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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河流,许多著名的城市与河流如南京市秦淮河、成都市府南河、镇江市古运河、温州市温瑞塘河等已成为城市形象的体现。因此,城市与河流成为人类活动与自然过程协同作用最为强烈的地带之一。在此处,城市与河流是指发源于城区或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流或河流段,也包括一些历史上虽属人工开挖、但经多年演化已具有自然河流特点的运河、渠系。
当前城市与河流现在面临着众多的问题,针对当前城市与河流的诸多问题,当前政府实施了治理技术研究以及相关实践。而后介绍了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最终探讨了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方案的合理选择,抛砖引玉,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借鉴。
1.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看来,当前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不管是在概念、内涵方面,还是在评价方法和体系构建方面均处在初级阶段。所以,非常有必要为河流系统管理提供大量的、准确的数据支撑以及决策支持。总体说来,在概念界定、理论基础、理论体系构建、方法体系设立、实证研究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1.1明确、完善城市与河流健康概念与内涵
纵观外相关理论,笔者发现对于城市与河流健康的概念理解比较模糊、理解片面,并且城市与河流健康内涵的趋向于多元化。并且,相关研究倾向于选择、制定有关的评价方法,而非是清晰地说明或者确定基于社会需求的相关概念与内涵。总之,不确定的、模糊的城市与河流健康概念首先限制了城市与河流健康综合评价体系的良好发展,其次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该评价体系在城市与河流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1.2深入研究城市与河流健康的理论基础及其方法学
尽管利用水文特征、水质理化参数、河岸带状况、河流形态结构以及生物群落指标等进行综合的城市与河流健康评价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目前仍处于初步探讨阶段,仍缺乏系统和综合的研究;此外,在评价方法方面未能建立针对不同尺度、功能定位、城市化影响下具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尤其是在城市与河流健康评价方法构建和标准化方面仍有待于持续深入。
1.3拓展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的内涵及其实践应用的范围
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是进行城市与河流管理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它在河流管理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已经受到较为广泛地承认。鉴于当前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以生境与河段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迫切需要以城市与河流流域为整体的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没有综合性的评价体系直接影响了城市与河流评价对河流管理的指导。
所以,深入研究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的河流健康理论、评价方法、案例实证分析等,不仅仅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有益借鉴,更有助于推广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的相关理念和相关方法,并为特定区域的水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
2.1目标原则
城市与河流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城市与河流的可持续性与城市与河流的可持续利用,既要强调保护于恢复河流系统的重要作用,更要认识到人类社会适度开发河流资源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寻求开发与保护的共同准则,即强调利用评估的方式,明确城市与河流在自然界与人类活动双重作用下自身健康状态,并描绘出其变化趋势;进而通过河流的科学管理,让城市与河流生态系统走向良性循环与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拓宽河流生态保护的理念,仅仅要求城市与河流的可持续利用这一方面用以支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显然是不够的,更加应该确保河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性来“保驾护航”,说到底,就是要求河流自身和人类需求的持续协调。
2.2多维原则
多维综合评价试图以水系、流域、河流等不同空间维度为研究出发点,并在该出发点上选择适当的评价因子,重视流域水文、生态的时间关联和空间联系,分析实现多维信息综合的有效途径;因此,成为了河流生态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所以,城市与河流综合评价必须强调等级和维度概念,同时运用多维度特征信息,掌握流域等级系统并确定不同等级系统的关联,向城市与河流管理工作者提供综合的现状背景资料,并指导当前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和恢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多维评价的内容包含微观、中观、宏观等空间维度以及短、中、长等时间维度,它是空间维护和时间维度的合理选择与有机结合。
2.3实施原则
长期以来,适应性管理被公认为是管理复杂流域的有效方法。它利用规划、监测、反馈、调控等方式,明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性尤其是不确定性。所以,它能够有效提高管理行为的针对性、管理结果的成效性。尤其是该方法与河流管理的集成中提出的要求;对于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方法本身而言,它要求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必须是动态的、灵活的,能够结合生态系统、认识水平以及管理需求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贯穿于设定管理目标、确定管理方案、后评估等关键环节的全过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强化目标监测与后评估。
2.4参与原则
城市与河流健康将影响相关的河流管理行为和过程。参与群体:对各主要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包括政府管理者(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水务部门、林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流域管理部门等)、专家(环境学、生态学、地理学、经济学、水利学、社会学等专家)、一般公众(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河流沿岸居民)等。
3.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方案的合理选择
3.1评价标准的选取
当前,无干扰状态或者微干扰程度的状态是否能够作为城市与河流健康的评判基准,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原因是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的标准必须是动态的、灵活的,因为生态演替阶段、气候变化、地质构造变迁、人类生态价值以及社会历史文化氛围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必然导致城市水环境综合评价标准的不同。所以,相关的评价标准需要在专家评判之后,并结合现有标准规范来进行具体地确定。
3.2评价指标选取
指标的选择必须遵守以下几点要求:既可以客观反映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又可以度量的综合参数;既要不受特定地域限制,又要易于比较;既能够考虑对人为压力的敏感性,又能够要求对自然变化的稳定性。
3.3流域尺度选取
该方面需要评价流域的土地利用、景观格局、植被覆盖、流域水力干扰机制、社会经济活动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对城市与河流生态系统整体以及各组成部分健康状况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因此,考虑人类的价值,则需要选取较大尺度。
4.结语
城市与河流因为距离生活区和工业区最近,所以它的受污染程度非常深。想要对城市与河流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对城市与河流的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本文主要论述了城市与河流水环境综合评价方案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