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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累进农业水价,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水是农业生产最主要的投入要素,无水就没有收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执行的是低水价政策,平均0.03元/m3,大型灌区的价格更低,特别是宁夏区,才0.006元/m3。如此低廉的水价,无法形成人们节约用水的思想,并对灌区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现在引黄灌溉的水价为0.006~0.056元/m3,这种价格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的积极性,造成水资源极大的浪费。“水价的水管理作用是明显的,而且价格应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水价在长期的供水规划和保护中起着主要的作用。价格机制,如超额罚款或递增水价等,能有效抑制基于季节或年的水消费”。因此,制定合理的水价、利用水价政策管水是实现节水及农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体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高效配置的完全水价由供水成本、利润、水资源费、环境成本和机会成本组成。从实际情况考虑,农业水价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因为我国农业的现状水价只有供水成本的一半左右,对基本灌溉用水部分水价提高太多,将影响农业生产。本文提出兼顾农业生产,约束用水浪费的农业灌溉用水定价模型:(1)当实际用水量在灌溉定额之内时:P1=Cs+Cy+Cg+CcQ引η(1)式中:Cs为生产成本;Cy为营业成本;Cg为管理成本;Cc为财务费用;Q引为渠首引水量;η为渠系水利用系数;P1为水价。(2)当实际用水量大于灌溉定额而小于可用水量时:P2=P1+r+f(2)式中:r为供水企业利润;f为单位水资源费;P2为水价。(3)当实际用水量大于可用水量时:P3=P2+Ci(3)式中:Ci为环境成本;P3为水价。(4)农业灌溉用水定价模型:P=P1Qi≤AidiP2∑Aidi<∑Qi≤Q0P3∑Qi>Q0(4)式中:P为水价;Qi为第i户实际用水量;Ai为第i户灌溉面积;di为灌溉定额;Q0为满足水环境要求的可用总水量。该模型表明,在灌溉定额内的农业用水,按成本回收原则定价,以确保农业生产的基本用水和供水企业的保本经营。对超过定额的取水,加收水资源费及供水利润。当总用水量超过承载能力时,水价中应包括环境成本。另外,为促使水资源向高收益方向移动,还应考虑水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
2建立节余水量有偿转让机制,有效地激励节水
累进水价制度对于减少用水户的用水浪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供水单位来说,情况正相反,累进水价下,供水越多,收入越多,没有节水的激励。如果不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和转让机制,节水便缺乏目的性和积极性。农业节水的目的是高效配置水资源。首先要根据灌溉定额确定区域和水管单位的用水量,节余的水资源用于其他行业的发展,但要有相应的补偿。农业节余水量用于工商业和生活用水,可采用有偿转让方式;用于生态等公益性事业,政府进行购买或给予必要补偿。政府要出台政策,建立水市场,鼓励行业间水的转让,并应对节水工程的建设给予财政支持。农业节水补偿模型如下: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居于信息优势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可以构成委托人—人关系。其中掌握信息多的市场参与者称为人,掌握信息少的市场参与者称为委托人。现实经济中的许多关系都可构成委托人—人关系。在农业节水问题中,用水户掌握更多的节水可能性的信息,可看成是人,政府在节水活动中占据委托人的位置。在构成委托人—人关系中,委托人和人的效用函数经常是不一致的,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的人,他的行为主要受个人利益最大化所驱动,他没有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内在动力,所以,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常常是没有保证的。另外,在构成委托人—人关系中,人具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难以观察到他工作的努力程度。因此,为刺激人为委托人尽心尽力工作,需设计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指在人选择其行为时,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的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为规则。激励机制的核心是“我怎样使某人为我努力去做某事”。在农业节水问题中,设农民(用水者)用于节水的投入为x(劳动和资本折合为货币量),在此投入下节水产生的效益y=f(x);再设s(y)为政府在农民节水产生价值y后给予农民的补偿。政府对节水也应考虑经济利益,设政府选择的能使其所得最大化即[y-s(y)]→max的补偿方式为s(y)。