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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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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

21世纪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战略性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水资源到形成水利产品涉及一系列经济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水利工程投资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是人们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实现合理配置的主要工具,同时又是把水资源生产加工成水利产品的基本场所。大型水利工程一般具有多目标、多功能、多产品、多效益等特点。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能否顺利筹措并得到合理分配使用将直接关系到水利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显著改善生态环境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均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现有资金使用效率就必须注意开展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通过科学化决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利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问题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相关研究则有助于加强项目经济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为实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在各受益部门间的合理分摊,必须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基本指导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应尽量避免采用计算成本过高或程序过于复杂繁琐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以便各利益主体能够在对方法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比较容易地达成共识;当某部门效能因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受到影响时,为恢复其原有效能相应采取补救措施所需的投资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共同负担,而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投资费用则应由该部门承担;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应体现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开发任务的主次和效益大小,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投资费用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效果;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分摊时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

2投资费用分摊过程分析

2.1确定参加投资费用分摊的部门。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总投资费用分摊可首先在主要功能之间进行,然后再将各功能应负担的投资费用进一步分配给其所包括的具体受益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分摊部门划分过细导致计算过程的过度复杂化以及引起工作量不必要地增加。

2.2估算工程投资费用并作适当划分。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等相关资料,在对项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及年运行费用进行准确估算的基础上,可将工程总投资费用具体划分为专用工程投资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与剩余投资费用,这部分内容将在下节中予以详细分析阐述。

2.3协商选定具体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目前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因此需要根据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实际特点,以及项目所处设计规划阶段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条件(如所需数据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程度),由各受益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所采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方法意见存在分歧或者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几种较适用的投资费用分摊方法进行计算,通过对各种分摊结果的全面考虑和相互验证,综合分析确定较为合理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案。

2.4计算各部门投资费用分摊比例。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确定之后,就需要分析估算如各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对应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利用的水量或库容等相关指标,以便进一步根据所采用分摊方法的具体计算公式求得各受益部门应承担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比例和份额,当选用多种投资费用分摊方法时还需相应进行综合计算分析。

2.5检验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对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的分摊结果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平合理性检验:(1)各受益部门负担的投资费用份额不应超过该部门利用工程所能得到的经济效益;(2)各受益部门分摊到的投资费用不应大于其单独举办最优等效替代方案工程所需投资;(3)各受益部门应至少承担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相应投资费用。如果经过检查分析发现某部门分摊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年运行费用不尽合理,则应在各部门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3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3.1主次地位分摊法。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服务的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主次关系比较明显,少数受益部门可获得的经济效益占工程项目整体综合效益的比重很大并处于主导地位时,可以采用主次地位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各相关部门所获经济效益的范围内,次要受益部门只负担其本身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可分离投资费用),而其余的大部分投资费用(即共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剩余投资费用)则由工程项目的主要受益部门全部或尽可能多地承担。当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次要功能所属部门相对来说占有一定地位时,其投资费用分摊额可考虑根据该部门单独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措施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确定,主要功能所属部门负担余下全部投资费用。若是在已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上新增某个部门,或为满足原有某部门需要而扩建工程设施的情况下,相应增加的投资费用以及对原有其他部门的利益损害加以补偿的额外投资建设费用均应由新增或扩建受益部门承担。

3.2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又可称为极限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该方法从"投资分摊、效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分摊时由各部门承担自身所需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同时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能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由于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基本目的无论是兴利还是除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可获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费用进行分摊较为公平合理且易于为各方所接受,目前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实际应用该方法进行投资费用分摊时,还必须注意保持被分摊投资费用与分摊所依据经济效益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合理确定和划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所获经济效益和需要按比例分摊投资费用的具体范围。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的经济效益是由共用、专用、配套工程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投资费用投入的时间相差很远,如果按照各相关部门获得的总经济效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则不合理地加大了具有较多专用和配套工程部门应承担的投资费用分摊份额。因此,较合适的做法是按照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减去各自专用工程投资费用后所得差额的比例系数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费用。

3.3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分摊法是以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受益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例作为分摊系数。由于若不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项目,则参与综合利用的各部门为了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就得单独举办可以获得同等经济效益的替代工程,其所需的最低投资费用反映了各部门功能效益实现对应的机会成本大小,因此按各受益部门的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费用比例来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该方法避免了计算各受益部门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较大偏差对投资费用分摊结果可靠性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充分利用项目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部分进行投资方案比选时使用的相关资料来估算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投资费用,比较适合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某些受益部门经济效益难以精确计算情况下进行的投资费用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