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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风险保障对农业保险的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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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风险保障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我国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许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目前比较集中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五种: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代表: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近年来在江苏等地开展生猪、奶牛、三麦、养鱼、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该模式是保险公司在自办基础上,将农险业务纳入内部单独核算,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形成。准商业性是指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得到国家一些政策支持,经营农业保险采用了“以险养险”即以其他保险业务利润来补贴农险亏损,同时政府给予农户保费补贴及保险公司营业税优惠等。

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已成立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主要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主要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商业性农民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实行商业性经营和政策性经营相结合,并以此实现“以险养险”。

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代表:黑龙江垦区投入运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该模式最大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二为一,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政府保费补贴,仅靠会员之间筹措的资金抵御风险,一旦大灾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赔付中额高面广,难以应对的局面。

4.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代表:浙江省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该模式是政府授权当地十家商业保险公司允许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其中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其他保险公司为共保人,其运行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

5.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代表: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从安盟公司在我国具体运营成效看,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法国,政府补贴较高,农险赔付率低,但安盟进入中国后是按商业性的专业农险公司运营,政府对其没有财政补贴,加之农民保险观念不强且收入较低,安盟的困境由此显现。

(二)当前农业保险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系统、全面、可行的法律法规。目前,保监会虽然已经出台《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导》《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导》等行业规定,并在2012年10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但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运行的治环境作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法规、政策及指导性规定过于笼统、宏观且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农业保险经营需要各级政府的介入及财政补贴,但他们在这其中到底应介入多大程度,发挥多大作用,利益怎样进行分配等没有明确标准。

2.政府财政补贴制度不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是保证农业保险顺利持续开办的重要条件,但从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运行过程看,中央财政补贴带有一定随意性,地方由于对本地农业保险发展难以预料,其发展也必将受到限制,特别是在现行中央、省、地市三级补贴联动制度下,中央财政要求省财政需承担25%的保费补贴,但随着接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省险种的增多与承保面的扩大,省财政越来越乏力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一现象更为突出。

3.上述各经营模式下经营主体的市场定位不够准确,其数量和市场准入条件、相互保险公司的复制方式及组织认同度、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业务限制的适当性等,均需要探讨。

4.农业保险中逆选择与道德风险显著。逆选择主要表现为农户往往会为那些风险发生概率高的农作物、牲畜等选择性积极投保的行为,如农户为所承包的大规模低洼地的农田投保等。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户故意损害标的物骗赔、诈赔等行为。二是参与农业保险的政府甚至保险公司,通过不规范承包或者是虚假的农业保险活动,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与农户串通,虚假报案进行骗赔等。

5.现有农业保障水平偏低。上述五种经营模式,从农业风险保障对象来看,无论种养大户还是小农户,承保面及承保金额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实需要有很大差距;从风险事故界定和保险标的等方面来看,我国现有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与承包范围都是遵循“基本保障”原则。

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思路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

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经验来看,只有加强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才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必须尽快制定系统完整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应以《农业保险条例》为核心,附加细致可行的系列行业性指导规定及相关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在确立农业保险的合法地位基础上,明确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营主体的市场定位与具体操作规范,实现政府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主导作用,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除此之外,还需明确规定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内容;明确各地农民投保方式和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其中包括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办业务资金量、准备金数量、费率厘定方法、赔付方式及业务范围等。

(二)强化国家政策扶持

首先,由政府负担管理费和保费补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政府财政补贴主要是保费补贴。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时盈利很少甚至是亏损,故很多公司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在国外,政府一般都会补贴商业保险公司至少50%的管理费用,节约其经营成本,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尤其在偏远山区,农民收入低,保险意识弱,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成本高,这就必须靠政府对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双重财政补贴才能鼓励保险公司开办农险业务。关于保费补贴,笔者认为,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前提下,地方政府的保费补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对农业的影响和农业发展状况体现地区差异性,对于农业生产落后,农民收入不高的地区,政府应该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比例及政策不能很好落实,那么上述五种经营模式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其次,实行税收优惠。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免征营业税,这与经营农业保险利润低、风险高的现实不相符合,应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及减免力度,建议减免所得税等。

(三)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

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应在全国范围经营农村保险业务,保监部门应允许其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其他财产保险和农村寿险,并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相应分支机构,以基层公司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具体业务由基层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

(四)建立农业大灾保险基金,完善大灾风险管理机制

中央财政按当年农业保费收入25%计提农业大灾准备金基础上,建议再另外拨付专项资金补充大灾准备金基数。在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大灾保险基金后,各个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课按照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以期分散自身风险。

(五)实行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相结合

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适度强制农业保险政策,对保证粮食安全生产、有效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维护农业生产经营者利益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应对少数农、牧、渔、林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生产仍本着自愿保险原则。贯彻落实时,可将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进行结合,即凡有农业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都依法要求其强制投保,政府对法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农户保费负担,可通过相关政策明确农产品消费者和农产品加工部门应通过一定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要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险种不同和地区经济差异有所区别。

作者:刘宁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