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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现行农技推广体系是以公益性为基础,从最为关键的基层农技推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选取那些能够反映公益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的指标,继而研究这些指标如何影响推广行为和绩效,这是本文判断两者是否可分的基本思路。
1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界定
国发[2006]30号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同时认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属于经营性服务,应积极稳妥地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本文对农技员发挥的公益性职能和开发性职能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从推广形式来看,农技员对农户的指导时间反映了农技员的基本推广活动,入户指导次数大致反映公益性的指导行为;二是从指导内容上看,农技员对农户进行推荐品种、施肥技术、病虫防治三项内容或多或少地受开发经营利益的驱使,从而与“农资供应”有关;而育秧技术、栽插技术和田间管理则是非物质的纯技术,更多地与公益性职能相关。
2数据来源
对此,2009年本课题组专门对农技员的收入、工作状态和考核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区域包括福建漳浦;广东博罗和高要;广西田东;湖北武穴;湖南鼎城、东安、赫山、醴陵和湘阴;江苏洪泽、金坛、如东;江西都昌、贵溪、宁都、兴国、余干;辽宁大洼、东港、开原;四川泸县、射洪、中江等9省24个县共计339位农技员,然后从农户电话调查中提取对应的2948位农户,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3变量选择
区别是否存在开发经营活动的指标主要包括两个:一是从农技员收入角度来看是存在开发经营收入及其占总收入的比例;二是从农技员工作时间角度来看是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及其占总时间的比例。
3.1开发经营收入变量。农技员的收入状况是最能反映基层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指标,受访的339位农技员中,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仅为62人,占样本总数的18.29%。
3.2开发经营时间变量。工作时间的分配比例反映农技员是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调查显示,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为103位,占受访样本总数的30.38%,另有69.62%的农技员没有从事开发经营活动。
3.3推广行为变量选择。本研究将农技员的推广行为划分为外在的农技推广形式和内在的农技推广内容两个方面。其中,推广形式包括沟通行为、指导次数、指导时期、指导方式、工作态度等5个方面;推广内容包括推荐品种、育秧技术、移栽技术、田间管理、施肥技术和病虫防治技术6项内容。为了准确描述农技员的推广行为,每位农技员的推广行为得分为其对应指导农户评价的平均得分。
3.4推广绩效变量选择。反映农技员推广绩效的数据从2948个农户电话调查中获得。在充分尊重农民对于农技员评价的参与权和生产经验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农户可述性角度选择了“增产效果”、“农户满意度”、“指导作用”和“农民素质提升”四个指标来评价农技员的技术推广行为所产生的推广绩效。
开发经营活动对推广行为和绩效的影响
1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概况
1.1有无编制对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但三权管理对农技员从事公益性活动的时间有明显影响。有无编制对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无编制的人员中,三分之一的农技员需要通过开发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开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76.9%;在编农技员也有17%的样本有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1.7%。同样,40%的无编制农技员将五分之一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而在编人员仅30%的农技员偶尔从事开发活动,开发时间平均比例为16.4%,可见开发经营活动是无编制农技员增加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从三权管理来看,部分县管和乡管农技员存在开发经营收入,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约为47%左右,而县乡共管的农技员中约四分之一的农技员可以从开发经营中获得一定收入,开发创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超过40%。从病虫害预测预报、新品种新技术试验推广、农民培训及农民应急等公益性业务时间比例来看,有无编制对农技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影响不大,公益性活动时间比例均为66%左右;三权管理对农技员从事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则有明显影响,县管农技员76%的时间用于从事公益性业务工作,而乡管农技员和县乡共管的农技员的同类比重分别为60.85%和61.33%。
1.2农技员从业年数越长,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比例越高。从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农技员仅有8%左右的农技员有开发经营收入,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开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6.8%;随着年龄的增长,超过55岁的农技员中27%的人员将四分之一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达74.8%。农技员的从业年数也显示出同样的规律,从业年数在十年以下的农技员仅有18%左右的人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而从业年数超过30年以上的农技员该比例则增加到29%,开发创收比例也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可见工作经验对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也有一定影响,而随着年龄和从业年数增加,农技员用于公益性业务工作的时间也逐渐增加,尤其是55岁以上和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农技员,业务工作时间比例超过70%,公益性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1.3学历和职称越高,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的活动的比例越小。从学历来看,本科以上学历的农技员中仅有6位有开发经营收入,且占总收入的比例约为32%,而高中及大专学历和初中以下学历的农技员分别有33位和23位有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5%和50%;开发经营时间分布也呈现相同趋势。可见学历越低的农技员,对开发经营活动的追求动力越大。职称结构也大致相同,高级职称农技员中约有30%的人员将13%左右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获得的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40%左右。从公益性业务时间比例来看,职称和学历结构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超过65%,公益性职能明显。
1.4各省均有部分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公益性业务活动仍是基层农技员的主体工作。从省份分布来看,江西、湖南、辽宁三省有部分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获得收入,开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74%、51.39%和60.96%,开发创收比例较高的多为无编制人员,而广东省有3位农技员从事的开发创收比例超过90%,均为无编制农技员,开发经营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另外,江西、江苏、湖南、四川等地的部分农技员将20%以内的工作时间用于开发经营活动,公益性业务时间比例大部分在60%以上,病虫害预报预测、新品种新技术试验、农民培训等公益性业务活动仍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主要工作,开发经营活动成为一种有益补充。
