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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1.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不完善,服务方式与内容不到位据调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仅有29.4%的乡镇有交通工具,35.2%的乡镇有仪器设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人员仅占50%,且40%的从业人员为非农专业。农村推广功能定位滞后于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技术拓展和延伸到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明显不强,仍然沿袭着资料发放和技术培训的推广方式,服务内容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偏差。
1.2中介机构发展缓慢,成果转化配套服务欠缺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如:生产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产业化基地等层出不穷,但还未能真正适应技术转移需要,形成有效的创新产业链。一些中介机构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成果转移的媒介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与市场经济和技术创新发展不协调。此外,缺少专业的风险评估、技术评价和技术定价等中介机构,企业很难对于科技成果的价值风险做出判断,市场实现困难[5]。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农业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对今后现代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2.1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及相关机制跟不上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步伐我国分散式传统农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大力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城镇化发展和农村人口大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范围不断扩大,相关各部门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各类市场主体纷纷涌入农业生产及相关产业,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农业生产,这为促进我国农业向大规模现代化迈进增添了活力,但也存在市场主体规模较小、缺少科技支撑、对农业生产及管理不熟悉、对市场风险抵抗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6]。而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机制是在发展传统农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太适应当前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要求,因此,急需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面向新型多元经营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体制机制。
2.2缺乏引导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作用的相应系统化政策或操作规章一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与农业推广投入的比例不对称,对成果创新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视程度,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缺少长远规划或固定、持续的大投入[7];二是对农业成果中试放大与转化工作重视不够,许多成果存在区域适应性或生态因素限制,科研单位没有精力和经费开展中试放大,即使抓了中试放大工作也是规模不大、范围不广、时间不持久,导致成果示范带动作用强度不大、显示度不高、宣传效果不显著;三是大部分农业企业或经营主体,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抓成果转化或推广工作,只是以收购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市场销售为主;四是农业科技成果由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目前国家设立的关于成果转化的项目实施期比较短。
2.3农业科技成果“产供销”机制不完善一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制与转化机制是以科研院所创新和农业推广部门提供生产服务为主体,科技项目立项大多数是自上而下,通过专家评审、管理部门审批的立项机制,是导致一部分创新成果不适合生产或市场需求的根本原因之一[8];二是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上项目、搞创新、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培养人才等方面工作,下基层调研时间较少,深入研究生产一线技术需求和市场需求成果精力也有限,这也不利于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创新。成果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也存在缺欠,对研发的成果进行转化与推广应用花费的时间较少或根本没有多少时间到基层解决问题;三是创新主体与成果应用客体之间缺少有效成果沟通渠道和长效机制,导致许多成果无法实现其市场价值,虽然政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成果信息,举办对接会、洽谈会等,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效果不显著,缺少成果市场化“产供销”联动机制;四是农业成果转化推广过程中,应用客体群体大而分散,掌握成果或技术的人员较少,技术服务难以到位,并且许多成果或技术由于受地理环境、气候变化、应用客体对技术掌握程度和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限制,也导致成果应用达不到预期目标。
2.4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一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传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农业市场主体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求,部分成果不符合市场需求,难以推广应用或转化;二是一项成熟的成果或配套完善技术的评价应该包括成果的先进性、区域的适应性、成果的可操作性、经济的可行性和市场的需求性等方面,而我国过去的农业成果评价主要侧重于成果的先进性和区域的适应性等方面,对成果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应用前景、完善配套、成本与效益、市场需求等方面评价不够,导致一部分成果不具备转化条件;三是大部分成果评价时缺少中试环节,在成果转化放大或产业化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导致成果转化失败或达不到预定目标;四是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虽然不少,但是绝大多数是事业单位在做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大部分对市场或客户需求了解不够,对成果本身技术应用范围、技术特点、技术成熟性与配套性的了解不够深入,难以发挥成果中介转化作用,导致成果转化率不高;五是以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主体的成果奖励机制中评审环节是专家组评审,专家们评审过程中注重成果创新性,侧重于科技产出为主的评价,市场主体极少有人参与评审,这种评审机制不太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成果进行正确评价[9]。
3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建议
3.1改革科研项目立项机制一是建立应用者(合作组织、农民、科技示范户、企业)、研究者(科教单位、专家)和推广者(推广部门、合作组织、推广人员)信息采集分析利用平台,创建农业产业科技项目立项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立项和需求对接;二是创建产业目标导向的项目立项模式,对全国性重大共性技术项目,采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全国性团队,进行协同攻关,避免课题研究分散割裂,促进重大突破性、有价值和可转化成果的产出;三是将项目立项与推广应用挂钩,与需求反馈结合,将推广部门、合作组织、基层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纳入项目实施方,形成科技上中下游项目承担结合体,从源头上解决项目立项与生产需求脱节、项目实施与生产分离等问题。
3.2改革科技评价机制一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状况、执行效率、内部管理水平、工作进度、满意程度及持续效应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加强公众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发挥社会信用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二是规范研究成果数据采集和认证,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等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分析,提供完备、翔实的权威数据支撑,以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科技项目绩效考评;三是对成果完成者、承担机构、评价者及管理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将信用管理与成果转化应用有机结合,提高成果适用性和真实性。
3.3改革成果奖励制度一是对重大突破性成果实行主要完成人并列排名,扩大主要完成人获奖面和受益面,促进创新活动大联合、大协作,形成重大成果持续产出机制;二是采取符合农业科技创新特点和农业生产应用实际的成果评价方式,改变简单以SCI、EI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和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为评价标准,加大技术创新原创性及其潜在和现实经济效益在奖励中的权重;三是扩大重大成果奖励评判范围,改变现有提供“效益证明”盖章式成果应用评判模式,跳出成果应用“自我证明、自我评价”圈子,确保成果奖励的权威性和有效性[10]。
3.4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式变革一是着力构建政府部门引导的统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通过完善农业科学家和企业家合作机制、成果托管机制等运行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搭建科技成果与企业直接对接的模式,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二是依托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经营能手等主体,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和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积极拓展服务内容,强化服务手段创新,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使技术服务向农业生产全方位拓展,向农业产业链全过程延伸。
3.5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机制创新一是坚持实行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通过考试等方式录用的农技推广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精干农技推广队伍,提高农技推广的效率;二是切实建立以农民为评价主体的农技人员考核机制,建立服务对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三方共同参与的农业技术推广绩效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应用到农技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研修深造、工资收入等各方面;三是推进农技推广方式的创新,通过将公益性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建立农技推广链上“专家、技术人员、核心示范户、专业大户和一般农户”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作者:蔡彦虹李仕宝饶智宏姜鹏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综合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