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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激励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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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激励机制研究

1问题的提出及数据和材料来源

1.1问题的提出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1]。为了提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在面向“三农”开展科技创新及扎根基层致力于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设立了一系列的科技奖励,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激励体系。在一段时期内,这一奖励体系对我国的科技人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极大地调动了科技人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同样,农业科技奖励机制也为促进江西农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极大地调动了江西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江西农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江西社会经济及农业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现有的农业科技奖励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现有的农业科技奖励体系随着社会和农业的发展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从而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及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原有某些奖项的变动是否对农业科技人员产生了积极的激励作用。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文章将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为例,进行相关研究。

1.2数据和材料来源

本调研在确定调查地点和设计好调研问卷的基础上,于2011年6月下旬(提出实施方案初稿时期)至9月上旬在江西省农业科学院进行调研,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50份。从有效问卷的统计数据分析来看,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性别方面,男性为171人,占被调查者的68.4%,女性为79人,占被调查者的31.6%;职称方面,被调查者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为52人,占被调查者的20.8%,副高级职称人数为49人,占被调查者的19.6%,中级职称人数为99人,占被调查者的39.6%,初级及其以下职称人数为50人,占被调查者的20.0%;科技人员对科技奖励情况的了解程度方面,非常了解的有11人,占被调查者的4.4%,比较了解的有142人,占被调查者的56.8%,不了解的有97人,占被调查者的38.8%;是否获得过科学技术奖励方面,被调查者中获得过奖励的有106人,占被调查者的42.4%,没有获得过奖励的有144人,占被调查者的57.6%。

2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奖励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奖励的现状

1)科技奖励档次提升明显,成果年年突破。“十一五”期间,江西省农业科学院获各类科技成果奖励58项,其中,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28项,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4项、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2项、省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1项、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省科技进步二等奖6项、省科技进步三等奖9项等。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1项、三等奖2项,农业部丰收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农业部神农奖2项,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成果奖、南昌市科技成果奖、省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奖等13项,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13项。审(认)定植物、动物、微生物新品种39个,其中,有3个新品种通过国家审(认)定,申请和授权专利13项,申请和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15个,公开7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16篇,完成论著13本(部)。

2)科技奖励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从有效问卷的统计数据分析来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认为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对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作用很大的有46人,较大的有128人,一般的有42人,基本没有的有16人,有副作用的有9人,不清楚的有9人;认为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对创新人才培养的作用很大的有27人,较大的有93人,一般的有98人,基本没有的有20人,不清楚的有12人;认为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对创新团队建设的促进作用很大的有29人,较大的有97人,一般的有95人,基本没有的有8人,有副作用的有12人,不清楚的有9人。由此可以看出,多数科技人员都认识到科技奖励对人才和团队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十一五”以来,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共获得院外各类荣誉表彰41项(次),其中,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14项(次)、市厅级荣誉表彰27项(次)。“十一五”期间,新增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新增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人、获省政府津贴人员4人,新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5人。截至2010年,全院有博士51人,硕士104人,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占全院在职人员的26%;正高级职称科技人员78人,副高级职称科技人员119人,初步形成了结构较为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此外,江西省农业科学院东乡野生稻、农业环境资源、水稻育种、油菜遗传改良和江西家禽科学等5个创新团队被确认为江西省首批优势科技创新团队。

2.2农业科技奖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科学奖励体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改善。从有效问卷的统计数据分析来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认为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五大奖种构成的科技奖励体系合理的有37人,基本合理的有171人,不合理的有21人,不清楚的有21人。科技人员普遍反映科技奖励存在奖种设置不够科学、奖励力度不够、推荐渠道太窄、公开程度不够、评审指标体系欠科学、评审不规范等问题。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认为目前科技奖励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方法合理的有10人,基本合理的有158人,不合理的有35人,不清楚的有47人。多数科技人员都认为较为合理,但也有部分科技人员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国目前实行的科学研究体制是,科研计划大多实行层层分级管理,成果逐级上报。科技奖励工作因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额及奖励派生的待遇等多种因素,使得奖励申报过程极易产生矛盾,尤其是一些大的合作项目更是如此。现有的科研奖励申报程序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申报程序缺乏科学性。例如,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在某个层次遇到不同观点意见或学术权威偏见时,容易影响某些研究成果的申报。二是现有的申报程序缺乏经济性。例如,在成果申报的过程中,存在整理材料所需的打印费、复印费及其他的费用浪费的情况。三是申报条件缺乏明确性。此外,在成果申报过程中还存在主要完成人排名不副实的情况[2]。

2)科技奖励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关于科技奖励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从有效问卷的统计数据分析来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认为当前国家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评价是非常公正、权威的有11人,比较公正、权威的有127人,一般的有54人,不太公正、权威的有28人,不清楚的有30人。由此可以看出,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大部分科技人员对现阶段科技奖励公正性情况还是满意的,但是认为一般、不太公正或不清楚的科技人员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足以说明我国目前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科技奖励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技成果的申报环节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在科技成果的申报过程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为了增加成果的分量,往往会施加人为因素或弄虚作假使成果失真。其次,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过程也存在不公平的现象[3]。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含量的准确判断是科技奖励公正评审的关键,目前的科技奖励评价和鉴定体系常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来评价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等。在科技奖励评价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完全公正合理的、受非学术因素影响的评议。最后,在科技成果的评议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同行关系网”、“个人关系网”,甚至在评审中存在一些搞“礼尚往来”或寻求一定的利益平衡关系等不利于科技奖励公正、合理的评价因素。人为因素的介入直接影响了评审结果,造成了评审中新的不公平竞争,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使严肃的科技评审活动世俗化[4]。

