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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状况的原因分析
1.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强。导致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土地依然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广大农民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理解不够,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可能会丧失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甚至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出。二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虽然目前国家在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新农保政策和合作医疗政策也在积极全面展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民的参保意愿并不强,根据2011年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研课题组的统计,辽宁省各类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口仅为146.8万人,占全部农村人口的7%左右,而且即使参保,就目前的标准,参保农民每年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也不到千元,还不足以达到养老的保障水平。三是辽宁省农民外出务工积极性不高。目前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性较高的农户大多是长年外出务工的家庭,这些家庭无力顾及自家土地的种植,与其荒芜不如流转出去获得一定的收益。从辽宁省情况来看,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不多,2013年常年外出务工人口为289万,占全省全部农村劳动人口的22%。外出务工人口仅占全国农民外出务工人口的1.4%,大多数农村人口仍然以经营承包土地为生。四是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往往处于劣势,流转收益不高,打击了流转积极性。
2.广大农民采取转包作为流转的主要方式的原因。一是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确保参与流转的农民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承包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相互比较了解。另外很大一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到能够随时回来恢复耕种承包土地,也愿意短期性流转,所以大都选择转包方式。二是目前广大农民对其他流转方式,尤其是土地入股等方式存在疑虑,担心会导致丧失土地,尤其是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往往要求土地流转期限比较长,加剧了流转农民的顾虑。
3.广大农户成为主要受让主体的原因。一是如前所述,目前广大农民主要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而转包的受让主体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二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发展规模都比较小。2013年,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7789个,入社农户约为125万户,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的15%左右,大大低于全国的28.5%平均水平。而且大多数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2013年,全省专业合作社中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只有1855个,仅占全部合作社总数的6.7%左右。三是农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限制,更多的是参与离城镇较近的土地流转,而远离城镇的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4.导致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通常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处于无序、随意状态,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二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村组集体往往靠行政命令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纠纷增加。2012年,辽宁省流转土地纠纷中,农户与村组集体的纠纷发生660起,2013年增加到961起,这也打击和动摇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
5.导致粮食生产耕地流转不高的原因。一是粮食作物生产的经济收益不高,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粮食种植的鼓励扶持政策力度,但粮食作物与果蔬等经济作物相比,经济效益仍然处于劣势。因此参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多以经营经济作物的生产为主,不愿受让粮食作物的耕地,尤其是一些能人大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能力,大多从事一些经济作物的生产,他们受让流转的土地也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另外目前合作社所从事的行业中,种植也占比重也不多。2013年辽宁省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为3839个,仅占全部合作社的13.8%。二是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流转的土地中,30%到80%的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水果、花卉,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这种情况不仅辽宁存在,其他省份也存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土地流转规模达1808万亩,占到全省耕地的19.56%,土地流转“非粮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流转前粮食的种植比例是70%以上,流转后下降到30%左右。
二、进一步推动辽宁省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范围。同时要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逐渐提高养老金水平,降低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度。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2.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目标和业务,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信赖,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要加强示范社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示范社,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规范合作社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职能,规范民主监督机制,完善财务和分配制度,保护入社农民的切身利益。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农经机构改革和加强人员建设,充分发挥农经机构和人员在土地流转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农业部调查,目前全国还有三分之二的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机制,帮助农民对流转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维护流转各方的利益。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机制建设,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2013年辽宁省完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并及时更新的仅有一个县和38个乡,而且阜新市就占了36个乡,发展极不均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土地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发展。
4.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一是进一步规范农民土地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合同管理,对流转合同要提升到和农业承包合同一样重要地位。针对不同流转方式制定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补签工作,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二是要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2013年,全省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数8712件,承包经营权明确后,纠纷自然减少。三是要杜绝村组违规干预土地流转行为,严禁以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四是要合理妥善解决纠纷问题,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切实保护流转各方的利益。
5.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提高粮食生产收益。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土地流转过程出现的“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的行为,保证国家粮食生产安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体系,完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和规范粮食交易市场,降低农民粮食生产成本,加大粮食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粮食生产的收益水平,保护和调动农民和农业组织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种植农户的政策性保险补贴力度,鼓励农户参与农业保险,降低粮食生产的经营风险。
作者:吕洪波刘佳单位: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院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