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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科技奖励制度,是对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重大科技成果进行的表彰奖励,是党和政府对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肯定,是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过10余年改革探索与部门间博弈,我国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科技奖励制度及评审体系,科技奖励基本形成了“国家科技奖‘少而精’”、“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1]。
1.1国家农业科技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我国科学技术的最高奖,具有显示度高、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特点,是衡量一个单位、科研团队或个人学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科技转化能力和社会贡献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用于奖励个人或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十一五”期间,国家三大奖项累计授奖1342项(通用项目),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获得三大奖项共计149项(未包括林业和水产),占授奖通用项目总数的11.1%(见表1)。根据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国家科技进步奖约占农业科技奖的90%,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是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唯一综合性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农业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
根据《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被推荐为国家科技奖的资格。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设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丰收奖每3年评选一次,授奖量大,影响面较广。农业部于2006年设立了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在农业科学研究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1.3省级农业科技奖励各省级政府重视发挥农业科技奖励的激励引领作用。以江苏省为例,1996年设立了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2008年,将其调整合并为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1.4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国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技奖。1999年,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出台,建立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了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力量设奖得到有序发展,已成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大北农科技奖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农业领域较为成熟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
2农业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科技奖励制度在国家科技、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咨询和推动作用,在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1]。授予科技奖励,意味着对科研人员的承认与尊重,能激发并强化他们的创新动机,使其产生强烈的动力,引领带动更多的人共同创新[2]。我国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经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10余年的改革发展,已较以前更趋完善。但是,这些改革举措仍是在现有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内,从技术和操作层面进行的局部完善,还存在着行政干预较为普遍、奖励评审制度不合理、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等问题[3-4]。
2.1政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在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奖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政府奖大多由科技行政部门来负责奖励的申报、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科技奖励中行政干预的存在,有可能产生科技奖励的不公正现象,这将大大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科技奖励资源的浪费,影响奖励功能的发挥[5]。
2.2评审制度不合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评审专家的选拔缺乏具体、科学、统一的制度,致使评审专家不一定是本行业的专家,有些政府部门主管农业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也成了评审专家,甚至担任评委会主任,对评审结果起直接决定作用。而很多研究人员为了使自己的成果获得好的评价,往往是在申报时,就与持有相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同学或师友打好招呼,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公正性[6]。
2.3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系统除最高科技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是根据成果奖励个人以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均是奖励单一项目。由于一般项目的参与者一般都是数人甚至达到数十人,从而易出现奖励主体“缺位”和“挂名”现象,导致激励效应的极大弱化[2]。
2.4缺乏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大多数科技资源由行政部门配置和管理,这些行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也是监督部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官方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科研机构更关注单位每年争取到的项目经费的多少和等级,激励科研机构更多地从争取科研资源出发去申请科研资助,而较少关注科研经费的绩效。在这种体制下,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资源,甚至可能联合起来造假,导致诸多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而一旦造假事件被曝光,管理者不但不正视问题,甚至还可能刻意“护短”,使学术不端行为更加嚣张[7]。
3完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3.1培育独立的评审机构,避免行政干预培育独立的中介机构或科技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审,让政府逐渐从科技奖励评审中退出,这是政府走出行政干预,保证评审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7]
3.2完善评审专家选拔机制确立科学合理的专家选拔标准,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扩大同行专家选拔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8]。
3.3转移奖励重点,加快以奖项目为主向以奖人为主的转变我国的科技奖励系统除了最高科技奖(不超过2人)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超过10人)是奖人以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均是奖励项目,通过项目来体现人的作用。由于每一项目获奖人员都是数人甚至10余人,以每年奖300项左右计算,获奖人员在3000人左右。由于授奖人员多,在排名问题上有时造成不公正而失去应有的激励效果。奖励对象是人,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杰出科技人员的角色地位,同时,对引导科研的行为模式、产生更强的激励效果具有重要作用[9-10]。
3.4完善科技奖励评审监督机制,严惩学术腐败应建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自我监督机制,完善当前科技奖励中的公开制度、公示制度、异议制度和举报制度,扩大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延长国家科技奖励的异议期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同时,应加强社会对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监督,扩大国家科技奖励各级评审结果的公开程度,完善对反映国家科技奖评审工作中不端行为的人民来信的处理程序,加强社会对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此外,应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础上,强化科研诚信立法,对极端恶劣的科研学术造假行为,应经由司法渠道实现对学术造假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