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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背景下林改问题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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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背景下林改问题探析

一、“林改”与广西林业经济发展分析

首先,“林改”使广西林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广西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多为宜林山区,雨热同季,林木生长速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发展林业有资源、有优势、有基础、有潜力、有后劲,是南方集体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共有林地面积2.26亿亩,占国土面积的63.5%,其中集体林地面积2.1亿亩,有维管束植物8354种,分别居全国第三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动植物1000多种、适宜栽培的珍贵树种100多种。在传统集体林权制度框架内,林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没能发挥。“林改”是农村又一次伟大改革,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迅速脱贫致富,促进林区的生态保护,逐步发挥广西林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促进林业大发展。

目前广西“林改”成效已初步显现,一是林业产业快速发展。2012年广西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同比增长25%。二是林下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全区林下经济产值达到230亿元,全国林下经济现场会在南宁召开,广西作典型发言。三是林业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大为改善。全区乡镇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五大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进展顺利,林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重大项目征占用林地得到保障,2011年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550多宗,林地面积达到9万多亩。其次,“林改”使林业经济发展障碍逐步得以消除,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林改”前,尽管山林资源十分丰富,但在传统林业经济体制下,广西各地群众“守着金山银山、日子依旧艰难”,甚至渐渐失去对山林、生态环境的热情与责任感。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广大群众要求“林改”,使丰富的林业资源真正成为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人民生活的财富源。实践证明,“林改”盘活了广西森林资源,“林业资源转变为林业资本”,大大缩短了投入产出周期,加速了资金周转;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流向林业,林业经济由单一型逐步向混合型转变;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和效益,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动林业相关产业的发展。据统计,广西林业总产值由2007年(“林改”前)的52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000亿元。2011年全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年总价值高达8500亿元,广西人均拥有1.7万元“绿色财富”(居全国第四位),2015年将超过12000亿元,每个广西人拥有2万元以上的“绿色财富”。

再次,“林改”促进了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广西生态环境好,完全具备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绿色经济”、“在山上再造一个广西”的发展特色越来越突出。据第7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我国的森林覆盖率20.36%,比第6次清查(1999-2003年)增加2.15个百分点。各省(区、市)的森林覆盖率都有所增加,其中增幅排名前三位的是:重庆、广西和北京。“林改”对于加快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和“山上广西”的建设,实现全区林业每年为全区GDP增长贡献1个百分点以上的目标奠定了基础。据了解,2011年广西全年植树造林415万亩,为年度目标的119%;义务植树9423万株,森林覆盖率达到60.5%,提前实现建设林业强区的森林覆盖率目标。2012年,广西森林覆盖率达61.0%。最后,“林改”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土地、水资源和山林等农村传统“三大纠纷”得不到解决,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不及时改革,必将束缚广西林业的发展、影响广大农民、林农生活的改善。“林改”符合改革的历史趋势、符合农民增收致富的期待,大大激发了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调查表明,已经开展“林改”的地区,96%的林农对改革十分满意;未实行“林改”的地区,83%的农民想尽快参加“林改”。林权确定,农民成了山林主人,他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要我造林、要我护林管林”变为“我要造林、我要护林管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把山当田耕、把林当地种”真正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加快广西林下经济发展问题的思考

林下经济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从事林下养殖、种植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从而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模式。发展林下经济,能使林业产业从单纯利用林业资源转向林业资源和林地资源结合利用,大大延伸林业产业化的内涵,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林民增收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林改”以来,广西各族群众充分利用已经“林改”确权的山地、山林,重点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提高林地综合产出率,切实做好林下经济这篇文章,逐步走出一条“不砍树也能致富”的新路,林下经济日益成为广西林业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第一,“林改”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区域空间。要发展林下经济,广大农民、林农首先要获得生产和经营空间用地,方能从事林果、林草、林禽、林畜等生产经营。在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下,集体山地山林归集体所有,农户个人一般不能开发、利用,广大农民、林农的自留山地面积小。没有生产经营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无从谈起。“山定权、树定根”,才能使得“人定心”。“林改”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均山到户、林木到户之后,广大农民、林农获得了林、地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林下经济发展获得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林改”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广西第一个以省级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林下经济现场会,第一个以省级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第一个以省级政府的名义制定林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一个以省级政府的名义下拨发展林下经济专项经费,第一个开展全省(区、市)林下经济统计工作。在加快“林改”过程中,广西先后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森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办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当前,广西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优势突出,具备跨越式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三,“林改”为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内在动力。发展林下经济,可缩短林业生产周期,增加林业附加值,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通过“林改”,农民开发山地的积极性很高。浦北县农民林铭瑞在速丰林下建养鸡场,2010年共出栏20万只肉鸡,年纯收入超过百万元,2011年他又在速丰林下套种穿心莲和两面针等中草药50亩,搞林下立体种养;该县另一位农民陈光云承包林地143亩,在速丰林下养鸡,2010年出栏成品鸡22万羽,年产值880万元。

