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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设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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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设计

【摘要】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制度设计的探索与尝试越来越多,然而在初期的探索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借鉴国外土地流转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提出一个初步的设计方案。希望可以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

土地流转;信托;法律风险;制度设计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然而土地信托相对于其他信托模式来说是特别的,因为受托人的义务和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土地流转信托仍然被视作一种信托,因为信托法中的规则仍然适用于土地信托。信托公司开展土地流转信托业务,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农民可以真正从土地的价值提升中获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能,从土地中分享收益。

一、我国典型土地流转模式

我国对于土地流转信托的探索早在2008年就已经出现,随着政策导向的支持,商业信托对于土地流转开始跃跃欲试,做了积极地探索。从笔者的角度看来,目前对于土地流转的探索,主要分为2个模式,即中信信托的以政府部门为委托人的模式,以及北京信托的以专业合作社为委托人的模式。

(一)以政府部门为委托人的模式

2013年10月,中信信托在安徽宿州掀开了第一单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的帷幕。作为第一次土地流转的探索,中信信托先行先试,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也成为了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模板。该流转信托模式下,信托财产是土地经营权,委托人是区政府,受托人是中信信托,参与信托计划的农民收益来源有地租和投资后的利润分成。区政府通过两次委托成为适格的委托人,即农民将其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村委会,村委会将经营权委托给区政府。该信托的收益凭证设计采用结构化设计,分为三类:1)区政府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的管理类信托计划;2)为提升土地发展性能,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3)为解决租金支付和建造成本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2]中信信托下的土地使用方式是由服务商进行集中化运作,实现规模化运营,引入种植业大户、农场商户和专业的农业合作社。

(二)以土地合作社为委托人的模式

2013年11月,北京信托继首单土地流转信托后,在江苏阳山推出了另一种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模式。该流转信托最大的特点是其委托人是农民以自有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土地合作社,这就大大简化了委托人确定的程序,也便于落实农民的权益;受托人是北京信托,该信托公司将土地经营权承包给当地的专业合作社,利用其丰富的经验进行运营。与中信信托的模式相似,当专业合作社出现资金不足时,北京信托将设立资金信托计划,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农民的收益也是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北京信托下的土地使用方式是利用当地专业合作社,改变土地的本来用途为桃树种植培育。

二、国际上对于土地流转的探索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的问题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土地流转信托业务,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农民可以真正从土地的价值提升中获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能,从土地中分享收益。在不断探索土地流转信托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当然也免不了要分析与借鉴国际上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笔者在此主要对美国的土地信托模式和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做了详述,因为总体看,美国与日本的土地信托主要为土地开发建设设计,与国内土地信托用于农业生产有类似之处。美国的土地信托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发展的模式也很成熟;日本的土地使用方式也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规模比较小,与中国的国情比较接近。

(一)美国土地信托模式

国内一些学者对于美国土地流转信托的描述一般为“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生地后,将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再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投资人”。笔者认为该中信托更多的是偏向于房地产信托,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借鉴作用有限,可参考性也是有限的。笔者认为美国的土地信托指的是土地所有权人通过信托协议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通过与其他开发者订立开发协议,是土地实现增值。美国土地信托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1、土地保护信托模式土地保护信托(Conservationlandtrusts)自19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出现。土地保护信托的目标是保护稀有的自然生态区域、农地、水域、文化资源或者著名的景区。保护信托的区域一般靠近保护区,在文化和资源方面珍贵的区域或者是濒临灭绝的动植物区域的确是开展土地保护信托的佳选。此类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非营利组织或者是联邦政府。信托的受益人是美国公民,土地所有者将丧失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获得了对于土地使用的监督权益。土地所有人一般会以政府部门提供的购买价格获偿或者是土地所有人会通过捐赠的方式向受托人提供土地。

2、社区土地信托模式社区土地信托(Communitylandtrust),它可以溯源到时期,村民持有的土地包含在集体利益之下,欧洲和北美的类公众机构土地银行(受托人)投资于土地来建造家庭农场或是促进经济发展。传统的类公众机构土地银行的作用已经被社区经济协会所代替,它的作用现在主要是:(1)获得土地的控制权并减少无主土地的比例;(2)为社区低收入者提供可以买得起的低价房屋;(3)抓住公众投资长期社区福利的价值;(4)防止房屋赎回。社区土地信托主要依靠社区成员力量,通过口口相传和战略性沟通来吸引新的成员和支持者。在社区土地信托中,社区土地信托拥有土地所有权,将土地长期租赁给拥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或适用其他土地增值模式。社区土地信托可以在信托协议中保留购买搬出小区后空下来的房屋。美国2013年经济统计显示采用社区土地信托模式的小区的房屋赎回率比全国的平均水平底30倍。如此惊人的数字也让我们看到了土地信托对于加强社区凝聚力的巨大作用。