从农民看,投入x是其成本,当农民选择投入量x时,其效用为s(y)-x=s[f(x)]-x。农民节水所得的效益应不低于他自己进行水交易的收益-u(否则农民就不会按政府的意图节水,政府也就不可能对节约的水进行统筹安排),即{s[f(x)]-x}≥-u。这就是所谓的“参与约束”,在参与约束下,政府可以确定农民将会提供多少节水量。一般情况下,政府希望农民选择的节水投入x能同时满足农民及政府效用最大化条件,即max{f(x)-s[f(x)]}和max{s[f(x)]-x}。设同时满足这2个条件的投入水平为x*,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怎样实现投入量x*,即补偿方式s(y)应如何设定,才能使农民愿意投入x*。如何实现激励,主要有以下2种方式:(1)收取租金。政府制定节水收益指标R(类似收取固定租金),剩下的归农民,即对农民节水的补偿为s(y)=s[f(x)]=f(x)-R,当df(x)/dx=1时,投入量x*使政府和农民最大化目标同时实现。说明此补偿方式是有效的。此时可确定政府的最佳租金量R=f(x*)--u,对农民的补偿为-u=f(x*)-R。(2)分成制。政府与农民双方都按一定比例从收益中获得各自的利润。设农民的份额采取s(y)=af(x)-F的形式,其中,F为常数,0<a<1。此式表明如果农民不节水就会受罚,节水不足就会亏损。这时农民的最大化问题为max{af(x)-F-x},此时,农民应选择满足adf/dx=1的x值,即x^。农民的最优选择量为x^,而政府的最优选择量为满足max{f(x)-(1-a)f(x)+F}即adf(x)/dx=0的x*,两者不一致,说明这种激励是不相容的。
2.1模型的经济含义及政策建议
上述模型说明了如果政府制定节水定额,收取相应的租金R,节水政策是有效的,不需监督就可激励农民尽可能多节水,类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考虑发展农业的社会目标,而农民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激励机制,成功地实现了两者的结合。而对于分成制的补偿方式无论怎样确定a都不能同时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a大对农民有利,对政府不利,a小则相反。数学上的无解,说明激励低效,在政策实施时权衡决定。
2.2示例
目前全国平均用水量为7200m3/hm2,5年节水目标为6000m3/hm2,每公顷平均节水量为1200m3。设水价为0.1元/m3,如果农民将每公顷节约下来的水量用于地下交易则可得60元。农民为完成节水目标需投入x,政府获得的节约下来的水量用于生态保护等得到的效益为f(x)=-3x3+6x2+120x-150(此函数满足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由条件df(x)/dx=1得x=4.36元,f(x)=238.6元。如果政府收取238.6-60=178.6元,则农民得到补偿60元,不会有地下水交易。只要对农民的补偿大于60元,农民节水就不会亏损。补偿越大,激励越强。
2.3模型的适用条件及说明
当作为取水户的灌区被赋予水权时,以灌区为单位通过增加节水设施,加强对渠道的维护、维修,实现节水,该模型是有效的;对农户而言,如果初始水权能配置到农户,这个模型也是有效的,农户可以通过改进灌溉方式,实现节水;节水灌溉公司如果能作为取水户被赋予水权,该模型是有效的。总之,只有在节水主体被赋予水权的前提下,该节水补偿政策才是有效的。
3探索和建立以节水公司为代表的专业节水灌溉经营机制
农业节水必需依靠高科技、高投入。个体农户采用节水设施节水,得不偿失,仅靠投入劳动节水,效率又提不高。从一些地区的经验看,以盈利为目的经济实体节水灌溉公司的出现将使采用高科技、高投入的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成为可能,将推动灌溉服务从农业耕作中分离。可以鼓励农民户办或联户办专业节水灌溉有偿服务组织,对农户灌溉进行保质保量的服务。有偿服务组织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用最少的水满足农户灌溉要求将是其追求的目标。这种灌溉体制的改革将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节水灌溉公司通过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和采用科学的节水技术来提供专门的节水服务,农户向节水公司支付的费用小于个体农户单独进行节水灌溉的成本,只要节水公司的规模适当就可以获得利润。节水公司的存在解决了个体农户由于生产规模小而无法解决的节水成本高的问题,这个新的服务行业,既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又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灌溉方式比较落后,灌溉定额高,水利用系数低,在西北地区,多为“大水漫灌”,随着农业水价改革的推进,传统的灌溉方式使农民承受沉重的负担。节水公司采用节水方式灌溉,可节省水量,为农民减少部分支出。节水公司的收费包括水费及其他费用,但最后对每单位土地的灌溉收费一定要小于农民原来的用水支出,否则节水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设P为单位面积的灌溉收费,Q为灌溉面积,F为固定成本(设备、管理费等),V为单位面积的可变成本(水费、直接人工费等),a为社会平均利润率,则:PQ-VQ-F=a(VQ+F)解得:Q=F(1+a)/(P-V-aV)节水公司的规模为年灌溉量不低于F(1+a)/(P-V-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