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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退耕还林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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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退耕还林论文

1管理方式不断创新

1.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根据省、市退耕中心的要求,成立了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各乡镇按要求与县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常抓不懈。县政府将退耕还林工程纳入目标考核,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

1.2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主要由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发改、财政、纪委、审计、市监理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工作规范操作、有序推进。

1.3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山丘区各乡镇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报送市局批复后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

1.4加强检查,确保质量对退耕还林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及检查验收实行分片包干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长期深入山头地块进行实地勘察,对照设计图纸,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不留任何死角。多次接受各级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持实行退耕还林面积公示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项目所需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1.5保障资金,安全使用按省、市部门要求,大邑县退耕还林工程每年配套工作经费15万元,确保该项目正常运转。退耕还林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逐级审查签字、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以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向退耕户通过“一卡通”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1.6规范档案,科学管理退耕还林是一项长期工程,做到“山上有林子,室内有档案”。按照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原则,建立健全退耕还林5万亩和配套荒山造林4.5万亩数据库,建成永久性档案。

2退耕还林工程存在的问题

2.1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不稳固

2.1.1林业和国土部门对“林地”标准不尽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土和林业部门对地类调查方法和统计标准不一致,导致国土和林业部门在部分资源数据上有一定差异。事实上部分退耕还林地即使在林业部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国土土地利用规划上也并未被认作林地。

2.1.2前期林权证发放工作存在不足巩固和加强退耕还林地的“林地”属性,关键在于颁发林权证。由于在退耕还林初期,时间紧、任务重,情况不清、政策不明的情况下,当时未使用林权登记管理系统,大邑县探索性地着手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证本为手写,出现不少错证,特别是退耕还林大户承包,林权证既未发给农户,也未发给公司,出现漏证现象,同时林权登记申请表等林权档案资料也未得到妥善管理。

2.1.3复耕现象偶有发生成都市实行耕保基金后,“耕地”与“退耕还林地”在政策补助上的悬殊,使得农民在利益的天平上偏向耕地,复耕现象偶有发生。

2.2退耕还林的“林地”管理思路不够清晰退耕还林地由“耕”变“林”,却又束缚于“耕”,似乎还高于“林”。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1]”。

2.2.1现行的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政策执行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寻找新耕地作退耕地难度大,有的村、社由于前期将所有耕地退耕,成了纯林户,已无耕地;二是农民同意植树,但不愿意签退耕还林合同或国土部门不作土地属性变更,如果草率了事,可能造成农民既享受耕保,又享受退耕还林补贴,实际造成滥用国家资金的重大失误。

2.2.2退耕还林政策补贴并未真正实现缩小耕地保护和林地保护的差距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使得农民在收益上减少,实际上国家给予退耕还林的补贴又弥补不了农民由“耕”变“林”的损失,如农业税费减免,成都地区耕保基金的实施,相反采伐林木,仍在征收育林费,大部份商品林虽然也为生态作了贡献,却未享受任何补贴,耕地保护和林地保护的实质性差距还很大。

3从森林资源管理角度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思考

3.1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退耕还林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在耕地上植树,同时规划为退耕还林的耕地,除了农户要中止耕地承包合同、签定退耕还林合同外,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农发和林业要协调一致,及时变更土地属性,林业部门颁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1],使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3.1.1协调国土部门变更退耕还林土地属性林业部门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后,及时将退耕还林造林相关数据、图件移交国土部门变更土地属性。

3.1.2加强退耕还林执法监察,遏制复耕现象县级各部门加强退耕还林执法监察,对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2]。

3.1.3退耕还林要“发铁证、落实权”在调查中发现,成都各区市县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林权人名字有误,通常为同音字或错别字;二是林种登记有误,不少登记林种为“生态林”,从字面上来可理解为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或特用林,但在森林分类区划时,大部分退耕还林是区划为商品林,林种应为:用材林;三是大户承包的情况,由于租金一年一付,这部分退耕还林未发放林权证。这些问题造成退耕还林在后续的采伐、林地流转、林权抵押等森林资源管理理活动中受到影响,林权证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因此收回原手写林权证,重新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录入林权管理系统,更正错证,补发漏证,农民拥有了准确无误的林权证,才真正意义上落实了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同时形成以社为单位的退耕还林林权图,做到人、地、证、图、表、册一致,完善退耕还林林权档案,是摆在林业部门面前当务之急的工作,要通过“发铁证、落实权”,给退耕还林的“林地”属性烙上深刻的印记。

3.2积极探索退耕还林地管理思路

3.2.1把现行政策“占一补一”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征占用退耕还林后,在寻找新的耕地补足时难度极大,大邑县根据实际尽可能选择自行退耕还林的耕地,这部分土地在农村产权制改革期间,国土和林业都没有颁证,农户既未享受耕保基金,也未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在签定新的退耕还林合同前,应及时与国土、农发协调一致,并向新的退耕农户按标准发放补助,颁发林权证,真正把现行政策“占一补一”落到实处。

3.2.2逐步取消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建立征占用林地核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工程建设向山区林地上发展,由于退耕还林地一般交通便利、地势平坦,近年来工程建设占用退耕还林地呈上升趋势,实施“占一补一”是现行政策,但其执行难度也不言而喻,“占一补一”很大程度上只是林业部门一家的“独角戏”。同时占用耕地,国土部门也要求“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因此各项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后,“占补平衡”呈现出耕地在林地上打主意,林地在耕地上想办法的尴尬局面。因此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切实做到各项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在年度定额管理内,建立征占林地核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取消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缓解实际工作中耕地保护与林地保护这一暂不易调和的矛盾,特别是2015年,林业和农发两部门合并后,这一矛盾不得不放在桌面上来面对时,取消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占一补一”,建立征占用林地核销制度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3.2.3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大邑县从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国家已兑现两轮政策补助,今后是否还有第三轮、第四轮,标准是增加还是减少,值得商榷,个人认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在逐步减少直至取消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同时,一是积极探索林地统一按林种、按地类进行差别化管理[4],全面实施生态补偿;二是提高征占用林地林地补偿、安置补助、林木补偿标准,提高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以增加用地单位征占用林地成本;三是逐步降低直至取消育林费,让利于民;四是提高违法占用林地处罚标准,大幅度增加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成本。通过以上措施逐步缩小农民在耕地和林地上收益的差距,平衡耕地保护和林地保护的力度,实质性的加强了林地保护。

作者:吴学康王钰单位:大邑县出江林业站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