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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方向(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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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方向(4篇)

第一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思路

摘要: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进一步加快,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镇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说要想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对广大的农村地区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制度对于农村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对其加以创新,是我国改革深化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只有在当前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之下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发展。因此本文以河南为例,就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新型城镇背景;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

土地制度对于农村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农业也在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因而在这一过程中,推动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是农村经营机制创新的一个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而本文基于对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研究,对我国在新型城镇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一、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现状研究

通过实地的调查和查阅相关的资料,笔者对于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的总结。一般而言,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农户间的自发土地流转,其主要形式包括出租、转包和互换等,第二种就是政府推动下的土地流转,这种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股份制以及专业合作社等。在河南的农村地区,呈现出两种土地流转方式并存的态势,在早期的农村发展过程中,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是第一种,即农户通过出租的方式来流转土地,而在近些年来,虽然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得到了有效的加快,但是土地出租的形式仍然存在,而且当前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府的推动之下,也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得到了加快。但是就河南农村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其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仍然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而这些制约因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其一是自身的经营能力;其二是人口的结构;其三是文化适应方面。虽然在河南农村地区,土地面积非常广阔,但是如果农民仅仅依靠种地的收入,往往是无法维持一个家庭的生计的,而对于许多的农户而言,他们往往又缺乏出租土地的渠道,所以就使得许多的农户将大量的土地闲置,使得土地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流转,进而影响了土地价值的体现,这就是由于农户自身经营能力对于土地流转所形成的制约。而当前在河南农村地区,由于许多青壮年都选择外出务工,许多的农村家庭都只有老人和小孩在家,而他们经营土地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由于农村地区人口结构的不合理,也使得土地流转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最后是文化适应方面的问题,许多的农户由于受到文化方面因素的影响,即使自己不能够通过土地获得更多的收入,也不愿意将土地出租,这也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轮土地承包不够到位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对于农村土地采取的管理模式一直都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1982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所谓的一轮承包,而在1995年,为了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以顺延,又出台了二轮承包政策。当前河南二轮承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这已成为阻碍河南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河南农村二轮承包之所以没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主要是实行二轮承包政策是在种地呈现出亏损的态势下进行的。当种地已不能够满足农户家庭收入需求,许多家庭都将土地视为一种负担,所以土地延包时许多农户开始对土地加以挑选,承包了经济效益较好的土地,许多条件差的土地没有延包到户,导致了土地不能够进行有效的流转。其次河南在开展二轮承包的过程中,没有对耕地的损耗进行有效处理,就使得农户在延包土地时会蒙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进而打击了农民延包土地的积极性,对农村土地的流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再次就是在一些地区,当地政府部门为了能够便于对土地调配和管理,在进行二轮承包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合同以及相关的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再加之农户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所以在责任方面就没有能够有效地明确,在由于土地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时候,农户往往也就处在劣势地位,进而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受到严重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农村地区的管理工作没有开展到位,由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使得土地流转工作管理不够细致,进而暴露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陷。在河南有些农村地区乡村干部更换较为频繁,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既给当地政府部门带来了损失,又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

