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纳税论文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针对财政支出对纳税遵从的影响,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政府收入和支出体系。
由于财政契约和委托关系的存在,政府应当在一定程度和层面上从纳税人心理出发,考虑公平在纳税人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导向作用,响应服务于民的民生财政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财政收支行为。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首先收入方面,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经验和理念改进税收制度,以减少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分配不均和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均的状况;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源;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纯公共商品和混合公共商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健全管理制度以遏制和杜绝乱收费现象;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应以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模式;规范制度外财政,建立完整统一的预算体系,同时实现财政收入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其次支出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支出规模,矫正“越位”和“缺位”,调整支出结构,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项目,财政应该退出而交由市场负责;支出重心向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科学等领域转移,全面实现民生财政,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同时,切实的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接受人民监督,定期举行纳税人座谈和听证会,使人民体会到其缴纳的税款用到了实处。
2.树立以人为本、诚信和法治的政府形象。
以人为本是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全新的服务型政府,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广泛的听取民意,民主科学地制定和执行各项决议和政策,简化行政手续,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诚信是指政府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职能,办事讲求效率和质量,政府工作人员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如果政府仅仅依靠单方面地期望或是要求纳税人诚信、积极自愿纳税,并且凭借其政治权利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来规范纳税人的行为是很难从根本上实现高纳税遵从度的,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的诚信危机。法治是指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使得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若不能有效地履行政府职能,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商品和服务,或者存在资源浪费和腐败,必然会失去公众的支持,公众就可能消极的对待自己的纳税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有义务宣传和弘扬诚信理念,坚决打击和防止腐败,严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心和满意度,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互信互利,从而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3.推进税收文化建设。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税收文化多强调集体主义价值观,要求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国家利益,纳税人的义务感沉重,缺乏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而纳税遵从一向是以道德为导向的,不同于西方严密和理性的特征。税收从根本上是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强制性的移转,且无直接的、显现的对等给付,是纳税主体的一种负担,各类市场主体或其他相关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希望税负尽可能低,税后的收益尽可能高。面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矛盾,道德约束的软约束与我国税收法治观念的淡薄无疑很难冲破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因此政府首先应当努力实现预算支出的公开化,税收支出的透明化,使纳税人知道自己的利益与政府的行为息息相关,使纳税人感到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而纳税。其次应当对公民的纳税观念进行合理的引导,例如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和每个纳税人中间,一方面培养其正确的纳税观,只有当纳税人认识并感受到自己确实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和服务而纳税,并且缴款纳税是在为自己的一部分消费付费,并且政府征税是通过纳税人的一致同意才进行的,纳税人对于税收的态度和缴纳税款的积极性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另一方面进行财政税收教育,将税收与公共支出“一来一去”的关系等常识融入纳税人日常涉税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度,更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当然,税收宣传应当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区分不同纳税人群体,通过举办税收座谈会、培训、演讲比赛、税收知识竞赛等活动消除纳税人错误或消极的税收观念,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消除普遍存在的偷、逃税侥幸心理,以优化税收环境,形成积极纳税、护税的社会氛围。
作者:任晓清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审计局
(一)充分、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行业原先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中除了部分改革后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的优惠政策,其他的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支持某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不随税收项目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营改增”的试点推行当中,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符合营业税免税政策的,“营改增”后仍然继续享受免征政策;针对营业税减免政策,试点方案适当进行调整,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大幅增加税负的行业,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减少“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是分阶段、有步骤、循序渐进地,为了保证该方案实现预期效果,并最大限度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会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及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功能,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即企业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之内,选择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充分考虑规模经济的同时,合理控制企业规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纳税水平不一样,如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以所有者为纳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像公司制企业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了公司上下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企业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纳税负担。以增值税为例,该税种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使其采用不同的纳税核算方法和税率,体现对小规模企业的政策支持。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万或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同样体现类似的政策倾斜,其明确规定小规模企业采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规模的企业则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时,应当科学地衡量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效应是否大于规模扩大导致的纳税负担的增加。因为一旦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增加纳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三)选择合理供应商,加强纳税筹划
随着产业分工日益精细化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除了个别设计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或需要较大组织规模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行业,竞争经济已经慢慢在很多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经销商一般都呈现竞争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市场行为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合作伙伴。“营改增”的推行与实施,扩大增值税纳税对象的范围。增值税的核算是可以通过原材料等进项税抵扣产品或服务的销项税,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企业必须依据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核算。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担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并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发票,充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功能。“营改增”的推行实施加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企业不仅可以用原材料等进项税进行抵扣,也可以在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支出方面进行抵扣。因此合理的选择供应商是加强纳税筹划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在“营改增”的实行加大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情况下。
