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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有偿使用与行政征收的关联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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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有偿使用与行政征收的关联性

1水资源的概念

凡是集流在国境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涌沟小溪或森林涵养的水都称为地表水,地表水由常年累月天然的降雨和下雪累积而成,自然地流入海洋或者蒸发到空中,循环成雨、雪及冰雹再降到地面或渗流至地下;而地下水是存于土壤与岩石缝隙的淡水,地下水还可分为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

2水资源的权属及拥有量

水是生命的源泉,无论是植物、动物或微生物都离不开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虽然在太阳系里,地球是个水球,而真正可供陆地生物生存需要的淡水资源却相当有限。全球总储水量约1.386×106万亿m3,其中海洋水为1.338×106万亿m3,约占全球总水量的96.54%;淡水资源的地表水占1.78%,地下水占1.69%。人类可利用的淡水约0.0035×106万亿m3,占全球总水量的0.26%。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资源占有量的1/4,是联合国认定的“水资源紧缺”国家。1993年全国可供水量(淡水)为5255亿m3,占世界年可供水量的12%。由于人口众多,当前我国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2200m3。广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880亿m3,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7.12%,居全国第5位。1996年广西年人均水资源量为4138m3,其中地下水占9.2%。金秀县的地表水资源总量为30.52亿m3,地下水资源约8亿m3,水资源较为丰富。这是因为金秀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桂中偏东地区,是我国南方五岭之一———都庞岭的延伸,地势形成一条狭长的大瑶山山脉,中间高,两边低,山区内河流纵横交错。集雨面积10km2以上河流有25条;集雨面积达50km2以上,流出县境的河流有14条,总长1865km,集水面积共为2323.76km2,年平均流量为78.92m3/s,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741.9mm,平均年产水总量达30.52亿m3。金秀县最大的特点是地下水资源丰富,因大瑶山森林资源涵养水能力强,山泉水长年川流不息,而且水质良好,清澈见底,是天然饮用山泉水供给源。

3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金秀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农业灌溉。

金秀县建县60年来,已建成引水、蓄水、提水等多种农业灌溉水工程,保障了全县1万hm2耕地旱涝保收,但农业灌溉用水是无偿使用。

b)生活用水。

金秀县城是个只有2万居民的小镇,有一家自来水公司,桐木、头排等乡镇已建成自来水厂8个,规划年取水量442.7万m3,现实际供水量152.22万m3;还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487处,因不收水资源费,属于无偿使用。

c)工业用水。

金秀县在河道内取水的工厂只有2家,年取水量83万m3,其他工厂除工人生活用水外,工业生产用水极少,不作本次调研统计水量。

d)水力发电。

金秀县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26万kW,可开发量为16~20万kW。已列入《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规划》的有49座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8.46万kW。现已建成投产的电站有20座,总装机容量6.12万kW,年批准取水量12.76亿m3,年发电量1.76亿kW•h。

e)旅游漂流。

漂流用水和航运一样,“是否属于有偿使用水资源、该不该收费”等问题,目前出台的有关水法规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6年前曾写过一篇题为《漂流旅游应征水资源费》的文章,论点是:漂流旅游是利用水资源,项目运行前同样需要在河道内修建拦河坝、河边观景台、沿河栈道、上下码头、漂流槽等河道建设。为此,项目开发前,应将漂流河道列为水资源有偿使用。

f)商品饮用水。

山泉水是降雨后渗入岩石中,经过较长时间在地层结构自然净化和循环后再渗出地层的水,经饮用水厂检查、净化后为饮用水。据初步调查,金秀县现有山泉(闷)水点62处。经4家开发商取样的4个水样化验,pH值均在6.63~7.2之间,偏硅酸含量分别为8.8、9.7、10.3、13.2mg/L,符合国家DB45/T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标准》,说明金秀县天然饮用水很有开发潜力。

4水资源费征收

水资源费是依法征收的,1992年12月12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收水资源费。金秀县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有: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发电用水和商品饮用水(待工厂正常生产后征收)。农业灌溉用水免收,漂流旅游用水待定。具体征收办法是:生活与工业用水按取水量收取,发电按电量收取,收费标准按2010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标准征收。2012年金秀县征收水资源费总额42.38万元。

5结语

根据《调研通知》精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国有资源出租、转让、发包等形式收取的使用补偿费,其中虽然也有地表水和地下水这一国有资源,但国有资源使用补偿费和征收水资源费是有区别的。因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是一种补偿费,而水资源费是依法征收的行政性收费。虽然它们都是纳入财政收入,但两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行政性收费是依法征收,征收人与缴纳人之间是国家机关和相对人关系,相对人拒绝缴纳是违法行为,征收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处罚,延期不缴可以加收滞纳金;而资源使用补偿费是依相关合同成立,缴费人拒缴是违约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只能协商解决或诉诸人民法院审理,延期给付不得加收滞纳金,只能诉请给付延期利息。因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央1号文件阐明“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所以,水资源完全可以列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划定、出租、转让或发包给开发商,收取一定量的资源使用补偿费,是利国利民的方针政策。对于金秀县而言,水资源是第一大资源,如果能将其列为有偿使用的国有资源,可以增加一笔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对水资源费进行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可为金秀县创造社会与经济效益。

作者:李桂藩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