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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妇女参政的生态环境解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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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妇女参政的生态环境解析

一、政府主导型妇女参政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与西方不同的根本特点是,中国的妇女参政运动是在政府彻头彻尾的政治动员下所完成的。我国的第一次妇女解放运动发生在1895年戊戌维新运动中,是那些初步觉醒并受西方女权运动的影响,萌发了“权力”意识的妇女发动的。她们发表《男女平等说》等文章,公开争取女权,要求“设贵妇院于颐和园”,荐拔女性“受职理事”。她们主要是伴随当时清末政府提倡女学,发展女性教育而出现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妇女参政与国家有紧密的联系。在此后的各个历史时期,妇女参政更是同中国不同政党和各种妇女团体联系在一起。在中共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及中国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都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和助进女权实施。

建国后,中国女性在政治参与上更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党和政府的法律文件上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为妇女参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其次表现在为培养女干部的成长的特殊政策,这些无不体现了我国在政策上的性别公正,有效地促进了女性参政。然后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差额选举制和竞争聘任制的引入和完善,性别保障措施的明显弱化,我国的妇女参政一度落入低潮。这种从产生还是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妇女参政都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密联系的现象,在西方国家是不存在的。中国妇女政治参与权的获得主要是由于党和政府的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方式,大规模、有效的组织和动员。但同时理论上得不彻底性,导致党和政府还未对传统性别文化进行深入的认识和判断,尚未对传统的“男强女弱”和“男外女内”等性别本质主义作彻底清算。参政的女性未摆脱性别本质主义的文化思维定势的阻碍,使运动至始至终还停留在从法律层面争取参政权阶段,而未进入具有参政意识,自觉参政的更深层次。

二、政府主导型妇女参政模式的可能性分析

李小江在《新时期妇女运动和妇女研究》一文中就曾指出:“妇女与国家的关系,在西方女权运动中是一个弱点,因此长期以来是西方女权主义理论中的一个盲点[1]。”基于此,1995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就指出:关注和推进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决不仅仅是妇女的事情,而是政府的责任。闵冬潮在《妇女研究在美国、西欧的历史、现状与发展》阐述到:“总地来讲,国家作为妇女权利争取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妇女状况及地位的长远的、重大的变化有赖于政府的行政干预,要通过制定和执行反性别歧视的法令法规才能实现。联合国通过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中的不少建议都是必须由各国政府来执行的。”其次,联合国自2O世纪7O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倡导“社会性别意识主流”观念。在1995年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北京行动宣言”,正式以“性别主流化”作为行动策略,要求各国将性别平等作为政策的主流。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意味着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政府的公共决策主流,其核心内涵是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重新审视和反思现存的两性关系和性别规范,清理和消除两性发展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壁垒和障碍,促进男女两性的全面健康发展。

(一)政治土壤——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生产方式所形成的国家权威观农村自然经济和土地国有化是我国传统社会生产方式的主要特点,这两大特点为政府主导妇女参政模式的构建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是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小农式的自然经济方式,使得古代中国的人们安于局限于隔离的小村庄,无心与外界进行更多的沟通,也就产生了他们对经验的尊重以及对权威的敬畏。而要联合这些零碎的整体,就要求产生了一个超越各个小村庄之上的集中的权力进行统一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这个权力就是国家。白寿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里的一篇《由治水的社会经济环境来决定的集权制的政统统治模式的选择》中就深刻指出“共同的利益诉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河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

最后就是土地国有化。我国一直以农业经济为主,农村公社长期保存用于分配土地和组织耕作的权力,而后这种权利是归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所有。当时包括奴隶主、封建地主以内的私人虽拥有土地,但实际上只是一种对土地占有、使用与具体支配的权力,它只能进行权力的让渡,却不能否定国家对土地绝对的所有权。在此意义上,恩格斯曾指出:“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在那里的语言中甚至都没有‘地主’这个名词。”这种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独特性也是形成我国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1853年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就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国家通过占有土地,同时也占有了土地的一切生产形式。它反映在社会政治结构上,就是个人对集体的高度依附,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正是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的两大特点使国家权威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也产生了我国上强下弱,整强个弱的特点。

上就是整体,下,则是一个个分散的软弱的个体,而且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功能耦合或彼此间没有什么联系,根本提不出同一的目标,或者目标小而分散,因此难以产生足够强大的力量。而在另一层面的意义上说,中央权力的强大,对整个社会产生主导影响;而民众的力量相对弱小,它们既表现为一个个分散的软弱的个体;又表现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服从感,而这些为政府主导型妇女参政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

(二)文化土壤——儒家文化传统所形成的臣服型文化特定的文化观产生于特定的环境和社会结构。儒家强调“天地万物一体”观念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观念,从各个方面构建起一个庞大的体系,将人的主体性淹没在对统治阶级的无条件服从中。首先,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养性成为第一要素,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参政意识泯灭于修身养性之中。其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观念也就是权威主义的“三纲”所体现出的权威服从意识,政治自主意识的缺乏必然导致政治参与意识的薄弱。最后要强调的是,用于文化意识形态的塑造的根本途径:“忠、孝”。综合起来,这些也就具备了产生我国臣服型政治文化的总纲领,它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深深浸透于国民的灵魂,浸透于国民灵魂深层的思维、意识、认知和情感。因此我国自主意识和参政意识特别薄弱,而国家意识,服从意识却特别强烈,而这些是建构政府主导型妇女参政模式有利的政治文化因素。

作者:韩艺珍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