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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不可替代的重要生产资料,是我市农村最大的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要增加农民收人,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还是要在土地上作文章,就是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农民为满足自身利益的要求,将土地向农业主导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公司等市场竞争主体集中,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强土地规模化经营,将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一个现实选择。
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地改革,到今天形成了严重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模式。要提高农民的收益,在土地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此要吸引有能力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农业经营;要保证其拥有足够的规模,通过规模效益,获得与其它产业同等的收人。促进地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大力培养农业市场主体,用企业竞争替代农户竞争,增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是新阶段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核心,是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迫切任务,也是我国农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抓住机遇、求得发展一个重要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土地集中的前提。土地经营的目标就是探索一条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土地向产业化集中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土地进一步集中提供了广阔空间。
二、土地向产业化集中的作用
1.土地向产业化集中,有利于区域主导产业的迅速形成和发展壮大,有利于提升区城经济发展的整体素质。发展县域经济的根本途径是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形成“一县一特色农业主导产业”格局。这种格局与“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规模布局相比至少具有5个方面的优越性。第一,易于形成规模。在一个村、一个乡镇确定一个主导产业,其范围显得过小,在一个地、市确立一个主导产业,其范围有些过大;靠一个主导产业带动一个地、市的经济发展,难度相对较大。而在一个1任一50万人口的县域范围内,只要选准1一2个主导产业,带动一个县的经济发展是完全有可能的。第二,具有产业组织和实施的便利条件。县(区)具有比较乡镇一级政府强大得多的财政实力和宏观调控功能。第三,便于产业的初始发育。县域内的人口数量和消费规模可以满足主导产业对消费市场的初级需求。第四,便于建立系统化的服务体系和专业化供应,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服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第五,具有特殊的资本组织功能。“一县一特色农业主导产业”所形成的组织体系,是由众多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在一个特定区域内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集聚而成的一种“柔性综合体”。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内在联系、竞争与合作,且整体协调性好。这种组织形式比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更富有效率,更切合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发育不够成熟、大面积企业化经营条件尚不具备、劳动力转移不够充分的实际,能够最大限度地容纳多种经济成份,满足各个市场主体的需要,发挥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2.土地向产业化集中,有利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实现“双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无一不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龙头企业应当具有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于是,“协会+基地”、“公司十基地+农技部门+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便应运而生。经济发达地区,在订单农业“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中,农户为了转化与龙头企业的“契约风险”,主动出让土地经营权给农业公司,农业公司以每亩地一定数额的价格把农民的承包地“反租”过来,再包给农民耕种。这种“反租倒包”模式可以形成稳定的规模经营,既降低了龙头企业的自然风险,又降低了小农户生产的市场风险,大大增强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使农民和企业双方获益。
3.土地向产业化集中,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科技园区,构建集约农业平台。首先,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可以统一规划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及温光水热等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统一进行广告策划、信息反馈、质量检测、疫病防治、组织营销,可以形成规模效益。第三,统一实施技术方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肥(饲)料可以节约生产成本,追求比较效益。
4.土地向产业化集中,有利于扩大市场营梢。要引导特色产品顺杨流向消费者,就必须开拓农产品市场。市场主体依据各县农业产业的布局和不同区位及地理条件,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产品超市,将大大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增值,增加农业经营者生产积极性,进而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
5.土地向产业化集中,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小康建设步伐。
三、土地向产业化集中的原则及对策
土地集中属于生产关系调整的范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矛盾纠纷多,因此,必须明确原则,规范发展。
1.土地向产业化集中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欠发达的地区推进土地集中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发展“一县一特色农业主导产业”,把农业作为工业生产的第一车间来对待,按照“面向市场、突出优势、注重品牌、规模经营”的现代工业生产方式来抓好结构调整。重点推行“三化”:首先是标准化,解决生产无标准,质量无认证问题,大力发展安全、营养、无公害的绿色食品,创造精品名牌;其次是专用化,加速种养业由口粮型向工业原料型转变,为加工业提供稳定原料来源;其次是区域化,解决一担挑不了,一车装不满的问题,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应不失时机地加快企业化、市场化运作,重塑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向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为农业的现代化奠定基础。二要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土地集中也只是使用权的转让,土地集中的收益不是一次性支付,农民应始终有一定的收人来源。三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即农民所有的原则。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实际已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是“准所有权”,农民充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权利,这样才能有效建立土地集中和流转机制,逐步形成农地要素市场,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四要坚持土地集中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集中的主体是农民,集中的收益应归农民。
2.大力培育土地集中的中介组织。中介服务组织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乡镇可以依托农经站建立土地集中中介组织,负责土地集中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集中规划,收集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集中程序,指导办理土地集中协议,做好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土地集中服务。
3.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必须对进人农业的公司、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和严格规范,正确引导进人农业的公司、企业因地制宜地选择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农户十基地”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配置土地的,就可以不搞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适宜与农民签定产品合约的,就可以不签定土地要素合约;适宜短期土地租赁的,就可以不签定长期的土地租约。当然,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大量的专用性实物投资和很高的费用性技术投人的特质农产品的加工和对土地资源依赖性很强的农产品的加工,以及那些农户无力投资而必须由公司、企业投资的农产品生产,例如名、优、特、稀、新农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在土地资源配置上对公司、企业提出的土地受让、租赁等要求必须予以政策上的特别许可和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不管怎样,政府应当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保有量限制、土地交易许可等方面的公共管理政策是明确而稳定的,并得到严格执行,不能对农民一套,对农业经营公司、企业又是一套。
4.切实维护非农建设征地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不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还具有不断增值的资产功能。对非农建设征地,要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对国家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征用的办法,但征地补偿款要归农民。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学习广东、上海等地的经验,采取租赁或土地人股经营的形式,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5.加大对集中土地投入的力度。像抓工业园区建设一样抓好业科技园区和各类生产基地开发建设,建立以财政投人为导向,信贷资本为依托,集体、企业、农民投人为主体,社会资金和外资投人为补充的多元化投人格局。特别要把加快发展“三资”投人作为提升土地集中水平的突破口来抓。制订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投资开发农业,形成“扎堆”效应,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