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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研究(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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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研究(4篇)

第一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处理,要结合实际管理机制和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系统化的战略性研究机制,才能顺应时展的趋势,并且升级整体管理效果的优化程度,提高效益的稳定性和管理要求的实效性。本文从八都镇现状分析入手,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集中阐释了相关对策,旨在为农村土地流转负责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优化策略

八都镇下辖25个行政村,1个社区,总户数5720,自然村62个,村民小组178个,居民小组16个,总人口2.468万,其中少数民族村9个,老区村14个,海岛村2个,畲族人口4202人,居蕉城之首。辖区总面积162.8km2,其中陆地104.8km2,水域面积58km2,海岛面积5.08km2。耕地面积1200hm2,其中水田面积766.67hm2,农地434.2hm?;山地面积1200hm2。

1八都镇发展现状分析

由于人口外流量大(根据第三次人口普查全镇共有人口2.468万,在家人口只有8000人左右,且大部都是老、弱、病、幼,劳力短缺,土地大量抛荒。镇政府、村委会的努力流转了部份土地到2016年流转出土地274.8hm2其中转包15.86hm2、转让14.26hm2、出租244.67hm2,流转合作社205.33hm2、农业专业公司48.13hm2、转入农户19.46hm2等。在土地流转项目运行和建立过程中,基于对规模化项目的分析和相关信息的处理,要对整体管理机制进行细化分析和集中处理,从而保证具体运行维度和管理措施的实效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动力。

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

2.1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观念较为落后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地方农民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就导致整体管理机制和管理效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和控制体系,陈旧的发展理念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其中,基层干部的不重视是非常关键的因素,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运行主体使农户和经营者,这就导致干部对其重视程度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甚至是听之任之,相关的支持性服务项目不到位,使得整体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无法得到有效推进。另外,由于部分农民存在严重的陈旧思想,并不愿意运行土地流转,认为只有保留土地才能保证生计,也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的发展和运行。

2.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流转机制较为缺失

在农村土地流转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控制措施,必然会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矛盾和隐患,加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项目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市场化以及规划化运行方面还存在运行机制的缺失,整体基层管理模型和运行效果并不健全,就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相应登记制度和控制效果不能符合实际要求,队伍建设的力度和实效性也存在严重的缺失。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依旧存在流转纠纷和排查制度缺失等问题,就导致经营管理效果差强人意。

2.3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流转手续不规范

要想提升整体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效果,就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手续进行细化分析和综合化处理,但是,在实际项目管理和运行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健全,相关数据分析和处理机制不符合标准化需求等,都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无法得到有效管理。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中变更登记以及签证登记备案制度等都不是十分健全,就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对地方的实际问题有所了解,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也较为落后,土地纠纷出现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导致整体控制模型和管理维度出现严重的偏差。

2.4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社保机制不完整

农村土地流转中尽管土地能保证常规化流转,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以及社保机制不健全,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感受不到安全感,就会对其产生深深的担忧,也会制约其良性发展。

3农村土地流转对策分析

3.1优化管理观念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要从思想意识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和集中控制,借助管理要求和管理模型提高农民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认知。并且,也要提高基层干部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程度,确保其能充分了解和认可其重要性,积极建构完整的管理框架和应用体系,有效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路,从而实现农民和企业的双赢。

3.2优化流转机制

地方政府要引导农民进行多元化管理机制,并且建立健全健康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政策,规范化运行流转流程,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实现流转信息的综合化优化,不仅仅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制,也要对评估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升级合同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实效性,结合实际问题对合同进行登记和立卷,保证归档处理,实现标准化管理流程。我镇成立土地流转功能窗口及各工作制度,各种流转程序,IED显示屏等。利用不同的流转机制进行统筹分析,确保处理效果的最优化,升级管理效果的有效性。例如,要建立考核范围体系,积极落实组织观摩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并且对工作较好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