作者:黄秀英单位: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一、英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
(一)以服务促进纳税遵从英国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成功地移植了企业客户管理理念。税务部门内部设立客户关系经理,既负责协调税企关系,及时化解征纳双方认知差异或误解,又加强对企业营运的了解,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管理。不仅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还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办公透明度,改善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纳税遵从。
(二)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效英国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和企业规模两个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开发互动工具使客户能够自我服务,以尽量减少服务总成本;对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使用风险工具干预违规行为,实施税务检查和审计,产生威慑,让迟缴或不申报的纳税人承担严重后果。英国非常重视对大企业的服务管理,对全国排名前2000位的大企业派驻客户关系经理,与企业共同办公,开展专家指引、风险评估、沟通反馈、优化流程、税收审计等工作,核心是开展风险评估,引导纳税遵从;对中小企业通过历史记录审计发现是否存在风险,经过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税收问题。
(三)税务行业管理健全,实现多方共赢在英国,税务行业发展历史较长,社会认可度高。英国税务部门对于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比较严格,依据法律对税务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和规范,对于税务的不端违规行为处罚严厉。英国税务的行业管理以特许注册税务师公会为主,行业管理制度健全。英国税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较高的客观公正性和可信任度,内部运作规范,品牌形象良好。他们依靠专业优势,积极与税务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服务、为修改税法建言,走上了一条独立发展道路。
二、英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启示
明晰的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先进的客户服务理念、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独立发展的税务,形成了英国税收征管的鲜明特点。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分析借鉴英国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水平。
(一)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英国纳税人自行估税体系完善,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的申报提示,在申报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入自行申报系统,填报各项应税行为和指标,最终系统自动估算出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只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各类应税行为和指标进行审核即完成了税收评定工作,优化了征纳税收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结合我国实际,首先,税务部门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要把诚信纳税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使“缴税是纳税人自己的事”这一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流程再造、以及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精简税收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办税流程;简并规范涉税文书报表;减少直至取消纳税人申报前的各种核准性、监管性制度安排和管理活动。第三,强化纳税评估。有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应有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统一规范纳税评估流程;完善优化纳税评估指标;提升税务部门涉税风险应对能力,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
(二)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英国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渠道广泛,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银行支付系统、政府主导的公司登记网站、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申报、会计师在报告中对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获取纳税人重要信息的渠道。针对我国“信息管税”的现状,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涉税信息的获取。限制现金流通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银行信息和支付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税收风险监控识别水平。第三,要加强涉税信息的管理。按照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存储到信息加工、信息分析、信息利用和信息反馈等环节,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强化内外信息分析利用,以稳定持续、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支撑纳税服务、税收征管。
一、高校进行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在“营改增”之前,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之后,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理论上说,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进入第二阶段,即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行业(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营改增”以来,各高校也应开始“营改增”转换。但据笔者调研发现,部分高校积极响应,已全面缴纳增值税;也有一些高校因为科研规模小、财务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尚未启动“营改增”程序。对于高校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选择哪种流转税更为有利是其纳税筹划的关键。
(二)税法中的一些可选择性规定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由此可见,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即使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可选择性规定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科研经费数额的快速增长使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有利可图我国自“十一五”规划以来,科技经费总支出由2006年的300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4亿元,平均年增长近2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从2006年的1.42%,增长到2012年的1.98%,[1,2]我国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连年巨增的科研经费支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用款单位做好款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高校作为科研大户,其科研项目经费也逐年增加。为了管好、用好科研经费,高校财务部门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四)高校财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工队伍发展较快,人员素质也有所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队伍也随之不断更新和扩充,人员素质持续提高,这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
二、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流转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1.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某一高校在“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假设其一次横向技术研发获得收入800000元,“营改增”之前税收情况如下。2.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资格的税收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17%、13%、11%、6%四档,其中与高校横向课题有关的税率为6%。高校按月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本月购进的实验材料和设备均可按17%抵扣进项税。设本月该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额相同时,其购入的实验材料和设备总额应为X元。可见,在进项税率17%的情况下,如果购进的材料和设备占到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以上,高校即可考虑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可抵扣金额低于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导致进项税额很少时,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更为合理。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高校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3%、11%、6%时的可抵扣临界值。