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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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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在食品销售方式从传统的实体交易扩大到新型的互联网交易时,其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令人担忧。针对食品网络交易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在太原市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研,分析调研结果,提出通过建立网络食品信息机制、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和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途径来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网络交易;食品网络信息制度;信用法制建设;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进入千家万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淘宝网、京东商城、1号店等一大批网络平台提供者也随之兴起。食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不合格食品会对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现阶段虽然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食品网络交易安全有了明确规定,但是食品网络交易仍然存在问题,笔者对太原市食品网络消费者采取问卷的方式进行了调研,对此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1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通过网络途径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要求消费者自己承担商品退回的运费。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商品网络经营者负有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的义务。但是,食品不同于其他商品,能直接进入人体并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食品网络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也应该严于其他商品网络经营者。

2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现状

2.1问卷调研

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网络购物由于价格低廉及其便捷性,越来越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食品由于其独特的性质在网络购物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太原市的食品网络消费者进行调研,在居民区和大型商场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对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20岁到34岁的在校学生和工薪阶层,只有18%的消费者选择传统方式购买食品,认为网络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笔者在调查结果中选取了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来进行分析并说明情况。在对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的原因调查过程中,有46%的消费者认为价格较为低廉,24%的消费者选择节约时间,而19%的消费者认为网络购买食品便于比较食品的品种与价格,方便挑选,11%的消费者选择了其他原因。24%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主要关注店铺信誉,31%的消费者主要关注食品质量,56%的消费者则表示网购食品时会综合考虑店铺信誉和食品质量。在网购食品遇到纠纷时,11%的消费者会选择退货,21%的消费者会自认倒霉,13%的消费者会给食品差评,48%的消费者会与食品网络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只有7%的消费者会对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投诉。有75%的消费者认为食品网络交易前景良好,但是需要加强监管。综合调查结果分析,概而言之:首先,大部分消费者有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的经历,其选择网购的主要原因是价格低廉、节省时间、便于挑选。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时主要关注食品网络经营者的店铺信用和食品质量信息。消费者在与食品网络经营者发生纠纷后,主要是通过协商或者投诉方式解决,采用诉讼方式的较少。食品网络交易前景可观,但是需要加强监管。

2.2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现状产生的原因

首先,消费者网上消费时不方便了解食品信息,食品信息掌握有限。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直接接触到食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有限的食品信息来了解食品,不同于在传统的实体店铺,消费者可以实实在在接触到食品,可以了解食品详细的原材料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以及商品的有效保质期限等详细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了解到的信息依赖于食品网络经营者的。一些所谓的“进口食品”,在整个包装上均不提供中文标签和中文信息,有的是国内分装,或者产于某些落后国家或者地区。这种“进口食品”,只能将其称之为“进口包装”。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缺乏与食品网络经营者充分的沟通,只能通过食品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寥寥数语和买家评价来了解所欲购买食品的信息,主动权掌握在卖家手中。其次,不良商家采用“刷信誉”等手段提升店铺信用等级,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在淘宝网上,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选择因素之一是商家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较高的店铺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刷信誉”则是在买家与卖家没有实际交易时,食品网络经营者为了提高店铺信用等级,让消费者作出虚假好评,并给予消费者相应报酬的行为。这个过程实际是模拟交易借助于虚构消费者评价来达到累计交易量和信用额度,以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过程中,由于无法亲自体验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会通过用户评价、信用等级、成交量等筛选工具来选择较为满意的食品网络经营者。网络经营者如果采取“刷信誉”手段获得虚假的信用评价与销售量,普通消费者是没有办法辨别和获知的,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食品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经营者遇到消费者给予其差评时,就会通过给消费者打电话或者是给消费者小额现金让其取消差评。曾经就发生过消费者给予差评,食品网络经营者给其寄冥币或者是裹尸袋等事件。也有食品网络经营者甚至通过网络技术来伪造消费者评价。最后,消费者防范和维权意识薄弱。一是消费者在食品网络交易中忽略验证交易对方的身份,只是将商家信誉和交易量等信息作为选择购买的依据,容易被误导;二是消费者为了省事,缺乏保存交易记录或聊天记录等良好习惯,没有安全防范意识;三是消费者存在投机取巧心理,轻信中奖、钓鱼网站等网络虚假信息,导致财产损失;四是不主动向网络经营者索要发票等相关票据,给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也让自己投诉无门;五是大多数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有质量问题或者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时,往往先与食品网络经营者进行协商,食品经营者也会象征性地给消费者退一部分款项,也有少数消费者会将有问题商品退回,这也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图省事却给食品网络经营者创造了可乘之机,故意利用消费者这种心理来处理掉自己积压的有问题的食品。

