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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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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

摘要:

乡规民约是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群众自治的社会规范,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远的影响。它不仅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而且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呈现出推动乡村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乡村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乡村先进文化建设、乡村生态环境建设的价值特质。如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乡村成为时代的主题,乡规民约如何更好发挥其有利影响,同时克服自身局限性,顺应时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乡规民约;有效利用

乡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起着维护乡村秩序、传承乡村文化的作用,它是历朝历代村民规范道德、约束行为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不健全的时代代表起着法律的效力。它能够在中国乡村几千年不倒,并成为治理农村的“长治久安”之策,与它自身起源于农村、起源于基本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经济、政治、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在乡村中乡规民约在村民的管理、调控中还是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乡规民约的研究成为了村民自治方针中重要的研究内容。自20世纪90年代相关法律的提出,乡规民约在学界的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有的学者经过长期的实地考察,针对乡规民约在中国农村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研究;还有的从理论上对乡规民约和国家相关法律二者关系进行研究;还有的在村民自治政策下对乡规民约的内涵、性质进行研究;还有的学者从历史中去找寻乡约民规的发展变化、传承方式。有人说:新农村建设使乡约民规走向了十字路口,但是它仍在顽强坚守属于自己的领地,村民也更加熟悉它、信任它,并希望它在新时期发挥新的能量,这就需要它作出时代背景下的转变。乡规民约作为传统的村民自治约束规范与法律法规不同,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这也是它经久不衰的原因,因此,加强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发挥出其特有的价值,是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保障。

一、乡规民约的特点

(一)乡规民约具有地域性。中国在古展的过程中,生活在同一地区的人会根据人群的生活习俗、特定的地区制定一套约束人语言、行为的规范,这种约束的制定是长期历史形成的,人们共同遵守这套乡规民约,信任它、维护它,以至于形成了村民自治的历史结构。由于乡规民约是由特定人群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约束规范,因此,它具有排他性,也就是仅限于内部成员。例如:在不同地域的村庄乡规民约不尽相同,还有的临近村庄乡规民约都不一样。一种全国通用的乡规民约只存在想象之中,在自然变革的状态下,只要村庄不消失,乡规民约就会不一致。

(二)乡规民约具有模糊性和非正式性。我国自古以来对乡村就实行村民自治的方针,而乡规民约的制定主要是由宗族首领、乡绅,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为了更加便于自己的解释,他们往往会将乡规民约制定的比较模糊。而在以前,人们大多不识字,村民对乡规民约的了解大都通过口口相传,依靠对一些问题的判处结果来进行乡规民约的理解,因此,乡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正因为乡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人情、天理、道德的左右,族长、乡绅对结果的判罚也有很大的影响。

(三)乡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和管辖范围。农村自制组织协调有效运作的准则进行集合就是乡规民约,代表着全体村民的认可,它不是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而是地方风俗习惯的延伸,以道德为主要内容,对村民进行约束。乡村的事物处理起来要涉及到风俗、信仰、道德、邻里等一大堆问题,国家即使有法律条文,也很难去解决。因此,乡规民约在一开始就成为了村民自治的规范基础,极具地方性,在法律效力上与国家法律既有联系又很不同。主要表现在:它与国家法律互为补充,但是国家法律尽量避免去干扰它,能用乡规民俗解决的尽量不使用法律手段。如果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将乡规民约视为不正当规范,就会越俎代庖,将国家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政策打乱,造成乡村管理混乱,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二、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有效利用

(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特点有助于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乡规民约是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逐渐形成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规范,具有自愿制定、乡民自主的特点,类似于民间法、习惯法,起着自我道德约束管理的作用。在一些乡村,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乡规民约》,并配有严格的执行组织、执行措施,如果乡民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我国经过这么多年的村民自治建设,农民的自我监督、管理、服务意识已经足够,但是在较为落后的乡村社会,传统观念严重,传统恶习积重难返,这就需要乡规民约来进行规范,培养村民的现代化观念,改变其责任意识,推动村庄的现代化前进。

(二)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推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国家法律是将全国各族人民、各个地区人民、各个信仰的人民置于同一框架内,共同遵守同一条款。但是,乡村社会要复杂得多,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有着不同的文化传承,这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此外,国家的人力、财力、物力有限,要想加大法律的推广就需要国家资本的大量投入,收效还不一定好。因此,实行乡村社会自治,使乡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这对乡村的治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乡规民约与法律的联系,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管理,有助于依法守法社会风气的形成,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有助于维护乡村治安,提升村民整体道德素质。在信息传播手段不发达的古代,乡规民约多采用“告示”、“榜文”等形式来传播是非信息,让乡民知道哪些是不对的、哪些是该受到奖励的,这对惩治犯罪、明确是非、除恶扬善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基础。在当代,乡规民约更多与道德绑在一起,以社会法律为指导,目的是保护社会善的一面,惩治社会恶的一面,是社会向着和谐、安定有序方向发展。乡规民约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创造了属于时代的新形式,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可以增强乡民遵守道德自觉性,有助于加强乡民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约束,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四)乡规民约具有调控社会的作用,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出的全面发展目标就是: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生活宽裕、管理民主、村容整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乡规民约承载着道德、文化、信仰、习俗等广泛的内容,比如:孝顺父母、鼓励家耕、保护生态、和睦邻里等。乡规民约有助于调控社会的内涵就是在法律无法触及的地方进行规范,对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问题进行调整,比如:打架、斗殴、家暴、偷盗、虐待等,乡规民约要比法律更加具有效力。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我们不能够将乡规民约一刀切,认为它不符合现代社会,社会是走向了现代化,但是人的观念、生活形态还需要慢慢改变。乡规民约具有维护乡村日常生活的秩序作用,是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在维护地区风俗、信仰、习惯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充分对乡规民约的特点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加强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有效利用,推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2004,4

[2]刘建荣.乡规民约的法治功用及其当代价值[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

[3]吴冬梅.乡规民约的合理性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协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2,2•44•

作者:韩巧 燕姜 文静 任云飞 单位:河北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