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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水利工程的改建与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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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水利工程的改建与特征

文中称发卒数十万,费用以百亿计,这次调动民役,耗费资财的数量只有西汉武帝时期对漕运的治理可与之比堪,据《史记•平准书》:“其后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为溉田,作者数万人;郑当时为渭漕渠回远,凿直渠自长安至华阴,作者数万人。朔方亦穿渠,作者数万人。各历二三期,功未就,费亦各巨万十数。”不过,若就西汉武帝和东汉明帝时期国力对比而言,王景治理黄河花费了东汉中央政权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说明了这种规模的水利工程只能以中央政权的力量来实施。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汴渠所在是河南尹辖境,为东汉京畿地区的核心,汉明帝花大气力治理久已成灾的这条河渠,或许也有加强对京师腹地统治的目的。

事实上,这种大型治理工程,不仅花费巨大,而且因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也未必能够达到预定的效果。据《后汉书•邓禹传》:“永平中,理虖沱、石臼河,从都虑至羊肠仓,欲令通漕。太原吏人苦役,连年无成,转运所经三百八十九隘,前后没溺死者不可胜算。”按,都虑,史书无载。石臼河是虖沱河的一条支流,在冀州常山国境内,羊肠仓即汾阳故城,属并州太原郡。仔细揣摩文义,都虑似为这条漕运路线的另一个端点,应该在常山国。沟通这条水路的目的是连接两郡之间漕转,但所经过之处,地形复杂,最终劳而无功。这一问题最终还是以陆路运输的方式来解决。建初三年,章帝听从邓训的建议:“遂罢其役,更用驴辇,岁省费亿万计,全活徒士数千人。”正因为如此,由中央组织修建的水利工程在史籍中的记载并不多见。当然,这也与和帝以后皇权衰微,中央很难集中社会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建设有关。在东汉后期,甚至一些旧有的水利工程也被毁弃。《水经注》卷二十九《湍水》:“汉孝元之世,南阳太守召信臣以建昭五年断湍水,立穰西石堨。至元始五年,更开三门为六石门,故号六门堨也。溉穰、新野、昆阳三县五千余顷,汉末毁废,遂不修理。”南阳为东汉帝乡,素为东汉统治者所重视,即便如此,曾经在农业灌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水利工程,东汉末年亦被毁弃。

因此,中央政权对水利工程的关注更多地表现在对水利工程的管理方面。首先,通过诏令等法律形式对水利工程的修建提出要求。《后汉书•和帝纪》记载,十年春三月壬戌,诏曰:“堤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利壅塞。今废慢懈,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勿因缘妄发,以为烦扰,将显行其罚。”和帝的这道诏书,就是对地方刺史、郡国守相等地方长吏修理水利工程提出的政策要求:既要注意修葺,又不能劳民伤财,这也反映出修建水利工程的迫切和所耗役费繁多之间的矛盾。在出现水灾以后,中央对地方官吏的惩罚也切实执行着。如黄香在魏郡太守任上,虽然治绩突出,但“后坐水潦事免”。其次,设置专门职官也是重要的一面。除在郡县等地方政权设置专门的主管水利官员如水曹及都水、监渠诸掾外,中央任命的专司其职的职官主要是河堤谒者。东汉的河堤谒者一般由三府掾属兼任,孙星衍辑应劭《汉官仪》:“又旧河堤谒者,世祖改以三府掾属为谒者领之,迁超御史中丞、刺史,或为小郡。”王景因为治理汴河有功,几经擢迁作为谒者,“(永平)十五年,从驾东巡狩,至无盐。帝美其功绩,拜河堤谒者,赐车马缣钱”。能够被选任为谒者,有治水方面的专门经验或许是其中的必然要素。并且,由这两条材料亦反映出河堤谒者为国家所重视,多有超迁或额外赏赐的机会。又《水经注》卷七《济水》:“《汉官仪》曰:旧河堤谒者居之(酸枣)城西,有韩王望气台。”可以看出,他们的治所在其所负责区域,并不在京师。