3.3优化流转手续

在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处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要结合资金和技术模型进行综合分析,确保重点支持的完整度,也为相关控制体系的升级进行综合分析。将流转项目和保障体系结合在一起,建立完整的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处理效果,保证农民能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3.4优化社保管理机制

地方管理人员要对管理机制进行综合分析,并强化建立适合地方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项目,提高保障体系的实效性,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规模经营管理模型的有效性。提高土地产权项目的综合性,确保分析机制和管理模型之间的稳定性,升级土地抵押权的实效性。

结束语

在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保障体系,运行更加有效的资金支持体系,升级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的实效性,为农民解除疑惑的同时,确保农村土地流转项目能按照标准化运行流程有序运行,也为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8(02):38-47.

[2]蔡海生.农村土地流转与区域农业经济的特征及其关联分析———基于江西省及南昌市农村经济调研[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05):102-111.

作者:陈寿福 单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政府经管站

第二篇: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调查与思考

摘要: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既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现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聚焦全区粮田、菜田的流转现状,论述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存在问题,并从流转定价机制、平台建设、宏观调控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对策建议;浦东新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负面效应已开始显露出来,分散的生产经营模式与现代化的农业发展不相符合。近年来尽管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关注和投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的推进仍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笔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聚焦全区粮田、菜田的流转现状,论述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1浦东新区土地流转的总体情况

1.1概况

浦东新区位于上海市东部,总面积1210.41km2,现有24个镇371个村3992个村民小组,农村地区的居民约占整个浦东新区户籍人口的1/3,全区现有农业耕地面积3.64万hm2,其中基本农田面积2.80万hm2,为上海市第二农业大区。同时,浦东新区农村城市化不可避免,工业发展、项目建设、交通枢纽建设,必然要对农村土地进行重新规划,这就涉及土地征用、租用和经营承包权的流转。

1.2现行措施

目前,浦东新区对19个镇、139个村、1649个村民小组、7.27万户承包农户、9426.67hm2承包地开展第2批确权登记扩大试点工作,出台了《浦东新区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引导土地有序流转;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贴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流转土地,区财政每667m2给予500元/年的补贴;各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政策咨询与价格评估,指导流转双方规范签订合同。

1.3研究意义

根据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除保证粮食、蔬菜常年种植面积外,要求地产蔬菜的质量安全合格率达100%,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占7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率达90%以上,这就意味着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还必须保证低收益的粮食和农业的稳定发展。而截至2016年9月,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为73.93%[1],粮食、蔬菜的规模经营比率离目标值有一定差距。同时,浦东新区作为第1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探索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盘活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是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共享发展成果;四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聚集、土地资源聚集和公共服务资源聚集,加快新农村建设[2]。这也为全国其他同类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浦东新区土地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2.1流转工作趋于规范化

2015年,浦东新区重新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流转合同数已超过1900个[3],权证发放率达97%,流转工作总体规范有序。引导和鼓励承包农户到镇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心进行流转备案,及时将新签、续签的流转信息合同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各镇管理服务中心配备3~5名管理员,各村明确1名流转信息员,指导规范流转行为,逐步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村承包地流转市场机制和管理服务体制。

2.2流转过程趋于市场化

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流转过程的市场化,主要体现在运用价格机制、流转合同等方式,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和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工商企业,这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土地流转效率与公平协调统一的要求。航头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试点工作,航头镇福善村完成了浦东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笔公开招标流转;周浦镇界浜村探索建立浦东新区首单土地流转信托机制;新场镇王桥村探索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浦东新区农业规模经营模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为主,农业企业、外地规模经营者经营次之,辅之以合作农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这从侧面印证了农业大户通过市场机制参与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且从客观上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

2.3流转价格趋于合理化

随着农民认识水平和地方政府、村集体协调能力的不断提高,土地流转价格合理化的趋势愈发明显,且流入土地的经营效益和产出价格的变化又进一步影响土地流转价格,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由调查结果可知,用于蔬菜种植的土地流转价格的变化趋势与粮食种植的相似,但用于蔬菜种植的土地流转价格明显高于用于粮食种植的价格,这是由于种植蔬菜的收益相对种植粮食要高,因此农户更倾向于流转出土地,而随着流转价格的提高,会有更多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并从事其他工作增加总收入。