在河南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还存在着极不规范的现象,虽然国家和相关部门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农村地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而就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大多数都是处在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因而就使得在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了混乱,不利于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流转仍然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许多农户在进行土地的转让时,往往都是在亲戚或者朋友之间进行流转,所以说当承包经营权在进行流转时,往往都是采取的口头协议,很少有涉及正式的协议或者合同,但是这种形式存在很大的缺陷,那就是缺乏合同或者契约对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当存在纠纷时,口头协议的稳定性是很差的,就会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而且这种口头协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极为不利的,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方的掠夺式经营,对于农村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三)土地流转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农户都没有对土地流转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就使得在农村地区缺乏专门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而且由于农户的法律意识不强,所以使得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许多的手续都是不健全的,这就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虽然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事件,而且土地流转的面积在当地耕地总面积中也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就土地流转签订了书面协议的却很少,正是由于缺乏正式的书面协议,所以就导致了后续土地流转问题的出现。还有在基层也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管理操作规程,在农村地区不仅仅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而且还缺乏针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仲裁的机构,而且许多的基层干部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上,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如果因为各种因素导致了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而基层干部又不能够有效地对其进行协商调解,群众往往就不能够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对纠纷加以解决,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都遭受严重的损失。还有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购的时候,也缺乏一套规范统一的标准,在进行土地征购的时候,往往都是基层干部说了算,并没有对农户的意愿加以充分的考虑,所以这样也影响了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再次,在农村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往往缺乏有效的指导,使得流转的随意性较大,因为无论是基层干部还是农户,都没有对土地流转指导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就使得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指导,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最后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控机制也不够完善,所以使得农村的土地利用率偏低,基层部门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控往往都是采取的粗放式的调控,并没有注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率,浪费了大量的闲置土地资源,同时也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方式研究

(一)培养各种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在新型的城镇化背景之下,建立起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个必然趋势,而要实现市场化流动,就必须要对中介服务组织加以完善,这些中介组织可以为广发的农户服务,当农户有转让土地的需求时,就可以向这些中介组织寻求帮助,在农户提出转让申请之后,中介组织可以依据农户的申请来为其寻求承包土地的投资人。中介组织的作用就是为土地流动转让方和承包方牵线搭桥,一方面使得农户能够找到合适的途径来进行土地转让,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据土地承包方的具体需求来为其寻找合适的出让土地资源的对象,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中介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自愿、合法和有序,从而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能够得到提高,进而使得农村实现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的发展。

(二)激发农户流转土地的内在动力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由于缺乏稳定和平衡的供应机制,所以使得土地流转问题一直较为突出,而且对于许多的农户而言,他们自觉流转土地的意识不强,所以就导致了土地流转的供给受到了大大的限制,因而要想使得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得到改善,加速农村土地的流转,还应当对于农户流转土地的内在动力加以激发,这样才能够使得他们自觉自愿地流转土地,继而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为此,可以通过采取为农民提供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的措施,还可以让农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换取社会保障的方式来激发其流转土地的内在动力,从而有效增加农村土地流转供给。进一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可以降低农户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就我国农村目前的情况而言,要想使得土地流转的现状得到有效的改善,就必须要为广大农民创造丰富的非农就业机会,这样可以对于农民的收入结构加以改善,使得土地变成其次要的收入来源,从而使得农户逐渐开始对于自己手中的土地进行转让,从而加速土地的流转。同时促进农民的非农就业还可以对于农民的恋土情节加以弱化,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得以降低,这样就可以刺激其产生主观的流转土地的愿望,只要他们有了流转土地的愿望,基层部门和中介机构再为其提供流转的渠道,便能够使得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得以加快。

为了能够给农民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就需要在农村地区对二、三产业加以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发展来对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加以吸引,实现生产力的转移,在实现了生产力的转移之后,土地作为第一产业的重要资源,对于农户而言自然而然就体现不出更多的价值,因而农户为了通过土地再获得一定的收益,就会对土地进行转让,从加速农村土地的流转。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强小城镇的建设,当前城镇化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趋势,通过建设小城镇来吸引农民,使得农民不再依赖于土地,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要想有效地激发农户流转土地的内在动力,还可以通过对于农村土地的福利性质和社保功能加以弱化的方式,让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换取社保,这样也可以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得以降低,从而使得农村土地得以更快的流转。许多农民之所以如此依赖于土地,主要就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土地获得安全感,因而就使得许多的农户不愿意放弃土地。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以完善,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使得农民通过其他的方式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这样就能够弱化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使得他们出让自己的土地来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从而加速农村土地流转速度。

