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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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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合作社与新农村建设分析

摘要:

发端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思想经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探索从空想变为科学,进而成为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合作社实践。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社实践和理论资源,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社会主义;合作社;新农村建设

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载体。联系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实践,分析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及其实践轨迹

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的创立是由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完成的。但其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16—19世纪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比如欧文就曾经在美国兴办过“新和谐公社”。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合作社已经开始在欧洲各国普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概括地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与他们对于未来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中的“合作社”具有三重功效:一是具有向未来社会“过渡”的革命意义。他们设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从封建地主和富农手中夺取土地,然后将其变成社会财产,必须由无产阶级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把农民吸引到革命方面来,同时,促使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实现转变。恩格斯曾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2]二是作为发展经济的一种社会化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谈到合作运动时说:“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3]三是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即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的一种有效经济形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4]

应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是立足于经济高度发达的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而提出来的。而将这种理论率先发展为一种深刻的实践的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诞生的苏维埃俄国(即后来的苏联)。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集中反映列宁合作社理论的是他所口授的《论合作社》一文。《论合作社》一文,总结了十月革命以来,特别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发展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完整地提出了关于通过合作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想。第一,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行合作社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二,合作社体现了私人利益和国家检查监督、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结合;第三,合作社是小生产者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好形式;第四,在苏维埃制度下,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五,把对农民的文化工作与全面实现合作化联系起来。同时,列宁也认识到在现实俄国经济、文化等落后情况下,“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这就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5]列宁的合作社理论立足于苏维埃俄国的实际,在俄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但是,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他领导的农业集体化,在全面集体化实现后,使从1920年开始实施的新经济政策就完全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去实现小农经济的完全替代。这必然表现为农业集体化不经过合作化的初级形式而直接使个体农民转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里的集体农民,这就必然使农业集体化没有真正实行自愿原则,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全盘集体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制对后来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了直接、巨大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始终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导者,并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提出于土地革命时期,从那以后,党在农村一直把合作社当作在经济上组织农民的最重要形式和主要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52年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已完成任务后,如何把几亿农民引上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关乎中国革命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应该说,和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农业合作化逐步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在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方面,提出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多方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一是把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反对强迫命令;三是加强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正确把握在合作化时期的农村阶级政策。但是,由于对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完成的,这就难免使得后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这样那样的失误和偏差。1955年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产生的高级社在1958年被合并组成“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大办”的运动。在此,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合作社实践也就彻底偏离了它的正确发展轨道。运动很快就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化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引起了灾难性的后果。农业、农村、农民受到严重的伤害。“优越性”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怀疑。形势迫使国家在原来的政策基础上后退。后来,经过调整,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一体制成为中国农村一直沿袭到“十年动乱”结束以后的基本经济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政社分设任务的完成,就成为历史。以这场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为开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发生重大变革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起来。它们以个体的农民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开展生产、经营、分配、管理为重点的互助活动。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领域内两大矛盾运动的产物。一是在市场流通领域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的矛盾;二是生产生活发展与实现农村共同富裕要求的矛盾。立足于这两类矛盾,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以两类形式而发展。第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快速发展。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的利益共同体,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基本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第二,就是在生产领域内以农民土地或身份入股,因地制宜,立足于农村社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勃兴。这在目前一些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地区比较典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深刻实践以及与国际合作运动的频繁经验交流和学术理论界的积极探讨为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的继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思想和元素。

