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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现状从调查数据来看,辽宁省农村转移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2%。从年龄结构来看,完全转移的非农型劳动力平均年龄为34岁,部分转移的兼业型劳动力平均年龄为46岁,没有转移的劳动力平均年龄为52岁;从性别结构来看,男女占比为6:4;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转移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要普遍高于务农劳动力,转移劳动力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0%;从转移劳动力职业分布来看,排在首位的是工人占33%,其次是力工占19%,服务员占12%,其他职业占比相对很低;从转移流向来看,到国外或省外打工的比例较低,非农型劳动力省内城市打工占42%,本乡镇打工占25%,本县打工占19%,兼业型劳动力主要在本乡镇打工,占2/3;从转移县域来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高,如盘山县、瓦房店市、桓仁县、铁岭县,欠发达地区低,如绥中县、台安县、昌图县、建昌县。
2.辽宁省土地流转的现状调查显示:辽宁省土地流转面积约占被全部土地流转面积的1/5。从土地流转流向来看,转入农户的占39%,转入大户的占26%,转入合作社的占14%,转入企业的占21%(种植粮食作物占76%,种植蔬菜水果占3%,种植经济作物占12%,其它用途占9%);从土地流转形式来看,转包占82%,出租占15%,互换、转让等其它方式占3%;从流转县域来看,瓦房店、铁岭、庄河、海城等发达县(市)土地流转率高达三成,而昌图、凌源、绥中、阜蒙等欠发达县(市)土地流转率仅为一成;从土地流转价格来看,平均每亩504元,旱田为393元/亩,水田为706元/亩;从土地流转年限来看,1-5年为68%,5-10年为3%,10年以上为29%;从土地流转契约形式来看,书面合同的占40%,口头合同的占60%。
二、辽宁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非协同性分析
调查显示,辽宁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间呈现出同向变动关系,即农村剩余劳动力正在加速从农村转移,农村土地也正在加速流转。但是,辽宁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推进速度却不是同步的。目前,辽宁省土地流转速度明显滞后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呈现出半强势推进的关系。从数据来看,辽宁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数占被调查农村总劳动力的42.4%,而土地流转面积仅占被调查土地面积的19.7%,我们从辽宁省农委得到的辽宁省土地流转率更低,只有15%。可见,辽宁省的土地流转率明显偏低,辽宁省的土地流转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非协同性,这也说明辽宁省有大量已转出的农民并没有放弃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而是选择了兼业。同时,调研中我们感到辽宁省农村的土地流转明显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特征。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不在于土地流转的需求方,而在于土地流转的供给方。由于城乡社会的二元化,转出土地的农民难以真正融入城市,普遍担心失去土地后就丢掉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所以土地流转以短期为主,甚至有些农民宁愿闲置撂荒也不愿意流转。从流转年限来看,辽宁省土地流转多数是短期的,1年的比例竟然高达51%,超过10年的还不到三成。可以说,土地对农民而言,就如放风筝的丝线,让其飞不高,也飞不远,仅靠自有土地饿不死但也吃不饱,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又让农民舍不得长期放手。如果说土地对有转移意向的农民而言形同“鸡肋”,对土地的需求方不啻于一块“肥肉”。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宿州农科院研究员杨杰认为家庭农场适宜的种植规模为100亩地左右,而辽宁省目前农户承包土地面积平均只有30亩地左右。一方面是“嗷嗷待包”的土地需求方,一方面是“不言放手”的土地供给方,如何通过政策推进实现土地的高效流转,不仅关乎土地生产率的提高,也影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影响着辽宁省城镇化的步伐。从理论上来看,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有经济功能也有保障功能。土地经济功能的减弱助推了土地流转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土地的保障功能又制约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其既想在非农产业就业,又不想放弃土地承包权,成为土地流转的障碍。随着土地经济功能的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也不过是一根“救命稻草”。现行土地制度的保障功能已经成为制约土地流转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三、辽宁省加快土地流转的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都在加速推进中,但是二者的推进是非同步的,土地流转速度明显滞后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错位说明现阶段政策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上。土地流转问题的加速推进,一方面有助于缩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非协同步伐,另一方面也将会小步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根据何强等学者的研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每增加一亩,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可转移5人。辽宁省加快土地流转也是政策需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了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辽宁省土地流转率已经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土地流转率为23.9%,某些发达省份更是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如浙江省土地流转率已达44.5%。