(三)对农村土地市场加以发展

要想使得农村土地得到更加有效的流转,还应当重视对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而且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也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数都是属于非正式流转,市场化的程度也相对较低,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存在着突出的民间化和随意化倾向,而且还有许多的非市场因素在干扰着农村土地的流转,所以就严重地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为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可以构建起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通过市场化流动制度的建立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虽然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但是这些土地资源同时也是有限的,要实现对其的高效利用,就必须要通过供给来决定供求平衡,使得土地的价格能够对对当地的供求进行有效的调控,从而使得用地的总量达到平衡的状态。除了要提高农村土地市场的程度之外,还必须要对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只有在法律方面肯定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地位,才能够使得市场因素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更好的调控,而且通过建立起相关的土地流转机制,可以使得农村土地的供给与需求进行良性的竞争,进而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度得以提高。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起市场化的农村土地价格制度,对于供给主体而言,他们可以通过自身对于市场供给状况的了解来对土地的价格加以确定,然后相关的基层管理部门也应该制定土地基准价格,在对土地基准价格加以确定的时候,必须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供给主体在确立自己的价格时,也必须要以基准价格作为参考。通过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发展,也可以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

(四)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和政策

要想对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进行更好的创新,还可以通过对于土地流转法律以及政策的创新来进行,法律和政策是农村进行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保障,所以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必须要充分发挥法律和政策的作用,通过对于法律和政策完善及创新,来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加以优化,从而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法律和相关政策中,应该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法律来有效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这样才能够对于农民的利益加以有效的保障。同时在对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注重保护好农民的权益,必须要尊重农民的意愿,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进行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活动的时候,基层的管理部门必须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来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土地流转是合理合法的,通过监督来使得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于土地流转法律以及政策的宣传,使得广大农户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从而使得他们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能够对这些法律工具加以充分的利用,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基层管理人员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以权谋私,更不能够出现违法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得到更好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凤池.河南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河南农业,2013(22):15-16.

[2]高玉峰.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对策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0(9):154-156.

[3]陈锡斌.困境与出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10(3):53-56.

[4]韦留柱.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若干原则问题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76-78

作者:司楠

第二篇:农村土地流转中共有制的形成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自我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中,面临现代农业生产力、城乡二元结构张力、农业资本化的挑战。在面对挑战中,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现代化、农民角色转化、土地流转共同生成土地共有制。土地共有制的实质是以承包土地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的农业股份制资本运作。科学认识土地共有制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农业现代化;土地共有制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面临农业现代化的挑战

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农村家庭承包制(下文简称“家庭承包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农村落后生产力状况,尊重历史规律,纠正极左路线的产物。实施家庭承包制的初衷是解决十多亿人口“吃饭”问题。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文明实际上是典型的农业文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就是自己的“家业”。土地就是“命”,这一观念贯穿整个中国古代史。在没有经历过成熟资本主义的现代中国,仍然遗传了这一观念。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农民追求的并不是货币收入的扩大,而是食品的自给,农民既靠土地吃饭,也靠土地养老”。顺应时势,家庭承包制替代了(生产队)这种农业组织形式,走进了历史舞台,并创造了伟大奇迹。但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家庭承包模式仍然没有摆脱一家一户,小块土地经营的“小农经济”模式。家庭承包制就是把集体的土地“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分田到户)”,俗称“大包干”。从土地的直接经营者(操作者)角度看,家庭承包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经营者不是一个个体的人,也不是一个象“生产队”那样的抽象群体(或集体),而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织。第二,在背景下,生产队直接占有、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社员的个体劳动与集体收入之间的关系被生产队抽象为间接关系。农民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也同时被抽象掉了。在家庭承包条件下,作为经营者的家庭虽然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完全的所有权,但家庭的生存本性、对土地的直接经营与对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三者之间构成了内在的逻辑关系。这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第三,土地碎片化经营。第四,家庭承包制之初,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家庭成员不得不被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基于以上特点,家庭承包制在自我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中,必然面临以下挑战。第一,以农业科技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生产力的挑战。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发展中得以广泛应用。生物育种、新肥料、农药、除草、信息、疫苗、植物生长调节、农业机械、保护性耕作、绿色农业、节水灌溉、基础设施、移植等技术已经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这些技术反映在农业生产力的各个构成要素上就会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广袤的平整地带凭借天然条件构成了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生产力”。现代农业生产工具、技术、方法、条件构成了“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比如,包括拖拉机、飞机、电动机等机械农具能够实现土地翻松、作物种植、保护性耕作、土地整理、地膜覆盖、秧苗中耕、植物保护、农田水利、作物收获、秸秆还田、脱粒加工的现代化操作。“自然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大大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自动化和系统化。家庭承包条件下,小块土地的经营模式,面对现代农业生产力挑战,必然转向自身的否定,而走向农业现代化。

