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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境杂志》2014年第四期
1文献评述
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是典型的邻避设施,具有较为明显的“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简称NMBY)。国内外对垃圾焚烧发电等邻避设施的相关研究大多在NMBY的框架下展开,大致可以分为定量的实证研究和基于个案的定性研究两类。美国学者HorstD采用发放问卷调查了多个再生能源设施周边居民态度,并使用Logistic模型对周边居民态度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居民与设施的距离对其态度有较为强烈的影响,但是这一影响的性质、大小会随着当地社区的情境因素及土地价值大小发生变化[1]。周丽旋等人对番禺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候选地址周边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并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对设施周围居民避免设施选址的支付意愿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选址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居民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支付意愿有着明显的影响[2]。张向和、彭绪亚等人则以重庆市10个垃圾处理场及其周边农户的调查数据,构建了垃圾处理场的邻避指数,结果表明邻避效应的主要影响因子是垃圾场的相对位置、政府处理满意度、公众的“NIMBY”意识、垃圾场信任度及赔付满意度;而公众对垃圾处理支持度的主要影响因子为补偿满意度、垃圾场信任度和政府处理方式满意度[3]。也有学者研究了环境市政设施的邻避效应,陈佛保、郝前进以上海市垃圾中转站为例,通过25197户二手住房价格的空间差异研究了城市居民对环境邻避设施的负面支付意愿,结果发现,住宅到垃圾中转站的距离对住宅价格有显著负效应,垃圾中转站具有明显的邻避效应,作者认为要规避邻避效应,需要从设立居民的心理可接受距离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两方面入手。国内也有一些基于影响较大的反焚烧事件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以定性的个案研究为主。如郭巍青等以番禺反焚烧事件为例,认为环境异意因循风险累积、感知到社会爆发的轨迹;其间,民众规避风险的“反推断”和更为主动的“风险戏剧化”策略使得国家风险管理的话语和行动失灵,“风险”成为公共主张,番禺案例表明风险社会的环境异议成为城市问题的重要面向,开放的政治是消解异议的可能选择[5]。陈晓运也以番禺反建事件为例进行了研究,发现“去组织化”是业主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去组织化”依托政治认知、网络传播和情感动员消解集体行动困境;其动员结构既不是有组织也不是若组织,它表明公民在治理参与中成长,也预示中国公民社会建构及其与国家良性互动的艰难[6]。本研究以一个已经投产的垃圾焚烧项目为例,分析周边居民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垃圾焚烧发电的邻避效应,通过logistic模型分析居民态度的影响因素及大小,并结合定性资料对分析结果进行合理的说明。
2数据来源、研究变量与模型
2.1数据来源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课题组(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2010JYXC-1))于2011年7月20至23号在山东省泰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即泰安市中科环保电力公司,下文简称电厂)周边居民所做的问卷调查。该电厂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蛤蟆山脚下,329省道的南侧,距离市中心约12公里,电厂于2007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8月试运营,10月正式商业运营,日处理生活垃圾800吨,年发电量约1.2亿千万时。课题组成员采用偶遇抽样法选取了电厂4公里范围内的居民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115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共得到有效问卷110份。调查对象基本能够反映当地居民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2研究变量选取首先,本文的因变量是居民对电厂项目的态度,用“您是否支持在您家附近修建垃圾焚烧发电厂”这一问题进行测量,将居民的态度区分为支持与不支持两类。在自变量的选取上,首先纳入了受访者的人口特征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并对年龄取自然对数。2006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此将该项目前期环评阶段是否进行信息公开及是否向附近居民征求意见纳入自变量,考察其对居民态度的影响。已有的研究表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一种典型的邻避设施,其周边居民对于项目的态度与项目的影响范围有关,故本文将受访者距电厂距离纳入自变量。在番禺、六里屯等反建事件中,对于二噁英的风险认知是周边居民反对的重要因素,所以本文也将受访者是否知道二噁英纳入自变量。在前期的定性访谈中,课题组了解到由于电厂征用了部分村庄的土地并给与了一定的物质补偿,也将考察补偿情况对于周边居民态度的影响。本文使用SPSS20.0软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定义及数据录入,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情况见表1。如表1所示,被访者平均年龄为41.94岁,年龄较高,这与电厂周边农村居民外出打工者较多相关。被访者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92年,表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约一半的受访者表示事前获知项目相关信息,但此数据并不表明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较好,因为这里测量的信息获知情况既包括项目方主动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周边居民私下的信息传播;大部分居民表示事前并未被征求意见,这也说明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居民表示没有听说过二噁英,这与课题组在江苏吴江、无锡两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居民进行的调查截然相反,在上述两地,周边居民大多知晓二噁英及其危害,而且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知识普及。由于电厂建设过程中征用了周边村庄的土地,电厂给予了较近的几个村庄数额不等的物质补偿,包括免费供水、供电等。
2.3模型设定本文研究的是电厂周边居民对项目的态度,有支持与不支持两种情况,不满足一般线性回归约束条件,因此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居民的态度。当有k个自变量时,二分Logistic模型的基本形式。
3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3.1模型检验本文先对回归模型的整体模型适配度进行了检验,其中模型卡方值(X2)为52.813,p=0.000<0.05,达到显著水平;对模型进行Hosmer-Lemeshow检验,p=0.398,未达显著水平,表示模型适配度佳(此解释与卡方检验正好相反)[8]。模型拟合优度Nagelkerke=0.515,表明自变量与因变量存在中强度的关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2。