河堤谒者之所以治于酸枣城,根据《风俗通义•山泽》所言:“河堤谒者掌四渎,礼祠与五岳同。”酸枣所在的济水就是古代四渎之一。这段话也揭示出河堤谒者员额很可能为四人。

地方行政官员对水利工程的整治

总体说来,除了对个别大型水利工程进行修建,中央政权对水利工程的关注重心主要体现在政策方面。东汉时期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修葺,更多表现为地方官员的个体行为。地方长吏修建水利工程的记载,频见史籍。《水经注》卷二十八《沔水》:“沔水又南得木里水会,楚时于宜城东穿渠,上口去城三里,汉南郡太守王宠又凿之,引蛮水溉田,谓之木里沟。”在南郡太守的任上,王宠以先秦旧有渠道为基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建,形成新的水利工程。作为地方行政的一部分,地方官员对水利工程的修葺行为,遍布于东汉统治区域内。不仅有深耕熟耨的传统农业区。如邓晨在汝南太守任上,为了有效利用旧有的鸿郤陂,“署(许)杨为都水掾,使典其事。杨因高下形势,起塘四百余里,数年乃立”;王梁任“河南尹,穿渠引谷水,以注洛阳城下”。而且在一些边远地区,水利工程的修建也见于记载。如:西北凉州地区,任延为武威太守,“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在西南巴蜀地区,“广汉文齐为太守,造起陂池,开通溉灌,垦田二千余顷”。此外,在南阳、广陵、下邳、庐江、陇西等地也有地方官员建设水利工程的记载。地方长吏能够热衷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这和两汉对地方官员的考绩制度内容有着密切关系。

根据西汉晚期材料尹湾汉简《集簿》的记载,地方官员向中央上计的内容就有“提封”、“获流”,即垦田和吸收流民数量的统计,这是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而这两项和水利工程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元和三年,张禹任下邳相,“傍多良田,而堙废莫修,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遂成孰田数百顷。劝率吏民,假与种粮,亲自勉劳,遂大收谷实。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他通过修缮水门,开渠灌溉,辅之以劝耕假贷等措施,不仅增加了田地面积,而且还吸纳了邻郡的贫困人口。这些自然是由地方官员的考绩制度所促成的。

地方官员重视水利工程建设,还与当时农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稻作技术的进步与种植面积的拓展有一定关系。据西嶋定生先生的研究,西汉武帝时期,将东越等东南地方的稻作民迁移到江淮地区,后又迁移到华北,使得南方的水稻栽培技术对华北产生了影响。因此,东汉时期关于北方种植水稻的记载逐渐增多,如:张堪担任渔阳太守时,“乃于狐奴开稻田八千余顷,劝民耕种,以致殷富”;崔瑗任汲令时,“为人开稻田数百顷”。这也就意味着,水利工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旱田的灌溉问题,还需要为稻田提供更多的水源。《水经注》卷二《河水》:“昔马援为陇西太守六年,为狄道开渠,引水种秔稻,而郡中乐业。”所谓秔稻,即粳稻,马援在西北地区开挖水渠,就是以种植秔稻为目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地方水利灌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水稻种植范围扩大所导致的。如上所述,地方官员对水利工程修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但对此也不宜估计过高。因为在各地所修治的水利工程,多是对旧有的工程进行改造而成,新建的工程则十分鲜见。傅筑夫先生、马新先生都曾经指出这一点。