第二,城乡二元结构张力的挑战。家庭承包制初期就解放了部分劳动力,此即过剩劳动力。由于政策上的限制,这些剩余劳动力只能留在家里,导致劳动力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过密。过剩劳动力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人数上的剩余;二是季节上的剩余。“剩余劳动力”作为一种自然的力量客观上必然要冲破计划经济体制与传统的户籍制度,大量涌入城市,最终构成农民工大潮。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之“农民”性质与城市务工性质的双重身份正是城乡二元结构在劳动力方面的张力表现。农民工数量从改革之初不足200万到2014年超过2.7亿(其中外出农民工接近1.7亿)③。虽然农民工从他诞生的那天开始,就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城市限制性政策、自身受教育程度、自身经济收入等原因备受歧视和排斥,但市场的魅力始终构成劳动力合规律性流动的内在动力。中国的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全球化同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农业战略、农业政策共同推动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正是因为如此,“民工潮”“民工荒”“返乡潮”在中国城乡大地上反复上演。但“民工潮”表明农村劳动力主要流向仍然是城市;“民工荒”表明城市对农民工的期待。农村劳动力剩余与城市对农民工的需求实现了高度的对接。这不仅解决了农民工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巨大的可能空间。

第三,农业资本化的挑战。最初,实施家庭承包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吃饭问题和土地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从传统观念上,土地就是生命,就是尊严,土地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更不能转卖,当然也不能当做资本。即使有一天,土地被当做资本,也会附加“不能转让”的条件。随着农业生产力高速发展和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农业现代化提到了历史日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现代化就是规模化和资本化。土地不再是传统的“家业”,而逐渐成为能够赚取利润的资本。面对资本的挑战,家庭承包制中的主体——家庭,将要退出历史舞台。进行土地经营的主体将不再是家庭,而代替家庭这一主体的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性公司、企业或农场。

二、在农业现代化中自然生成土地共有制

面对以上三方面的挑战,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中国农业将发生重大转型。农业现代化早已成为现代中国全面发展的渴求。农业现代化具体表现为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节约化、规模化、科学化、水利化、电气化等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土地多、人口少构成农业现代化的自然生产力;人类智慧和农业技术构成农业现代化的社会生产力。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过程是一条直线型发展路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反,中国人口多、土地少的国情和家庭承包土地的分块经营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家庭承包制条件的土地经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土地被分割为若干碎片;第二,每片土地或几片土地,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对稳定对应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包括劳动力);第三,生产主要依靠牛耕和人力;第四,土地集体所有权与个体经营权分离。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怎样才能走向农业现代化?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的和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依据人们对公有制的主观设计,以政府为主导而实施的极左路线。显然,这种历史唯心主义做法不可能用来解决家庭承包与现代农业之间的内在“悖论”。

