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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视角下土地流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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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视角下土地流转论文

一、我国土地流转的博弈关系分析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分析1998年至2007年我国土地流转速度缓慢,基本保持了包产到户不动的小农户生产模式,十年土地流转年均增幅14%。自2008年,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土地流转进入高速发展状态,2008年土地流转量增长率达到了70%。到2008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9亿亩,占我国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的8.9%。2009年流转面积再创新高,年增长率近50%。截至2011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2.28亿亩,比2010年底增长22.1%;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比2010年提高3.1个百分点。截止2012年年底,全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占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21.5%,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而土地流入企业的比例较低,但增速在加快,较上年增长了34%。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3.4亿亩,同比增长了25.93%,占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26%,相比2008年增长了3.1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了280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5万个,土地流入企业的比例保持上升趋势,较上年增长了40%(见表1)。为促进我国土地流转,我国相关政策也发生了变化。2008年政策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建立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发展规模经营。2009年政策偏向于土地流转的承接方向和集中方式,鼓励建立农村合作社,鼓励以大户、家庭农场、企业等多种土地流转集中发展模式。2010年土地流转过程的问题开始呈现,如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农户基本权益问题、流转纠纷问题以及农民增收问题,政策强调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依规、自愿的原则。2011年强调农村土地产权化,农民可以通过抵押等多种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2012年各级政策在推动土地流转的同时,着力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和农地农用的基本属性。2013年政策偏向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入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趋势:第一,流转方式由农户自发流转逐步转向为组织化、规范化流转。过去土地流转一般限于熟人之间与个体之间,一般是农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土地进行流转。这种自发流转一般没有合同而只有口头约定,非常不规范。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下,土地流转开始组织化、规范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流转不再是口头协议而以流转合同为主;二是农户流转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三是农户流转方式多样化,例如转租转包或入股等;四是土地流转基本在政府引导下完成;五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受到政府的直接监督和管理。第二,土地流转呈规模化集中趋势,往大户和企业方向流转转移。个体流转比例下降,规模化集中是当代土地流转结果的重要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政府引导下,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成为趋势,因此土地基本实现集中流转;二是农业生产组织不断丰富和壮大,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济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在政策引导和鼓励下,这些组织大规模吸收个体农户土地,从而使得土地规模化集中流转。

(二)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虽然我国土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土地流转集中度依然较低,规模较小,企业化程度低。自2008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集中化流转,虽然发展迅速,但整体流转量不足,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不到30%。流转后规模也较小,基本以大户生产的形式存在,规模在1000亩以下,一般在50-200亩之间。以企业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总体规模较低,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度不到3%。实际上,我国许多大户生产模式基本靠政府的补贴机制来盈利,实际处于亏本状态,并且存在盲目生产的现象。现代化企业生产方式能够及时顺应市场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最高效的生产方式。企业化程度不足是我国农业生产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二,流转依然不规范,纠纷频繁。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由于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非常多,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目前我国对土地的流转缺乏监督,个体农户对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认知度不够,流转双方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其合约履行困难;二是我国相关规范体系缺失或者不足,如制度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大;三是流转主体混乱,例如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只能是农户,但实际中政府、集体组织会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流转,多方参与导致利益纠纷较多;四是流转双方存在差距,农户被误导签订合同的现象存在,农户利益被不合理剥夺,导致纠纷发生。第三,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要停留在熟人之间、个体化之间,自由流通不足;二是一些农户流转的意愿不强,处于可转和不转的状态,一些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三是土地流转的承接者较少,即大户、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土地承接者较少,供求都不存在竞争性。市场化程度低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本身市场化不足,导致土地无法很好的进入市场;二是农村土地流转主体不足,农户没有市场意识,其他主体也没有强烈的进入意识;三是政府引导不够,导致土地无法良好的进入市场。第四,农户收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流转不畅。从中央做出土地流转战略时就将农村土地流转保持农业化以及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但是实际中国个体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难以保障。首先土地流转的价格非常低,一亩地一般一年转让价格就几十元。二是流转时间基本被一次买断,农户未来缺乏利益保障,这导致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收农户没有收益。权益无法保障导致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降低。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产市场化不足。农村市场化本身的市场化程度成为重要限制,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资产进入市场非常困难,土地市场化也非常困难。市场化程度反映了其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不足等缺陷,这些缺陷一方面会阻碍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即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也会产生系列问题,如价格混乱等。第二,政府存在功能性障碍。土地流转一直是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进行,政府应该表现的是间接参与的角色,这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基本要求。但纵观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政府直接参与的程度非常高,很多大户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下产生,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直接资助下建立,甚至企业进行的土地流转也有政府的直接角色。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达到规模的目的,强迫农户的土地进入流转。此外,政府没有执行合理的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也不健全,导致农户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纠纷频繁。第三,农户传统思想严重。传统观念下,农户保持着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即使其外出也无法摆脱这种依赖性。这种意识会限制土地的流转。一般其只愿意短期流转,对长期流转存在忧虑,害怕因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这种传统思想很难改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户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较低,我国政策变化频繁,农户对未来收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农户整体知识水平低,对新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接受度较低。第四,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偏低。土地收益较低实际上是指农业生产的收益普遍较低,这将导致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导致当前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农户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满足基本生活的收益;二是导致农村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量少,许多企业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目前我国大户生产也大都处于亏本的状态;三是土地收益增值的部分农民无法收益。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障碍是影响博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流转博弈关系的主体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即政府、农户和土地承接者(大户、农村合作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三者存在多种形式的辩证关系,关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据政府的参与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不参与;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和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

