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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问题杂志》2014年第一期
1发放问卷调查
设计《生态公益林收购的意愿调查表》,对沿海防护林、大江大河源头及自然保护区等一类生态林分布地区的平潭、厦门、长乐、新罗区、光泽、武夷山、顺昌、延平等地开展实践调研,重点调研生态公益林行政管理人员、村干部和林农对目前的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满意度、政府收购意愿、可以接受的收购意愿价等方面进行调查,共收集402份问卷调查表。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2结果与分析
2.1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存在的问题
2001年国家启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试点以来,通过10多年的努力,福建省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生态意识正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初步显现。但是,当前生态建设与投资造林者利益之间的矛盾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补偿标准偏低,影响经营的积极性尽管福建省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高度重视,不断提高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每年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由75元•a-1•hm-2提高到180元•a-1•hm-2。但与经营商品林的收益相比,差距还很大,补偿标准仍然偏低,与商品林的经营收益形成强烈的反差。同时补偿标准单一,没有考虑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林龄、质量和蓄积量等因素[8-9]。一旦被区划为生态公益林,政府限制采伐利用,林农的经济利益将直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对山林依赖性大的山区林农来说,补偿标准与他们的期望值相差较大,直接影响了投资造林者的利益和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2.1.2管护压力大,管护成效欠佳经营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偏低,山区林农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政策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少林农强烈要求将生态公益林重新调整为商品林经营,使得生态公益林的管护面临压力不断加大。此外,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目前主要由村集体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由于护林员工资低,护林员队伍难以吸引有责任心的青壮年加入,加上现在农村留守的基本是老弱人员,护林员队伍老龄化严重,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不够到位,管护成效不佳。
2.1.3投入过于依赖政府,资金渠道单一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收益低,造成林权单位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管护积极性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过于依赖政府的投入。而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应该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否则,光靠政府投入,生态公益林保护将难以为继。
2.2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
生态建设与投资造林者利益之间的矛盾未能根本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就难于推进发展。对生态公益林予以收购,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生态与经济良性互动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2.1对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不仅可以解决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中的现实矛盾和潜在问题,同时也维护了个人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造林投资者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收购工作一次性地解决林农补偿问题,从长远看更省时、省力、省钱,对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2.2对开展森林资源战略储备工作和用材安全具有保障意义我国森林资源战略储备少,生态公益林中如果大部分为集体或个体所有,当森林资源危机发生时,难以发挥资源储备功能,无法保障我国的用材安全。国家直接收购生态公益林后,当木材短缺危机发生时,在保障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储备资源功能,通过间伐等方式向社会供应木材,以减轻供应危机的冲击,保证经济发展和人们用材不受太大影响,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2.2.3对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方式和林业投资体制具有积极的意义由国家收购非国有的生态公益林,创新了林业投资体制,即先由个人或集体造林,经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再由政府出资收购的模式,盘活了森林资源,提高了个人、集体的造林积极性,保障了投资造林者的利益,提高了生态建设的成效,从而实现了投入方式、造林模式的创新,对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方式和林业投资体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2.3对策建议
2.3.1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使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建立在更为合理、科学的森林资源建档基础上,同时考虑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林龄、质量和蓄积量等因素,不能够“一刀切”,统一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地、经济林地,这部分生态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相对较低,同时林权所有者不会因经营生态效益而使经济收益减少,这部分补偿显得有点多余,可不补偿。通过多个地方的调研工作了解到,经营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若没提高到差不多标准,管护效果也不会得到太明显的改善。针对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费提高的这部分资金,可不直接分配到各林权所有者,集中起来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收购,筹集这块资金集中办事,可节省国家财政压力,效果更加明显。
2.3.2收购计价标准的确定历史成本计价法是在补偿林木所有者在整个营林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及保障经营者获得林业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回报的基础上提出的,集中反映了生态公益林建设本质及生态收购内涵,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法是建立在林木可被采伐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生态公益林一旦被界定后,就意味着林木被限制采伐,禁伐的那部分林木就不存在经济收益。意愿收购计价法主观性强,林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确认的价格往往偏高,有自身的局限性。生态公益林收购计价应以历史成本计价法测算值为下限,以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测算值为上限,再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充分协商,最后科学地确定生态公益林收购计价标准。
2.3.3生态公益林收购的顺序国家开展生态购买是一项政策性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要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应根据福建省生态区位的重要性的顺序进行收购。国家级区位顺序:⑴世界自然遗产地;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⑶沿海基干林带;⑷红树林;⑸江河源头;⑹一级支流源头;⑺江河两岸;⑻库容6亿m3以上水库周边;⑼台湾海峡两岸第一重山。省级生态区位顺序:⑴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⑵省级自然保护区;⑶省级森林公园;⑷省级水源保护区林地;⑸库容1亿m3以上、6亿m3以下的大型水库周围林地;⑹三线林;⑺江河及一级支流源头;⑻江河两岸;⑼除基干林带外的沿海防护林;⑽重要湿地;⑾国防军事禁区内林地。
2.3.4生态公益林收购基金的筹集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保障一方国土安全的重要工程,国家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收归国有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的资金需求也将越来越多,如果按目前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收购资金的模式,显然是无法满足庞大的收购资金需求,收购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应设立收购国家生态公益林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发行生态彩票、开征生态税、开展各种生态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同时要确立公共财政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辅,不断壮大国家生态购买专项基金,保证收购工作稳步推进。
2.3.5国家生态购买制度的建立国家开展生态购买直接关系到林区的稳定与发展,建立与完善适合当前生态公益林发展的生态公益林收购制度是关键。因此,在开展这一工作时,不应简单地只考虑如何购买集体及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而应将生态购买置身于林区大环境中去考虑,从维护林区稳定发展大局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设计国家生态购买制度及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购办法,在政策上扶持林区群众的发展,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群众,由于他们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牺牲了原本可以按商品林经营的收益,国家应适当地进行政策倾斜,促进林区和谐稳定。建议先在山区和沿海各选择部分典型地区作为试点,先试先行,再尽快推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研究,科学建立出生态公益林购买制度。
3结束语
生态公益林收购对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及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多种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作用,生态公益林收购工作既要考虑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也要照顾投资造林者的合法利益。
作者:林力蔡敏廖建国单位: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资源环境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