那么,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唯物主义路径是怎样的呢?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条件是否已经具备?从现代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来看,实现农业现代化基本条件——机械化、规模化、科学化、电气化已经初步满足。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相应推广成果已经构成了农业现代化的生产力基础。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构家庭承包制造成的“小农经济”模式?从现实实践生活中,城乡二元结构张力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工)的重新就业问题,为解构家庭承包造成的“小农经济”模式创造了条件,进而为农业现代化解决了后顾之忧。在市场规律的背景下,在城乡二元结构张力中,农民始终坚持寻求自我角色新转化。笔者把农民的角色转化分成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在进城务工中,直接转化为商人、个体户、私人企业主、公司职员、公司老总的农民。这些最初的农民靠自己的聪明智慧和诚实劳动脱离了农民身份,而转化为纯粹的城市市民。一般的情况下,他们的市民身份和职业所获得的工资和利益远远超过他们农民身份所获得的收益。因此,他们就会对自己曾经承包的土地所获得的“相对微小”利益忽略不计。弃耕和撂荒表明这些人在客观上放弃了自己承包土地的全部权利。第二类是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并没有放弃自己承包土地权利的农民。在进城务工中,这部分农民转变为城市中各类经济组织的工人。因此他们具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他们既可以获得承包土地相应的利益,又可得到“工人”的工资。在完成工人角色过程中,这类农民不可能同时亲自完成农民角色。所以他只能委任别人来替代完成这一角色。由此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转包、委托经营、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普遍流行于农村。第三类是那些没有进城务工,而是就近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农民。这类人在规定时间上班工作,赚取工人工资;闲余时间操持农活,赚取土地收益。此类农民是土地流转的最大阻力,进而也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障碍。第四类是那些没有机会和能力出外打工的,只有完全被绑在土地上的农民。第五类是那些通过转让、转包、委托经营、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把分散的土地收集为大片土地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最初他们是农民,之后这类农民走向自身的对立面——农业资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农业可以用资本的方式来运营,那么,资本的人格化主体可以不是农民出身,比如商业资本、工业资本等。“小农经济”模式的解构的结论是土地重组。其新特点具体表现为:第一,土地经营的主体从家庭到法人的转化。第二,土地经营从解决吃饭问题走向资本运作。第三,土地经营从分散经营走向规模经营。第四,除了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之外,土地经营开始市场化。

农民角色的多重转化带来一个连带问题,就是个体农民承包的那部分土地怎么处理。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运作的普遍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内的土地流转能满足各方利益最大化愿望;二是土地流转的动力来自农业生产力的推动和利润追求;三是土地流转最终的取向是土地集约化;四是土地流转的客观结论是农业现代化;五是农民从家庭承包制背景下的土地经营者和受益者,转变为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土地抽象份额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农民不再把自己天天固定在自己承包的那块具体的土地上,相反,他把土地有偿流转让给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并使自己成为以土地承包权为基础的股份投资者。这就是“土地共有”所有制形式的生动写照。农民角色的转化是怎样实现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是怎样实现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民作为直接的土地经营者和受益者怎么转变为土地抽象份额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对应农民角色转化,,笔者对土地流转做了相应的分析。第一类农民因为转化为城市市民而“弃耕”的土地要么撂荒;要么承包权赠与或转包他人;要么依据合同或法律被集体收回并重新分配。最终这些土地承包权会以赠与、转让、转包等流转方式回归土地的本质。第二类农民身上具有“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并获得双重报酬。这种情况,“农民”的身份只能委任别人代替自己来完成。相应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让、转包、委托经营、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而实现经营。第三类农民即是承包地的经营者又是就近的非农务工者。总的说来,从工作和生活都方便与双重利益容易获得来看,他们是不愿意将土地承包权流转给别人。除非他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超过自己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第四类农民是纯粹的农民,他们一生只与土地打交道,成为现代的“封建小农”。和第三类农民一样,他们只有在身体健康状况和各种现实条件的比较中,才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利益最大化。否则,他们就会拒绝流转。第五类农民只是广义上的农民,从本质意义上,他是从农村中分化出来的或者是从其他行业转化过来的农业资本。农业资本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运用市场规律对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农业资源进行合理整合,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农业的必然走向。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土地市场化流转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关系变化。农业生产关系开始从家庭承包中的土地分块、分散经营、人地捆绑的模式到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土地集约、资本运营、股份共有的伟大跨越。在这一跨越中,农民的角色进一步发生了变化。首先,农民从承包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的身份转化为承包权的股份共有者身份。从字面意思,农民们转化为按土地份额投资的共有“地主”或“土地资本”。除了充当维护股权、收取红利、监督经营股权者外,他们的土地经营者即农民身份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消失。虽然他们在名义上仍然被称之为“农民”,实质上他们已转变为“地主”或“土地资本”。客观上,他们变成了“闲人”或“食利者”。这些“闲人”在谋求新的职业时,比如工商业者、城市打工者、乡镇企业工人等等,就转变为相应的角色,比如商人、工人等。