(一)政府不参与政府不参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不参与任何活动,不进行任何行为,农户与土地承接者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是土地流转发展到最后的状态:农村土地已经完全市场化,可以进行自由流通。这时的博弈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博弈关系,本文将a,b,c和d分别代表博弈主体的收益大小。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其获得的收益为a,a包括农户不进行农业生产的所有收益,即农户转让土地的收益以及从事其他劳务的收入。当农户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时获得的收益为c,包含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在农业闲暇时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选择参与,其收益为b,包含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土地承接方选择不参与,其收益为d,即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从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两种可能,合作与不合作。两方合作得到的收益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为c和d。可以看出只有当a>c且b>d,时,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则不会合作。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市场中只有简单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大小决定了合作或不合作。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当前利益与短期利益,一般来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承接者,都会综合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当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进行参与时,二者的当前利益格局会改变,这是因为政府即使作为非利益主体,其行为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以及选择,并且其作为有指向和导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双方的行为。这时政府行为一般存在三种选择:一是鼓励农户,从而提高农户受益;二是鼓励土地承担者,从而提高其收益;三是双向鼓励,提高双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种行为需要根据其目标和在完全市场状态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假设在政府不参与的完全市场状态下,农户参与的收益要低于农户不参与的收益,那么政府为了改变农户的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农户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选择,从而达到鼓励农户参与的目标,而如果土地承担者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要低于进行非农生产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变其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其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利益大小关系,从而达到鼓励其参与的目标。如果a<c且b<d,那么政府就必须进行双向鼓励。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考虑利益关系,也要考虑农业未来的战略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当前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改造时,促进农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标,因此即使a>c,政府政策也会偏向农户,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会根据利益关系进行一系列行为,以促进土地流转,但其政策实施的行为效果不一定得到认可,这就是政策失效。假设政府进行鼓励农户的政策,并估计在政策实施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会高于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但对于农户来说,其依然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依然可能产生两种博弈结果,即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导行为要先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后者必然会在前者行为的基础进行抉择,因此这时政府行为成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假设政府的行为在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行为之后,那么农户和土地承担者需要预测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决定。在此,政府也会对二者的预测进行评估来实施最终的行为(见图1)。政府的行为顺序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在某个市场状态下,土地承担者都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而农户的选择不确定。如果政府给予确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农户做出抉择之前,那么农户可以根据确定政策来决定选择。那么这时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农户做出行为之后,那么农户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样的政策下,农户可能选择合作,也可能选择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会被缩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实际效果是增强的。因此,当政府给予有利政策时,应该提前给予确定消息,那么更多农户选择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政策预期来引导农户参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农户对政策的长期估计。