二、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本质分析

可见,无论是在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合作社的发展与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特别是与落后国家基础之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发展紧密相关。合作社的运动目标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一致性。但在不同的体制环境中有着不同的发展命运。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合作社从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历史与理论轨迹来看,在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组织与两类主体密切关联,一是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乡村组织。二是农民所代表的农户。合作社不是一个抽象的符号,从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合作社的组成成员来看,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社员组成的,主要是农民。那么,合作社的废立兴衰就与两个利益主体密切相关,一个是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一个是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联。正是因为存在着与这两类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所以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伴随着这两类主体在利益上的不断的博弈。显然,当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与农户个体权利通过合作社作为中介而相联系并相遇时,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就是机遇与风险并存,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有可能对合作社社员个人权利起着保护作用,也有可能对合作社社员的个人权利造成侵蚀。而合作社社员的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关键是看合作社自身是在行政权力的翅膀下还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独立运动。合作社社员权利要得到维护关键是要把合作社的发展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具体来说,合作社有两种运动方式是:一种是国有化方式,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或政社合一,斯大林时代的集体农庄和中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出现的高级社(成为后来的基础)是典型代表;一种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前提,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社。这一种在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初期和市场经济国家存在。

(二)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本质分析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来看,到目前,社会主义已经历了两种经济体制,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始终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其显著特点是,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是通过国家计划主导来实现的,这是其一;第二,国家对资源的配置采用的是计划手段,而非市场手段;第三,由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国有化和行政化色彩浓厚,所以,合作社之外并不存在一个比较发达的市场体系。国家的角色定位导致的后果是:首先,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要服从国家的意志,并凭借对资源配置的权力来服务于这种战略;其次,国家与农民在力量和信息上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最后,农民在是否入社和退社权利的选择上没有自由。因为人的权利已经成了行政权力的附属品。特别是在新中国历史上,当“合作社”进入到“”这个阶段之后,“”之外不存在一个可供农民选择参加的合作性质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作社”必定要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就历史来看,无论是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实践,还是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践,尽管,都在当时表现出较强的制度性优势;尽管,都是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步骤,但由于后来都沿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方向运动,都是把合作社作为一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手段,所以最终结果是:合作社承担了实现农村公有化的理想角色,合作社与公社一体化。从理论上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才能实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才能坚持合作制的首要原则:自愿性。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和我国农村的改革实践可以证明这一点。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合作社的原则不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调节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产权清晰的现代市场活动主体,蕴涵着平等、自由、竞争的契约性关系。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是“社员利益共同体”。合作社这种“社员利益共同体”作为一种市场活动的主体,既存在着与国家、企业、农户等主体的外部性契约关系,也存在着合作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内部性契约关系。合作社内部基于自愿性的契约关系从本质上更要求订立契约的双方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的缔约地位。要实现这种缔约平等地位,只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实现。最关键的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在多种经济成分主体并存和多个独立经济主体并存的情况下,社员就有选择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有参加这种社和那种社的自由。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法完全实现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可见,在“国家—合作社—农民”这一组关系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国家—合作社”这样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利益关联。由于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直接配置资源,所以,合作社有国有化的倾向和国家权力侵蚀的危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合作社—社员(农民)”这样一种客观性的内部利益关联。国家由于不再扮演经济的直接经营者角色,实行政社分开,所以合作社不再有来自国家权力的直接侵蚀。

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化———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及其实践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在本世纪初作为党和国家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战略部署,还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作为补齐农业农村短板的路径选择,在解决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上绝不是仅仅满足于一些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必定有一个超越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路径来实现跨越,这是关键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要“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6];再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基本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实际保障作用,显然,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应该走两条道路,一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一是中国特色农业合作化道路。前一条道路主要解决的是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后一条道路主要解决的是共同富裕即发展成果共享的问题。两条道路相互交织,密不可分。对于两者道路的结合和实现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已经实践检验的非常有效的组织形式。所以,我国在走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同时,应该坚持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壮大乡村一级的集体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再次回归到中国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老路上去,而是一种经过“否定之否定”后的超越。