《后汉书•循吏王景传》载,王景迁庐江太守,“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所谓“修起芜废”就是将郡界内先秦时期已有的芍陂重新整理。又《后汉书•马援传》载,马棱迁广陵太守,“兴复陂湖,溉田二万余顷,吏民刻石颂之”。“兴复陂湖”说明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已有的陂池等。在农业发展比较早的地区这一现象尤为明显。如汝南在明帝时期,鲍昱“后拜汝南太守。郡多陂池,岁岁决坏,年费常三千余万。昱乃上作方梁石洫,水常饶足,溉田倍多,人以殷富”。经过长期的开发,才会出现“郡多陂池”,这也就成为地方官员进行重建的基础。据《北堂书钞》卷七六引华峤《后汉书》,在章帝时期,“何敞为汝南太守,修治鲖阳之旧陂,溉田万顷,垦田三万余,咸赖其利,吏民刻石,颂敞功德”。何敞所利用的也是汝南境内的鲖阳旧陂。

还值得注意的是,史籍明确提到地方官员对水利工程的修建都集中在光武、明帝、章帝三朝。此时皇权集中,皇帝能够掌控地方官员,对地方官员的治绩也能进行有效的考核。但从和帝开始政局紊乱,皇权不仅不能对地方官员实行有效的控制,并且,地方长吏的选任也常由外戚和宦官控制。政绩的优劣并不能决定仕途通畅与否。因此,水利工程的修治因为耗费巨大,被搁置起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安帝时期也有两次地方兴修水利的记载:元初二年,“修理西门豹所分漳水为支渠,以溉民田”;“(元初)三年春正月甲戌,修理太原旧沟渠,溉灌官私田”。对旧有沟渠的修理行为,已经成为当时重要事件,反映了各地修建水利工程已经十分罕见,这反过来也说明地方水利工程逐渐废芜的事实。三、豪强控制的水利工程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东汉地方政府所控制的水利工程虽然曾促进了辖境内农业灌溉的发展,为当地住民带来切实的益处。但因为新建的水利工程很少,并且时间也非常集中,所以从整体上说,这一层次的水利建设还存在很大的局限。

与此相对应的是,民间自发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却比较常见。如《后汉书•周燮传》:“有先人草庐结于冈畔,下有陂田,常肆勤以自给。非身所耕渔,则不食也。”显然,这类水利工程并不是一般小农家庭所修建的。它为西汉中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豪强所修建和控制。刘秀外家樊氏“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水经注》卷二九《比水》引司马彪《续汉书》对此有更详尽的记载:“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从土地规模和家赀数目,以及田庄内高度的自给性看,显然是势力很大的地方豪强,并且,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也是豪强组织农业生产的必要工作之一。《四民月令》有:“三月……农事尚闲,可利沟渎。”《四民月令》所反映的是豪强田庄内一年中每月的生产生活日程,修沟渎都是在农闲时节完成的,也是豪强田庄内生产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官员对水利工程的修治是出于对本地区多数人的利益考虑。而豪强的水利工程只关注自己家族的利益。因此,二者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功能上均有着很大的差异。各地出土的陂塘模型提供了许多直观的例证。刘文杰先生和余德章先生在《四川汉代陂塘水田模型考述》一文中提供几个四川地区的样本:“新津县宝子山出土陶水田……田中横着一道沟渠,在渠中刻画着几条游鱼和田螺,渠水可由通道流入两边的田中”;“绵阳新皂乡东汉墓出土一长方形陶水田模型,此水田深似水塘,分左右两部分。右塘中有泥鳅、田螺和荷花,当为藕田;左田应是秧田”;“峨嵋县双福公社东汉砖墓中出土了一件浮雕石水塘水田模型……右边似一深水塘,塘中水鸭争食,虾蟆、螃蟹、田螺和游鱼点缀其中,又有一小船泊于塘中。

