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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环境问题的内在经济理论分析
1.公共物品城市环境是一种资源,然而与其他资源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和非竞争的双重特性,这就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可以以零代价获取消费公共物品的权利。造成城市环境的过度使用却无人管理,“免费搭便车”现象普遍,这就要求城市环境的维护与发展必须依靠政府来承担提供、管理的责任。典型的就是城市道路上的绿化带。由于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并非个人,因此,人们在享受大面积绿化带所带来的多重享受外,并不会自行管理,更不会在没有任何报酬的基础上主动提供公共绿化的服务,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2.外部性理论外部性影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对于与城市环境相关的生产生活,外部性影响的表现则更加突出。在无政府干预的条件下,一方面,外部经济使得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对城市环境作出贡献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另一方面,外部不经济导致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破坏城市环境者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很少有外部经济的行为产生,而外部不经济的行为却愈发严重,导致城市环境问题愈演愈烈,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近年来,外部不经济的行为络绎不绝,尽管国家针对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已经进行了处罚,但是,外部不经济的行为并没有减少,如2012年2月江苏镇江市自来水过量投放氯气致自来水污染事件;再如,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南盘江事件等,这些因企业生产而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仍在发生。
二、城市环境问题治理的经济对策
显然,城市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直接结果,而政府相关政策的缺失则是其深层原因。由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特殊性,除了要加强政府城市环保投入及相关基础建设投入、健全完善环保法律、加强国民教育等基本措施外,更要注重从其公共性和外部性着手解决。
1.外部成本内部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大于收益、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是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产生根本动力。因此,可以以转移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差额为切入点,实现在利润最大化前提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从而减少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产生。企业合并是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企业合并条件下,污染生产者与污染受害者合二为一,其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将被内部化,成为合并后企业的内在生产成本,进而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一致,减小污染的产生。
2.综合运用税、费和补贴等经济措施税、费和财政补贴是解决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对于外部不经济行为,税收的征收、相关费用的收缴不仅可以提高污染生产者的私人成本,使得外部不经济行为下私人成本提升,削减污染动力,而且还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转而增加环保投入,实现财政预算的有效转移。另一方面,对于外部经济行为,通过发放补贴可以对行为者进行补偿,提高其实施外部经济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从而激励行为的继续进行。
3.明确财产权,适度下放“免费搭便车”与外部不经济行为之所以产生,与产权的国有性和不确定性有很大关联。以城市绿化带为例,“免费搭便车”现象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绿化带的产权属于国家,个人进行绿化并没有获得奖励,相反,对其进行破坏也不会遭受惩罚。产权下移,分配至个人或企业名下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产权的明确使得惩罚与奖励有所针对,产权获得者也会将其作为自己资产的一部分管理,降低成本,包括环境成本,实现公共物品“私有化”,以解决公共物品“搭便车”的问题。再如,以企业排放污水为例,如果明确产权,如企业有权利排放污水,那么为了不遭受污染,居民就需要联合承担一部分费用作为企业不污染的补偿。相反,居民有权利不受污染,那么企业要排放污水就需要支付一部分费用对居民进行补偿或对废水进行进一步无污染处理。
可见,只要产权明确,那么无论权利在哪一边,外部不经济的问题都可以减小,这就是科斯定理。当然,科斯定理的应用有其局限性,即交易成本为零或是很小,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满足,也因此,产权的界定要更多地依靠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排污权交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产权界定的一个具体应用,由政府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推算出最大污染排放量,以此为基础划分出若干排污权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污染者就需要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污染的成本间进行博弈选择,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的程度,从而在既定产量下实现最小的污染。
作者:爨玮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