(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走合作化道路的必要性“三农”问题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弱者”的问题。中国的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它是综合力量相对落后的地区,这是长期城乡二元对立的结果;中国的农业相对于国民经济领域中其他产业来说,它又是弱势产业,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中经济体制未能进一步深化改革,农业生产水平停滞不前的现实表象;中国的农民相对于中国社会中其他多数社会群体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又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不偏离共同富裕这个目标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整个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弱者”转化为“非弱者”的途径就是“弱者的联合”。具体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农村、农业、农民的“联合”分别表述为:通过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和通讯信息条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打破城乡之间、乡村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往壁垒,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有效聚集;逐步增进农民居住区的社区功能,创造条件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探索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由、自愿和多样的流转制度,让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土地集约化、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同一农业产业跨地区的联合,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的现代农业产业公司;把个体的农民通过自愿联合组织到多种经济合作组织中,使个体农民(农户)在经济交易中享受更多的利益成果,提高其谈判地位;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内外生产实践经验,立足于当前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经济产权形式的实际情况,在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情况下,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合作化之路是一种很好的路径选择。

(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走合作化道路的可行性当前,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健康发展和党的坚强领导以及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施行为我国积极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积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体制、经验等优势。1、“”的制度遗产。张乐天在《告别理想———制度研究》一书中谈到了解体后土地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党政权力的问题,政府与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展,政府与农业的经营,村民自治等问题。他写到“改革开放是公社向村落传统的再次倒退,浙北农村发展起始于对公社制度的否定。但是,倒退是有限的,农村绝对没有退回到传统的村落中;否定是局部的,公社的很多东西融入到新的体制中,并给农村的发展打上了自己的印记。”[7]那些“融入到新的体制中的很多东西”主要是指土地、农民、农业、党政权力、农村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等相互之间关系的继承和发展。具体来说,今天看来,制度尽管已经被历史证明了它有着很大的超越实际的历史局限性,但它对于中国农村超越传统村落的循环,为中国农村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高潮提供了制度性的贡献。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80年代初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最显著的效果就是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同时对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明显后果是:第一,“包产到户”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流,标志着中国农业完成了由集体经济制度到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建立的家庭农场制度的过渡,为农村各类经济实体发展提供了可能的产权前提,农民拥有了基于土地的家庭财产权利。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使农户(家庭农场)成为农村中可进行商品交易的独立的经济主体。“通过联产承包制而使农户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个生产关系环节,从而使农户成为市场活动主体所产生的最重要经济效应,就是在集体与农户及农户与农户之间形成了明晰的经济利益边界。这种经济利益边界的明晰化,构成了联产承包后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的基本原因”;[8]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后果,那就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农村多了一个经济发展的主体,并为农村其他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制度示范效应;其经过一定发展阶段后积累的经验为农村发展股份制农业合作企业、为农业发展的工业化指明了方向。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合作组织,就是经济理性精神成熟的自由个体在竞争中为求生存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现代化的合作经济只有在现代契约性社会取代传统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9]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既催生了具有独立人格(含法人人格)的契约主体的存在,又形成了独立主体间的契约性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合作社合作者之间由行政命令行为下的非自愿合作到基于平等缔约地位的多方自愿合作提供了体制保障。4、实践基础优势。我们有合作化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化的深刻实践;就国内形势来说,正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阶段。国家在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等支农、惠农方面做出了重大举措,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相当一批懂文化、懂管理、有技术、懂市场的建设人才涌现出来;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作为举办和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在探索农村合作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创造了以农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模式,为今后党和政府对于农村合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当前,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合作化道路,除了制度和体制条件具备以及实践基础优势外,还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和社会基础。比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并实施;通过多年的基层民主实践和经济发展,农民特别是新一代青年农民提高了自己的交往能力,拓展了交往的空间,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增强,农村农民中蕴藏着公民社会的萌芽。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自身经过人民群众实践和理论工作者的努力已经发展为一项成熟的理论体系,其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结语

厘清社会主义合作社的实践历程和理论线索,深刻把握合作社的本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合作化之路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新的伟大的工程,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教条的原则。同样,在新的时期,如何继承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历史资源,如何借鉴国际合作化的合理思想,如何对中国农村现有的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这都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来进行。在现有的文章当中,没有提供什么模式,也不应该提供什么模式。想象的空间提供给读者,提供给实践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5-60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60.

[5]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64.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6-01-28(10).

[7]张乐天.告别理想———制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5.

[8]魏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92.

[9]赵泉民.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380.

作者:马树邦 单位:成都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