(三)政府直接参与政府直接参与的博弈关系往往更为简单,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产生的博弈关系。当政府直接参与到博弈关系中时,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处于被动状态,即只能选择合作。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状态,例如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会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游说的方式来改变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选择。如果只有农户一方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变农户的选择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担者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变土地承担者的行为即可。如果二者都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时改变双方的行为和选择。政府直接参与不一定是强制的,也可以通过未来的收益预期改变其行为。同时,政府直接参与也可以以利益主体的角色参与,即由政府担保或者政府直接签约的形式进行(见图2)。以上三种博弈在我国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条件和区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区域,土地流转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思想已经改变,众多土地承担者参与竞争土地的转包或者转租等形式的土地转让,这时不需要政府进行参与,土地进行自由流转和集中。例如在广东省部分区域(从化)已经实现土地的自然流转和集中。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对土地承担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参与进行引导;二是土地承担者缺失,政府需要作为土地承担者来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三是政府无法通过间接的政策来引导博弈关系的转向,但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来改变。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一般在市场非常不规范、博弈关系严重不合作的情况下发生,这时政府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实现目标。我国最常见的是政府间接参与,即政府通过引导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这时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鼓励政策,改变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以保障土地流转的宏观环境;三是监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博弈的三个参与者,都处于理智状态,因此都遵从理性人假设。政府有自己的目标和能力,其会根据目标以及现实博弈状态进行选择,农户也能清楚辨别自己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决策,土地承担者也能够汇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为。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政府方面虽然部分区域土地流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转比例较高,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流转与集中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与稳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预期。政策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参与利益与行为关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预期是参与者对政策效果的估计,是直接影响因素。目前许多农户对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犹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政策预期不稳定。建议政府对于利好政策应该在农户确定行为之前公布,以提高预期效果。对于无法给予当期利好政策的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预期,在农户选择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减少土地纠纷。土地的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二是监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农户的合理收益,防止农户被误导;三是监督土地流转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障农户后期的基本权利,防止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加速土地流转。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流转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非常不稳定,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违约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四是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对此,政府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性,严厉打击土地流转的投机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二)农户方面在博弈中农户是理性人,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但是在实际中,农户思想保守而传统,其对土地的依赖性会影响其做出理性的行为,因此会降低政策的效果。为了改善农户的意识,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加强对农户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教育和认识。土地流转不是改变其所有权,而是改变其暂时使用权。只有农户认识到这点才能降低对土地流转的抵触;二是提高其对当代社会形势的理解和认识,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认识。许多农户目光短浅,习惯守着一亩三分地过贫穷生活。这主要在于农户对社会环境认识不足,应该加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只有走出去才能发展自己,固步自封只会更加贫穷。此外农村经济正在转型时期,农村内部具有广阔的就业机会,即使在农村,也能找到比农业生产更好的工作。第二,充分保障农户的短期和长期收益。实现土地流转的基础必须充分保障农户的短期和长期收益。在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农户的非农收益可能非常不稳定,其对未来的预期会降低,因此只有保障其短期和长期收益,农户才能放心的将土地进行流转。为了保障短期和长期收益,建议流转收益分为固定收益和年度分红收益,以实现土地增收和农民增收统一的双重目标。第三,加强对农户非农技术的培训,引导农户进行非农就业。农户是否选择合作,关键在于其从事非农工作的收益。因此只有提高其非农就业的能力,保障其非农就业的收入,其才能真正从农业中解脱。总的说来,当前农村已经出现“386199”的现象,很多劳动力处于年龄结构大、知识水平低和劳动能力弱的局面,因此其脱离土地难以找到适宜的非农工作。所以应该另辟路径,开展一些针对中老年人的培训,并辅助其进行非农就业。

(三)土地承担者方面我国土地承担者非常稀少,并且企业化程度低,主要以大户的形式存在。这是一种过渡,土地流转最终的目标应该是提高企业化程度,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建立区域性的农业生产性企业。现在企业生产形式是最高效的、能够对市场做出快速反映的生产形式。为了提高企业化程度,首先应该实现区域的专业化生产,以提高单产品的总产量,满足企业规模生产的基本要求。其次,区域可以引导农村合作社往企业制度转型。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数量巨大,具有一定的能力和强度,因此如果完成农村合作社往企业的转型,那么企业化程度会大大提高。第二,加强招商引资,丰富农业生产主体和资金来源渠道。农村资金不够丰富,农业规模化生产主体不丰富,是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为丰富农业生产主体,满足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应该扩大招商引资范围,利用政策优势和区域农业生产优势吸引国内外生产企业入驻。第三,培育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建立配套的农业生产发展专项金融配套资金。配套的金融支持是农村土地流转加速运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应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给予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个体和组织相应的财政和金融支持,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以及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规模化生产者发放贷款,扩大生产。

作者:刘贵清单位:中原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