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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农村各类专业大户达到317万户(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87万个、农民合作社124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万家。根据有关统计,目前把土地部分或全部流转给他人使用的农户接近6000万户,占全部承包农户总量的26%[1]。课题组调研发现,在农地流转程度较高的江苏省,全省也只有大约56%的农地转让签订了书面合同,而在其他非经济发达地区,则多为口头协议。72%的县市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这也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此外,如河北省86.7%的行政村没有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99.66%的县市没有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产权交易所。同时,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如在河北省规模流转得到补助的农户仅为3.45%,全省知晓该扶持资金的农户仅为1.67%。在河北省成安县调查时发现,被调查的几个村庄,都存在着土地出租不足一年就被抛荒、弃而不用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受让方某食品公司租用土地价格过高,数量过大,经营不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最终毁约弃耕。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流转没有统一的合理规划,流转价格没有合理定位,承租方毁约,最终伤害了农业和农民。这些情况说明,农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平台建设不足,尚需规范化。
2农地流转纠纷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不科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制,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但该规定难以明确某一宗地的所有权主体到底是哪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这种模糊和不确定,使得农地在流转时由哪个主体最终决策难以确定。实践中,某个村的土地所有权甚至被乡镇政府掌握,通过行政权利来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用途,强制农民低价流转土地。农民在权力与资本的压力下,处于弱势地位,最终被迫屈服于权力。这给农村土地流转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农地流转缺乏稳定性。
2.2农地流转管理不到位农地的流转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迄今已近30多年,但很多地方仍未得到规范管理,尚缺乏一套系统的流转制度和管理办法。比如,农地流转缺乏登记制度和监管程序,导致有的承包户随意变更承包关系,转让后农地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土地的流转受到阻滞。另外,只凭口头协议流转土地,没有其他的任何证据材料,更没有备案的具体措施,出现纠纷后难以用法律维权。由于管理不到位,监管制度缺失,不能有效约束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化解矛盾。
2.3流转规模缺乏限制机制,农地转让定价缺乏依据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在河北省成安县,承租方之所以耕作不足一年就弃耕抛荒,主要原因在于租赁土地时出租价格定位过高,大大超出了土地租金的合理价位,导致承租方无利可获;再加上受让规模过大,受让企业无力消化,才使得租赁合同不能如约履行[2]。然而更常见的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往往在当地政府的压力之下,承包的土地被低价流转。可想而知,最终结果导致流出土地的农户极其不满,甚至激化转让方与政府以及受让方之间的矛盾,发生群体性事件。
3化解农地流转纠纷的法律对策
3.1明晰土地产权,限制所有权权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虽然权利主体明确,但两种权利在内容上仍具有冲突之处。要实现土地有序流转,避免经营者流转土地而受所有者阻挠,或经营者不愿流转而受所有者(发包人)的强制,就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限制土地所有权权能。明确规定除为公共利益外,土地经营者有流转与否的选择权,从而对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绝对的保护。
3.2建立统一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产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对农村土地权利进行登记既是国家规范农村土地秩序的基本需求,也是体现土地流转动态变化的需要[3]。登记的公信力在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尤为重要。建立完备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对维护流转当事人交易安全及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地价值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效力等级较高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确认其不动产物权的地位,并由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程序细则与操作规范,完善登记制度。
3.3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制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但普遍缺乏农地流转中介服务和农地流转需求信息平台,导致流转受阻。课题组调研中发现,由于收入结构的改变,有的地方农民无暇经营承包地,却又流转不出去,而不得已抛荒;也有农村经营大户或农业公司欲扩张规模,却苦于找不到农地而制约其发展。这些现象都说明了我国农地流转的服务机制还不到位,信息的不畅通,降低了农地的利用效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鼓励土地流转服务中介市场的建立。中介机构不仅可以成为农村土地交易的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激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使得土地流转更加顺畅和平稳,而且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协调流转双方利益关系并及时调解处理农地流转纠纷,预防如河北省某地在土地大量流转后不到1年时间就被毁约弃耕现象的发生。
3.4建立流转协议备案制度虽然国家颁布了许多政策法规来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并且农业部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时至今日,土地流转仍多以自发为主,并多采用口头协议形式,即使签订了流转合同,也因合同内容和形式的不规范,导致权利义务模糊,利益分配不明。据农业部统计,2013年全国受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多达万件。因此,有必要建立土地流转协议备案制度,以防发生纠纷时无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3.5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制度,进一步明确仲裁的效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民事纠纷的裁判和执行制度。此外,应当调动、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建构多元化的纠纷协调应对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邓春景 王晓敏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