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措施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要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有切合实际的措施为保障。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创新扶持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加强规范指导。
【关键词】培育;经营主体;措施发展
现代农业,首先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以来,黑龙江省在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中,将经营主体创新作为首批五大改革任务之首率先启动,并且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做了大量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一大批现代综合经营性农民合作社的迅速崛起,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的一大特色,成为全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亮点。要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有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措施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制定培育计划和扶持政策,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落实。
(二)各级部门密切配合。要把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确定责任人,纳入目标考核。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涉农部门领导,每人亲自抓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形成扶持合力。
二、创新扶持办法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盈余分配合理、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予以扶持,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二是要认真组织好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确保补贴项目真实、准确。三是要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在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上,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并且在项目上实行资金倾斜。
(二)创新农业补贴方式。一是政府应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定额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二是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三)加快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一是应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服务,坚持社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并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持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托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要创新农民合作社融资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授信,由合作社代替金融机构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支持创建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和农业租赁金融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三是要创新农村融资担保方式,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仓储库和农作物预期收入权等抵押质押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组建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作为服务重点。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来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问题。
(四)加强土地管理机制创新。一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户制宜的原则,支持生产型与服务型、种植型与养殖型、专业型与综合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二是要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予以支持。三是要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的水稻智能化育秧车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烘干设施和农机具停放场等用地,可视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农民合作社仓库用房和管理用房用地,按照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对拟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和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地方招商引资用地政策。
(五)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一是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互助合作保险,尽快探索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运营模式,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二是要大力支持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尽快开发粮食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及大型农机具保险等险种。三是要加大保费补贴投入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和规模化养殖。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允许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一是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和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公益性服务范围,二是要大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病虫害防治、质量检测检验和人才培训等服务。重点支持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化和公益性服务职能。
(七)鼓励新型农业主体打造品牌。一是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打造品牌和开拓市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等方式,培育优势农产品品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中心,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网上交易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展销活动,扩大农产品品牌市场占有率。四是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技术品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名牌农产品、黑龙江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及时抓住机遇。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和农业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扶持农民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实行农业用电优惠。电力部门应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在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方面,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用电优惠电价。
(三)支持农产品运输销售。农民合作社用铁路运输农产品,按照重点运输企业对待,要优先保证其运输需求。
四、加强人才保障。
一是要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项目、技术、资金带人,聘请职业经理人和高级技术人员。二是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三是鼓励吸引本地经营大户、成功企业家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是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的培训,培养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市场营销型等人才,造就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农场主、新型职业农民。
五、加强规范指导。
(一)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考评机制。要认真建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资格评估制度与考核退出机制。
(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是应该加快土地确权登记步伐,开展土地经营权交易。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地质量等级评定、价格评估等制度,科学界定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和价格。三是要强化土地纠纷仲裁队伍建设,及时处置纠纷案件,维护合同稳定。
(三)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要依托各级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强化财务管理指导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职财务人员,积极推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账服务中心记账做法,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账务管理。
六、强化社会化服务。
一是要依托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灾害防控、农产品流通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金融支持等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需的信息、技术、管理、政策等全方位服务。二是鼓励支持技术人员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服务、承包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标准,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支撑。
作者:董丽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孙吴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