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水利工程合同变更处理案例研究范文

水利工程合同变更处理案例研究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水利工程合同变更处理案例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水利工程合同变更处理案例研究

1典型案例剖析

1.1某水利工程标渠道地基级配砂卵石换填单价变更

1.1.1项目概况

该项目是一大型渡槽工程,槽身横穿一条宽浅的大沙河,渡槽出口段箱基渡槽结构,建筑物基础需要换填天然级配砂卵石,招标文件约定“平均换填深度为1.5m左右,具体换填深度视地质情况而定,合同清单换填量为7万m3。”

1.1.2招标文件对当地天然砂卵石材料描述

技术条款第一章“一般规定———天然建筑材料———天然砂砾料场:本渠段在沙河河床内勘察了金章、李庄、湖泉店、高岸头、郝楼5个天然砂砾料区,合称沙河天然砂砾料场。”并对每个料区交通情况、运距、储量、质量等进行详细描述,质量均满足工程要求。

1.1.3投标阶段的情况

由于技术条款对该部分料场描述过于详细,承包人投标理解为由发包人提供料场用地,供其自行开采加工。于是,承包人选取其中一个位置较近、交通较好、存量较大的“湖泉店料场”进行开采加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在几乎所有涉及到的相关章节均按自行开采思路进行投标方案规划:临时营地、临时用电、临时道路、人员设备配置等等,最后还附了一张彩色的级配砂卵石开采加工工艺流程图。合同相应单价分析表也是按自行开采加工编制的,即报价中不含级配砂卵石材料费,投标单价12.26元/m3(这里强调一下,这个单价与概算单价几乎一致)。另外,经查阅招标文件,发现该标段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均未对招标文件该部分内容提出任何需要招标人澄清答疑的问题,而且超过三分之二的潜在投标人均选择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承包人自行开采方案。

1.1.4评标阶段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未对承包人投标方案提出任何异议或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评标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1.1.5实际实施情况

由于需要换填深度须在开挖后视实际揭露的地质情况而定,实际换填深度达2-2.5m深,最终换填量达22万m3,为合同量的3倍左右。承包人进场后发现业主不提供开采料场,换填材料需要从市场采购,而且当地材料价格因工程开工上涨幅度较大。为此,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要求变更单价。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文件,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认为承包人变更申请合理,变更成立。关于变更费用的处理,同意按承包人市场采购进行调价,只是材料基价不是采用承包人实际购买价,而是采用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信息价。同时为体现公平合理、风险共摊的原则,考虑到变更单价已按市场采购方案进行调整,因此,对于投标方案中因开采规划产生的措施项目费用部分,应在该项变更总费用中予以扣除。审核后的单价为63.17元/m3,扣除相应部分费用后,较合同增加投资约1200万元。但在发包人变更索赔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时,除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之外的几乎所有参会人员均认为变更不成立。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大多数人认为这完全属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所致,属投标人自身投标失误,不应按变更处理。二是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不存在缺陷,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第一章一般规定”采用的是国家标准范本,通常是对工程概况及周边料源情况的泛泛介绍,而且招标文件并未明确交待是由发包人提供场地进行加工。三是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换填工程量,已超出原合同的两倍,按照国际惯例,即使达到合同关键项目变更单价条件时,也是单价调减,而不是调增。

1.2变更的合理性

1.2.1招标文件存在缺陷

从招标文件的描述可以看出,招标文件对五个可供开采砂砾料场的产地状况描述一方面过于详细;另一方面也未明确约定到底是由发包人提供该部分用地供承包人开采,还是由承包人自行市场采购。既然招标人未明确,因此,承包人的投标理解也是有道理的,是可以理解的。

1.2.2招标文件缺陷变更的合理性

根据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招标现实情况,发包人在组织招标文件编制时,对于技术条款部分通常都是由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该部分内容,而招标机构则着重于商务条款部分的编制,同时负责汇总出版。而后由招标机构召集发包人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定稿后实施招标。而设计单位在提供技术条款时,对于技术条款第一章节的一般规定通常都是从初步设计报告相关内容摘抄的。而在招标阶段,由于分标方案、招标时间等不同因素导致招标条件与初步设计相比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根据招标时的工程现场情况对料源等相关条件进行明确约定。通过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条款有关该部分内容的描述进行详细研究,均未明确该料源的来源方式。因此,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是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2.3要约与承诺相一致

由于承包人的投标方案与招标文件相比并未冲突,而是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对于承包人的投标方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况且承包人的投标方案并非隐含的,而是非常明确的,所有涉及到的相关章节均有明确的方案规划。即使是承包人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招标人完全可以通过评标阶段的工作以澄清函的方式消除该合同风险。事实上评标委员会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需要承包人澄清的问题。合同一旦签订,要约与承诺相一致。

1.2.4投标文件是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对于承包人的投标方案,已经评标委员会采纳,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那么投标文件也是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针对上述情况,由于发包人变更索赔审查委员会的意见与承包人以及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观点相差较大,经发包人多次组织专家评审,最终采纳了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初审意见,变更成立。

2结语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整个事件的处理体现出“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思想。一是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是合理的,有依据的,体现了“有理、有据”的原则。发包人要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既要尊重事实,不避矛盾,又要充分理解合同,坚持合同双方权利平等的原则。既不能因为自身处于变更审批的绝对优势而不尊重合同,剥夺合同对方的权利;同时更要认清投标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承包人投标时理解有误,一旦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合同签订成功,双方都要尊重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的缺陷,要客观分析,认真对待,要分析其缺陷来源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其次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摊的原则。对于由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合同风险,承包人提出诉求是合理的,应该给予补偿,但要体现出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承包人投标时的故意行为,既要尊重事实,合理补偿,还要把握节度,控制不当得利,体现风险共摊的原则。

作者:张高伟李锐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