安心。

二、建议禁止帆张网作业,有效保护渔业资源

帆张网作业严重损害渔业资源,据“东海区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网浙江站”2010年调查,几乎所有的帆张网渔船均参与了捕捞“虾籽”(太平洋磷虾、鱼类幼体、浮游动植物等),且4~5月平均单船“虾籽”产量超过10000箱,严重破坏渔业资源。仅舟山的帆张网作业出海船只数就达1160艘以上,按单船产10000箱(200吨),1000艘船计算,“虾籽”产量超过20万吨。按监测得到的“虾籽”各种成分占比例估算,不仅大量损害了经济鱼类的饵料,而且损害各种类幼体,数量约344.2亿尾。从2009年起,我们注意到,4~5月份渔获物中,“虾籽”的确占很大比例,直至11月份,还有“虾籽”捕捞上来。渔民也知道这类作业存在严重问题,很多渔民强烈要求禁止。实际上浙江省早已禁止该种作业方式,但由于利益驱使等原因,帆张网禁而不止。建议农业部精心设计,帮助这些渔民转变作业方式,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

三、建议进一步完善渔业油价补助政策,遏制骗补行为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的渔业油价补助对象是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这个大方向是绝对正确的。根据柴油价格的变化,国家设置油价补助,让第一产业渔业生产船舶不承担燃油税,是支持第一产业稳定的重大措施。但渔区有一些反映,认为惠渔政策没有让广大渔民充分享受实惠,只是让部分拥有船只所有权的船主股东受益。一些船主以补贴为主要目的而多造船,冲击了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的实施。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人群不理解油价补助政策的初衷,需要多宣传政策,讲清楚补助缘由,加强公众监督。另一方面,要优化完善政策,力求防止出现负面影响。惠渔政策还应该体现正能量,补贴同管理紧密结合,让依法生产者得到合理的实惠。通过完善政策,保持该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规范渔船管理、促进渔民增收、渔区和谐稳定等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渔业油价补助目前已通过用油量测算,综合考虑作业类型、禁渔期、灾难天气和渔船维修等因素,确定渔船年平均作业时间,制定补助用油量系数。具体发放办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调整完善。目前,渔业基层行政管理手段非常少,建议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出台油补扣减政策意见,以便于基层加强管理操作。各地处罚不一致,会引起管理矛盾。国家层面明确政策,下面工作就能够有章可循。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禁渔期、无许可证捕捞)应该坚决打击,明确全额度扣减;对于基础管理中不配合的船舶,也可以设置一些规定,促进渔业其他政策的实施,推进基层渔业管理。油补工作需要设置保障基金,有效解决发放工作中出现的少补、漏补现象。养殖渔船和远洋渔船也应该纳入油补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

四、渔业“失海”劳动力养老保险等相关事宜

近几年,因临港工业、国家通讯建设、交通航道等用海行为导致渔民“失海”现象日益严重,渔民逐渐成为弱势群体,要求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和“失海”权益补偿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海洋的国有属性引发这一问题,需要农业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在国家层面来进行设计考虑。当前,渔区老年渔民每月只有最低生活保障费100元,捉襟见肘,许多专业老年渔民不得不依靠“小舢板”(60马力以下的小渔船)继续捕捞生产以维持生计,解决晚年生活困窘。“失海”渔民社会保障问题日渐凸显,建议设立海岛及沿海渔民保障基金,专用于专业老年渔民(60周岁以上)养老保障。渔船响应国家制度规定实施阶段性休渔,期间,渔民没有收入,尤其是雇工劳动力生活困难。休渔期间渔民最低生活补助、困难渔民生活补助同样需要国家层面予以考虑。建议补贴条件可设为每位下海渔民须具备渔业“四小证”、船民证、参与当地行业协会劳动力管理,同渔船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等条件。

作者: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渔业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