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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水资源论证结论相符性评价根据水资源论证主要结论、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等,通过实地查勘,进行实际运行情况与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的比较分析,如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或退水量、退水污染物种类,或排放浓度等主要许可事项有无变化,有无法人代表的变更、取用水工艺和环节的改变等;节水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第三方影响补偿方案是否落实等。
1.2与政策要求、行业发展的适应性评价通过收集实际运行资料,如分月列出近五年工程取用耗排水情况、工程产品以及相关参数,结合项目水平衡测试和实际取用耗排水监测资料,分析工程实际运行取用水水平,根据近几年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发展变化情况分析项目的符合性。通过分析该项目所在行业用水工艺及相应标准变化,并收集相关行业其他企业的用水情况,对取用水参数、取水规模、用水水平等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合理评估项目用水水平先进性。根据水文情势的变化、水功能区水质情况和实际运行中监测的水质资料等,分析实际运行中水量、水质可靠性,提出其差异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1.3项目实际运行期间影响评估结合水资源分区和水功能分区,复核评估论证和运行期间水资源量质变化及其对取水的影响;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变化可能对区域水资源配置的影响及对项目取水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规划水平年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时与取水项目影响,尤其是可能对本工程产生影响的一些大型的取用水项目投产后,对本工程取水可靠性的可能影响。同时,客观评估项目取退水与其他取用水户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采取的措施等;针对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实际影响,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1.4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全面评价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项监督管理事项落实情况,如取退水计量分级安装和实际运行情况,工程取退水口以及所在河段水量水质的监测方案和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用水管理部门、用水管理制度等用水管理组织情况,用水管理人员设置及主要职责分工、制度的落实与考核情况,取水台账建设、水平衡测试、取水总结报送和用水计划申请、水资源费缴纳、延续取水申请等取用水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完善改进措施。
2后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2.1部分项目用水合理性评价存在困难如工业水厂项目在用水合理性分析时,一般通过规划用地、人口和进驻企业作需水预测,得出需水规模,但在项目后评估中,由于对工业水厂各个供水户的不同行业定额、用水水平逐项分析困难较大,一般采用工业园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来反映其用水合理性,对各用水企业不同用水工艺分析节水潜力和提出针对性措施较为困难,分析评价方法有待进一步细化。
2.2部分项目存在与水资源论证结论不符合事项部分项目由于种种因素,对水资源论证结论中的部分事项未能及时落实,如水资源论证结论中要求退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但由于项目建成运行时,周边污水管网尚未通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改为就近处理,与结论不符。
2.3部分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与预测结果存在出入如部分项目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预测满负荷运行产量得出需水规模,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节水技改、产能不足等原因,许可规模明显偏大,通过取水许可准入门槛倒逼用水效率提高的约束机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再如部分地下水项目,预测承压井静水位埋深与凿建后测得静水位埋深相差较大,有关原因也有待分析。
3思考与建议
3.1尽快完善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后评估是水资源论证的延伸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完善,应在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修订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提高后评估的权威和效力。同时,应组织制定不同水源后评估工作的制度框架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评审方法,并明确后评估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问题。
3.2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应当与取水许可换证有机结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目前取水许可换证缺少有力的技术支撑资料。建议在取水许可换证前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主要依据取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退水影响、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水资源保护和节水设施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等材料开展后评估工作,为取水许可换证提供技术支撑。
3.3对后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列入后评估的建设项目大多已建成并正常运行,通过后评估工作发现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如何整改,在法律层面应当有规定,在技术层面应当有相应措施。特别是发生与水资源论证报告存在重大变更的问题,如项目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或者退水量、退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排放浓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明确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4明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的经费渠道全面推广水资源论证后评估以后,主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而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工作经费不应由业主承担。因此,水利部应当明确相应的经费渠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通过每年明确对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后评估的试点建设,形成示范推广,从而在各级水资源费中设立专项经费,使后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作者:游洋单位:江苏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