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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杂志》2014年第十三期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是以生态环境为“客体”的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而非传统意义上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鉴于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和整体性,所以生态环境损害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即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对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害的赔偿,属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注重对“个人”的有限赔偿。缺乏对环境公益损害、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人类”、“后代人”的赔偿。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清晰、明确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难、举证难、判决难,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维权的积极性,与当前从严治理环境污染的需求不相适应。
走进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廊坊,我们应该更加突出保护生态环境,在已经启动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打造幸福宜居廊坊。
2.1借鉴伦敦治污经验,严格执行生态境保护法律法规1952年12月“伦敦烟雾事件”,一场毒雾夺走了超过1.2万人的生命,在付出血的惨痛教训后,英国政府认真治理环境,展开了一系列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1956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对煤烟等排放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后来又陆续颁布了《制碱等工厂法》、《污染防止法》、《汽车使用条例》等法律,英国治污大约用了10年时间。伦敦治雾霾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治污不仅需要制定完备立法、还需要严格地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治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市政府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始终,并且科学地、前瞻性地制定各种城市发展、城市环境管理的方针政策。我市应对非法排污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电镀、小塑料等小企业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淘汰的污染项目进行严厉查处;重点治理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大气、森林等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考核,严格问责,严肃查办环境污染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让非法排污付出更大代价,让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2.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污染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遇到的最大的“公地悲剧”,也最为难以解决和控制。由于治污需要成本,私人必定千方百计企图把企业成本外部化,“公地”上的个人自由给全体带来了灾难!“公地悲剧”揭示了传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缺陷。环境“公地”与每个个人健康、生活质量密切相关,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和监督,以此来限制产生外部费用的产品的生产,激励有外部效益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政府应完善立法,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社会团体或者机关作为原告,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的诉讼。将原告起诉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行政机关制定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规定非实质性利益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对公民视觉、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的环境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规定事先不缴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规定缴纳很低诉讼费用,建立原告诉讼奖励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广泛推行,对扩大公民、社团组织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意义十分重大。
2.3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廊坊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总量不足是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较为薄弱的一环,但经济发展方面也恰恰是循环经济体系构建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我市经济发展应以可持续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在廊坊市现有的产业基础上,以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为重点,构建起以产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生态产业循环经济体系,通过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来缓解自然资源供给压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完善整个循环经济系统的建设,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日本的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是走循环经济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废物的循环利用问题。实施“最适量生产、最适量消费、最小量废弃的循环经济战略”。日本非常重视运用各种途径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国民关于实现零排放和低排放的环境意识。注重全民环保教育,把每年的十月定为“循环宣传月”,引导市民正确购物和消费,防止过量包装,培养中小学生参与构造良好环境和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积极态度。日本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为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2.4拓宽公众参与环保通道,增强公众参与力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中,除了依赖行政管理与经济调节外,人们越来越重视社区、村镇、社团等公共组织的作用。社区、村镇、社团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政府和企业难以发挥的功能。社区、村镇、社团组织监督成本低,许多监督是一种“顺便的”监督;由于很多环境问题关乎居民利益,社区、村镇的监督积极性主动性也很强。因此,我市应完善环保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社区生态公共地利用以及社区河道的保护中。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公众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也以公众参与对环保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设立环境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与环境污染和破坏作斗争的活动中。强化公众环保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生态城市建设的第一项计划就是普及及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打造“生态廊坊”最关键的就是提高市民的生态意识,通过图书馆、展览、咨询、报告等,使居民了解循环利用等有关生态知识。大力培育社区、社团环保志愿者,推动环保志愿者积极开展环保活动,引领更多的人为建设美丽社区家园倾注热情与精力。
作者:王小娟李鸿雁单位: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