左边是农田两块”。从这几个例子可以看出,除了利用陂渠进行稻作灌溉,同时其中也养殖了田螺、鱼、莲藕、水鸭等副产品,发展多种经营。这固然具有四川地区的地方特色,但也是东汉豪族庄园内部经济自给性质的真实反映。此外,豪强家族水利工程的功能似乎也不仅限于此。平陆地区有一件“池中望楼”模型,在养有水鸭的池塘中央有一望楼,分三层,其中第二层“四阿顶,四周有围栏,四角有弓箭手站守”。池塘中央的望楼中设置弓箭手,使人很容易联想到这个池塘还兼具自卫的功能。豪强势力的不断膨胀,使他们不仅仅满足于控制单个家族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甚至还要染指政府所修治的地方公共水利工程。如明帝任用王景等修治汴渠后,特别以诏书的形式强调:“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在中央集权还很强大的时候,明帝还有这种忧虑,更遑论和帝以后情形了。而和帝以后政府修建水利工程数量的减少,或许同强宗豪右对地方公共水利工程的侵蚀有一定的内在关联。豪强不仅试图控制水利工程,有时他们还要干预地方水利工程的修建。《后汉书•方术•许杨传》:“初,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竞欲辜较在所,杨一无听,遂共谮杨受取赇赂。晨遂收杨下狱。”“辜较”即“辜榷”,《汉书•王莽传下》颜师古注:“谓独专其利,而令它人犯者得罪辜也。”东汉前期,地方大族为了获得在水利工程修建中的利益,竟不惜排挤地方官员。四、豪强势力的扩张与东汉水利工程格局的形成由上所述,国家政权和地方豪强对水利工程的控制范围、程度是很不相同的。从中央到地方,东汉政权对水利工程的修建虽然作出了种种努力,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更多地体现为个体行为。

并且官方水利工程的修建主要集中在东汉前期中央权力相对强大阶段。与此相对应,豪强所控制的小型水利工程自西汉后期开始,就有广泛的分布。并且,他们还试图进一步蚕食历史遗留下来和国家控制的水利工程带来的利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自西汉后期开始社会秩序的变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更准确地说,豪强势力的进一步发展,是导致水利工程的控制权由政府逐渐转移到地方豪强手中的重要原因。豪强势力的增强首先表现在政治领域中的地位逐渐加重。西汉前期,出于保护自耕农阶层的利益,并进而稳定帝国统治的需要,对工商业主阶层予以限制和打击,对其采取身份歧视政策。如《史记•平准书》载:“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很自然,对商人的禁锢,使他们在政治上没有任何地位。而在小农分化尚不明显的时代里,这个阶层是豪强阶层最主要的来源。不过,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豪强阶层的不断发展壮大,在西汉中期以后,他们逐渐取得乡里的支配权。如《后汉书•王丹传》记载王丹在两汉之际的情况:“家累千金,隐居养志,好施周急。每岁农时,辄载酒肴于田间,候勤者而劳之。其堕孏者,耻不致丹,皆兼功自厉。邑聚相率,以致殷富。其轻黠游荡废业为患者,辄晓其父兄,使黜责之。没者则赙给,亲自将护。其有遭丧忧者,辄待丹为办,乡邻以为常。行之十余年,其化大洽,风俗以笃。”这是地方民豪强在乡里发生影响的一个典型实态:他们依靠自身的财富,周济乡里,并在道德上率先垂范,躬行教化,以此取得在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权。

汉代社会阶层的这种变动,使豪强在已有的制度框架内,利用规则和程序,开始逐渐步入政坛,参与到各级政权组织当中。汉代地方政府的属吏选任,都是由本籍人士担任。长吏的籍贯则都来源于其辖地以外,并且这种限制,在东汉时期愈加严格。地方长吏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地方进行管理,选拔已经在本地取得支配地位的豪强来担任属吏便是很自然的事情。这样,就使得豪强参与到地方政治当中。事情并不止于此。汉代仕进的一个主要通道为察举制度,即由长吏推举属吏到中央出任郎官,并进而成为长吏。这样豪强就成可以利用这一规则进入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权当中。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自然发育而使豪强在政治舞台的地位逐渐重要以外。这一阶层在东汉立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亦不可忽视。两汉之际,相对于其他割据势力而言,刘秀所怙恃的力量主要是豪强,一部分是南阳地区的元从,如李通、彭宠、邓禹等。除此以外,在统一进程中,归附刘秀的一些割据势力亦为豪强出身,如河西地区的窦融,自其高祖始,累世仕宦河西。正因为如此,豪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很强的话语权力。因而可以想见,在东汉各种政策的制订过程中一定会有维护本阶层利益的倾向,对关系他们存在基础的水利工程也莫能例外。