第四,“林改”为林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林改”后林下资产依法予以保护。在明确林地和林木资源权属的基础上,允许林下经济产品资产使用权的流转,促进林下经济产业资产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林下经济资产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二是林下经济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根据广西林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广西各级财政将投入10亿元以上林下经济扶持资金,从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进入林下经济发展领域100亿元以上。2011年4月,吴邦国同志在广西调研时指出,林下经济是贫困地区加快发展、老百姓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路子。要因地制宜,把发展林下经济等特色林业作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

发展林下经济起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远近结合、以短补长、协调发展”的产业化效应;符合光、热、水、土等自然资源作用规律和生物链能量互补要求,本质上属于生态经济和绿色经济。当前,林业、农业、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林农明确广西经济发展的天然条件和比较优势,明确建设“山上广西”的重要意义,使“不砍树也能致富”的理念、发展林下经济的理念更深入人心。

林下经济发展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受光照、降水、土壤、地形、地貌条件和风、火、虫自然灾害及动物瘟疫等因素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农业、科技等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地及自身实际的林下生产经营模式,大力发展森林培育、森林旅游、生态疗养、林果经济林、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产业,宜果则果、宜药则药、宜菌则菌、宜牧则牧、宜禽则禽,不应当搞一刀切。

广大农民发展林下经济急切期盼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原有规划,及时足额下拨发展林下经济专项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用于农户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补贴、奖励,协调农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实施“信用工程”和“阳光工程”优惠信贷政策,使普通林农获得小额贷款,畜牧企业和养殖大户获得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等。例如,广西岑溪市2010年共为农户提供发展林下经济贷款5000多万元,有力推动该市林下经济发展。林下经济属于林业经济,林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与问题,如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森林防火保障等,同样会影响林下经济的发展、威胁林下经济的生产安全。各地党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问题;在林区、山区逐步建设专用农林产品交易市场、农林产品物流体系,使林下生产经营所需物资、森林生态游客“进得来”,林下经济产品“出得去、卖得好”;应当高度重视“林改”后森林防火安全问题,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防火安全保障。

对发展林下经济,各地党政部门应坚持“只组织不干预、只引导不拍板、只协调不做主、只规则不指令、只扶持不代替”,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林农的意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集中人、财、物培育林下经济。加强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种养大户”、“公司+种养小区+农户”等林下种养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和产、供、销链条作用。如引导农户与实力雄厚的养殖公司签订养殖合同,由公司统一提供鸡苗和饲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保价回收产品,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带动农户在林下规模养殖具有广西特色的三黄鸡、麻鸡(俗称土鸡)、瑶鸡、乌鸡、凤鸡等,促进林下经济的发展。

此外,应当加快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广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加强林产评估工作,采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集、统一送评、集中评估等办法,解决送评林产量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成本过高等问题;通过已达产(恒产)的林木、林下生产经营项目参保投保的办法,降低广大农户林下生产经营的风险;成立以林业、农技等部门为主导的技术服务组,分片包户,定期下乡开展林下经济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技术骨干和示范户的专业技术水平,解决林农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按照“群众自愿、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以农林生产经营大户为基础,组织专业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实现信息沟通与共享,增强农林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免除广大农民、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后顾之忧。

作者:莫绍深单位:钦州学院社科部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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