实际可抵扣金额大于可抵扣临界值时,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亦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讨论可以看出,高校应根据其规模、经济业务特点等来选择纳税人资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前文已经列举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在税收筹划时应尽量创造机会去符合这些优惠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优惠政策是税法上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免税项目,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免税”的规定。但另一些减免税项目是依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免税的,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审核并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下简称“四技合同”)”,这一规定不但要求转让方(或受托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紧密相关的,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另外“四技合同”还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高校财会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应熟悉税法政策和规定,掌握其约束条件、审批程序,以便指导具体业务人员积极争取免税机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其他方式的纳税筹划高校还可利用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销售额的筹划,要做到不将本来与提供劳务无关的事项与提供劳务人为地联在一起,从而增加价外费用;进项税的筹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多的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尽快抵扣的目的,等等。
一、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通过对增值税的“节税点”筹划如果相关企业在性质上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其属于一般纳税人抑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层面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其出现的税负也相对较大。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进行税务的筹划。众所周知增长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目金额的差)÷销售收入之比值,可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平衡点,销售收入×增长率×17%=销售收入×3%,得出增长率为17.65%。即当增长率低于17.65%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缴纳,可起到一定节税作用。当企业增长率大于17.65%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主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平衡点,得出其节税点可通过规避平台,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例如,A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12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假设营业收入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会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1100+200)×17%-100=121W,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121×10%=12.10W,企业应纳税额总计为133.1W;如企业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17%-100=87W,应缴纳营业税则为200×3%=3W,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即为:(87+3)×10%=9W,应纳税额合计为:87+3+9=99W。采用单独核算可节约税金为133.1-99=34.1W,节税效果明显。此外,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若是非应税的劳务金额很大的,就一定要对成立的公司进行单独的考虑。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先去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是因为一般发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业就要加付税款,无故提升了纳税压力。但是对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说,由于其可以进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对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另外,从2009年1月开始,对于增值税适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新设备的选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进行计算的。因此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转型的有利政策,通过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来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能够强化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提升盈利水平。(四)利用优惠政策实现节税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上,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低税率、减免税项目、部分起征点优惠等。例如,对于低税率来说,可以享受到13%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以及杂志等;对于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则包括:古旧图书与避孕药品等;下岗职工、个体的工商户则要采取起征点的纳税优惠政策等等。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将这些优惠的条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便于获取到较低的价格进行商品选购,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竞争力。而对于出口货物,其零税率概念,主要指的是:所出口的货物,其整体性税负为零。因此不但在出口时不用纳税,还可以获得之前环节缴纳税款的优惠退还。企业在利用这项政策后,进一步将货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与规定的货物相符合的则要积极出口,确保收入的有效增加。
二、结束语
通过对上面的分析,该企业一定要将税收看成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成本,利用科学合理又合法的财务安排,抑或是有效的经营安排来达到成本的降低。将税收的法律制度进行正确的运用,进一步来确保自身的权益,将税务的风险有效的降低,有效的规避税收所造成的滞纳金以及罚款。
作者:杨东旭单位: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现状分析
(一)税源监管体系不完善1.税源监管专业化程度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包括税源分类专业化、税务事项专业化及管理人员专业化;税源监管专业化的条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化和税务管理信息化。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不仅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尚未真正构建,同时也不具备实施税源监管专业化的两大条件,而且也没有形成实现税源监管专业化的配套措施,如明晰税源监管岗责配置、完善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健全的纳税工作评估机制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进展缓慢,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等因素给我国税源带来的高流动性要求。2.重点税源监管不到位重点税源主要是指纳税额度较高的大企业。大企业通常具有生产经营范围广、组织机构复杂、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等特点,其纳税金额大,涉及税种多,涉税问题广泛,税务、会计处理复杂,加之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税收征管人员意识淡薄,因此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税源监管的效率一直不高,有效监管执行力度较弱,造成大企业税务法律风险和税务经济风险长期居高不下,税款流失问题较为严重(张伦俊等,2010)。3.缺少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是指税务机关用来预防和识别企业税收风险的实现机制。目前,我国税源监管风险预警机制处于缺位状态,也没有形成企业税收风险识别体系;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机构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的监管工作配置和人员分配的差异性不大,趋于平均分配,加剧了税源监管风险。
(二)税收征管组织架构有待健全1.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程度低我国税务管理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呈现上窄下宽的五层“金字塔”的结构特征,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层级重叠,一体化程度偏低。主要表现为:(1)征、管、查机构的权力与职能分配模糊不清,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问题较为严重;(2)岗位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有所欠缺,税收征管人员的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称,人员结构冗杂;(3)究责机制形式化、简单化,责任不能落实到每一税收征管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性约束;(4)征、管、查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现状是平均分配人员,导致有的部门人浮于事,有的部门岗位人员不足(朱晨竣,2011)。另外,征、管、查三方信息共享程度低,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不够,协调能力相对较弱,进一步加大了实现税收征管组织机构一体化的难度。2.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模式的有机因子,对于融洽税收征纳关系,减少摩擦,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和税款征收率,保证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服务好每一位纳税人,保证高质量的工作环境来提高服务质效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主要表现为:(1)税收征管人员缺少纳税服务观念,没有主动服务意识。(2)纳税服务的提供层次较低,不能有效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一方面,目前所倡导的个性化服务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纳税服务手段落后,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较低。