3制约浦东新区土地流转的因素分析

3.1分散的土地流转形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要求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是进行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也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所有平台上登记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较单一,以出租为主,而约定的流转价款方式以固定金额、每年递增两种方式为主。出租由于操作简单、收益固定、风险较小,深受农户欢迎,而其他流转形式如转让、入股等虽有一定的存在,但所占比例不高。这与土地流转市场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土地流转层次不高,阻碍了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降低了流转收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3.2无序的土地流转中介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信息化要求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的关键,纠纷产生在所难免,如果解决纠纷的渠道不畅、效率不高、成本过大,就会对土地流转产生负面影响。据统计,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处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年增长率在35%以上,2016年全区调查处理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127件,涉及283人次,究其原因是土地流转过程的不规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平台已经建立,但据调查反馈,目前充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功能的85%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充当中介组织有较高的权威性,可降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不稳定因素,容易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但也有自身的利益取向,存在一定弊端。同时,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和保险机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土地供需失衡,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3.3土地流转利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要求

土地流转价格是影响土地转出的重要因素。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不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会弱化流转意愿,如价格过高会抑制土地流转的需求方,而价格过低则会打压土地流转供给方的积极性。制约粮田流转的主要因素是民对土地的需求不足,而制约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是农民缺乏土地供给意愿,以致影响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此外,目前实施的每667m2每年500元的农地流转补贴政策(《浦东新区201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并未有效地起到促进土地转出的作用,不少被调查农户认为土地流转补贴标准过低,流转补贴政策有待进一步调整。

3.4不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农民在外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仍把土地作为未来的一个退路,一方面农民对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的理解不够,担心土地流转后会失去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另一方面从业者怕政策不稳,担心投入无回报而不敢经营流转的土地。不少农户以“没其他事做”为不愿意转出土地的原因,要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就必须要解决这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而职能部门对抛荒行为干预有限,既不能强制收回或强制流转荒地,又没有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造成土地抛荒的蔓延。

4推进浦东新区土地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4.1加大宣传引导和支农力度

大力宣传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范围和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运用价格机制、流转合同等市场机制,加大土地流转的资金奖补政策,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

4.2做好土地资源的调控和管理

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推进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结合地区实际和产业政策,加快村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进程,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引导农民依法实行集体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收和地区经济发展。政府部门除培植土地流转市场外,还应建立相配套的农村劳力市场、农业技术市场、农业资金市场和农业信息市场。

4.3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体系

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模式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其规模经营发展,建立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传递机制,健全土地评估和招标的机构和制度,对土地进行评定等级、价格评估,从而形成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的工作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度,建议相关机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4.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促进土地流转奠定基础。对愿意流转的农民,加大对其非农就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提供相应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为其就业和创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信息渠道与经济资助;对不愿流转的农民,采取“土地互换”的方式,调整种植田块,促进土地连片流转。同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农户退出务农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浦东年鉴编纂委员会.浦东年鉴[Z].上海:浦东年鉴编辑部,2016.

[2]浦东新区发改委课题组.浦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J].科学发展,2013(5):28-32.

[3]浦东新区农委集管处.浦东新区农委重点调研课题成果汇编[M].上海:浦东农委,2015.

[4]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2):38-47.

[5]马佳.促进上海郊区农地流转的思考[J].上海土地,2014(3):24-26.

[6]陆文聪,朱志良.农地流转供求关系实证分析—以上海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7(1):45-51.