三、土地共有制的认识论意义

土地共有制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在生产关系领域的特殊形式。从家庭承包的“小块经营”到农业现代化的土地共有制绝非人们的主观设计,而是生产力发展和中国社会发展的自然成果。科学地认识中国式土地共有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土地共有制是中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种生产关系形式,其本质是以承包土地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的农业资本。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被誉为“南国第一村”的广东深圳万丰村开始的农业上的股份制运作就是“共有制经济”,史称“万丰模式”。本文所指“土地共有制”与“万丰模式”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相同之处在于:一是两者都采用股份制经营;二是实行资本经营。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前者是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合规律性生成的产物;而后者是人的主观契合规律的产物。在前者那里,任何人都是规律的“奴仆”;在后者那里,人(领导人或党支部)虽然在思维上遵从了规律,但他仍然处于主导地位,随时可能背离规律。前者可以称之为“实现”了土地共有制,而后者只能说成是“实施”了共有制。进入二十一世纪,经历20多年的“万丰模式”终于暴露了体制上的裂痕。二是两者在运营的范围方面是不同的。前者只是在土地这种不动产经营上实现“共有制”;后者将“共有制”实施于和农业相关的各个领域。笔者之所以反复阐明土地共有制的“自然生成”,就是强调土地共有制不是人的纯粹主观设想,而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成果。作为社会主义农业的建设者只有科学认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成果,才能更好地顺应历史规律制定、落实科学的农业政策,才能有效地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才能不走“”式的弯路。

第二,马恩关于“共有制”的论述对现代中国农业中的土地共有制具有预见和指导意义。马恩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共有制”,但大多是作为引用或批判的对象,比如基督徒的财产共有制、家庭共有制、空想共产主义的“财产共有”、马尔克的共有制等等。恩格斯在阐述科学社会主义中也用了“财产共有”形式。在《共产主义原理》这部著作中恩格斯指出:“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也就是说,消灭私有制不是简单的废除与没收私有财产和私有经营,而是在私有制中逐渐生长出否定自我的各种要素和机制。“共同使用”和“共同协议”是私有制消亡后,代替私有制的最初所有制形式。

第三,“共有制”是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当年“万丰模式”的共有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共有制就是一种公有制”;一些学者认为“共有制仍然是私有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共有制就是私有与公有的二重结构”。从社会发展的实践看,不管人们怎样从理论上解读“共有制”,共有制作为资本的现代整合运作形式,已经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私有资本为了实现其更大的利润追求而整合为共同资本,这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共有制即包含了私有成分,又包含合力成分。当私有成分不断减少,合力成分不断增长,共有制就越来越靠近公有制。科学认识土地共有制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曹延汹;吕丽莉

第三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策略

摘要:该文分析了农村土地的现状,指出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产生根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

一、农村土地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突显。

1、种地后继无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离开土地,导致农村出现“空心村”土地撂荒,种地后继无人。

2、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

全国农村土地基本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全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地块分散,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经营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同时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和自然灾害,影响广大农民的收入。

