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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业经营组织优化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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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业经营组织优化分析

一、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要模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是促进分散农户小生产进入大市场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主要还在于其加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效益。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远远大于其生产领域的利润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如欧盟发达国家农产品利润的60%是在加工、流通领域实现的。而在我国,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基础的农户,目前一般是把农产品不经加工而以原始形式销往市场,因此,我国农产品加工领域比较落后,农产品利润没能完全实现。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的数量一般占农产品总产量的80%,而我国只占到10%—20%;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2—3倍(荷兰的食品、饮料及烟草产值占全部工农业总产值的1/4以上),而我国还不到1/3;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生产产值之比大都为3:1,而我国只有0.5:1;发达国家农业总产值中产前占20%,产中占10%,产后占70%,而我国则恰恰相反(戴雄武,1999)。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加强加工和流通业等的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本文主要根据产权制度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的利益分配机制来划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这样,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农户”模式和合作社模式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核心是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公司为龙头,以分散的农户生产为基地,利用合同形式把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联结起来。公司与农户的财产各自独立所有,完全分割,相应地对财产的管理也互不参与,互不干涉。对公司来说,对内(对农户)、对外(对市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农户联结的唯一目的是获得比较稳定的原料市场,降低购进成本。对农户来说,在实行农业产业化前,农户只是卖原料,在实行农业产业化后,农民仍只是卖原料,所不同的是原料的销路稍微稳定一些,农户仍然得不到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因此说,“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作为龙头的公司,是独立于农户之外,与农户并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公司与农户双方只是一种外在的结合,经济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买卖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二者的经济利益还处于矛盾和对立状态。农户利益与原料销售价格成正比,而公司利益却与之成反比。农户不太关心加工和销售领域,总是期望原料价格尽可能的高,而与之相反的是,公司不太关心农户利益,总是期望原料的价格尽可能的低。

(二)合作社模式

合作社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按照合作制经济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制经济的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参加;二是民主管理;三是资本报酬适度,主要盈余返还社员;四是加强对社员的教育等,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罗奇戴尔原则。目前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一般是在不改变家庭经营制的基础上,农户自愿入股形成的。

因此,农户的财产仍然属于农户家庭所有和管理,而合作社的财产属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合作社成员按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则参与合作社管理。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作为龙头的合作社是农民创办的,与农民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对外(市场)是盈利性经济实体,对内(农户)是非盈利性服务组织,合作社盈利是在合作社成员间进行分配,其具体做法是合作社盈利根据交易额大小返还于农户。由此可知,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原料价格的高低只影响农户利益的表现形式,而不影响农户利益的大小。这是因为农产品价格高,合作社原料成本加大,盈利就少,返还给农户的利润也就少;而农产品价格低,合作社原料成本减小,盈利就多,返还给农户的利润也就多。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优化

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其组织模式取决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该选择不同的产业化组织模式。

(一)经济不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农业虽然经历了20年的改革开放的大力发展,但是,目前内陆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低,传统农业仍占很大比重,特别是农地规模小,农业生产链条短,农户经济力量薄弱,农民素质较低。在这些地区,“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往往会因为农户与公司双方的经济、社会地位不对等,而导致双方的谈判能力和责权利的不对等。公司有着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而农户的资金和技术力量都单薄,二者的经济地位不相称。同时,农户的市场经济知识、市场信息、市场意识及对社会的影响力都远远不及公司而导致交易双方的市场信息、社会地位的不对称。农户与公司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对称,导致其谈判能力的不对称,其结果往往是公司在进入某一领域时,在一定区域内,就可能形成对该产品收购、加工或销售的双重垄断,农户变成一个被动的接受者。公司与农户在经济交往中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对称,常常导致双方的责权利不对等,农户常常不但不能得到公平的价格,而且仍然是自然、技术、市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不公平的价格和不对等的责权利,常常使有些农户在市场价格高、农产品畅销时,就违背合同,把原料销往市场,而不卖给公司,使得公司急需的原料得不到保证,预期的加工、销售计划不能完成;而市场价格低,农产品滞销时,农民愿意把原料卖给企业,而企业却因承受力有限不积极收购甚或拒收。这就容易引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对农民和公司都没有好处。而合作社对内服务和对外盈利的特性,使农户与合作社站在市场交易的同一方。农业产业风险由农户个体对付转变为合作社集体力量对付,增加了农业产业的抗风险能力,再说,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程度,从而可以提高农户的社会地位和市场谈判能力。同时,家庭经营制度下,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其广泛的适应性。国外的农工商经营一体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工商企业,即金融机构通过直接经营农场而形成的农工商综合企业。它一般是大工商资本或金融资本直接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一条龙的工厂化的农工商综合体。一种是工商业企业通过同许多农场签定合同而建立的企业,它一般是工商业公司与农场主签定协作合同,形成产供销和产加销联合体。再有一种就是许多农场主组成的合作社模式农工商一体化联合企业。在很多国家合作社模式农工商一体化企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在日本和欧共体等农业发达国家,农场的初级产品80%左右是提供给合作社加工销售的,其他商业组织一般只占20%左右。因此,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合作社不失为一种适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会随之发生变化,尤其是合作制经济组织的盈利成分会因各种原因而加大。如二战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管理阶层的出现,经济和社会力量的壮大,竞争意识的强化,合作社的经营重点有从为社员服务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势。