作者:张欣蕾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篇: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与建议

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之下,农村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土地。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也成为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渠道,虽然在政府部门的努力之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就针对现阶段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1.土地流转程序不完善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一直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流转工作中,依然存在流转程序简单与混乱的情况,由于程序不够规范,在流转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基层政府利益寻租与其他的利益纠纷。

2.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包括农户、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各个主体之间都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谁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争取到了主动权,就能够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这个主体之间的收益问题也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3.保障机制不健全

流转过程中手续不完善,程序不规范,易造成土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后期资金投入跟不上,易导致经营不善,最终损害农户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转的积极性。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使土地流转从以前单一的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向农业企业、工商企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流转转变。

4.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成熟

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包括供求机制与价格机制,其中价格机制为核心,在土地流转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与承包权分离,价格也未起到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仅仅给予农民很低的经济补偿,这不仅给农民的生活造成问题,也给农村经济的稳定性带来不良影响。

5.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在土地流转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的最低保障。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后,多从事技术水平较低、劳动强度大、稳定性差、社会保障缺失的职业,很多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如果失业,就将成为城市新贫民,无法维持最起码的温饱生活。因此,农民一般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二是投资者对政策的稳定性持观望态度,对土地的投资力度不大。三是业主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准确,怕承包后出现产量越高、效益越低的现象。

二、对策及建议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强化奖励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特有国情背景下的一项特殊制度,由于没有其他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尚处在探索发展的阶段。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市场体系不规范、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完善、土地流转效率低下等诸多因素成为制约黑龙江省农地流转的重要阻碍因素。为此,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从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体系入手,不遗余力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和效益。目前,黑龙江省不少市县把推进土地流转作为一项重要政绩来抓,同时在经济上采取奖励政策进行奖励扶持。

2.构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创新土地流转机制

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首先建立黑龙江省特色服务网络体系,实行市、县、乡镇、村四级联动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中介委托、双方洽谈、价格评估、合同签订鉴证、登记备案等服务。二是建立制度管理体系。黑龙江省在实施农地流转签订书面合同和等级备案的制度为基础,通过对农地流转过程中双方签字的有效授权证书管理体系、建立电子永久性流转台账、进行网络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建立纠纷调处体系。建立村级协商、乡镇调解、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县乡两级建立调解工作组,制定了规范的纠纷调处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制度,确保流转纠纷的及时化解,切实维护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3.注重宣传、引导采取浮动地租、合同执行监管等方面

一是注重宣传。结合土地承包法律法规,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条幅、下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土地有偿流转后走上致富之路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以及流转土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土地流转意识。二是注重引导采取浮动地租。以当地主要农作物(玉米、水稻、马铃薯)为参照的租地价格机制,把协议地租折成当地主要农作物(玉米、水稻、马铃薯)的数量,3年一订,按当地主要农作物(玉米、水稻、马铃薯)涨价幅度同步地租涨幅。三是注重合同执行监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与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联合,经常性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双方履约情况,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明确认识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调节好流转中的纠纷问题,为土地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作者:张连玉 单位:安达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四篇: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讨

摘要:在坚持农户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土地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加快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文章以柳州市的农村土地流转为例,分析了当前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加快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的对策,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

关键词: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一家一户的农户分散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发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突破“三农”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对建设现代化农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工业为主的发展城市,要加快工业化发展的进程,必须通过扩大土地流转规模,推进城镇化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城镇居民。

一、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位于广西中北部,,总面积18617平方公里。2016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0733元、10347元,分别增长7%、9.5%。早在2005年,柳州市大部分农村的土地都是零星、分散的种植,规模经营很少,30亩以上的规模化经营基本木有。随着农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柳州市将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2016年制定出台了《柳州市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对土地经营规模50至100亩的给予重点鼓励发展,通过扎实推进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保护。到2017年,柳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55.5万亩,流转率为23.7%,流转设计农户10.8万户,流转农户占总承包农户的19%;50亩以上的规模流转30.8万亩,规模流转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56.8%;流转总金额近38000万元。