3、公共财政对农业补贴规模小,补贴分散

2011年,中央8亿元财政资金用于8000万亩受旱面积的抗旱浇地直补,每亩10元。2010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农民种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四种补贴”中央投入1335亿元,人均每亩185元。4、农业生态环境恶化1978年全国每年使用化肥在800万吨,到2013年使用量达到5900万吨,农药使用量达到180万吨,这些化肥和农药仅有30%被作物吸收,余下70%通过土壤、地下水等进入生态系统。

二、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土地流转混乱

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多农户间的约定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经过合理规范的法律章程,就导致流转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因为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承包方和持有土地的农民都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书面合同,因而在出现问题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2、承包地块分散

承包商大多都是从农户手里承包田地,地块难以集中,很难进行整合,也不方便使用农业机械以及进行后期的管理,削弱承包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3、土地流转价格不稳定土地承包合同大都是口头约定,有时农民看到承包方获利很大,或者联系到更高价格的承包方,常常反悔。沽源县闪电河乡是全县蔬菜主产区,土地流转率平均80%,土地价格不断攀升,最初协议价不足300元,承包户在签订长期合同后每年涨价,常常因价格过高产生矛盾,最终因承包户主难以承受,中途放弃承包。

4、土地流转产生纠纷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已经三十多年,刚开始登记的资料不完备,有的实际面积与记载不一致,有的资料丢失,在土地流转时极易引发纠纷。发生纠纷后,又难以认定。如九连城镇高速占地,进行占地补偿,多数农民因土地贫瘠外出打工,多年托种,致使地界不清,村集体又无资料记载,引发群体上访。有的村干部为了追求土地流转的利润,为了经济利益滥用权力,流转集体土地,引发群体事件和集体上访。

5、土地承包户文化素质偏低

农民文化程度的高低对土地流转有着重要影响。农村中大多的承包户文化素质不高,年龄知识老化,制约经营能力,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缺乏认识和了解,导致开拓创新能力缺乏。

6、受国家惠农政策影响,农民争抢土地承包权

国家颁布了种种惠农政策,减免了农业税并给予了各种补贴。因此,许多自愿流转、抛荒被集体收回又转包、被集体强行流转的农户,现在均要求继续承包责任田。

三、如何应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建立建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将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县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集体选派土地流转联络员,负责收集土地需要转出和转入的相关信息。加快土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

2、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一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把土地承包、流转、劳动力情况等资料全面统计,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二是建立科学的农地评定评估体系,保护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三是有条件地方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以市场为导向,解决土地供需双方因不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的矛盾。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不可能从土地中解脱出来,只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才有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才能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推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4、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劳动力转移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多形式、多层次、有保障的劳务输出格局。二是拓展劳动力转移的空间,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及流通业,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搞好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调动农民培训的积极性,增强劳动力就业层次。

5、国家应出台土地增减占补平衡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既不公平,农民也不满意。早生一年30年有地,晚生一年30年没地;早嫁一年30年有地,晚嫁一年到老没地。应当将农户因人口减少多出的土地通过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户人口增加的农户。

四、结语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贫困农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的一项举措,只有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科学集约化经营才能实现丰产丰收。

作者:吴成明 单位:中共沽源县委党校

第四篇: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效应研究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农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在现代经济体制下,要使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就要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从目前情况看,土地流转模式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一条有效途径。

关键词:土地流转;效应;创新;农村土地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了多种模式。在此背景下,应当依据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实行土地流转模式,并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实权,允许农民通过不同形式对土地进行流转。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将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而根据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分析与探究,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农村土地流转概念及动因

1.1土地流转概念

土地流转分为狭义和广义2种。狭义上来说,土地流转仅限于农村土地在同一集体内,经营权和承包权进行转移和流动,而接手与出让的主体仅限于集体内的农户。广义上来说,土地权利的转移与流程,并没有对土地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做出明确限定,同时也并未限定土地是经营或者承包。