(二)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

在我国沿海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由于其农业生产力相对较高,那里的农户在文化素质、生产技术、市场意识、生产经营规模及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都优于内陆农户,集体农场、规模生产的不断发展,使农业生产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市场意识及谈判能力,可以与公司进行市场较量,因而,在这些地区,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失其可行性。

三、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拘一格

不论是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具体的实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如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具体实现形式可以是以一个乡镇企业为龙头,按照合作制原则与农户联结起来经营,也可以是农户自发成立一个经济组织,按照合作制原则来经营等。

1•以乡镇企业为龙头的合作社模式。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乡镇企业原先与农户松散的,通过市场渠道联结的经营方式,逐步过渡到按合作制原则结合的经营方式,形成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如湖南省湘阴县三塘乡的三塘酱厂是一个以加工头为主的乡镇企业。1994年开始与农户搞联合,利用当地适宜种植头的优势,建立头生产基地,初步形成了以头为主的系列食品加工体系。1996年农民从三塘酱厂获得头销售收入近200万元,分享加工、销售利润110多万元。三塘酱厂成功的基本经验是:(1)实现利润返还,使农业产业化具有生命力;(2)民主管理,让农民参与经营监督,增强了农民的责任心;(3)注重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反哺农业,支持农业,近几年,每年拿出15%的利润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包括农民技术培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使农业产业化具有坚实基础;(5)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如修建学校、桥梁等。

2•农户自发形成的合作社模式。经济发展,农户经营逐渐由小而全向大而专的方向发展,专业村、专业生产基地不断出现,但生产越专业化,对社会的依赖性越强,越需要各种形式的联合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这种由“包”到“专”到“联”的发展趋势,就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这种肥沃的土地上,农民会自发形成合作社模式的产业化经营。目前各地出现的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目前发展合作社应当以专业性合作社为主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合作社模式,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社成员共有、共管、共享等原则,鼓励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时,目前应当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这是因为我国合作制基础比较差,受行政区划的束缚较大,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具有很大的地域特征,如不发挥地区优势,不注意专业性发展,就容易局限于一个村,一个乡,形成低水平、小规模的重复建设,导致农产品加工过剩。

(三)经济、法律等手段扶持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当前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还较少,据农业部1997年6—10月统计,在全部的11824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专业协会和合作社模式仅占29%(李宏明,1999)。发育缓慢的合作社组织无法为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载体。因此,推进合作社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首先应当尽快制定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合作社章程和有关法规。发达国家都制定有合作社法,早在一个世纪以前的1889年,德国就颁发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政府发挥其协调作用,组织、引导合作社的发展。从农户经营制度到合作社制度属于一种制度变迁,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单靠农民的自组织力量来推动这一制度变迁是比较困难的,其变迁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特别是政府的组织、引导。

(四)培育龙头和龙身同样重要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往往人们只注意到了选好龙头的重要性,而对龙身、龙尾的关注较少,其实,龙身、龙尾同样也很重要。这是因为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是农户,起点也在农户,如果忽视农户这个基础,龙头企业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因此,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既要选好龙头企业,还必须培育和加强各种专业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