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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因工期长、易受自然和当地社会环境影响又有其特殊性,出现合同争议乃至发生索赔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正常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责任,减少合同争议,通过合同约束更好地搞好工程建设,将是近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特点。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将近20年,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目前较为完善的水利水电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即2仪X)年由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GF-2(XX)一工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与国外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标准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新修订的第五版基本接轨。邯郸市在漳河整治地方配套工程建设实施中认真执行该示范文本。现将实际运用过程中,遇到的水利施工队伍在合同管理和合同争议方面问题的处理总结如下,以供借鉴。
1合同管理
1.1注意墓本资料的及时收集
按照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的一般程序,发包人和投标人按规定就工程合同价款、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并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合同即生效,进人合同履行阶段。发包人通常按约定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经进一步优化后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水准和坐标控制点、施工场地和施工进场道路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此后,承包人则做为工程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应与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及时沟通情况,并将工程施工现场的乙方人员、设备、材料等变化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一旦出现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停工,则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此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追加或索赔申请,呈报监理单位。
1.2注意研究招投标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
(l)承包人应选择施工经验丰富和处理周边关系及突发事件能力强、办事果断的人员作为施工项目经理,并组建现场团结精干的施工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一经实现,承包人应尽快完成乙方人员、设备、材料等的进场,尽快组织开工,避免因此引起建设(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督促开工的备忘通知甚至提出反索赔(指业主索赔)。(2)承包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熟悉和研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条款,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解释答疑,承包人也可在此提出与招标文件不同的工程布置、建筑物结构型式或施工方案及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或不合理规定,由监理、设计单位分析研究,请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纳,由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指令执行。(3)承包人应注意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道路或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施工所发生的土石方开挖弃渣弃土及其他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物料,除按合同约定用于本工程外,对其处理权利属建设单位,承包人一般不得私自处理或改变用途。上述弃土弃渣对工程现场管理造成不便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协商提出妥善处理措施,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若承包人自行处理,将会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4)承包人应加强乙方现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尊重当地社会风俗习惯,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尽量避免与当地发生利害冲突,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增加,建设(监理)单位一般不予考虑承担。
1.3注意工程t的及时计t和支付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计量和支付都有详细规定,一般都是根据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的。也就是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及未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签证的工程量,建设单位是不予支付的。这就要求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量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验,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对实际完成的建筑物进行计算核实,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计量支付。对因建设单位修改设计、增加项目等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早进行合同工程量调整,申请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计量支付。为此,承包人应尽早对各项工程量进行分析计算,与监理工程师取得一致,并及时将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核验,以便及时得到工程价款支付,缓解资金周转困难。
1.4注意索赔事件的处理方法
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和遭受的损失,分析原因并提出索赔意向,注意证据和报告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权威性,尽量不使用不明确的意思表示。漳河整治地方配套某护岸工程,设计变更在护岸顶部增加了浆砌石直墙,合同单价为仰斜式挡土墙单价,施工单位提出因修改设计增加施工难工费用申请补偿的报告,报告中的费用计算是按合同约定的零散用工单价和施工单位自行估计的实际增加的难工数量,建设单位认为该设计变更不存在难工问题,应由施工单位从现行河北省水利水电定额中选择适用定额,按合同约定的取费进行单价分析,调整合同单价,按核定的该部分工程量进行结算,最后双方同意按现行省水利水电定额中的防浪墙定额进行单价计算调整后结算。施工中,由于天气原因造成施工进场道路多次整修和工期延误,施工单位为此确实发生了较大开支,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个别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追加申请报告,数据经不起推敲,申报的误工时间段从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看,正是施工高峰期,误工人数却是现场全部施工人员,误工机械台班费按投标书报价,未扣除二类费用,显然不合理、不可信,容易造成索赔失败。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考虑到施工时的客观条件确实造成各施工单位不同程度的额外开支,给予了合理补偿。
2合同争议
当合同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施工中对合同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而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一般可选择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双方均信服的权威人士或中介机构调解裁定,尽量不诉诸于经济仲裁机构或法院,以免造成合同双方互相对立,不利于后期的合同履行和工程建设。出现合同争议时,双方均应冷静处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使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如漳河整治地方配套工程某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核定计量时发现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某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工程量少了许多,而该项工程未发生设计变更(属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时粗心所致),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量支付。建设单位意见该项工程量按投标书工程量不予调整,认为由于投标书中该项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小,评标时建设单位主要是对工程投标总价的认可,如按施工单位意见结算,则招标工程量与投标书工程量的差值为非建设单位责任的额外不合理支付。投标书中出现这种情况,必然使该项工程的其他项费用提高。若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结算,实质上等于提高了该项工程承包总价,建设单位多承担了费用。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协商同意该项费用结算方法,按三方核定的工程量,在招标工程量以内的工程量按投标书中该项工程量合同价支付,对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认真核算,适当补偿,并按合同单价结算。对于其他因投标书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投资相差较大的项目,采用投标总价不变,依据投标书中的计算方法反算出错误项目的修正系数,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用该系数进行修正。漳河整治地方配套工程结算过程中通过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所有标段项目费用结算做到了使施工单位心悦诚服。由于水利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出现合同争议、发生索赔亦属正常,关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本着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态度。使问题得以妥善、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