此外,在制度方面促使东汉的豪强更加关注水利工程的建设还在于,东汉致仕或去官的高级官员,一般都要回到原籍居住,这和西汉政权将这批人留在京畿地区是截然不同的。这一点已为何兹全先生所指出:“东汉的政策,和西汉相反,除外戚家族和特许者外,一般大臣去官就要回归乡里原籍,而且还不得私归京师。”从前面分析东汉官员的出身看,他们多来源于地方豪强,因为他们仕宦之后的归宿依然是本籍,所以他们在水利政策上向私家水利工程倾斜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豪强对水利工程的重视,除了政治方面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的需求外,豪强自身经济结构的改变,则为豪强修缮水利工程提出了要求和保障。西汉中期以后,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同时古典的商品交换经济逐渐让渡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从西汉中期以后,豪强的经营形式由工商业领域逐渐减转向农业领域,通过兼并土地,逐渐形成田庄内的多种经营。有学者曾强调武帝推行统制经济政策以后,特别是“告缗令”的实施,使豪民经济结构发生逆转,促使社会资金大量回流农业,使土地兼并、豪民役使等问题日益严重,田庄经济发达。土地迅速集中,规模扩大,迫切需要豪强组织修建水利工程,以抵御水旱灾害,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同时,因为自西汉后期开始,伴随着土地兼并严重而发展起来的依附关系,也为水利工程的修建提供了必要保证。豪强可以组织和协调自己所控制的包括宗族、宾客在内的各种依附人口,完成先前一般单个小农家庭所无力担负的水利工程,也就变相地承担起先前国家所担负的修建水利工程的职能。尽管这种规模比起后者要小得多。从政府角度看,东汉政府特别是和帝以后,国力的衰微、政局的混乱使其无力新建水利工程。

但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方面,东汉国家似乎对水利工程的修葺也措意不多。从设立与水利相涉的职官方面就可以反映出来。如河堤谒者,“掌四渎,礼祠与五岳同”。所谓四渎,“江、河、淮、济为四渎”。对主要江河的祭祀是这一职官的重要的职能。一般的水官设置的着眼点也不在于水利工程维修。《续汉书•百官志五》:“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他们同盐铁官一样,其重心是放在对税收的敛取方面,并且也不是在全国普遍设置的。国家对水利工程职官的设置,是从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经济和政治角度考虑的。水利工程所具有的保障生产的功能并不是他们首先要注意的。

但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水利灌溉,政府力量的衰微又不能提供有力的帮助,需要劳动力极多的水利灌溉工程的维护与修缮工作,便被已势力日彰的豪强所把持。豪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就控制了小农从事生产的必要手段,加大了小农对豪强依赖,加深了小农对豪强的依附,加速了小农破产的进程。在此之后的刘宋时人的话也能反映出这点:“今年亢旱,禾稼不登。氓黎饥馁,采掇存命……此郡(晋陵)虽弊,犹有富室,承陂之家,处处而是,并皆保熟,所失盖微,陈积之谷,皆有巨万,旱之所弊,实钟贫民。”

这就说明在大旱之年,富室豪强凭借自己的水利工程,损失并不明显,而只有那些贫民之家才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此虽是刘宋时期的情况,但东汉时期的情况也可以此为参照。因此,水利工程主导权在东汉时期从政府手中转移到豪强手中,对社会阶层的变动产生了一定作用,是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封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者:沈刚单位: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