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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耕还林是将环境保护与改善作为目的,需要广大群众的力量才能完成这项工作。在退耕还林工作中,相关的优惠政策一直备受大家关注。本文针对遵义市播州区“三权分置”工作开展论述,深入分析退耕还林的补贴政策。
关键词: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2017年3月6日遵义市播州区“三权分置”工作在龙坪镇镇中心、兴隆村搞试点,结合龙坪镇镇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林业部门这些年来实施造林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思考?在新的形势下经济在不断发展、壮大,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管钱,年轻人进城务工,劳弱病残的、未成年的都留在了家里,导致大量的土地荒芜,杂草丛生,人、畜都不能进,何谈种植?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产生,土地流转已成常态化,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培育造林新型主体,规范提升现有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约束土地摞荒,新型主体的发展壮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试验试点势在必行。
1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发展特色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如果我镇有外商老板来我镇投资种植经果林(林木),政府已颁发了土地流转的经营权证给投资者,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
(2)补贴给承包者还是补贴给经营者?
(3)林权证颁发给谁?
(4)林木使用证又归谁?
2对于退耕还林经营管理的补贴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是户退户管,也就是将农户作为退耕还林工作开展的基本单位,进行分户管护的方法。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让人民的利益与生态建设机密联合起来,做到“谁退耕、谁经营、谁获益。”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按照农户退耕还林的数量进行资金补助,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这种模式的缺陷是不能够进行集中化管理,在经营后期,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同时造林质量不能得到保证。这种管理模式下的林权使用证归经营农户所有。
第二种是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完成退耕还林工作。这种方式是引进经济和技术能力较强的个人,与农户签订双方都同意的利益分配协议,对退耕还林的管理经营权进行承包。这种模式的灵活性较高,这种形式的承包大户与退耕土和荒山权属所有者利益分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在这样的退耕还林模式下,林权证归农户所有,使用证归承包者所有。这种模式的补贴分配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国家将粮食补贴分配给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得到的是金钱和种苗补助,最终受益按比例进行分配;第二种是承包者将承包款给权属所有者,国家的退耕还林补助和造林获得的受益归承包者所有;第三种是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与造林收益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这一分配模式是使用最多的。这种模式的优势非常显著,能够对退耕还林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划,集中管理。
第三种也是通过引资的模式完成退耕还林工作。是由个人一次性从所有者那买断规定年限的经营权,进行自主经营,这种模式国家不予以补贴,经营者需要自负盈亏,能够减少国家在退耕还林上的财政支出。买断经营权的时间通常都较长,经营者需要在前期进行实地考察,选定经营目标进行长期规划,对土地进行高效的开发,保证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这种模式要想正常运营下去,要在前期签订详细的法律合同,将目光放长远,把所有能够预测到的问题都考虑在内,防止后期出现问题影响运营。这种模式要对经营者的土地用途进行明确认定,在合同期间土地的用途不能发生改变,要将合同执行到底,不能半途而废,杜绝承包者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
第四种是股份合作。这种形式通常由某些人发起,吸收更多的人加入,进行较为集中的退耕还林,入股方式有资金、技术、土地、劳务,通过多人进行联合开发,这种方式国家需要发放补贴。在利益分配上,无论是国家补贴还是造林收益都实行按股份分红的方式。这种形式能够有效解决后期资金不足的问题,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对大家的思想进行综合,能够让决策更加合理,管理有效施行。
在退耕还林的具体工作中,要对补贴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上述的经营模式与国家退耕还林相关的政策法规没有违背之处,还能够对多方的积极性进行调动,让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开展。国家要做好相关的政策扶持,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来鼓励大家退耕造林,对个体户承包造林实行政策性的贴息贷款,对于造林工作按照规定发放补助,对退耕还林的承包者优先发放林木,提供一定的技术帮助。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还要对奖励机制进行完善,为退耕还林的推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如果我们实施退耕还林以后,我认为这个补贴应该归经营者所有,如果给承包者不符合道理,因经营者通过协商给了承包者一定的流转费用的,土地承包者已经脱离了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而且双方在承包协议中有一定的条款进行约束的,如承包的年限,租金,承包期满了以后林地上的产品归谁等等?条款中肯定是规定的,然而现在,造林工作非常累,什么工作方法都使尽,即使你通过不懈的努力即使完成了造林任务,但管理上,如除草、施肥、喷药、修枝等技术老百姓根本就不管不问,认为什么都是政府的,政府想管就管,不管就算,开会、培训等不给补助不来,所以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而招商引资不但解决大量的经济问题,而且还能解决技术问题和管理上的问题,我认为是可行的,不知政府、林业部门能否同意我的见解和主张?
【参考文献】
[1]庞淼.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点与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5):138-141.
[2]危丽,杨先斌,刘燕.农户参与意愿与退耕还林政策的可持续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6):29-35.
作者;:黄成波 单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填林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