二、柳州市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规模小,影响规模经营

一是土地细碎影响规模流转。广西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一亩左右,最初的土地承包工作只是将零散的耕地分成小块后承包到户,农户承包土地虽然地块多但面积比较小,柳州市山地较多,分布零散,农业机械化程度低,机耕困难,这客观上影响了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二是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土地流转规模较小。一方面由于柳州市目前很多劳动力都在县城附近务工,自家耕地还在耕种,宁愿自己粗放型的经营也不愿流转。有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不高,不愿低价流转;另一方面,有的农户不敢流转。一些农民缺乏专业技能,创业就业的能力较弱,柳州市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空间有限,他们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自己就要面临失业,因此不敢流转。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政府监管缺位

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着流转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土地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有些土地流转项目存在着由镇政府或村集体先统一租赁农户的耕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这种返租倒包的情况是违背相关政策精神的,虽然柳州市这种情况较少,但依然存在。二是流转协议签订不规范。一些农户在流转土地时多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有些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但合同在程序和内容上都不规范,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导致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土地使用关系混乱。三是政府监管缺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在协调引导、矛盾处理、土地调剂等方面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三)流转体系不健全,流转进程受限

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目前柳州市一些县区虽然已经建立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但发挥作用有限,服务水平较低,组织体系尚待完善。还有一些县区仍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性组织。供需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土地流通信息不畅通,导致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承租方找不到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出租方,不利于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二是土地承包流转短期化。随着土地流转价格的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期限不稳定,大部分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5年,短期的承包不利于长期种养殖计划的实现和效益的取得。承包户不愿进行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整修以及土壤结构的改良等长期投资,这也大大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承包户综合素质不高。农户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根据调查,柳州市农民的文化素质以初中和高中为主,文化水平不高,且呈老龄化明显,对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接受能力较差,经营能力不强,这也妨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新形势下推进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权属确认登记问题

土地流转是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大事,因此在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农民群众的角度出发,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权益。一是在流转过程中,要让农民自己说了算,流与不流,流转多少都要农民自己做主,政府不能下硬指标,不能强迫农民意愿。政府在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既利国又利民,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农民依法自愿流转。二是要注重分类引导,因地制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差异性和过渡性政策,不能为了一步到位而搞一刀切。三是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确认登记问题。在土地流转时要从农村土地人口和农地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界定承包对象,明确计量标准,对在出嫁女、离婚户等特殊情况的人群,要落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严格执行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的规定,稳定承包关系。

(二)完善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

农村土地流转要在确认土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流转交易,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快农业发展。要采用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土地流转规范化、市场化运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土地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发挥交易平台的资金、人才、信息优势,在交易平台上信息,提高交易达成率。要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通过建立基层土地承包调解机构,为发生纠纷的承租双方及时解决问题和矛盾,解决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要建设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通过引入有资质、有评估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资产评估、流转信息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科技园等新型组织的带头作用,建立“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等促进土地流转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推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推广与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

(三)创新体制,构建土地规模经营政策扶持融资机制

要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通过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和服务,建立面向基层和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一是要加大扶持力度,探索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和载体,要通过土地合作、项目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引入股份制土地流转经营,实行土地“小块并大块”,通过出租、入股、自种等方式开展适度经营,积极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一定的财政补贴,落实好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二是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探索建立规模经营担保机制,成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为土地流转提供担保,防范和化解在土地流转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出台政策,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2016年3月,柳州市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这是柳州市第一部针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文件。《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土地经营规模50至100亩的要给予重点鼓励发展,要推进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保护。同时,新政策还对工商资本以及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对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此外,柳州市还鼓励和扶持发展各类服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使土地流转更加健康、有效。这是柳州市的一大创新之举,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证,土地流转程序更加完善,土地流转收益更高,使柳州市土地流转更加顺畅、高效。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生态化发展的有效途径,能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新形势下,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让农民享受更多土地释放的红利。

参考文献:

[1]黄延信,张海阳,李伟毅,刘强.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调查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1,32(5):4-9.

[2]许恒周,曲福田.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J].农村经济,2007(4):18-21.

作者:张燕 单位: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