3)科技奖励的激励政策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科技奖励的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从有效问卷的统计数据分析来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认为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对调动科技人员创造性的引导作用很大的有39人,较大的有119人,一般的有70人,基本没有的有7人,有副作用的有7人,不清楚的有8人;认为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对重大科研选题的导向作用很大的有32人,较大的有108人,一般的有81人,基本没有的有11人,不清楚的有18人;认为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很大的有21人,较大的有104人,一般的有104人,基本没有的有12人,不清楚的有9人。由此可以看出,科技奖励的激励政策对科技的促进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多数科技人员认为科技奖励的激励政策对科技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员对现行的科技奖励的激励政策存在不满,认为其作用不大或基本没有。

目前,我国科技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学术、科研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为核心的晋升机制;另一种是以成果转让效益提成的奖金机制。在农业科研院所,前者远比后者更为重要,因为晋升及职称的提升与工资、奖金以及住房待遇密切相关,因此,多出成果、多发文章来获得晋升或职称提升是大多数科技人员追求的目标。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科技成果本身的转化性降低;另一方面,真正从事成果开发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降低。一些科技人员争名次,成果申报争位次,由此引起的科技纠纷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科技人员的团结协作。此外,由于激励政策的不完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个人名利思想较重的科技人员就会在接受研究任务时,过分计较个人得失,对于有利可图的项目积极去完成;对于无利可图、对自己名利地位无太大影响的项目,则毫无热情[5]。

4)奖项设置不够合理,奖励的层次不够分明。关于奖项设置不够合理,奖励的层次不够分明的问题,从有效问卷的统计数据分析来看,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多数科技人员认为我国的科技奖项设置存在问题,认为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在现有五大奖种基础上,还应该增设国家科普奖、国家青年科学家奖、国家社会科学奖、国家企业技术创新奖、国家技术推广奖、国家科技管理奖、国家环保科技奖等奖项。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目前只设特等、一等、二等奖的状况,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人员认为合适的有61人,不应该设等级的有19人,应该增设三等奖的有158人,选其他的有12人,这说明科技人员认为奖励的设置不够合理,应丰富奖项种类,并适当增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的项目。毋庸置疑,一个设置合理、执行有力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对于推动一个国家科技事业的持续进步和健康发展,促进一国科技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一国政府科技管理水平,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营造自主创新的科技环境,促进一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国际接轨等重大事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奖项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奖项设置不够合理,奖励的层次不够分明;其次是奖励的数量少,不符合中国农业从业人员多的现实;最后是评审标准和机制不够完善,人员贡献大小难以界定。

3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奖励对农业科研与推广工作的激励作用的对策

3.1充分落实奖励政策,完善评审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在科技成果的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落实科技奖励政策,完善评审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尽量做到公开、民主、公正。要完善科技成果申报程序和评审制度,对科技成果的排名建立课题组成员签名的制度,防止科技奖励中的“照顾”风气的形成和“论资排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完成人员名次的排队应以创造性贡献大小为依据。为了保证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为了给每一个项目申报者和科技人员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科技成果的评审过程应健全保密和回避制度。具体做法有:一是评审工作组织者不能透露评审专家及评审对象的信息;二是评审过程也应该采取严格的回避制度,项目的参与者及其完成单位的专家都应回避;三是建立全国科技成果评审专家网络体系。国家应建立全国性各行业的评审专家网络体系,并定期对其进行修改和增补,尽量使科技成果的评审摆脱“人际关系”的影响,也为科技奖励的公平、公正提供条件[6]。

3.2健全科技成果审查和监督机制,保障基层科技人员的权益在科技成果申报和评审的过程中,由于科技成果与职称评定、晋升等各种待遇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存在许多不公正的地方,如“按资论辈”、“领导一人说了算”等。这些不良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基层科技人员利益的侵害。因此,要健全科技成果审查和监督机制。具体做法是:首先,在科技成果申报时,应采取逐级审查制度,对项目成果内容的真实性、产权所属以及成果中完成人员的排名进行相关审查核实。其次,对所申报项目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成果名次有争议的应及时终止申报,直至争议消除。最后,对有弄虚作假、剽窃成果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7]。

3.3丰富奖项种类,增加奖励数量和获奖人员的数量要分类设奖,且使奖项更具有针对性。例如,丰收奖只针对基层农技人员,对于直接经济效益不如粮油项目明显但关乎生活质量和饮食健康的项目也应奖励,鼓励农业全方位科技进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奖项,如在丰收奖中增设相关奖项,奖励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农业科技人员,尤其是要增加农民示范户、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县级农技推广人员、地区及以上农技推广人员等的奖励比例。此外,针对我国农业奖项少、奖励强度不够、政府奖和民间奖分布不均的情况,要积极鼓励和促进民间农业科技奖励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农业科技的竞争力[8]。

3.4创新评审方法和标准,使评审结果更为合理、公正在农业科技奖项的评审过程中,应创新评审方法和标准。首先,应严控拼凑奖项,奖励应以核心技术为主线,不应只看工作量和效益证明,还要看获奖单位在完成项目成果过程中的协作和分工。其次,给予中青年科技人员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对45岁以下中青年科技人员领导完成的优秀科技成果,采用少数指标限定奖励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的办法,切实鼓励一线农业科技人员和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国家农业科技奖励提高中青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开展科技协作的凝聚力[9]。最后,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例如,在专家性评价的基础上,采用一些量化指标;在评审过程中,采用计算机管理,减少失误和人为因素干扰,利用现代统计技术(如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等)来克服由于专家的个人因素而导致的评审结果的不一致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