1.2土地流转形成的原因

导致农村土地出现流转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因素,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也是农村人口想要获取更高经济收入,享受更好生活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导致农村与城市的经济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使农村人口的人均收入远低于城市中人口的收入,农村人口为了增加收入,改善自身的生活质量,势必会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并找到稳定的工作,将会有一个稳定的非农业收入,从农村土地获取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小,此时,农村人口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将会降低,逐渐从主观上放弃了土地权利。而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在国家“三农”政策扶持下,则取得更多的土地,获取更多土地收益的需求,这也就使两者之间在土地的流转上达成了一致。此外,农村大量的青年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大量的土地将会处于“闲置”状态,仅靠剩余的劳动力,无法确保固有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村土地的利用率持续下降,这将会对国家粮食战略布局产生巨大影响,政府为了守住农业生产“红线”,也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流转。

2土地流转模式及效益

2.1土地转包

土地转包模式就是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经营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转移给其他农民。该种土地流转模式,土地的“拥有者”仍然具有土地的承包权,只是阶段性的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了他人。该形式通常由村民自发而成。此流转的具体操作十分简单,能够满足农民对土地流转上的需求,对解决农村分散和荒废土地问题意义巨大。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该流转模式具有分散性和不稳定特点。由于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发形成的,土地流转的范围十分广泛,且流转的速度较快,这对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土地转包模式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常见。

2.2土地信托

土地信托就是土地银行,也就说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交给地方信托公司,由其进行经营与管理,并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土地信托模式的形成,是因为该土地流转模式不会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更改,并且土地的经营与管理都有专业的土地信托公司完成,大幅度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现阶段,土地信托公司在我国并不多,而且能够长时间得到农民信任的信托机构更是稀少。正是这一原因,导致信托土地流转模式在具体应用中具有局限性,其真正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2.3股份合作

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业的发展脚步,部分农民要提高经济收入,就要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股份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中,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该模式就是股份合作模式。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看,股份合作模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股份合作模式的应用范围逐渐变得更加广泛,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更为常见。但是,从股份合作模式开展所取得实际效益来看,获取的结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并未针对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在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下,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合作模式经常会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对农民的利益和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对发展农村经济来说十分不利。

3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

3.1因地制宜,选择最佳的土地流转模式

我国各地的农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生硬的应用原有的模式,需要对农村当地的土地使用情况、种植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是否具有健全完整的法律法规,以及从事农业人员劳动能力的高低、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等进行综合考虑[4]。例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应用土地转包等较为分散的土地流转模式,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可以采用土地信托等相对较为集中的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流转模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创新,要结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构建完善的经济发展制度,从而实现大规模的经营管理,使土地的使用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有效地减少土地荒废和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3.2完善农村社保体系

通过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在农村建立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且社会保障的建立要秉承农民自愿的原则,从而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扫除一切阻碍土地流转模式发展的因素,使农民在自身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自愿将土地出让,从而确保土地流转模式的顺利进行。

3.3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土地流转服务质量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模式主要体现在自发性较高,且分散性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并受各种原因的制约,土地信托机构较少。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应当构建完善的信托服务机构,建立信息互动,经营规范,制度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使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真正的获取到利益。要对部分基层组织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坏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保护农民的利益。

3.4改善农民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因经营方式不合理,而经营效益偏低。因此,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经营者有可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农民利益。经营者在对土地使用过程中,更多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了最大化利益,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从而导致土地经营者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出现矛盾。只有使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大受益者,才能在农民收益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和经营者的共赢。通过对土地流转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能够使农村土地利用率得到提升,提高了农村生产效益。当然,除了正面效应外,也存在一定负面效应,体现在土地流转后的主要用途上。目前中,经常会偏离农民意愿,这是日后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4结语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目前还处于不断改革中,各个地区生产状况不同,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在土地流传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强立法,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要适应现代生产方式改革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现代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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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莉君.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内外研究综述.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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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玉婷,黄贤金,程久苗.农地流转效率研究进展与启示.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06):229~236

作者:张会姣 单位:镇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