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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哲学观变革的资源环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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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哲学观变革的资源环境论文

一、从经济法律观到生态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是直接将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原则。这是一种经济法律观。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但更要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才是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其实,并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自然资源环境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为相对于经济来说,自然资源环境更为基础,它是经济基础的基础,对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然资源环境是体,经济是用,经济只不过是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占有、开发、转化和利用。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自然资源环境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没有自然资源环境作基础,经济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经济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们应深刻地认识到自然资源环境这一终极基础对于上层建筑包括法律等的决定作用,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念变革为自然资源环境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经济法律观,片面地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它把自然资源环境简化为经济,把经济视为唯一尺度,目中无它。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才值得考虑,舍此,都是毫无经济价值的东西而不屑一顾。如此势利地看待自然资源环境,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短视性,因为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无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并非人们认为其没有经济价值就真的没有经济价值,也并非它们在当下没有经济价值就永远没有经济价值。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歧视破坏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整体性和和谐性,破坏了生态系统,使其不能内在平衡、生生不息。这种经济观貌似经济其实很不经济,是竭泽而渔、釜底抽薪,严重地损毁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根源。

由于现代经济主要是市场经济,所以现代经济法律观主要是市场经济法律观。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它追逐利润的极大化,极大化的普遍方式常常是对自然资源环境只索取不保护,或者采取排污等方式把成本转嫁给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使人更加见钱眼开、利令智昏,更加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优胜劣汰的铁律下,不进则退,它迫使人们永不知足、永不停歇地去开辟市场、创造市场,商品不断地更新换代,有的是“换汤不换药”,导致物事频仍,快速折旧,未尽其用,如电子产品等就是如此。这不仅很不经济,而且严重地危害自然资源环境,既浪费自然资源环境,又污染自然资源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它使人大干快上、急功近利、甚至揠苗助长。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越了自然资源环境的自然进程,超过了自然资源环境的承载程度和修复能力,直接导致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这种经济效率导致自然资源环境的衰退、枯竭,看似效率实乃速朽。市场经济是一种科技经济,与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等相比,它最具科技含量,也最有威力征服和改造自然资源环境,它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前所未有,自然力量已不敌科技力量。严格说来,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就是从工业革命、科技进步开始的。

这种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经济观,与生态观是严重对立的,不但很不经济,而且从根本上侵蚀了经济的基础,使经济发展不但不可持续,而且前功尽弃。必须实现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生态观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持续的源泉。目前,人们不仅认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而且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人们的世界观从经济观向生态观的变革,相应地也要从经济法律观向生态法律观变革,对法律制度不仅甚至主要不是经济分析和效率追求,而是生态评价和生态预防,为此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重大的变革,让法律制度生态化,用清新空气驱逐法律身上的铜臭气味。不是经济观而是生态观才是科学的法律世界观。

二、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

马克思主义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见物不见人。①但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在分析经济关系时,甚至在分析一切问题时都见人不见物,以为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人的根本,才是深刻入理。但任何极端都是片面的,真理往往在两极中间,分析问题的真确方法是见人亦见物。因为人是一种物质性存在,根本就没有无物之人和无物之人与人的关系,人的独立平等、权利自由等都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物之如何直接决定着人之如何,物之不存,人将焉附?物之不见,焉能见人?不见物,就不能见人。由于见人不见物,目中无物,人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无物的世界,只剩孤零零、光秃秃的人,不依于物的人;人是万物之主宰,自然资源环境只是人所主宰的对象;一切为了人,为了人,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人定胜天。但“物极必反”,人怎样对待物,反过来物就怎样对待人。人们没有把自然资源环境放在眼里,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把人融入其中?人不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又怎么可能尊重和保护人?可以说,目前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以及它对人类的报复,正是源于长期以来的见人不见物、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极端漠视。

要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就必须实现从见人不见物到见人亦见物的重大变革。物是人之所依,物是人与人之间的牵线人和黏合剂,人与人的关系,几乎都是以物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几乎没有无物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随着物的丰富发展而丰富发展的,由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物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这直接导致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后者之物远比前者之物丰富复杂,从而决定了后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远比前者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丰富复杂。要认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不能就人论人,而应透过物去看人,以物度人。物是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基本视角,一面镜子,见物以见人,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物不是一般的物,而是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的栖身家园、衣食父母、生存基础和发展前提。自然资源环境的上述性质决定了,一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在自然资源环境中得丧变更的,立足其中才有客观真实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类根本不可能无视自然资源环境,充其量只是对它熟视无睹。无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人类就会迷失家园而无家可归,就会无处安身立命,就不能生存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不是一般的物,它不仅是先决性、客观性的存在,而且是拟人化、意志化的存在,因此人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物那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反过来自然资源环境就怎样对待人,这种反作用力使得理性的人不敢慢待自然资源环境。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认识自己和检讨自己的一面镜子,人怎样对待自然资源环境是人性、人的德性的试金石,自然资源环境演化史构成了人类的道德谱系。自然资源环境教育了人,教育人类必须善待自然资源环境,善待自然资源环境正是善待人类自己。人们正是在不断改善对自然资源环境的态度和关系上不断地发展完善自己的,如从“天人相参”到“天人相斥”,再到“天人相睦”,最后实现“天人合一”。①在这些演进过程中,人才真正成之为人。见人亦见物,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最终目标———天人合一。

三、从部门法到基础法

自然资源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我国直到不久前才刚刚将其忝列为十六门核心课中的最后一门,这还得益于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为我国的“五大建设”之一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自然资源环境法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并且是一个新兴的、一直处于边缘状态、只是随着自然资源环境问题严重起来才日益受到重视的一个法律部门。这是对自然资源环境法的极大误解。其实,自然资源环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部门,它还孕育着、体现为一套与传统法律部门及其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大有不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调整原则,集中地说就是生态观。哲学的意义在于其普遍性,法哲学的意义在于其普适性,自然资源环境法哲学的意义在于它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值得广泛借鉴和普遍遵循的生态观。生态观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所面临的自然资源环境困境的理性反思、时代精神和必由之路。生态观已成为当代人最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一,也应是当代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一。正因为自然资源环境法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生态观,为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成为许多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的共同基础,所以自然资源环境法已由部门法升华为基础法。

生态观应是当代所有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的核心元素,生态化是未来法律的发展方向。从这个角度看,一切法律部门都应生态化,都是程度不等的生态法。如目前已有人提出了“绿色民法典”的主张。但我认为,可以而且应该“绿色”或“绿化”的法律部门绝不仅仅是民法典,还应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诉讼法等许多法律部门,乃至一切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毋庸讳言,我们过去和现在的许多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都是非生态的,也可以说是无生态观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最起码缺乏明确的主导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观念,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环境法得不到重视就是明证。我们应以生态观为抓手对当代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的改造和重构。绿色的法律才能为人们、人类缔造绿色的家园,在绿色的家园里人类才能生生不息、持续发展。法律绿化是自然资源环境法对其他法律部门及其法律体系的重要启示和重大贡献。

作者:邱本谢遥单位:温州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