2开发经营活动与农技员推广行为和绩效的对应分析
2.1搞开发经营创收的农技员对推广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62位存在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平均推广绩效为77.19,比277位没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高4.59分,且差异在10%的水平下显著;在推广绩效的各单项指标中,两组样本除了增产效果没有显著差异外,满意度、指导作用和农民种稻技术提升三项指标均有显著差异,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的三项指标值都相对较高。当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50%~75%范围时,农技员推广绩效最高,增产效果和农户满意度均达到最优水平。开发经营时间呈现出同样的规律,日常工作中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平均推广绩效综合得分为76.84,比没有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显著较好,当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时间占工作量的比例为25%以内时,农技员工作绩效达到较高水平,可见适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并没有影响农技员的推广绩效。
2.2搞开发经营创收活动的农技员对推广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有无开发经营收入和是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对推广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推广形式上,有开发收入的农技员对农户的熟悉程度更高,指导次数也相对较多。当农技员的开发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水平的比例为50%~75%时,开发经营收入成为农技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此时农技员与其对应指导的农户非常熟悉,平均入户次数可达10次以上,在4~5个水稻关键生长季节均有指导,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也得到农户的认可。同样,开发经营时间的比例超过50%以上时农技员与农户的熟悉度增强,指导时期更为及时,指导方式更为多样。从推广内容来看,有开发经营收入的农技员在育秧技术、栽插技术的平均得分上略高于没有开发收入的农技员;日常工作中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在育秧技术、栽插技术、施肥技术和病虫防治技术的得分上具有较优表现(如表3所示)。开发经营收入比例在25%以下时,农技员在栽插技术、田间管理等非物化技术指导上的到位率较高,而随着开发收入比例的增加,当该比例达到50-75%时,农技员在推荐品种、病虫防治、施肥技术等与农资经营相关的技术到位率较高。调查显示,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并未减少农技员从事公益性推广活动,在入户次数、育秧技术指导、移栽技术指导等典型的公益性指标仍上有显著较优的表现;而且,在受访的9省24个科技入户示范县中,农技员也只有在开发经营收入比例和开发经营时间比超过50%以上时才在诸如施肥管理、病虫防治等有可能与农资经营挂钩的行为指标上有特别显著的较优表现,而在适度存在开发经营活动的50%比例以内则差异并不明显。
2.3不同管理体制下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对推广绩效和行为有不同的影响。有编制且能从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一定收入的农技员与没有开发收入的农技员相比,在推广绩效和行为上有显著较优的表现,可见对于有编制的农技员而言,适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可以作为公益性职能的有益补充。而无编制的农技员是否具有开发经营收入则对推广形式和推广行为的影响较大,开发经营收入诱导无编制人员在推广的形式和行为上有显著改进,而推广内容和推广绩效的差异并未显著改进,可见对于无编制人员而言,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与公益性职能发挥的目的无关。从三权管理来看,县管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获得开发收入的人员有较高的推广绩效和行为,在推广内容方面差异并不明显;而三权管理下放至乡镇一级的地区,能够从日常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一定收入的农技员无论在推广形式和内容等行为方面,还是在农户满意和增产增收效果方面都较那些没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农技员更优,可见开发经营收入对乡镇农技员的刺激更大,有助于推广行为的改进和公益性职能的发挥;而在县乡共管的样本中,农技员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尽管并没有削弱推广绩效,但一定程度上对推广形式、推广内容等行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结论与对策建议
由此可见,农技员的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一方面,经营性活动与公益性推广在农技员的工作时间安排中此消彼减,另一方面,经营性活动与公益性服务可以实现对接,允许农技员开展“技物结合”等合理的经营性活动,通过为农户有偿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既可以为农资把关,提高良种覆盖率,促进良法到位率,同时农技员也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提高为农户服务的积极性。由于农技推广服务存在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等不同属性,因此有必要根据农技服务性质建立多元化的农技推广体系,根据推广服务的物品属性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各自的职能领域,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推广的多种实现形式。
(1)推广站点,公共服务。对于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推广站点和组织,应明确其公益性职能,确保能够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从事这些活动的农技员,应结合当地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村庄大小和农户数量、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落实机构的人员编制,三权管理收归县农技推广部门,予以财政全额拨款,给予编制、经费的保障,使其有明确的工作职能、优良的推广队伍、稳定的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公共服务质量。
(2)专业社队,特色服务。放活经营性职能,重视技物结合,构建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对于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根据需要组织专业社队,为农户提供特色服务。
(3)供销企业,连锁服务。着力打造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立以效益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手段、由政府来推动的服务三农的新型农资经营体制,规范农资市场的无序竞争、分布不均、市场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等问题,改变农村农资消费不方便、不安全、不实惠的现状,同时通过资产和资源的重新配置,确保农民购买到优质放心、价格实惠的农资商品,减少农资经营中间环节,降低经营费用,节约经营成本,监督农资市场价格,遏制假冒伪劣农资坑农现象发生。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农户为评价主体的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激励机制研究:以水稻为例”(项目编号:70973142)和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中国水稻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编号:2012RG006-4)的资助。
作者:申红芳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