3.2回归结果分析电厂周边居民对电厂态度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见表2。如表所示,性别、年龄、年龄的自然对数这3个影响因素B值都为负,但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具体来说,女性相对男性来说更倾向于支持电厂项目;被访者年龄越大,越倾向于持支持态度。受教育年限与居民支持垃圾焚烧发电呈负相关,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倾向于反对的发生比是倾向于支持的发生比的1.430倍,这与番禺等典型反建事件研究一致,在这些典型事件中,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是反建行动的积极分子。事前是否获知项目信息与事前是否被征求项目意见这两个因素B值都为正,表明两者对于被访者持支持态度呈正面效应,但事前是否获知项目信息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事前是否被征求项目意见则在0.1水平上双侧显著,表示被征求意见的被访者倾向于支持项目的发生比是未被征求意见者的3.55倍。是否知道二噁英对被访者持支持态度有负面效应,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在0.1水平上双侧显著,知道二噁英的被访者倾向于支持项目的发生比仅为不知道二噁英的被访者的31.5%;二噁英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争议最大的潜在风险,虽然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声称二噁英安全可控,但是民众的风险感知却不这么认为;以上结果也与课题组在江苏吴江,无锡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村庄的调查相吻合,这一地区的民众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及动员能力,对二噁英的了解相当深入,担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安全风险是这一地区民众反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首要理由。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是否给予一定物质补偿对被访者持支持态度有正面效应,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在0.05水平上双侧显著,表示有物质补偿的被访者倾向于支持项目的发生比是未接受物质补偿的被访者的3.64倍。这一因素是课题组在前期的观察、访谈过程中发现的可能的影响因素之一,如距电厂较近的池子崖村,由于项目建设征地及村庄整体搬迁安置,居民住进了附近新建的农民公寓,而电厂在搬迁安置过程中也给予了一定的补贴,并免费向公寓供气供电;由于大多数村民不知道电厂潜在的风险,电厂是否承担及多大程度上承担被村民视为其应尽义务(因为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是影响村民对电厂态度的重要因素。居住地与电厂的直线距离对被访者持支持态度有负面效应,其中,与参照组(1㎞以内)相比,距离电厂直线距离为2~3㎞在0.05水平上双侧显著,2~3㎞的被访者倾向于反对项目的发生比是参照组的13.1%;距离电厂直线距离>3㎞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0.01水平上双侧显著,距离>3㎞的被访者倾向于反对项目的发生比是参照组的3.5%。这一结果也较为符合一般事实,作为典型的邻避设施,周边居民当然不太希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在其附近,周边民众持“不要建在我家后院”(NotInMyBackyard)态度。
4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山东泰安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居民的问卷调查发现,受教育年限、事前是否被征求项目意见、是否知道二噁英、项目方是否给予物质补偿及被访者居住地与电厂距离这五个因素显著影响居民对电厂的态度。通过与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及课题组在其他区域所做的研究相对比,发现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居民的因素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年龄、教育程度等影响因素较为普遍,在许多相关的研究中,年纪较轻、受过良好教育的居民普遍反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周边居民如果对项目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就越倾向于反对项目,具体来说,如果居民越了解二噁英及其危害,就越倾向于持反对意见。另外被访者与项目距离这一影响也较为普遍,距电厂越近,其可能感知的风险越大,越可能持反对意见,这与国内外对邻避设施的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也发现了一些较为特殊的影响的。项目方是否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是影响周边居民态度的显著因素,这是因为电厂建设过程中征地涉及了周边村庄,项目建设使部分村民失去了土地这一保障,村民就有理由要求电厂负担相应的责任,而电厂是否有效承担这些责任就影响着周边村民对电厂的态度。在与池子崖村民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只是部分村民失去土地,但电厂的供水供电等物质补偿却针对整个池子崖新村,对那些并未失去土地的村民来说,电厂的补偿具有正外部性,这些村民“免费”享受了公共物品,从而带来了是否公平的问题。因此,不同的村民可能持不同的态度,周边居民对项目的态度“嵌入”了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社会结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众参与的要求,本研究考察了事前是否获知项目信息及事前是否被征求意见这两个因素,其中后者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两者影响大小的差异也体现了农村政治实践的逻辑,在农村,日常政治生活最有效的形式就是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较易为村民接受,反应在被征求意见的村民对项目倾向于持支持态度。《办法》中规定的信息公告的方式有“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以上方式侧重于纸质媒介渠道,在农村地区,限于村民主动参与不足及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效果不是很好,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探索有效、合适的信息公开方法。由于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压力及相对紧缺的土地资源,而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方式占地少、减容量大、能将垃圾转化为电能,尽管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并面临汹涌的异议,但可以预见的是,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仍将快速发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不仅仅涉及技术问题,更涉及一系列社会因素,如何有效地执行项目信息公开、化解民众质疑、合理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是亟待各级政府解决的问题。
作者:孟超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