(二)日本土地信托模式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促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日本土地信托是指不改变农地用途,农民将土地的所有权以信托的方式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营信托财产的制度。日本的土地流转信托中,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只有在受托人调查研究后的土地确认可以在改造后可以获得出售或是出租的机会才可以成为适格的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资质也有很高的要求,只有获得农地合理化持有法人资质的机构才是适格的受托人,但是其实日本国内该类法人的数量是有限的。日本的土地信托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出租型土地信托,在信托期限到期后,土地和土地上的不动产会重新属于委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售型信托。日本允许土地流转的措施提高了国内土地的利用率,综合的利用了闲散土地,降低了土地利用的成本,保证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日本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解决了土地拥有者缺乏开发运营土地的能力与土地开发运营主体缺乏资源之间的冲突。日本土地流转信托大大提高了日本国内土地的利用率,实现了土地运营方式的多样化,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三、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设计

在综合分析我国信托模式以及制度风险的基础,借鉴国际上对于信托的有益探索成果,笔者在此大胆对我国的土地流转信托提出一些制度设计上的设想。土地流转信托的制度设计要点应该在于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

在中信信托的宿州模式中,该土地流转信托的委托人是区政府;在北京信托的阳山模式中,委托人是农民通过自有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出资成立的土地合作社。从现行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看,信托公司通过与当地村委会、镇、区政府或土地合作社合作开展土地流转信托都是比较高效的。笔者认为,虽然区政府作为受委托人,有权代农民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区政府本身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因而笔者对于区政府担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持有一定的疑虑。相对来说,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后,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经济实体,由其作为委托人相对更符合《信托法》有关委托人合法拥有确定的信托财产的要求。这也简化了委托人确定的程序,也便于落实农民的权益。但是获得该区域所有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人认可和赞同,在实际操作中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推进支持与护航,农民对于这一政策的支持力度也会加大。

(二)受托人

在中信信托的宿州模式中和北京信托的阳山模式下,受托人都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模式之下,土地流转信托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主导的,由信托公司展开实地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可以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人意愿的信托计划。订立信托合同后针对信托财产的特殊性设计经营管理的模式。例如在宿州模式下,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服务商,由服务商展开招商引资项目,引入种植业大户、农场商户和一些专业合作社;在阳山模式下,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当地的专业合作社,由当地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丰富的经验,实现对土地增值的实现。笔者认为,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发展初期,的确可以由信托公司主导,做好前期调研和制度设计,针对具体的信托财产采用因地制宜的信托运营模式,发挥土地流转最大的作用。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随着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完善,可以开始渐渐尝试由农民自主发起土地流转信托,当农民有需要时,可以展开针对信托公司的公开招标模式,由各个信托公司提出其制度设计方案,然后由农民组成的土地合作社针对其目的和实际情况,决定信托公司的选择。

(三)受益人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中信信托的宿州模式和北京信托的阳山模式都采取的是结构化的设计模式。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了一个管理事务型信托,在这一层次上,受益人是委托人,即此信托为一个自益信托,委托人获得信托收益后会在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支付农民租金以及浮动收益。在信托财产运营过程中会出现资金流动性的缺失和土地园区建设的资金缺乏问题,此时信托公司会涉及资金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发售信托凭证,为项目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笔者认为土地流转信托的结构化设计是符合现实需求的,信托计划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原始资金,要靠受托人会园区开发商提供开发的启动资金的压力是很大的,所以设计多层级有结构的信托计划是必要且实际的。

【参考文献】

[1]张阿娜,马爱玲.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构建[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2015(13)

[2]白玉琴.土地信托--农村养老方式的新探索[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

[3]王秀兰.土地信托模式的国际借鉴与思考[J].商业时代,2007(16)

[4]张艺晟,曾福生.国外农地抵押制度及经验启示[J].世界农业,2015(1)

作者:解启荣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