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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境杂志》2014年第四期
1.1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目前国内环评中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常用方法有两种[5]:一是根据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6]中的计算公式,按照企业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水平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考当地常年平均风速和企业生产规模,确定不同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式中:Qc为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为标准浓度限制,mg/Nm3;L为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为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的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为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6]中查取。如果无组织排放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已超过了场界浓度限值,则必须先削减源排放参数,使其场界浓度先达标,然后再判断是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问题,即场界浓度必须首先达标[7]。若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最大落地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9]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则未必需要设定卫生防护距离[6]。
1.2外界污染源对屠宰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外界潜在污染源对屠宰厂厂区空气的污染,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中的模式来预测大气环境影响。
1.3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项目最终防护距离的确定,要在综合各类防护距离的基础上,按以大包小,不重复设置的原则,取用最大的防护距离作为建设项目最终的防护距离。
2评价标准的选取和原则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中要求有缓冲区,缓冲区是指在畜禽场外周围,沿场院外向外≤500m的畜禽保护区,该区域具有保护畜禽场所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3实例分析
3.1项目概况屠宰厂东侧和南侧为田地,西侧200m处为路,北侧距离拟建化工项目约800m,屠宰厂位于化工项目SE方位,处于全年主导风向(NW)的下风向。该化工项目为合成氨生产尿素的化肥项目,包括合成氨和尿素生产两个部分,以焦炭为生产原料制取半水煤气,半水煤气脱硫变换和甲烷化合成液氨,原料CO2、液氨和回收的甲铵液进入合成塔采用水溶液全循环法合成尿素。
3.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根据项目规模及性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采用导则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进行核算,计算结果为250m。
3.3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3.3.1屠宰厂场界处臭气浓度的测定值为11,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1]中二级标准浓度值(20),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屠宰厂氨气卫生防护距离为205m,H2S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4m依据极差规定[13]分别调整为300m和100m。
3.3.2根据项目特点和选取的污染因子参照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4],屠宰厂的卫生防护距离见表1。该地区常年平均风速为2.43m/s,由表1根据生产规模确定屠宰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
3.4外在污染源对屠宰厂的环境影响分析
3.4.1污染物厂界浓度估算由表2可以看出,NH3和甲醇在西场界和南场界的预测值占标准值的份额均小于100%,说明满足其场界浓度限值的要求,TSP对空气的影响最为严重,在西场界预测值占标准值的份额为78%,在南场界占标准值的份额达到了105.8%,大于规定的场界浓度指标值。因此,必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4.2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项目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量为:NH34.37kg/h,甲醇0.25kg/h,TSP2.40kg/h,对应的标准浓度分别为0.2mg/m3,3.0mg/m3和0.5mg/m3。依据公式(1)得到NH3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80m,甲醇的卫生防护距离为91m,TSP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17m,依据极差规定[13],调整各污染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取最大值为400m。参照《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10]中缓冲区的设置要求,取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
3.4.3污染源对屠宰厂空气影响潜在污染源在屠宰厂区的典型日均浓度值,与食品厂区的环境背景值叠加后与标准值进行比较[3],如果叠加值超过标准值则外界污染源将影响屠宰厂环境空气质量,说明污染源与屠宰场的间距距离不合理;如果叠加值不超过标准值,则屠宰厂的环境空气不会受到外界污染源的影响。由表3可知,外界污染源污染物因子日均浓度值与屠宰厂空气环境背景值的叠加结果均不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说明拟建化工项目与屠宰厂之间的距离合理,外界污染源不会对屠宰场的空气造成污染;由叠加值所占份额可知TSP是影响最大的污染因子,与3.4.1的结果相吻合;比较项目污染因子日均浓度和屠宰厂环境现状分别占标准值的份额大小可知,对污染因子TSP和NH3而言,与屠宰厂自身造成的空气污染相比,外界污染源所占比重大,说明外界污染源对屠宰厂空气质量的影响更大。
3.5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屠宰厂位于外界污染源卫生防护距离之外,由计算知拟建化工项目污染源未对屠宰厂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比较屠宰厂的防护距离可知,由行业标准得到的卫生防护距离偏大,公式计算得到氨气卫生防护距离为300m,H2S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250m,取最大值300m作为屠宰厂的环境防护距离。
4结语
屠宰厂的环境防护距离的设置必须考虑外界污染源对屠宰厂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尽管TSP污染因子在南部场界的浓度超出场界浓度标准值,计算得到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因此屠宰厂位于化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之外,此时比较外界污染源在屠宰厂区的日均浓度与环境背景值的叠加结果在标准值中所占份额可知外界污染源对屠宰厂的空气没有影响,因此屠宰厂与外界污染源之间的距离设置合理,外界污染源与屠宰厂的间距对屠宰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没有影响。综合计算屠宰厂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得到其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
作者:邓慧王晓宁张克铮单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化学化工环境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