3完善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的建议

食品网络交易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需要完善食品网络交易安全制度。

3.1完善食品交易安全信息制度

在食品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食品网络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在对太原市市民的访谈中,也有市民反映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食品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食品网络经营者所描述的食品并不符合,所以消费者就会陷入不知情的劣势地位。经合组织1999年12月的《OECD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指南》明确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食品信息、交易信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要求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第六十二条则对经营者身份信息做出了详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也对交易信息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现有法律对通过网络途径销售的食品信息披露则没有进行详细规定。2016年4月,太原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销售“一票通”追溯制度,实现“以供控购、以购溯源、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链条式管理,有效解决食品经营者购销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但是,这只针对实体店铺的食品销售,没有明确地将食品网络销售纳入监管范围。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完善食品交易安全信息制度:第一,要求所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食品网络经营者必须实事求是地对食品进行描述,严禁夸大其辞、欺瞒作假。食品网络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信息必须与实际相符,因网络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的,食品网络经营者必须对此负责。如果能够认定为网络欺诈行为,食品网络消费者可以要求食品网络经营者三倍返还购物金额以进行补偿。第二,要求公布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必须易于获得。即食品网络经营者在网络公布的信息或者对信息的说明必须使消费者方便获得或查询,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消费者难于获得相关信息。如果查证存在上述问题,可认定未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可以知情权受侵犯为由要求食品网络经营者进行赔偿。如食品网络经营者不进行赔偿,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投诉,网络平台提供者核实之后,可以对食品网络经营者作出退市处理。

3.2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针对“刷信誉”这一虚构食品网络经营者店铺信誉的不良行为,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信用服务机构来评价食品网络经营者的信用水平。在信用评价过程中,结合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评价、审查经营者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购进产品的质量、经营者维持经营水平的实力、业绩对比等多个方面对经营者的信用水平制定详细列表,将该信用列表挂在其经营的页面上。对经营者信用水平综合评价之后划定信用等级,消费者在购物时可以根据其信用等级对经营者的信用水平有一个整体了解。网络信用评价机构应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进行定期评估,重新确立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提高的经营者予以奖励。再者,在进行信用评价过程中,可以邀请消费者参与进来,消费者从自身角度评价经营者的信用水平,这样能够使信用评价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总之,通过提高食品网络经营者的诚信水平,可使食品网络交易获得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根治食品网络交易市场存在的信用欺诈问题。2016年4月,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食品网络交易安全座谈会议。在会议中提出,尽快推出网络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方案,根据食品网络交易安全风险监测、日常监管结果和信用状况,确定食品网络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科学确定监管人员的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着力解决数量多、分散广的食品网络交易安全监管难题。

3.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食品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具有多重身份,既是购买者,又可能是受害者,更是违法行为的监督者。消费者这个巨大的群体如果汇聚力量并运用得当,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如果消费者能够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那么,会大大降低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有问题商品的风险。反之,如果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那么违法经营者就会肆无忌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而没有为消费者设置义务,这意味着消费者也要为自身权利进行争取,不能只是一味地依靠政府和外界力量的支持。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有问题的食品时,不要忍气吞声,助长不法食品网络经营者的气焰,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主动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如有质量问题要进行退货处理。如经营者不同意退货,希望通过返还现金等方式私下解决,则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投诉,如网络平台提供者还不进行处理,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被侵案由消费者收货地法院进行管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结语

食品网络交易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从2016年淘宝双十一购物节的销售金额来看,无线网络销售量惊人,其中食品网络交易量也数目惊人,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网络交易安全则显得更加重要,而当前我国食品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政府、网络监管者、店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四位一体的积极参与,努力构建网售食品安全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打造优良的网络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1]戚建刚.向权力说真相: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之运用[J].江淮论坛,201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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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3.

[5]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37—141.

作者:刘红霞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