(3)纳税人自身对获取纳税服务的维权意识淡薄,在税收征管中基本处于被动地位。(4)没有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在税收征管工作考核中,税收执法、征管质量是考核重点,而纳税服务往往被忽视(谭韵,2012)。3.税收执行权缺位,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目前,我国税收执行在法律制度、征管人员素质和外部环境方面存在诸多缺位和越位问题,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尚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层次偏低,程序法的设计相对滞后,税收的规范性文件有失严谨,存在交叉甚至矛盾问题,形成了潜在的执法风险(邓孟秋,2007)。2012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行政强制法》,其对查封、扣押、划拨、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存在不一致,甚至出现冲突和矛盾现象,且两部法律层级相等,这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难题,导致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风险。(2)税收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其一,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责任的主观认识不足,在税收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其二,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的熟悉度不高,对执法程序不甚了解,凭经验、凭关系进行执法的问题普遍存在,形成执法风险;其三,有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滋生腐败,法制观念淡薄,进行违规操作,加剧执法风险(陈国英,2010)。(3)外部环境因素。其一,一些税务机关长期存在“收入至上”理念,在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数字”的压力下,违规操作也要完成收入任务;其二,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行为能力日益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潜在执法风险加大;其三,一些外部机构加强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管督查,致使潜在执法风险易于转为实际法律责任。
(三)信息化统一征管平台尚未完全建立信息化统一征管平台包括信息采集机制、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统一交换平台,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有效沟通渠道(梁季,2007)。其中,在信息采集机制方面,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纳税人主动申报制度。依据理性经济人理论,纳税人在避税利益驱动下不可能将真实涉税信息完全申报给税务机关;而且我国税法条文繁琐、征管程序复杂,限制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自主性,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完全共享。在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方面,我国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使得税务机关内部三方面信息不能相互共享,也不能实现跨区域共享;加之,国、地税机关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沟通机制,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立。税务机关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部门之间欠缺有效的沟通渠道,各部门均使用自己的信息系统,形成了信息割据格局,加大了税务机关查调、甄别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难度,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另外,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技术层面,税务机关只重视硬件设备的显性投入,忽视综合管理软件研发的“软”能力建设与应用。信息化是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技术和工具依托,若信息化程度低,势必影响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国外税源专业化管理现状分析
国外特别是OECD国家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税务实践,均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效。
(一)国外税源监管的现状国际上,各国注重税源分类管理和税收风险预警,特别强调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其纳税风险评估,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首先,在税源分类管理上,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三类,分别进行监控,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税务局将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阿根廷税务局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其次,在纳税风险评估上,新加坡税务局将纳税风险评估作为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虽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但同时也会增加税收风险,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进行纳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税务当局、银行、海关、移民局协作执行。具体操作上,将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到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报告中主要包含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根据报告结果,税务当局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进行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实行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于抵触税法、纳税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则具有强制性。
(二)国外税务组织机构的现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税务组织的构建上普遍倾向于实行扁平化形式,并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作为税务人员的神圣使命。美国税务系统由三级构成:第一级设在首都华盛顿的税务总局,第二级是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七个大区税务局,第三级是在大区税务局下设63个税务分局,共辖900多个基层分局,并在全国设立10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美国税务机构层级少、设置科学合理,在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化体系。爱尔兰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税务机构设置上遵循市场化、高效率及以纳税人为服务对象的原则,将税务机构界定为服务性机构,对组织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根据税源和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将机构精简为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减少了管理层次。在纳税服务上,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纳税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收征管能力。新加坡设立了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包括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都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第一篇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中实施的意义
(一)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目前,存在两种方法来减轻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即非法逃税和合理避税。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目的,但是针对非法逃税所要付出的成本高且风险较大,一旦应用成功必然会侵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一旦应用失败,企业也会背负巨大的罚款,并且严重损坏企业的公众形象,成为舆论指责的焦点,严重的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而纳税筹划作为一个能够实现国家与企业利益共赢的重要途径,与当今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反而能极大的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的缴纳税收。
(二)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财务利益
纳税筹划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对于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财务利益有着巨大的推动力。因为税收作为计算企业利润的减项,必然会对企业财务的整体状况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如果企业能够很好的进行纳税筹划,这会更好的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加企业的财务收益。另一方面,合理的纳税筹划还可以使企业避开纳税陷阱,只要在是不影响国家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尽量的减少那些界定不清晰的和可以不用缴纳的税收,最大程度的来降低企业税负。
(三)不断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在整个纳税筹划执行的过程之中,为了减少税负,必然需要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使之能达到企业的成本、支出与利润之间的最优,进而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当然在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中,财务工作人员依然需要记账、报送报告、进行纳税申报等环节,这样对于提升企业的会计水平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纳税筹划最为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完成直接关乎企业的财务利益,由此,合理高效的完成纳税筹划活动对于提升综合的财务管理水平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