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龙头的辽宁,第二产业比较发达,第三产业急需加快发展,加速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业向服务业的转移,既是紧跟中央政策的要求,也是辽宁省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为加快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第一,赋予农民更加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法至今虽已施行11年(2003年施行),有些矛盾还没有暴露出来,但临近30年时将会产生许多问题,建议政府提前赋予农民更加长期的土地使用权,甚至可以永远固化下来,赋予农民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于解决土地所有与土地使用之间的矛盾,以及稳定转让土地农民和承包土地者的预期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3]具体说来,这十多年农民与承包的土地的关系已经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固化下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已经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到期换证不换地也不换人,以强化和稳定人地关系,进一步明晰农地的产权界定,促使农户增加对土地的投资,提高土地生产效率。第二,不断创新和推广土地其他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目前,辽宁省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8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民,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民居多。此外,还有农民将土地转包给种植、养殖大户以及集体向农民反租转包等形式。目前,辽宁省应该在“其他方式流转”作进一步的制度设计,探索并推广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赠与、转租(再出租)、反租倒包、入股、继承、信托等其他流转方式。早在2009年,辽宁省就已试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得到了承认:“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目前辽宁省有必要总结经验、推动土地流转方式不断创新,并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土地流转,盘活农地资源。第三,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流转土地的需求方,也是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主要依靠力量。从辽宁省实际来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培育。[4]土地股份公司、土地银行、土地流转信托公司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内已有多地试点,辽宁省也可以选择部分县市率先试点,时机成熟再加以推广。第四,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统计显示:国内土地流转经批准、备案、登记流转的仅占总流转面积的5%,高达95%属于自行流转,而且有超过90%的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仅仅是口头协议,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明显不够。早在2009年,辽宁省就着手打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目前已经在35个县市区建立了364个土地流转市场或交易大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已具雏形。也正是源于此,辽宁省土地流转多数都经过批准、备案、登记等流转环节,书面合同超过四成,远远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当前的重点应该是进一步构建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加强网络建设,通过点击鼠标即可知道全省农村土地流转详情,并通过提供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加快供需双方信息对接,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配套服务也应该同步跟进。同时,辽宁省应该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做到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该网络化、标准化,并应该在土地流转市场交易大厅工作人员监督下完成,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交易大厅各备案一份。第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并配合各种政策鼓励农民土地流转。如可以对土地流转农户按流转面积进行财政补贴、对土地流转完成情况较好的乡镇进行财政补贴、对达到一定面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等。这种补贴重在土地流转的导向作用,当土地流转形成已具有普遍性,农民普遍认识到和获得土地流转的好处时,就可以逐步淡出。第六,针对新生代农民,有组织地开展城市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土地换住房、土地换社保、土地换就业”等计划,有序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2007年重庆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曾在九龙坡率先试点农民宅基地换城市住房、承包地换城市社会保障。九龙坡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主动参与土地流转的模式,对土地流转、农民增收、城镇化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还可以不断开发新的政府主导土地流转模式,如土地换就业等,只要有利于农民,有利于土地效率的提高,形式可以多样。调查显示:辽宁省完全转移的非农型劳动力平均年龄为34岁,所以,可以针对80后的新生代农民,有组织、分地区地实施“土地换住房、土地换社保、土地换就业”等计划,促进新生代农民放弃土地这根“救命稻草”,从农村有序地转移。[5]同时,针对农民工就业岗位,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非农就业能力,才能为加快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作者:李华马会吴云勇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